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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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普照 阳光人寿银行保险系列产品

阳光普照 阳光人寿银行保险系列产品

阳光普照阳光人寿银行保险系列产品阳光普照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产品说明书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稳健收益年度分红多重保障财富丰收阳光保险集团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介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为主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为37亿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发起,于2007年12月17日成立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经营范围涵盖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

阳光人寿秉承集团公司“打造最具品质和实力的保险公司”的宏愿,以“共同成长”为使命,把“诚信、关爱”、“创造价值”作为核心价值观,全力为客户创造价值并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立志成为客户首选的公司。

产品简介阳光普照系列产品是阳光人寿专属银行(邮政)渠道的主打产品之一,自上市以来,阳光普涨系列产品广受客户好评。

目前阳光普照系列产品已经遍及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

阳光普照D款产品更是一款具有安全性、稳健性、收益性,并不断追求客户价值和公司价值完美统一的代表产品,该产品的问世,也将注定带给客户更加灿烂的“阳光”!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直接向银行(邮政)柜面人员咨询拨打阳光全国客户服务热线95510登录网站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此产品说明书投保人(签名)年月日投资策略采取稳健的投资理念,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差异进行筛选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和股票、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汇总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汇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 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 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3.2分红是不保证的 ....................................................................... 4.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11)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保险费的交纳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10.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2 合同生效 5.2 宽限期 10.2 未还款项1.3 犹豫期 10.3 合同内容变更10.4 联系方式变更10.5 争议处理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现金价值权益 11 释义2.1 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 11.1 保单年度2.2 保险期间 6.2 保单贷款 1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3 保险期间延长选择权 6.3 减额交清 11.3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2.4 保险责任 11.4 飞机乘客意外伤害2.5 责任免除 11.5 毒品11.6 酒后驾驶1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8 无有效行驶证3保险金的申请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1.9 现金价值3.1 受益人 7.1 合同效力中止 11.10 净保险费3.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11.11 条款约定利率3.3 保险金申请 11.12 周岁3.4 保险金给付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8 合同解除3.6 诉讼时效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4 保单红利 9 如实告知4.1保单红利的确定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8-1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阳光十年产品培训

阳光十年产品培训

根据补偿原则,只要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取得补偿, 我们只按比例负担剩余部分。(不超过基本保额)
附加康泰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简介
主要权益
交费宽限期
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
保证续保期两年
投保日期 保证续保期
08.1.1
09.1.1
10.1.1
11.1.1
12.1.1
附加康泰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简介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 院
等待期后发生的住院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
附加康泰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简介
保险责任(二)
住院费用保险金: 有社保医疗保障的:社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符合社 保报销规定的)可按90%给付基本医疗费用保险金; 无社保医疗保障的:符合社保报销规定的费用,可按 70%给付基本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同一保单年度可多次给付,但累计不超过基本保险 金额。 补偿原则:
阳光十年产品培训
总公司银行保险部
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简介
产品特色
分期投入 年年回馈 期满返本 高倍保障 保单贷款 灵活快速 喜上添喜 助力梦想 安全护航 资金灵活
年金领取
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无忧
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简介
投保提示
投保年龄:出生后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算为10年
保单红利的领取
三种领取方式
1、交清增额(默认) 2、累积生息
3、抵交保费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合同生效日的每年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日则是该月最后一日。
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简介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30天,且健康出院)-65周岁
保额及险种投保规定

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据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和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以及投保人选择的利差返还比例,向投保人返还一定的利差收益。

同时,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前遭遇不幸意外或身故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条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约定的年限,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之日止。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金额,用于计算利差返还的基准。

第四条保险费1. 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和周期交纳。

2. 如果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将会被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利差返还1. 对于投保人选择的利差返还比例,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期间内的利差收益进行计算,返还给投保人。

2. 利差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所获得的收益,投资操作由保险公司自行决策。

3. 利差返还将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返还给投保人。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条件和方式1.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限届满前遭遇不幸意外或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2. 投保人应在获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可选择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

第七条退保及解除合同1.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不再享受利差返还。

2. 如果投保人在解除合同前已经享受了部分利差返还,保险公司将从返还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3.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任何保险金。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 本保险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和特别约定将视为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本保险合同受保险法律法规的制约。

第九条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友邦阳光保II两全保险条款 _2_汇总

友邦阳光保II两全保险条款 _2_汇总

友邦阳光保II两全保险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阳光保II 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三条满期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四)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五);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七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岁(释义六)。

1生命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1001009

1生命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1001009

生命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2010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十、十一、十三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四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阳光保II两全保险条款 _2_

友邦阳光保II两全保险条款 _2_

友邦阳光保II两全保险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阳光保II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三条满期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四)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五);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七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岁(释义六)。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款(分红型)条款(2011年4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10天的犹豫期..................................................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保险费的交纳10释义1.1合同构成 5.1保险费的交纳10.1保单年度1.2合同生效10.2飞机乘客意外伤害1.3犹豫期10.3全残6现金价值权益10.4意外伤害6.1现金价值10.5周岁2我们提供的保障 6.2保单贷款10.6毒品2.1保险金额10.7酒后驾驶2.2保险期间7合同解除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3保险责任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0.9无有效行驶证2.4年金转换选择权手续及风险10.10现金价值2.5责任免除10.11医疗事故10.12非处方药8如实告知10.13潜水3保险金的申请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4攀岩3.1受益人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15探险3.2保险事故通知10.16武术比赛3.3保险金申请10.17特技表演3.4保险金给付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8净保险费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9.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0.19条款约定利率3.6诉讼时效9.2未还款项9.3合同内容变更9.4联系方式变更4保单红利9.5争议处理4.1保单红利的确定4.2保单红利的领取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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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 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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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2 2.3 2.3.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以变更后的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 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8-2 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3.3 2.3.4
其他身故、全残给 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 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与 2.3.2“一般意外 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 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 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 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年金转换选择权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 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 10 天的犹豫期..................................................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4.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 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 合同解除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手续及风险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 F 款(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 F 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
8-3
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
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3.2 3.3 3.3.1
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除本条第 1 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 我们不承担 2.3.1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和 2.3.2 “一般意外身故、 全残给付”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按 2.3.3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的 责任给付: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8-4
3.3.2
3.3.3 3.3.4 3.3.5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飞机乘客意外伤害 10.3 全残 10.4 意外伤害 10.5 周岁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有效行驶证 10.10 现金价值 10.11 医疗事故 10.12 非处方药 10.13 潜水 10.14 攀岩 10.15 探险 10.16 武术比赛 10.17 特技表演 10.18 净保险费 10.19 条款约定利率
2.3.2
一般意外身故、全 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 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 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 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不满66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 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3倍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 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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