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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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中国人寿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中国人寿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为五十五和六十周岁两种,开始领取日为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养老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年领养老金标准为基本保额的10%,月领养老金标准等于年领养老金标准乘以0.084。

二、身故保险金1.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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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阳光人寿金岁阳光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阳光人寿金岁阳光年金保险(分红型)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您有退保的权利.......................................................................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分红是不保证的....................................................................... 4.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保险费的交纳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合同构成 5.1保险费的交纳10.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2合同生效 5.2宽限期10.2未还款项1.3犹豫期10.3合同内容变更10.4联系方式变更10.5争议处理2我们提供的保障6现金价值权益11释义2.1保险金额 6.1现金价值11.1保单年度2.2保险期间 6.2保单贷款1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3保险责任 6.3减额交清11.3保单周年日2.4责任免除11.4毒品11.5酒后驾驶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7无有效行驶证11.8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7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11.9净保险费3.1受益人7.1合同效力中止11.10条款约定利率3.2保险事故通知7.2合同效力恢复(复效)11.11周岁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给付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8合同解除3.6诉讼时效8.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4保单红利9如实告知4.1保单红利的确定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2保单红利的领取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阳光人寿金岁阳光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金岁阳光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阳光保险集团公司简介

阳光保险集团公司简介

阳光保险公司简介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于2005年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65.6亿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

目前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阳光保险充分发挥集团优势,有效整合产、寿险等保险资源,不断研究和开发满足客户各种保障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着力打造强大的市场拓展能力、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杰出的风险管控能力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不断探索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

截至2011年6月底,集团当年保费收入超过160亿元,行业排名第8位。

集团总资产突破600亿元。

阳光财产保险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是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1.5亿元人民币。

截至2011年6月底,保费收入62.8亿元,位列56家产险公司第七位。

目前阳光产险已有36家分公司开业运营,三四级分支机构1000余家,服务网络实现全国覆盖。

阳光人寿保险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是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33.35亿元人民币。

截至2011年6月底,阳光人寿保费收入突破100亿元,位列60家寿险公司第八位。

目前阳光人寿已有28家二级机构开业运营,三四级分支机构400余家。

阳光保险成立六年来,累计承担社会风险超过28.1万亿元,累计支付各类赔款近138.2亿元,创造就业机会11.9万个,上缴税收47.97亿元,累计为3700多万个客户提供保险保障,累计向社会捐款2381万元,捐赠保险51.98亿元。

在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4•28”胶济铁路、“5•12”汶川地震、青海玉树“4•14”地震、海南洪涝灾害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发挥了金融保险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践行着共同成长的企业使命。

对于阳光人寿保险的感悟

对于阳光人寿保险的感悟

对于阳光人寿保险的感悟作为一名阳光人寿的客户,我对于阳光人寿保险给我的感受很深。

这些年来,阳光人寿以其优质的服务、全面的保险产品以及卓越的管理水平赢得了越来越多人的信任和支持。

而我也不例外。

我还记得,当我第一次接触到阳光人寿时,我对保险这个行业并不是很了解。

然而,经过一番详细的了解和比较之后,我深刻地认识到,阳光人寿不仅是一家优秀的保险公司,更是一家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首先,阳光人寿的产品品质非常优秀。

公司为不同人群量身定制了多款保险产品,包括寿险、意外险、医疗险、重大疾病险等多种类型。

这些产品不仅覆盖了不同的需求,更注重客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此外,阳光人寿在保险领域的创新和技术也非常有优势,通过不断引进新技术和创新理念,不断提高了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例如,阳光人寿近年来在保险科技领域大力布局,陆续推出了数字化服务平台、智能保理、智能医保等创新产品,实现了从人工操作到数字化转型的全新升级,让客户能够更便捷的享受保险服务。

其次,阳光人寿的管理水平也非常高。

公司在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高效管理的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公司还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自己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积极推进了关键性的业务转型,提高了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这些举措不仅让阳光人寿能够保证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更为客户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保障。

再次,阳光人寿的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也很好。

当我在购买阳光人寿的保险产品时,不仅所需手续简单快捷,还可以享受到阳光人寿的一系列服务,如全天候服务热线、保单查询等服务。

除了这些传统服务外,阳光人寿还引入智能化服务,响应速度更快,解决问题更加高效,使客户能够享受到更加人性化的保险服务。

而这些,正是让我对阳光人寿保险产生敬佩和信任的原因。

作为一家拥有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的企业,阳光人寿在面对客户的危机和困境时始终保持着尽心尽责的态度。

