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措施及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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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详细完整版)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详细完整版)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一、优先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原则: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确定的药物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备的,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其供应。

2.药品采购过程中,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并按需储备合理数量,确保供应充足。

3.药品采购在质量、价格和供应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的特点和需求。

二、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与采购: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编制并不定期修订,医疗机构应按照目录进行药品采购。

2.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建立药物保障制度和合理用药制度。

3.药品采购过程要公开、公平、透明,建立有效的采购评审机制,确保合理价格和质量安全。

三、国家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1.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的库存管理制度,储备充足的合格药品。

2.国家基本药物供应不足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

3.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研发工作,提高自主供应能力。

四、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1.疗机构要加强药物治疗的临床监测和评估,推广合理用药的宣传和教育。

2.医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指南进行处方,合理选择和使用药物。

3.加强药物的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处方和电子监控系统,提高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监督与责任: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2.对违反配备和使用规定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和追究责任。

3.鼓励社会各方面监督机制的建立,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处理涉及国家基本药物的投诉和举报。

以上是关于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的详细完整版。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的供应充足和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药物需求。

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不断加强监督和改进工作。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基本药物方面相关政策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女全、有效、经济,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情况,现制定我院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及措施如下:一、国家基本药物的概念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二、指导思想国务院《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文)、河南省《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卫药政【2019】1号文)以及驻马店市《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驻卫药政【2019】4号文)等文件明确要求,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

各科室要统一思想,扎实做好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

确保达到二级医院要求的使用比例,即我院的国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50%o三、组织管理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管理。

日常工作由药剂科全面负责:组织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供应、基础数据的维护。

药剂科人员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处方点评,对科室是否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把考核结果与科室质控相结合报质控办。

并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定期在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系统网站进行网络直报我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临时性上报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数据。

四、具体措施和规定1 .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药剂科负责整理我院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及相关资料,每年定期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基本药物合理应用培训教育工作。

2 .加强处方点评药剂科每月对医师处方(医嘱)是否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检查、分析、反馈、上报。

3 .实行科室负责制临床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科室负责制,并与科室质量考核挂钩,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分解到每个临床科室。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督考评办法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督考评办法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督考评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合理使用管理基本药物,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与《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等级医院评审要求“有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优先使用的具体措施,并有监督考评机制”,重新制定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督考评办法。

1. 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医师必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医师使用基本药物出现的超常处方(医嘱),严格按《医院处方点评管理实施细则》等执行。

对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处方和医嘱,药房将不给予发药。

2. 药品排名的监控与分级动态调控:将分线分级用药管理用于动态监控与调控,采取提高用药级别控制医师使用,可保证患者的必需用药,又达到合理调控用药的目的。

即对每月使用金额排名前10位的普通西药、抗菌药、中成药作为监控对象(基本药物与医疗保险甲类药品除外)并调高一线使用管理,以保证患者经过上级医师会诊后能够开取,下月对上月排名在前10位的普通西药、抗菌药、中成药而本月未进入前10位的品种调回原来的分线管理。

3. 加强医院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每月抽查与点评各临床医师的处方和医嘱,了解各科室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情况。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科室与医师,参照医院不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加强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考核与奖惩(1)加强医师用药金额排名:取消按照使用药品总金额排名,改为使用非基药总金额排名,即对所有处方医嘱用药的医师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总金额,踢除国家基本药物金额后进行排名。

每月底对医师平均非基药费用1倍以上的非基药前十名惩罚,第一名扣1000元、第二名扣900元、以此类推。

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

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

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

1.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40%。

2.我院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3.各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不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品数的35%,使用金额不得低于科室药品使用金额的40%。

4.医院药剂科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按月通报各临床科室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和用药金额比。

5.实行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严重情况下进行经济处罚。

6.医院医务处定期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7.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8.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一、本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70%。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增加规定数量有自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二、对于国家和黑龙江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三、凡国家基本药物和黑龙江省补充目录药物必须全部在“黑龙江省药品采集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最高价限。

