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后有哪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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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科技创新日新月异。

为了促进技术进步和推动创新发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专利审查工作的繁重和复杂性,普通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较长,给技术创新者带来了许多困扰。

为了更好地支持创新发展,提高专利审查效率,我国应当引入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机制。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1.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2.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等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3.与国家优势产业发展、公共服务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4.其他符合国家创新发展战略需要的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1.申请人为发明创造者本人;2.申请人同意不对申请专利实施实质性的技术转让;3.申请人同意在专利被授予后12个月内不对申请专利实施实质性的技术转让;4.申请人需提供完整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程序1.申请人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同时,须填写申请表明愿意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申请受理后,专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3.符合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条件的申请,将进入优先审查队列,并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确认函;4.编组好的优先审查队列按照优先审查相关原则进行审查;5.优先审查工作将在正常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审查力度和投入,力争尽快完成审查,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查周期;6.审查结束后,根据结果发出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或不予授权通知书。

四、优先审查的保密性和公示为保护技术创新者的利益和技术秘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保密措施,限制相关信息的外泄。

同时,审查结果的公示也是必要的,既可以方便他人了解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又可以防止他人重复研究和申请。

五、优先审查的纠纷解决机制优先审查的引入将加速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但也可能引发一些专利申请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应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申请人就优先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申诉程序,以及被授权或未被授权的申请人之间的专利权纠纷解决途径。

历次专利法修改对比

历次专利法修改对比

历次专利法修改对比专利法的修改就像是一场与时俱进的变革之旅,那咱就来唠唠这历次专利法修改的对比吧。

一、早期专利法的模样。

最开始的专利法呢,它的框架比较基础。

那时候呀,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比较窄。

比如说,在专利类型的界定上,可能没有现在这么细致。

对于发明专利的要求,更多是从一些比较传统的技术创新角度出发。

像一些简单的机械发明,它的审查标准相对来说没有现在这么严格和全面。

而且那时候的专利法在国际接轨方面做得还不是很完善,在国外申请专利或者国外专利在国内的认可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限制和不便之处。

从专利申请的流程来看,手续相对繁琐。

申请人得跑好多趟相关部门,递交各种纸质材料,而且等待审核的时间那叫一个长啊,有时候等得人心里直发毛。

信息的透明度也不高,申请人很难及时准确地知道自己的申请处于什么状态。

二、第一次重要修改。

后来有了第一次比较重要的修改。

这一次修改就像是给专利法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开始扩大了,一些新兴的技术领域也逐渐被纳入到专利保护的范畴。

比如说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创新成果,开始能够有机会申请专利了。

这可给那些搞软件创新的小伙伴们带来了希望的曙光啊。

专利申请流程也开始有了简化的趋势。

虽然还是要递交不少材料,但是对于材料的要求更加明确和规范了,这样就减少了申请人因为材料不规范而被反复退回的情况。

而且在审核时间上,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缩短,这就像是在专利申请的这条漫漫长路上,给申请人开了个小加速器。

三、再看后续的修改。

随着时代的发展,专利法又经历了多次修改。

每一次修改都像是给专利制度这个大机器进行升级换代。

在专利侵权的判定方面,越来越精准了。

以前可能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导致侵权纠纷处理起来很头疼。

现在呢,有了更详细的判定标准,就像是给专利所有者和使用者都画了一条更清晰的界限。

比如说,对于相似专利的界定,从技术特征、创新点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这样就能更公平合理地处理那些可能存在的侵权争议了。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专利申请在审查程序中提前和加快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二章优先审查的范围第四条适用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主要包括:(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的重要专利申请;(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的重要专利申请;(四)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提出专利申请的在中国的首次申请;(五)其他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和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三章优先审查的条件第六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申请中国专利的电子申请。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需要递交下列相关资料:(一)经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法人单位出具的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

第八条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一)具有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第九条对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的,可以加快处理。

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页

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页

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页根据2023年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页,以下是修改的内容和议题的简要说明。

本文将详细阐述每个修改的内容,并分析对专利审查过程的影响。

1.审查标准的修改在审查标准的修改中,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变化:1.1修改明确的审查准则和条款在2023年的指南中,明确了一些审查准则和条款,旨在提供更明确的指导。

例如,明确了对于软件相关的发明,评估其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的要求。

这将有助于提高专利审查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1.2增加对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的要求2023年的指南还强调了评估发明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的重要性。

鼓励审查员在评估专利申请时更加关注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特别是在软件和计算机相关的发明中。

这一修改有助于确保专利审查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1.3强化对技术贡献的评估为了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有效性,2023年的指南进一步强调评估发明技术贡献的重要性。

对于具有广泛前置技术或技术难度不大的申请,审查员需要更加详细和具体地评估技术贡献。

这一修改有助于减少低创新性申请的通过率,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

2.流程和要求的修改在流程和要求的修改中,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变化:2.1修改了某些申报材料的要求2023年的指南对某些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了修改,以提高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在软件相关的发明申报中,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源代码和相关文档,以便审查员在评估时更好地理解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创新点。

2.2增加了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特殊要求在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特殊要求中,2023年的指南引入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审查标准。

例如,对于类似设计和与现有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申请,审查员需要更加详细地评估其在外观上的差异和创新点。

这一修改有助于提高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审查考量的修改在审查考量的修改中,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变化:3.1修改了对发明的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的考量2023年的指南明确了在审查过程中对发明的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的考量。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1修订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1修订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1修订引言专利法是保护创新和创意的重要法律工具。

