网络舆论暴力及其法律规制
刍议网络暴力的成因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近些年来,“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这一法律空白地带,针对此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制订有关的法律、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另一方面还应借助道德规制和行业自律予以辅助。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法律监管一、网络暴力的成因“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是为“人肉搜索”或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最初的成因是网民道德意见的表达。
网民群体意见的逻辑是,从具体(但匿名)的人和事件上升到抽象的道德的层次,在道德上谴责当事者及其行为。
但在这个过程中,隐藏其中的一些主观或客观的问题却使得本应占领道德高点的搜索演变成一场名副其实而亟待规制的“暴力”。
首先,是搜索请求理由真实性审查机制的缺失。
人肉搜索必须激发出足够的情绪才能开始运作,但并不是所有的搜索请求都是正当的。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弱化了个体网民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约束。
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的性质,在这种互相遮蔽的情况下,传统的权力和舆论监督并不能透过虚拟性有效监控个体及其行为。
而网民在失去了现实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时,很容易导致责任感消失。
第三,介入现实使得“搜索”转化为“暴力”。
当愤怒的群情突破了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
“人肉搜索”已演变成为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网民在消费了暴力的同时,也被暴力所消费。
第四,网民的从众心理和“群体极化”的现象导致暴力的扩大化。
个体出于被群体边缘化和排斥的焦虑,常常怀疑自己而产生从众心理,形成群体极化。
而群体中成员在整个群体的影响及成员相互间不断的观念强化下愈加认定自己行为的正义性,同时进一步强化网民因身处群体中而产生的力量感和责任分散心理,从而导致暴力不断的持续和扩大化。
二、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与监管在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以及现实生活中愈来愈多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对网络暴力进行控制以及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了整个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
舆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舆论对社会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网络舆论的迅速传播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网络暴力、虚假信息传播等。
本文将以一起知名企业家被网络暴力事件为例,分析舆论法律问题。
二、事件经过某知名企业家A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部分网民在网络上对A进行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甚至威胁其家人。
这些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和转发。
随后,A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其事业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三、舆论法律问题分析1. 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限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绝对,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在此事件中,网民对A的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言论,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侵犯了A的名誉权。
2. 网络诽谤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利用网络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事件中,恶意攻击A的网民,其言论已经构成诽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恶意攻击、侮辱、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事件中,部分网民的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言论,已经构成网络暴力,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4. 网络平台的责任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7条,网络运营者发现网络空间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本事件中,网络平台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言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例表明,在网络时代,舆论的力量不容忽视。
然而,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网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打击,维护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
五、启示1. 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倡导文明上网。
网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不传播虚假信息,不参与网络暴力。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网络舆论监督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意见、批评、监督等形式对政府、企业及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鉴于网络舆论的广泛影响,以及因节目效应导致的网络现象和网络暴力出现频繁,对其进行合理监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一、宪法保障实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同时也规定了言论自由的限制,即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络传播邪教、淫秽、暴力等非法信息,这也为网络舆论监督打下了宪法的基础。