四、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五、各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黑龙江省补充的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不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品数的35%,使用金额不得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金额的30%。

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按季度通报各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和黑龙江省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和用药金额比。

七、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严重情况下进行经济处罚。

八、医务科应定期组织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九、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黑龙江省补充基本药物。

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具体措施一、本院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5%。

二、对于国家和湖北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三、凡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目录药物必须全部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网上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最高价限。

四、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五、各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的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不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品数的50%,使用金额不得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金额的35%。

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按季度通报各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例和用药金额比例。

七、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人员,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及反馈。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加强培训,严重情况下进行经济处罚。

八、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九、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补充基本药物。

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

科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基本药物品种数比例未达标的科室给予经济处罚。

对于完成较好的科室给予奖励,由于特殊情况或特殊病人等因素影响未达标者,结合处方点评酌情扣减。

十一、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督考评办法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督考评办法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督考评办法《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督考评办法》一、背景介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指通过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得到满足的一种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民健康,我国不断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督与考评工作。

本文将重点介绍《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督考评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考评目的《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督考评办法》旨在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和疗效符合标准要求,同时提高基本药物的供应链和使用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可以及时、合理、安全地获得必需的药物。

三、考评原则1.科学公正原则:考评工作应建立在科学、公正的基础上,依据临床实践和药物研究的最新成果,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2.综合考虑原则:综合考虑基本药物的临床需求、疗效、安全性、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有效的考评指标和标准。

3.社会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等各方意见,建立多元化的专家咨询机制,形成开放、透明的考评流程。

四、考评内容《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督考评办法》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药物研发与注册:根据市场需求和重大疾病的流行程度,鼓励研发基本药物,并推动其注册和上市。

2.基本药物质量评估: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基本药物疗效评价:通过临床试验和药效研究,对基本药物的疗效进行评价和监测,确保其疗效符合预期。

4.基本药物供应链管理:加强基本药物进出口管理,确保供应链的流通和质量可控。

5.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加强基本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南和规范制定,推动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五、考评实施为确保《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督考评办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和考评流程。

1.建立专家委员会: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制定考评指标和标准,以及解决相关问题。

2.开展考评研究:组织科研机构和医院等进行基本药物的研究和实证分析,为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3.临床试验与监测: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监测基本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并随时更新评价结果。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 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 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公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加强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药物的定义和范围国家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包括预防、治疗、诊断各类疾病的药物。

二、优先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原则1、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优先配备国家基本药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备基本药物。

2、优先配备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安全可靠的基本药物,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基本的治疗药物。

3、结合疾病谱和本地区的疾病特点,有针对性地配备基本药物,满足当地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需求。

三、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要求1、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诊疗规范使用基本药物,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优先选用基本药物进行治疗。

2、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基本药物的认识和合理使用能力,掌握基本药物的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等知识。

3、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四、采购与供应管理1、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

2、建立基本药物储备制度,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紧急情况下基本药物的供应。

3、加强与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基本药物采购和供应中出现的问题。

五、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1、将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3、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六、宣传与教育1、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引导公众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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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人们群众用药,减轻医药费用,医生和药剂人员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原则。

2、我院对国家基本药物和黑龙江省补充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是:①药品的采购必须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

②我院《药品目录》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数必须超过我院药品品种总数的35%,使用金额必须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并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逐步调整。

3、对于国家和黑龙江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4、对于临床科室新引进药品,按照新药审批程序执行。

若是引进的新品种为《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可以优先考虑。

5、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6、各临床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补充的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不低于各临床科室药品使用品数的35%,使用金额不得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金额的30%。

7、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职能部门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检查,定期通报各临床科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黑龙江省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情况。

8、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

点评的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对使用比例不
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

9、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黑龙江省补充基本药物。

药剂科应定期组织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

10、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应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多次违反规定和不达标的医务人员取消其评定职称的资格。

11、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

1.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2.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3.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12、医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

1.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2.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3.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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