阳光人寿保险手册

阳光人寿保险手册

24 24 82341 166432 166432
0 1000 34427 119344 119344 100000 35253
25 25 88163 170599 170599
0 1000 36459 120150 120150 100000 37713
26 26 94241 174919 174919
产品演示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以条款内容为准。 第3页 共6页
普姚女士 寿险顾问:
综合保障计划 业务代码: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我们对您投保的附加十全十美额外重疾(90天)、附加重疾豁免A(90天)、附加住院费用B(30天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无等待期,详见保险条款。
0 1000 50003 124180 124180 100000 52868
32 32 132513 202614 202614
0 1000 52503 124180 124180 100000 54079
33 33 138366 207215 207215
0 1000 55078 124180 124180 100000 55331
保证续保
附加住院费用B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每六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内,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按 续保年龄对应费率交纳续期保费,合同将延续有效。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 龄超过65周岁,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0 1000 38553 120956 120956 100000 4027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1[1].6.16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1[1].6.16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1[1].6.1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续期业务各项工作,特制定《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凡公司有关期交保单续期收费的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期交是指交费频率为“趸交”之外的定期交费频率,包括月交、季交、半年交、年交。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条总公司客户服务部设专职续期管理岗,负责续期收费的流程和风险管理;二级机构运营部设专职或者兼职续期岗,负责续期收费各项规定的落实和推动;保单服务人员负责为客户提供具体的续期服务。

第四条总公司客户服务部续期管理岗职责: 1、制定并维护续期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2、建立并维护续期收费业务应用系统;3、开拓并维护续期收费渠道,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4、机构续期业务的指导和效果追踪;5、检查机构续期作业质量,有效管控业务风险;6、执行公司各项业务制度,持续改进续期收费体系; 7、制定机构续期指标考核标准;8、制定续期收费推动方案,有效推动收费进度及指标达成; 9、建立续期报表、报告的制作和报送体系,搭建续期数据信息平台;第 1 页共 9 页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10、分析考核指标,撰写全系统业务分析报告。

第五条二级机构运营部续期岗职责:1、执行并宣导续期业务制度,搭建续期收费业务体系;2、开拓并维护续期收费渠道,建立便捷的收费体系;3、督导并检查三级机构续期作业质量,防范业务风险,持续改进业务流程;4、制定续期推动方案,有效推动续期收费进度及指标达成;5、逐步建立和完善本机构续期数据信息传递体系,及时、准确的传递业务数据;6、续期收费信息的追踪、记录、备份;7、续期各种信函的寄发、效果追踪,以及续期退信的管理;8、每月定期制作并下发续期应收及应收未收清单,督促续期收费进度; 9、制作续期业务统计报表,督导并及时追踪续期收费进度; 10、撰写续期业务分析报告;11、其它与续期收费业务相关事项的处理。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人们对于养老保障的需求越来越高。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应运而生,为雇主和雇员提供了一种灵活可靠的养老保障方式。

本文将从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优势、适用范围以及申请流程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基本概念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与永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合作推出的一种养老保险产品。

它基于团体保险合同,以雇主为主体,为被保险人提供养老金和风险保障。

二、特点和优势1. 风险共担: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具有风险共担的特点,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费和风险。

雇主根据员工的工龄、工资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位员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2. 稳定可靠:国寿永泰是国内领先的保险公司,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保险经验。

国寿作为承保方,能够确保养老金的安全和稳定性,为被保险人提供可靠的养老保障。

3. 灵活多样: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强调个性化定制,允许雇主根据自身需求制定特定的保险计划和保障范围。

雇主可以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员工薪酬状况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和员工的保险方案。

三、适用范围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无论是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小微企业,都可以通过购买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为员工提供养老保障,建立一个稳健、可持续的养老金计划。

四、申请流程1. 咨询与洽谈:企业负责人可与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的销售代表进行咨询与洽谈,了解产品的详细信息、费率、保障范围等。

2.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负责人需准备企业的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3. 评估和报价:国寿永泰会根据企业的特点、员工情况等进行评估,给出相应的报价和养老金计划建议。

4. 合同签订:企业与国寿永泰达成一致后,签订团体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

5. 执行和管理:雇主需根据合同约定缴纳保费,并按时提供相关员工信息给国寿永泰,保证养老金计划的正常运作。

关于阳光保险与华泰保险的险种介绍

关于阳光保险与华泰保险的险种介绍

关于阳光保险与华泰保险的险种介绍在现代,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把钱用来买保险,境外旅游保险,户外活动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人身保险,车险,投资理财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等等,各位保险产品应有尽有,投保人眼花缭乱,那么,今天,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中国的两家保险公司,即阳光保险公司与华泰保险公司,希望对于投保人能有帮助。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100强企业,集团注册资本金67.1059亿元人民币,阳光保险秉承“打造最具品质和实力的保险公司”的企业愿景,践行“共同成长”的使命和“诚信、关爱”、“创造价值”的核心价值观,以“战胜自我”的企业精神,致力于成为国际领先的保险金融集团。