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在规范社会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尊重并依靠法律约束公民行为,避免单纯依靠权力的作用。
因此,在制定和实施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确保合法、公正和完整性。
三、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网络舆论监督中,对政府、企业及个人应当采取公平、公正、透明和客观的态度,在互联网上不以实际情况不同为由,对行为不当的政府、企业及个人进行监督和评价。
同时也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公平的评价、污蔑和诽谤。
公平公正的监督方法和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并且具备可操作性。
四、人权保障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必须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知情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而不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非法限制。
同时,对于网民的个人隐私和自由,各方应当秉承相应的道德标准和伦理价值,并妥善维护其在线和线下的安全。
五、行政有效性网络舆论监督的实施,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性。
与此同时,针对网络舆论批评和反馈,政府和企业应该正确处理并积极回应,而不是采取限制言论的手段。
六、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保障采访、策划、发布、审核等环节公开,以彰显权威的基本原则,是舆论监督的一个关键环节。
政府和企业应公开信息,提高透明度和监督。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保证舆论监督公正公平、强化行政效率。
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探究

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探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媒体时代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表达意见、互相交流的重要平台。
与此网络暴力问题也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的形式已经多种多样,如网络谩骂、网络恶意传播、网络诽谤、网络侵犯隐私等,给受害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
如何对自媒体时代的网络暴力进行法律规制,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网络暴力是违法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网络暴力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等行为将被视为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和尊严权,构成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依法应予以处罚。
对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信息造谣传谣等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而在自媒体时代,要针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更加有效的法律规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网络暴力的界定、影响范围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需要加强网络暴力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在自媒体时代,因为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和广泛性,网络暴力行为也更容易蔓延扩大。
需要建立健全网络暴力行为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打击网络暴力行为。
特别是对于一些恶意传播、网络诽谤等行为,应该严格查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从根源上切断网络暴力行为的温床。
还需要加强对自媒体从业者和平台的监管和管理。
自媒体为每个人提供了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侮辱、攻击他人。
对于自媒体从业者和平台应该加强行为规范和管理,明确自媒体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散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或者进行人身攻击。
对于违反规定的自媒体从业者和平台,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加强对自媒体行为的监管,净化网络环境,减少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还需要加强网络素质教育,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
当前,网络暴力的产生与网络素质的低下有着一定联系。
许多人在互联网上表现出的言辞暴力、攻击性言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网络素质,缺乏对网络行为的规范。
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探讨

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探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网络暴力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网络暴力指的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言语、恶意评论、人肉搜索等行为,给个人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对网络暴力进行法律规制是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现行法律对网络暴力有一定的规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恶意中伤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因此,网络暴力将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此外,《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以造谣、诽谤、威胁等方法进行的恐吓、胁迫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些法律条文对网络暴力的行为都有相应的规定,但现行法律的制约力还不够,对网络暴力的打击和惩治仍然存在很大的难度。
其次,网络暴力的特殊性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制。
与传统暴力相比,网络暴力有其特殊性。
首先,网络暴力的匿名性使得加害者可以隐藏真实身份而逍遥法外,很难受到法律追责。
