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整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
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中各阶段强制性内容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里面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中各阶段的强制性内容。
“规定”里面强调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
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市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
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
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要求及实施细则则

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版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六条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七条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分级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类规划主要内容

概述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体系规划(全国、省域、县域)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镇、乡规划总体规划镇、乡域镇村体系规划镇区规划详细规划(针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一般专指新村规划)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包含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城市规划(节选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
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_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蓝线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五、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1. 城乡规划编制的权限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指导关系 组织编制单位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年8月29日颁布)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 制性内容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 的区域 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 基础设施的布局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 基础设施布局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 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 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编号指标分类注解1用地性质规定性2用地面积规定性3建筑密度规定性4容积率规定性5建筑高度层数规定性用于一般建筑住宅建筑6绿地率规定性7公建配套项目规定性8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性用于研道路的地块9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规定性用于地块之间10社会停车场库规定性用于城市分区片的社会停车11配建停车场库规定性用于住宅公建地块的停车场12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开口路段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开口路段规定性13建筑形体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内容建筑形体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内容引导性用于重点地段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特色街道公园等开放空间地区引导性用于重点地段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特色街道公园等开放空间地区南京苜蓿园和孝陵卫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化它是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2002年8月29日颁布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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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要求,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规章、规范,提出城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定,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要求
(一)各地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对已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必要的整理,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正在编制中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重点突出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二)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严格、规范的表述,并提出相应的管治性措施。
二、强制性内容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1、必须确定的控制开发区域。
包括:基本农田、风景区、自然湿地、野生物种生活环境、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出海口和其它生态敏感区。
2、必须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
(1)交通运输设施。
包括:高速公路、干支线公路、区域轨道交通(城际高速铁路、一般铁路、区域快速客运轨道)、港口、机场和物流中心的位置。
(2)水资源。
包括:水源保护区位置,毗邻城市的城市取水口,岸线分配、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和调水工程等的布局。
(3)环境设施。
包括:城际垃圾处理厂及毗邻城市的垃圾处理厂位置,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城市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及其对水体污染的控制范围。
(4)电力设施。
包括:大型电源点位置、电网走向。
(5)天然气利用。
包括:天然气门站位置、天然气主干管走向。
(6)区域城市防洪、滞洪骨干工程。
3、必须确定的区域性公共设施的布局。
包括:大型会展中心、运动场馆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必须确定的控制开发地域。
包括:风景名胜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分滞洪地区,军事设施用地。
(2)必须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
包括:机场、港口航道、铁路站场及线路、高速公路、国道等交通设施,跨地区引水工程、水利设施等供水设施,220KV及以上的区域性输电网、输油气管等能源设施,通信光缆、微波通道等通信设施,危险品仓库,垃圾处理场。
2、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1)建设用地范围。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具体位置和范围,相应的用地评定等。
(2)工业用地布局。
包括:污染工业用地的具体位置、范围,相应的防护措施等。
(3)绿地系统。
包括: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位置、范围等。
(4)水系。
包括:河流、湖泊的具体位置、范围,沿海、沿江岸线的走向等。
3、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1)城市道路交通。
包括主、次干道的道路功能、走向、红线,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和场站用地布局,公共交通站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枢纽布局,公共停车场用地布局。
(2)城市对外交通。
包括:铁路站场位置,港口位置和布局,机场用地位置和布局,机场净空控制范围等。
4、城市基础设施
(1)给水和排水。
包括:水厂及保护区的具体位置、范围,给水主管网的布局,排水主管网走向,污水处理厂位置及用地范围,排水河渠断面指标等。
(2)能源系统。
包括:电厂位置,主要变电站位置,进入城市的22O千伏以上高压走廊走向,集中锅炉房布局,燃气储气罐站布局和位置,高压输气管网系统布局等。
(3)通信系统。
包括:收发信区位置和控制指标,微波通道和控制指标等。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包括:名城格局与风貌整体保护的内容和具体控制指标,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和规定等;
6、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主要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医院、大学等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基本位置等;
7、城市防灾。
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防震疏散、救援通道和场地,消防站布局,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要求;
8、近期建设规划。
包括: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安排,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等。
(三)城市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都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
1、性质。
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应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2、强度。
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容积率、建筑密度规定;
3、限高。
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建设高度定;
4、绿化。
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地率规定;
5、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规划地段内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设施的配套建设规定;
6、基础设施。
包括:规划地段内道路的红线、断面、坐标和标高,各类市政干管线走廊的具体位置;
7、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还应当明确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指标,制定重点保护地段的整治方案,确定建设控制地区具体的控制指标;
三、调整原则
(一)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属于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大调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属于对总体规划的重大调整,城市人民政府必须在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三)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