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版)
阳光财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 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应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安装、危险安装、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阳光十年

分 担 风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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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二:
坐享红利 累积生息
分 担 风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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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万元约有300元的红利为 例(分红不确定}
前五年可得红利:约4500元 后无年可得红利:约7500元 期满约有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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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三:
期满还本 多重保障
分 担 风 雨
总投资:5万
总收益:满期本金 50000元 固定返还 6000元 累计分红 12000元 综合收益18000元,平均每年1800元, 最高保额可达25万
分 担 风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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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30天,且健康出院)-65周岁 保额及险种投保规定 最低投保2份,且必须整数份数投保 最高投保1000份 本险种不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本险种二单及两单以上累计保费或与万能险(A.B.C款) 累计保费超过100万以上需要进行财务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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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金
返还金
阳光 十年
满期金
三重保 障
分 担 风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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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担 风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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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三)
满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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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基本保险金额×已经过的交 费年度数
分 担 风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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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一:
高额返还 年年领取
分 担 风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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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35岁,投保阳光十年,分期5 年投入,每年交费1万元,共交费5万元。
每年返还:
10000×6%=600元 600元×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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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35岁,投保阳光10年,分期5年投入, 每年交费1万元,共交费5万元 期满返还: 10000×5=50000元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汇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 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 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3.2分红是不保证的 ....................................................................... 4.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11)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保险费的交纳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10.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2 合同生效 5.2 宽限期 10.2 未还款项1.3 犹豫期 10.3 合同内容变更10.4 联系方式变更10.5 争议处理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现金价值权益 11 释义2.1 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 11.1 保单年度2.2 保险期间 6.2 保单贷款 1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3 保险期间延长选择权 6.3 减额交清 11.3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2.4 保险责任 11.4 飞机乘客意外伤害2.5 责任免除 11.5 毒品11.6 酒后驾驶1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8 无有效行驶证3保险金的申请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1.9 现金价值3.1 受益人 7.1 合同效力中止 11.10 净保险费3.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11.11 条款约定利率3.3 保险金申请 11.12 周岁3.4 保险金给付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8 合同解除3.6 诉讼时效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4 保单红利 9 如实告知4.1保单红利的确定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8-1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阳光十年产品培训

根据补偿原则,只要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取得补偿, 我们只按比例负担剩余部分。(不超过基本保额)
附加康泰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简介
主要权益
交费宽限期
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
保证续保期两年
投保日期 保证续保期
08.1.1
09.1.1
10.1.1
11.1.1
12.1.1
附加康泰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简介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 院
等待期后发生的住院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
附加康泰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简介
保险责任(二)
住院费用保险金: 有社保医疗保障的:社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符合社 保报销规定的)可按90%给付基本医疗费用保险金; 无社保医疗保障的:符合社保报销规定的费用,可按 70%给付基本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同一保单年度可多次给付,但累计不超过基本保险 金额。 补偿原则:
阳光十年产品培训
总公司银行保险部
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简介
产品特色
分期投入 年年回馈 期满返本 高倍保障 保单贷款 灵活快速 喜上添喜 助力梦想 安全护航 资金灵活
年金领取
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无忧
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简介
投保提示
投保年龄:出生后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算为10年
保单红利的领取
三种领取方式
1、交清增额(默认) 2、累积生息
3、抵交保费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合同生效日的每年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日则是该月最后一日。
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简介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30天,且健康出院)-65周岁
保额及险种投保规定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10 年11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 9 释义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9.1 保单年度1.2 合同生效 9.2 团体1.3 投保范围 9.3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1.4 犹豫期 9.4 全残9.5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9.6 会计年度2 账户设置 6 账户收益与账户价值 9.7 保证利率2.1 公共账户 6.1 保证收益 9.8 红利派发日2.2 个人账户 6.2 红利事项 9.9 合同终止费用率2.3 初始费用 6.3 账户价值 9.10周岁6.4 减保选择权6.5 部分领取3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7 合同解除3.1 保险责任7.1 解除合同3.2 责任免除4 保险金的申请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4.1 受益人8.1 年龄错误处理4.2 保险事故通知8.2 被保险人增加4.3 保险金申请8.3 权益归属4.4 保险金给付8.4 如实告知4.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8.5 合同内容变更4.6 诉讼时效8.6 联系方式变更8.7 争议处理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 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工伤意外 医疗保险 金及工伤 意外住院 津贴保险 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由管辖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书; (4)医院出具的门急诊病例、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处方等原件,医疗费原始
工伤意外 身故保险 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由管辖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书; (7)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
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款(分红型)条款(2011年4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10天的犹豫期..................................................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保险费的交纳10释义1.1合同构成 5.1保险费的交纳10.1保单年度1.2合同生效10.2飞机乘客意外伤害1.3犹豫期10.3全残6现金价值权益10.4意外伤害6.1现金价值10.5周岁2我们提供的保障 6.2保单贷款10.6毒品2.1保险金额10.7酒后驾驶2.2保险期间7合同解除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3保险责任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0.9无有效行驶证2.4年金转换选择权手续及风险10.10现金价值2.5责任免除10.11医疗事故10.12非处方药8如实告知10.13潜水3保险金的申请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4攀岩3.1受益人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15探险3.2保险事故通知10.16武术比赛3.3保险金申请10.17特技表演3.4保险金给付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8净保险费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9.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0.19条款约定利率3.6诉讼时效9.2未还款项9.3合同内容变更9.4联系方式变更4保单红利9.5争议处理4.1保单红利的确定4.2保单红利的领取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2 2.3 2.3.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以变更后的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 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8-2 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3.3 2.3.4
其他身故、全残给 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 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与 2.3.2“一般意外 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 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 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 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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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生存给付金:交费期间给付比例(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3年 4%5年6%10年8%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3.2意外身故给付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与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其他身故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满期给付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年金转换选择权保险期满时,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生存年金。
2.5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2)被保险人醉酒;(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3.3.1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和资料;(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4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单红利4.1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保单红利的领取我们提供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的红利领取方式,即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变更为以下两种红利的领取方式:(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选择变更红利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
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保险费的交纳5.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