其次,网络暴力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可以迅速扩大化,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此外,网络暴力的媒介特性也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伤害,因为网络上的攻击和谩骂无时无刻不在,给受害者造成更长久的心理创伤。
因此,针对网络暴力的特殊性,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制,加大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惩治力度。
进一步,完善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是防止网络暴力的重要措施。
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暴力滋生的土壤,对于网络暴力的限制和打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网络平台应该加强人工审核,针对恶意评论、贴吧等网络渠道实行严格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删除带有攻击性和恶意言论的信息。
其次,网络平台应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对网络平台提供不实信息的行为进行制裁,以减少网络信息的失实和虚假传播。
此外,建议加强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共同打击网络暴力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
最后,教育和舆论引导也是解决网络暴力问题的有效途径。
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信息交流和社交平台,但与此同时,也滋生了一种不良现象——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构成了严重的挑战。
那么,对于这种网络暴力行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网络暴力行为。
网络暴力通常是指在网络上发表具有诽谤、污蔑、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性质的言论、图片、视频等,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精神损害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恶意的人身攻击、散布谣言、曝光他人隐私、组织网络围攻等。
在认定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关键的一点是确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也就是说,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损害,或者是否应当预见到这种损害而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比如恶意诽谤、侮辱他人,那么其法律责任通常会更重。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网络暴力行为往往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会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传播范围、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
例如,某人在网络上恶意散布关于他人的虚假负面信息,导致该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此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散布虚假信息,删除相关内容,并通过公开声明等方式恢复其名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刑事责任方面,如果网络暴力行为的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
比如,通过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可能构成诽谤罪。
此外,如果网络暴力行为涉及侮辱、寻衅滋事等,也可能触犯相应的刑法条款。
以侮辱罪为例,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一、概述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它通常表现为通过网络平台,对特定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攻击、诽谤、侮辱、威胁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受损,甚至引发极端事件。
对网络暴力进行刑法规制,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面临着诸多困境。
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使得网络暴力行为的追溯和取证变得异常困难,给刑法的适用带来了挑战。
网络暴力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刑法在认定和定性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刑法的滞后性也使得其在应对网络暴力这一新兴社会现象时显得力不从心。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策略。
通过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深入剖析,结合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刑法在规制网络暴力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以期能够为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环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网络暴力的定义与特点网络暴力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参与者往往使用匿名身份进行活动,这使得他们在发表言论或实施攻击时可以无所顾忌,也增加了追责的难度。
同时,网络暴力的发生往往不易被及时发现和制止,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其危害性。
网络暴力具有广泛性和快速传播性。
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使得网络暴力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
一旦网络暴力事件被曝光,就会迅速引发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讨论,形成舆论风暴。
这种广泛性和快速传播性使得网络暴力的危害更加严重。
网络暴力还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网络暴力不仅涉及言语攻击、人身威胁等直接暴力行为,还包括造谣传谣、恶意炒作等间接暴力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使得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难以简单地进行界定和规制。