为了适应新的科技和经济发展,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介绍2021年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1. 重点领域的保护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对某些重点领域的保护。

例如,对于在新兴技术领域如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物联网等提出的专利申请将会获得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这一修订旨在鼓励创新,并促进这些领域的发展。

另外,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也加强了保护措施。

如果专利申请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将会得到更多的支持和激励。

这表明国家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并希望通过专利保护来推动这些领域的发展。

2. 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还对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扩大。

为了适应技术和商业的发展,现有技术的改进也将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内。

这意味着,在现有技术上的改进也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为改进者提供更多的保护措施。

此外,对于通过计算机程序或者算法实现的发明,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其申请专利的条件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这一修订反映了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重视,希望通过专利保护来鼓励创新和发展。

3. 专利申请和保护程序的简化为了提高专利申请和保护的效率,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简化了申请程序并加强了保护程序。

首先,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电子申请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细化。

这意味着申请人可以通过在线系统进行申请,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其次,在专利保护程序中,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专利权利,申请人可以更快速和有效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为创新者提供了更好的保护环境,并增强了专利制度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4. 其他重要变化除了上述的修订内容之外,2021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重要变化。

首先,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了专利申请的费用和缴费方式,以及缴费期限等。

这有助于明确申请人需要承担的费用和缴费时间,提高了申请人的合规性。

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对照

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对照

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对照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对照如下:1. 取消了关于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未写明申请号及发明创造的名称”的修改要求,以适应审查实践中通知书撰写形式的变更。

2. 细化了对于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时限届满日期的计算方式,明确了答复期限届满日为指定答复期限的最后一日,并列明了计算中的具体情形。

3. 修改了关于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程序中关于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和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的内容,将其整合为“初步审查程序”一章。

4. 修改了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过程中驳回程序的内容,将其单独设为一章,并细化了驳回决定理由。

5. 修改了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将其修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并相应调整了相关内容。

6. 修改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相同和近似的判断标准,使其与现行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7. 修改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内容,删除了关于缺少必要技术内容、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

8. 修改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理由的表述,使其与现行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9. 修改了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审查判断标准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关于分案申请时的单一性审查等内容。

10. 修改了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判断标准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关于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等规定的审查内容。

11. 修改了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判断标准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关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等规定的审查内容。

12. 修改了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的审查判断标准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关于优先权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9条等规定的审查内容。

13. 修改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审查判断标准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关于分案申请时的单一性审查等内容。

14. 删除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判断标准和相关内容。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解读1、增加了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规定。

这有利于鼓励制药行业研发新药,为患者提供更多的治疗选择。

2、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有了明确规定。

这使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更好的动力去创新,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3、完善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例如,要求在申请专利时一并提交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以方便审查;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为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等。

4、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报酬标准。

这将激励科研人员更加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

总之,此次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发展,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1、申请主体。

在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只有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才能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强制许可请求,而在本次修改中,将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的三种许可人身份统一为“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并明确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有支付能力的购买者;利用该项专利进行生产、经营的独占被许可人;使用该项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等。

2、申请对象。

在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强制许可申请的对象仅限于“国内外的企业”。

而本次修改将其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使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

3、申请程序。

在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强制许可的申请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经过审批、公告等环节,时间较长。

而本次修改则简化了许多程序,如取消了审批环节,改为直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同时缩短了公告期限,由原来的两个月改为十五天。

4、救济措施。

在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对于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本次修改增加了行政复议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强制许可决定不服时,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的强制许可规范更加注重实际操作性和灵活性,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专利费用减缓 新旧办法变化多

专利费用减缓 新旧办法变化多

专利费用减缓新旧办法变化多专利费用减缓是一个许多企业和专利申请人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专利制度的完善,专利的申请和维持成本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减轻申请人和企业的经济负担,各国政府和专利代理机构出台了许多新旧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一、新办法1. 专利优先权加速审查 (PPH)PPH是指专利优先权加速审查,其核心是利用之前已经获得了针对相同或相关专利文件的授权或者认可,以及其所包含的信息,作为该申请的审查依据,加速该申请的审查流程并给予优先审查。

该方法可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协作,以此来减少专利申请人和企业向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时间和费用。

PPH的实现需要专利申请人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如需操作请提前咨询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

2. 专利申请费用减免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许多国家和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为小微企业和初创公司提供了专利申请费用减免的政策。

例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三免一减半”政策,即对发明专利等专利的申请费、专利代理费、年费以及证书费等费用给予减免或减半。

此外,美国专利局也设有相关政策,为新创公司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的减免。

3. 专利服务平台除了政府和专利代理机构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外,专利服务平台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专利服务平台是指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机构,通过其平台为企业和申请人提供专业的专利申请,维持和保护服务。

这些平台通常具有较强的技术和法律背景,能为申请人和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旧办法1. PCT申请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是指在国际上提交基于某一发明创建的国际专利申请,该申请可以被多个国家认可,通过审核后可以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PCT申请是通过国际专利组织的申请方式,可以减少不同国家之间的重复申请和审核,从而减少专利申请的成本和大幅度地简化审查程序。

2. 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是一类专业人员,通过他们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专利申请和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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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
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第五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是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而制定的法规,以上管理办法在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看看以上管理办法有修改了什么内容,有什么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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