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金色阳光888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金满盈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责任案例演示运营规则18页

满期金
乐享
身故金
无忧
保障全面,安全安心
享有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解您后顾之忧
产品特色
保单贷款、灵活无忧
可根据财务状况申请保单贷款,解您燃眉之急 (保单贷款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详见保险合同)
产品形态
产品类型
两全保险 (分红型)
交费期间
1年、3年
1 2
3 4
投保年龄
30天(含)-65周岁(含)
保险期间
6年
02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注: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产品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在按照“身故保险 金”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乘以交费年数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 “交费年数”指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 ✓ “年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中国人寿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中国人寿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为五十五和六十周岁两种,开始领取日为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养老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年领养老金标准为基本保额的10%,月领养老金标准等于年领养老金标准乘以0.084。
二、身故保险金1.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被保888

被保险人姓名小朋友被保人姓名小朋友
性别男性别女
年龄4岁年龄2岁
职业职业
教育金+健医疗险(保到60岁)
保障利益
4岁小朋友(男)2岁小朋友(女)
1)意外伤害(身故、烧
伤、残疾)8万+当年累积红利8万+当年累积红利
2)非意外身故3万+当年累积红利3万+当年累积红利
3)教育金18岁--21岁每年拿6000元18岁--21岁每年拿6000元
4)创业金30岁额外再给6000元30岁额外再给6000元
5)成年返还金18岁开始每五年返还4500元到60岁18岁开始每五年返还4500元到60
岁
6)满期金60岁一次性返还3万元60岁一次性返还3万元
7)增值红利60岁一次性返还11.9万--29.3万60岁一次性返还11.3万--27.8万
8)豁免保费即投保人因意外/疾病/自然导致身
故、全残,那未交完的保费不用交,
被保险人享受利益不变
即投保人因意外/疾病/自然导致身故、全残,那未交完的保费不用交,被保险人享受利益不变
9)34种重大疾病20万元 20万元
10)意外医疗(包括门诊)6000元/次(一年无次数限制,实报实
销)
6000元/次(一年无次数限制,实报实销)
11)住院费(不限任何意外/疾病)1万元/年
(有城镇医保报90%、有农村医保就
报70%
(不限任何意外/疾病)1万元/年(有
城镇医保报90%、有农村医保就报
70%
12)住院补贴50元/日(每次最长180天)50元/日(每次最长180天)13)住ICU床位补贴100元/日(每次最长180天)100元/日(每次最长180天)一年保费 6002元交20年60岁 5676元交20年保60岁。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汇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 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 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3.2分红是不保证的 ....................................................................... 4.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11)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保险费的交纳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10.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2 合同生效 5.2 宽限期 10.2 未还款项1.3 犹豫期 10.3 合同内容变更10.4 联系方式变更10.5 争议处理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现金价值权益 11 释义2.1 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 11.1 保单年度2.2 保险期间 6.2 保单贷款 1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3 保险期间延长选择权 6.3 减额交清 11.3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2.4 保险责任 11.4 飞机乘客意外伤害2.5 责任免除 11.5 毒品11.6 酒后驾驶1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8 无有效行驶证3保险金的申请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1.9 现金价值3.1 受益人 7.1 合同效力中止 11.10 净保险费3.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11.11 条款约定利率3.3 保险金申请 11.12 周岁3.4 保险金给付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8 合同解除3.6 诉讼时效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4 保单红利 9 如实告知4.1保单红利的确定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8-1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声明:本产品说明书中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一切以本公司条款规定为准。
产品说明----分红保险分红保险产品性质、特征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产品费率时,要预定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由于是长期合同,在保单未来的时间里,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优于预定的假设,保单就会产生红利。
红利分配与监督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方式按照条款规定办理。
分红保险业务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一季度,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监管机关报告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经营状况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寄发《红利通知书》,通告红利事项。
资金管理本公司对分红保险资金采取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
分红保险资金全部上划总公司集中管理运用,并设立单独的投资管理账户以保证分红保险资金的收益性和透明性。
保单持有人风险分红保险除了为客户提供保证利益外,客户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所产生的盈余。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不佳或出现亏损,客户就得不到保证利益以外的收益。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不仅为您提供身故保障,还定期为您提供生存保险金,同时在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生效对应日提供满期保险金,多方面满足您的保险需求。
同时,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为您提供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我公司的投资和经营成果。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五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阳光人寿保险手册

24 24 82341 166432 166432
0 1000 34427 119344 119344 100000 35253
25 25 88163 170599 170599
0 1000 36459 120150 120150 100000 37713
26 26 94241 174919 174919
产品演示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以条款内容为准。 第3页 共6页
普姚女士 寿险顾问:
综合保障计划 业务代码: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我们对您投保的附加十全十美额外重疾(90天)、附加重疾豁免A(90天)、附加住院费用B(30天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无等待期,详见保险条款。
0 1000 50003 124180 124180 100000 52868
32 32 132513 202614 202614
0 1000 52503 124180 124180 100000 54079
33 33 138366 207215 207215
0 1000 55078 124180 124180 100000 55331
保证续保
附加住院费用B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每六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内,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按 续保年龄对应费率交纳续期保费,合同将延续有效。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 龄超过65周岁,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0 1000 38553 120956 120956 100000 40279
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产品说明书声明: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说明----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定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分红保险的投资策略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兼顾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
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度配置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红利与红利分配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产品费率时,要预定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由于是长期合同,在保单未来的时间里,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优于预定的假设,保单就会产生红利。
本公司红利分配采取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的红利按照条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本公司红利分配遵循公平、灵活、长期稳定及可操作原则。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分红保险除了为客户提供保证利益外,客户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所产生的盈余。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不佳或出现亏损,客户就得不到保证利益以外的收益。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年交交费期间分五年和十年两种。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款(分红型)条款(2011年4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10天的犹豫期..................................................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保险费的交纳10释义1.1合同构成 5.1保险费的交纳10.1保单年度1.2合同生效10.2飞机乘客意外伤害1.3犹豫期10.3全残6现金价值权益10.4意外伤害6.1现金价值10.5周岁2我们提供的保障 6.2保单贷款10.6毒品2.1保险金额10.7酒后驾驶2.2保险期间7合同解除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3保险责任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0.9无有效行驶证2.4年金转换选择权手续及风险10.10现金价值2.5责任免除10.11医疗事故10.12非处方药8如实告知10.13潜水3保险金的申请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4攀岩3.1受益人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15探险3.2保险事故通知10.16武术比赛3.3保险金申请10.17特技表演3.4保险金给付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8净保险费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9.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0.19条款约定利率3.6诉讼时效9.2未还款项9.3合同内容变更9.4联系方式变更4保单红利9.5争议处理4.1保单红利的确定4.2保单红利的领取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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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金色阳光888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金色阳光888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后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保额限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6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4.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4.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16%给付满期保险金。
2.6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3.3.1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身份证明;(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满期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4 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我们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 保险费的交纳5.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6.1 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6.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
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7 合同解除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8 如实告知8.1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 合同效力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2、本合同解除、满期;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未复效;4、本合同的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金色阳光88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5、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除另有规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
9.3 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4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 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