针对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需要充分考虑其定义和特点,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保护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舆论的管理制度

网络舆论的管理制度网络舆论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综合考虑网络特点、传播规律和社会需求,要做到既保障了言论自由,又防止网络暴力、谣言传播等不良现象。
网络舆论管理制度要从政策法规、技术手段、公众教育和监督制度等多方面入手,确保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网络舆论管理制度。
一、政策法规制度(一)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管理法律体系要建立健全的网络舆论管理法律体系,明确网络舆论的监管范围和标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暴力、谣言传播、有害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同时,要加强网络舆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明确网络舆论管理的责任主体,强化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维护网络舆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网络舆论管理制度建设要加强网络舆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网络舆论管理机制,明确政府、企业、网民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网络舆论管理工作流程,确保网络舆论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同时,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网络舆论管理工作。
(三)加强网络舆论监管技术手段要加强网络舆论监管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络舆论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快速发现网络舆论异常事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和调控,避免网络舆论事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要借助技术手段对网络舆论进行数据分析和挖掘,为决策者提供参考依据,指导网络舆论管理工作。
二、公众教育(一)加强网络舆论素养教育要加强网络舆论素养教育,提高公众对网络舆论的认知和理解,增强网民的舆论自觉性和规范意识,培养网民正确使用网络舆论、维护网络舆论秩序的能力。
通过开展网络舆论素养培训、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网络舆论理念,共同维护网络舆论空间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网络舆论伦理建设要加强网络舆论伦理建设,倡导网络舆论的公正、客观和负责,弘扬网络舆论的正能量,抵制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
通过开展道德讲堂、主题活动,引导公众遵守网络舆论伦理规范,增强网络舆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共同营造和谐互联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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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暴力及其法律规制刘伟陈军提要:网络的发展带来了网络舆论的迅速发展,它的特性既带来了舆论正效果的繁荣也带来了负效果的增长,网络舆论暴力(鉴于舆论暴力在网络中始成为问题,故在此舆论暴力与网络舆论暴力同义)频繁出现,侵害当事人的权益,造成网络舆论环境的实质不自由,造成大量信息垃圾。
本文在分析了舆论暴力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其进行预警、宣泄、控制、救济的法律规制的意见。
正文:网络世界更自由、传播更快速、参与者更多、受制裁的可能性更少,这些特性使得部分学者甚至视之为理想中“意见的公开市场”的实现。
然而事物的益处越大,越具有更大的为害危险。
网络的这些“更”的特性使舆论的效果在网络世界出现了“放大效应”,即网络舆论在放大舆论的正效果的同时也放大了负效果。
舆论暴力,即网络舆论的负效果之一。
舆论暴力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认为是网民通过网络表达对某一事件和现象看法、态度的过程中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这些意见多以“道德”为准绳,不仅通过激烈的言辞等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还会以公布当事人个人隐私信息等方式使网络的道德审判转向现实生活,给当事人或亲属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他们受到心理甚至生理的伤害。
我们认为,所谓的网络舆论暴力,就是指在网络舆论的特定情形下,舆论参与者对某一事件及其当事人的群体非理性舆论,并直接或间接造成当事人的权益损害的现象、是一种群体性越轨行为、是谣言传播现象在网络环境的发展、是一个多主体参与的随时间推进的动态而不是静态过程。
认定舆论暴力,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道德审判只是舆论暴力的表面现象,并非其本质表现,不宜列为其本质特征。
二、舆论参与者在网络舆论事件中表现的群体非理性与其个体平时的理性程度有一定但非必然的联系,舆论的偏向会影响参与者表现的理性程度。
同时,信息发布者的特殊或者某些特殊的题材,如爱国主义,亦能引发受过高等教育者参与网络舆论暴力。
三、舆论暴力的受害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少数存在团体为加害者的情况。
舆论暴力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如“丁香小慧”事件中小惠母亲被逼磕头来澄清事实,韩国“崔真实”事件中崔真实自杀,“王菲”事件中王菲最终以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人民日报.海外版》曾今报道过美国的一个舆论暴力事件,受害人自杀身亡,加害人被判有罪。
被视为舆论暴力的典型事件,多有表现为对当事人名誉恶意的、违背事实的言辞攻击,或者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隐私的披露,有的可能出现骚扰、诽谤、恐吓或勒索,甚至造成当事人自伤、自杀,构成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造成网络舆论环境的实质不自由。
舆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网络环境下,舆论的过度不受限制的自由反而造成了对舆论自由本身的限制。
在此是指在舆论暴力事件中,理性参与者反而受到缺乏理性的参与者的排斥、攻击,从而限制理性的参与者独立自由的发表言论的现象。
舆论自由的前提是理性主义,更高的自由意味着更高的理性,即需要公民有更强的理性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需要一个更理性的公民社会,而舆论暴力是一种群体感性的发作。
舆论群体由于网络舆论的平等性、匿名性等特征,享有更大的自由,同时网络舆论信息的海量使得人们得以接触和参与众多的舆论事件,舆论由此走向更广泛的大众,走向快餐化。
但自由的扩张也需要人们有更高的行使自由的能力,需要社会对此有容纳的条件,否则将导致社会离散,产生新的社会冲突。
现时公民群体理性的缺失将无疑使网络舆论的负效果增大,舆论暴力的泛滥就是其中之一。