目前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其保险险种包括:车险、意外保险、旅游保险、投资理财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以及长期寿险,其适用人群比较广泛,包括了家庭里的顶梁柱,女白领,老人和儿童,但是不包括残疾人,这便是阳光保险的特别之处。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财险、寿险、资产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保险集团,前身是1996年成立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完成增资后,现注册资本金为40.22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是一家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

华泰保险集团长期坚持走“集约化管理、专业化经营,质量效益型发展”的道路,经营稳健,不懈探索,旗下华泰财险、华泰寿险、华泰资产管理等子公司主要依靠自身盈利积累投资建立,目前都已成为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企业。

其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险、水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能源险、艺术品险、取消险等多种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包含经营范围覆盖人寿保险、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业务。

华泰的保险种类较齐全,而且适用于多种人群。

最后,小编也提醒各位投保人,根据具体情况需要选择具体的险种,了解各种险种的具体情况,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浪费,还可以对于保险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从而清楚投保的具体情况,以减少后期的一系列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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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10 年11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 9 释义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9.1 保单年度1.2 合同生效 9.2 团体1.3 投保范围 9.3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1.4 犹豫期 9.4 全残9.5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9.6 会计年度2 账户设置 6 账户收益与账户价值 9.7 保证利率2.1 公共账户 6.1 保证收益 9.8 红利派发日2.2 个人账户 6.2 红利事项 9.9 合同终止费用率2.3 初始费用 6.3 账户价值 9.10周岁6.4 减保选择权6.5 部分领取3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7 合同解除3.1 保险责任7.1 解除合同3.2 责任免除4 保险金的申请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4.1 受益人8.1 年龄错误处理4.2 保险事故通知8.2 被保险人增加4.3 保险金申请8.3 权益归属4.4 保险金给付8.4 如实告知4.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8.5 合同内容变更4.6 诉讼时效8.6 联系方式变更8.7 争议处理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 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的证明。

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账户设置2.1公共账户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经投保人申请,公共账户资金可直接转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

本公司对于资金在本合同项下的账户之间的流转不收取费用。

2.2个人账户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分为“个人交费”和“单位交费”两部分,其中“单位交费”又分为“单位交费未归属”和“单位交费已归属”两部分。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约定比例的初始扣费后根据其要求分别计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中的“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

被保险人个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约定比例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交费账户”。

2.3初始费用初始扣费占所交纳保险费的百分比在投保单上载明。

3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3.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3.1.1养老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领取养老年金: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部分领取:将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部分转换为年金(年金类型见本款第3条),剩余金额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3、将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和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年金类型中的一种:(1)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

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6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

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6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

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

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6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

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给付年限即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剩下期限的年金直至约定期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

3.1.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合计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1.3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合计余额的50%给付全残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变。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残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3.1.4离职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的,经投保人同意,由被保险人决定是否保留个人账户,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余额由投保人决定以何种比例计入“公共账户”或者“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

若被保险人决定不保留个人账户,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账户”金额与“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决定保留个人账户,则被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交纳保险费,计入“个人交费账户”中,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1.5 持续奖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满五个保单年度为一个持续奖金计算期间。

在每个持续奖金计算期间内,若当期每个保单年度均交纳保险费,且每个保单年度年累计交费金额均不低于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累计交费金额的70%,则可获得持续奖金奖励,持续奖金金额为当期五年持续保险费总额的0.2%。

但若当期投保人行使过减保权利,则当期对投保人的持续奖金随之自动丧失;若当期被保险人行使过部分领取权利,则当期对该被保险人的持续奖金随之自动丧失。

本合同项下各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不参与流入账户持续奖金资格的认定和金额的计算。

持续奖金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

持续奖金进入账户后成为账户余额的一部分。

持续保险费: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累计交费金额全部计入持续保险费;以后每个续保单年度年累计交费金额不超过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年累计交费金额100%的部分,计入持续保险费。

3.2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其他各项责任仍然有效。

4 保险金的申请4.1 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养老年金、全残保险金和离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4.3.1 养老年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养老年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4)被保险人合法的退休证明。

4.3.2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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