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汇总
阳光人寿金满盈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责任案例演示运营规则18页

满期金
乐享
身故金
无忧
保障全面,安全安心
享有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解您后顾之忧
产品特色
保单贷款、灵活无忧
可根据财务状况申请保单贷款,解您燃眉之急 (保单贷款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详见保险合同)
产品形态
产品类型
两全保险 (分红型)
交费期间
1年、3年
1 2
3 4
投保年龄
30天(含)-65周岁(含)
保险期间
6年
02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注: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产品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在按照“身故保险 金”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乘以交费年数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 “交费年数”指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 ✓ “年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阳光人寿金富年年终身寿险(分红型)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

阳光人寿金富年年终身寿险(分红型)【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金富年年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 生存保险金给付(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每满2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
2.3.2 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0%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阳光丽人两全保险条款汇总

附件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丽人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是投保年龄为20周岁至45周岁的女性。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的疾病,是指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外的其他疾病。
本条所述的已缴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车期间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七、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阳光财富产品精讲(含五个专案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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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一
阳光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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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富”之客户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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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款(分红型)条款(2011年4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10天的犹豫期..................................................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保险费的交纳10释义1.1合同构成 5.1保险费的交纳10.1保单年度1.2合同生效10.2飞机乘客意外伤害1.3犹豫期10.3全残6现金价值权益10.4意外伤害6.1现金价值10.5周岁2我们提供的保障 6.2保单贷款10.6毒品2.1保险金额10.7酒后驾驶2.2保险期间7合同解除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3保险责任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0.9无有效行驶证2.4年金转换选择权手续及风险10.10现金价值2.5责任免除10.11医疗事故10.12非处方药8如实告知10.13潜水3保险金的申请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4攀岩3.1受益人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15探险3.2保险事故通知10.16武术比赛3.3保险金申请10.17特技表演3.4保险金给付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8净保险费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9.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0.19条款约定利率3.6诉讼时效9.2未还款项9.3合同内容变更9.4联系方式变更4保单红利9.5争议处理4.1保单红利的确定4.2保单红利的领取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2 2.3 2.3.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以变更后的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 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8-2 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3.3 2.3.4
其他身故、全残给 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 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与 2.3.2“一般意外 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 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 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 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阳光人寿真心诚意两全保险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真心诚意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1.3、2.4、3.2、5.1、8.1、9.1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10)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 合同构成 5.1 合同效力中止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2 合同生效 5.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9.2 未还款项1.3 犹豫期9.3 合同内容变更9.4 联系方式变更9.5 争议处理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现金价值权益10 释义2.1 保险期间 6.1 现金价值10.1 保单年度2.2 保险金额 6.2 保单贷款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3 意外伤害2.3 保险责任 6.3 减额交清2.4 责任免除10.4 全残10.5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3 保险金的申请7 合同解除10.6 自驾汽车意外伤害3.1 受益人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0.7 飞机乘客意外伤害3.2 保险事故通知手续及风险10.8 毒品3.3 保险金申请10.9 酒后驾驶3.4 保险金给付10.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5 宣告死亡处理10.11 无有效行驶证3.6 诉讼时效10.12 现金价值10.13 医疗事故10.14 非处方药4 保险费的交纳8 如实告知10.15 潜水4.1 保险费的交纳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6 攀岩4.2 宽限期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17 探险10.18 武术比赛10.19 特技表演10.20 条款约定利率10.21 净保险费10.22 周岁阳光人寿真心诚意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真心诚意两全保险合同”。
阳光人寿金色阳光888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金色阳光888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金色阳光888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后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保额限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6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4.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4.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16%给付满期保险金。
2.6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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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 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 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3.2分红是不保证的 ....................................................................... 4.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11)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保险费的交纳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10.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2 合同生效 5.2 宽限期 10.2 未还款项1.3 犹豫期 10.3 合同内容变更10.4 联系方式变更10.5 争议处理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现金价值权益 11 释义2.1 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 11.1 保单年度2.2 保险期间 6.2 保单贷款 1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3 保险期间延长选择权 6.3 减额交清 11.3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2.4 保险责任 11.4 飞机乘客意外伤害2.5 责任免除 11.5 毒品11.6 酒后驾驶1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8 无有效行驶证3保险金的申请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1.9 现金价值3.1 受益人 7.1 合同效力中止 11.10 净保险费3.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11.11 条款约定利率3.3 保险金申请 11.12 周岁3.4 保险金给付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8 合同解除3.6 诉讼时效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4 保单红利 9 如实告知4.1保单红利的确定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8-1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2.3 保险期间延长选择权在被保险人年满 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 30日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延长至被保险人年满 10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4.1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10%的生存保险金。
2.4.2 特别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0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18%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2.4.3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4.4身故给付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 且其身故时已满 18周岁未满 60周岁, 则我们按以下两项数额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3倍;(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 300万元人民币之和。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且其身故时已满 18周岁未满 60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项数额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5倍;(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 500万元人民币之和。
3、若被保险人发生不符合上述 1、 2约定给付条件的其他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4.5生存保险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若生存保险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4.6关于保险责任的特别说明“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及民航班机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3.3.1 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2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