舆论人(在社会底层、不被整个社会所知晓的传播意见的人)和广大受众(网络舆论中这两者也往往相互重合)在整体上的表现缺乏理性的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造成网络舆论的偏激、感性,致使理性者更难以维持自己的意见,从而逐渐选择妥协或者沉默,从而限制了舆论参与者的自由,妨碍舆论的健康发展。
产生大量的信息垃圾,妨碍对事件真实的认识。
“过多的信息等于没有信息”,一个舆论暴力事件往往引致远超一般事件的关注度,引致铺天盖地的非理性言论,这些关注和言论的量和密集度都超过了认识和解决事件本身的需要。
舆论呼吁的目的本应是促进事件的明晰和问题的解决,但舆论暴力往往引致“群体的狂欢”,网民们的愿望本是通过群众性的活动形成舆论压力,但超乎理性的群众运动往往容易过度,导致结果和愿望的背道而驰,这是一个已被历史经验证实的命题。
一个舆论事件的形成和发展,与一下几个主体密切相关:权威和管理者,前者包括政府的新闻发布会或其他发布渠道、各大通讯社和新闻网站、“意见领袖”,后者包括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网站经营者;事件当事人,在这里指事件内容所涉及的当事人;舆论人和广大受众。
就网络舆论而言,一个舆论事件是发展成正常还是“病态”的舆论形势,与这几个主体的行为密切相关。
病态舆论形势的形式之一,就是舆论暴力的产生。
于是我们将从各个主体在正常网络舆论和舆论暴力中的不同表现入手,分析舆论暴力的成因及解决之道。
舆论暴力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信息发布的虚假和片面。
网络的信息发布者已经突破传统媒体的限制,每个人都有一个自己的信息发布平台,这将使信息真实性和规范性大打折扣,审核的缺失致使这种弊端得不到纠正。
(二)有关事实澄清的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
例如,在“丁香小慧”事件中,公安部门的调查结论迟迟不来,事件获得澄清时当事人已经遭受了侵害,造成了莫大的精神痛苦。
(三)民众的不平(不满)情绪发泄渠道单一,使得这种发泄大量的集聚在网络舆论的渠道。
(四)管理者把关职能的缺失使得网络舆论产生舆论暴力的可能性增大。
传统媒体有强大的把关能力,而网络的把关作用弱,一些自我的观点、见解、主张、情绪、隐私等通通可以拿到网上去。
这就加大了谩骂、人身攻击、隐私披露、谣言四起在网络舆论中出现的可能性,导致舆论暴力的产生。
(五)网络舆论的意见领袖不具有引导舆论正常化的意识。
现时的网络舆论领袖多表现为缺乏理性的思考,不考虑其言论的后果,抱着起哄的心理,利用其巨大的号召力煽动网民的潜在暴力倾向,有意无意间给舆论暴力的发展推波助澜。
(六)发帖和言论管理规则缺失。
据我所知,“维基百科”建立了全面而可操作的发帖和言论管理规则,对不同题材,不同反应的条目分不同区域,适用不同规则,使其知识的准确性,言论的理性程度等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而中国目前各大网站都只有非常简单的规则建立,既不统一也不系统,可操作性差,管理效果难尽人意。
(七)参与者、评论者之间反馈互动机制的丧失。
正常情况下,网络舆论在正确新闻信息不断披露的同时,参与者也以自己的意见进行激烈交锋,在激辩中形成多数的网络意见。
但出现舆论暴力时这种机制却丧失了,从各公认的舆论暴力事件中可以看出,舆论过早的呈现一边倒的趋势,致使其缺乏正常舆论应有的事实真相的明确和不同意见的充分辩论,先天的不足加上“群体极化”现象在网络世界的强化使这种缺陷随着事件的发展越来越难以纠正。
这种缺陷无疑将使舆论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八)理性而成熟的公民社会尚未形成,使目前网络舆论过程充满着非理性。
理性原则是舆论自由的重要理论基石,但“由于舆论受到经济利益因素、社会制度惯性的影响而导致舆论本身混杂着理智和不理智的成分”。
①网络媒介的出现似乎正把人们往越来越感性的方向推。
在网络舆论的形成过程中,感性大大盖过了理性。
抨击代替了冷静的思辨,有时完全是情绪的宣泄,毫无任何理性可言。
《瞭望新闻周刊》的一篇报道认为:“当前网络舆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偏激和非理性,表现出很强的群体盲从性。
”大多数网民面对并不确切甚至谣传的信息,“却很少质疑其真实性进而辨别真假,表现出一种群体的盲从与冲动”。
网络舆论过程的缺乏理性造成了舆论主体事实上并不能够自由地从事舆论活动。
少数网民的理性也被整体的非理性所淹没。
“把关人”力量的削弱,对参与者的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众本身要掌握理性地辩论的技艺。
《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虽然我国互联网发展速度非常快,但目前仍处于初期阶段。
在网民月收入构成中,5000元以上收入者占2%,2000-3000元间收入者占20.8%,低于2000元的占74%,从一个方面反映目前我国网民的素质不高。
低素质群体总体而言缺乏理性的思辨和独立思考,容易盲从和偏激,产生网络暴力。
这也是用户素质较高的网络群体和网站较少出现网络暴力现象的原因。
①廖金英谢太平,对非理性舆论根源和舆论引导原则的思考——以南京高考舆论为例,新闻界,2005(1)对舆论暴力的危害和原因的认识为对其规制提供了可能,但毕竟舆论对任何的限制都十分的敏感,那么对舆论暴力的法律规制的理由是什么呢?首先,舆论暴力是泛滥的群体不平(不满)情绪的宣泄,是一种群体性的越轨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有消极作用,应当予以避免。
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决定了在给予人们一条通畅的发泄渠道的同时也必须被控制在一定强度之下,同时防止造成新的问题。
法律不能也不应该禁止一切的非理性舆论现象,但对于超过限度的舆论暴力则必须防止。
舆论如水,网络舆论的特性使其好比在大地上奔腾的洪水,聚集了巨大的能量,可以有更大的益处但也可能为更大的危害。
洪水不应当一味的堵塞,但必须受到堤坝的控制,防止泛滥,否则就会成灾。
其次,过限舆论暴力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社会的发展应当是伴随着理性的不断发展的,情感应当受到理性的限制,遵循法律的轨道。
舆论暴力的泛滥却将人们往相反的方向推,人们如果在网络上接触和表现的过多的非理性舆论,将影响到现实世界,增加社会的狂躁不安,感性冲动情绪,不利于社会进步。
法律的社会进步引导功能决定了法律应当发挥其作用。
再次,舆论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一部分,本应是理性主义的产物,但现实却往往出现非理性现象,在此如舆论暴力。
而法律是高度理性的结晶,可以弥补舆论的这种缺陷。
最后,对舆论的管理涉及舆论自由,根据宪政原理,非法律不得限制之。
这也反过来为法律对舆论的干预提供了可能。
虽然我国目前也存在一些互联网管理的法律,但均较为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应以法律的方式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方案。
针对上述原因,综合其他学者已经提出的方案、国内网络已经形成的惯例和规则、和其他国家已经实施的制度,我们认为,舆论既如洪水,则无非四个手段:预警、宣泄、控制、救济。
以下所述,是值得考虑的:一、预警。
将舆论暴力纳入舆情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舆论暴力苗头。
“网络舆论不是一次定型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潜显转化———如果在舆论处于潜舆论的时候进行适当的引导,容易得到较好的效果;而引导显舆论的困难程度,则远大于潜舆论。
网络为潜舆论提供了公开表达的场所,对初露端倪的舆论苗头给予有效引导,可以发挥前瞻性,把握住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①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吸收多主体参与的舆情预警机制,及时的发现舆论暴力的苗头,为尽早干预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