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要求概括太宽问题的答复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浅谈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答复方式一、引言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是审查员经常援引的条款。
如何答复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对专利限定的保护范围甚至专利是否授权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概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该条款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第二,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从说明书中直接得到,或者从说明书公开的具体实施例概括得到。
通常,为了使权利要求得到更大的保护范围,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会从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实施例中概括得出权利要求。
常见的概括主要有上位概念的概括和并列选择方式概括,另外,功能性限定也是常用的概括方式。
在概括权利要求时,如果概括地不恰当,可能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我所最近通信领域中的2500件OA进行统计,发现涉及到第26条第4款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OA有800件左右。
由此可见,如何答复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对于代理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三、答复的思路当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这一实质性缺陷时,首先应当弄清楚得出此结论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通常有四种情况会导致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一、上位概念概括下位概念时,上位概念概括的过宽;二、用功能性限定概括权利要求时,功能性限定的范围过宽;三、权利要求涉及到数值范围时,说明书中未给出足够的与该数值范围相适应的数值点;四、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说明书中。
其次,在弄清楚审查员得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具体理由之后,进一步确定审查员所采用的判断方式具体是哪一种。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部分)

第三节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绝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都要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如果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能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申请文件,则申请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被授权,大大缩短了实质常查程序;相反,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满意的答复,就势必加长实质审查程序,甚至会使有可能取得专利的申请导致驳回的结果。
因此,知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对于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来说应当通过实践积累经验。
加以提高。
一、审查意见通知书简介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分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中间通知书。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审查员经过实质审查后首次发出的通知书,除了极少数可直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外,专利局都必须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通常对于有授权前景的发明专利中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指出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所有缺陷;而对于无授权前景的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陈述书将充分论述该专牙」中请不能授予专利授权的理由。
由此可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最重要且内容最多。
中问通知书是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及新修改的专利申清文件所作的进一步实质审查后发出的,往往是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补充,由中间通知书可以更清楚地得知该专矛门申请的前景。
审查意见通知书由专用表格(通常又称作通知书扉页)和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两部分组成.在专用表格中给出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文本、引用的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结论性意见、实质审查的倾向性结论意见、答复期限等,其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专用表格中还给出专利申请的基本情况,如有无优先权要求、有无主动修改等。
在通知书正文部分主要指出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的实质性缺陷,有授权前景时还指出专利申请文件所存在的其他问题,必要时还给出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建议。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

1.如何答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答:说明书不清楚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该说明书不清楚、完整,以于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即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的情况;而另一类仅仅为说明书文字表达不清楚,可以通过修改说明书克服此缺陷。
目前审查实践中将第一类情况归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将第二类情况归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中规定的“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
说明书未充分公幵的发明必将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如果认为专利申请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则这些未充分公开的内容不能补入到说明书中去,因为这些内容的补入必将导致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对于这种审查意见,必须认真对待,进一步理解原说明书中所描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内容,力求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
【案例6-2】一件涉及油脂色泽自动测定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说明书描述的背景技术是通过人工方式测定油脂色泽,效率低,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高效的油脂色泽自动测定。
说明书中只记载了该装置具有壳体、样品储存室和自动测定模块,以及三者之间的位置关系,并没有公开自动测定模块的组成部分及结构,并且附图是产品外观示意图,未能清楚反映出整个测定装置的构造方案。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该案例的说明书后,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自动测定的技术问题,也无法产生预期的高效的技术效果。
也就是说,该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关于产品结构的技术内容,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 款的规定。
2.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支持应如何证明(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实质是要求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少能够实现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实质是要求权利要求书概括的保护范围不能太宽,其中的全部技术方案都应当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换言之,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考虑意见陈述-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考虑意见陈述-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权利要求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的核心内容,它具体描述了权利人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的确定对于权利的实际保护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权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考虑意见,这些意见是在权利要求起草和解释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可以帮助权利人更好地明确其权利的范围,避免权利被他人侵犯或争议。
通过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本文旨在为权利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为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是文章的骨架,它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整篇文章的框架和内容安排。
在本文中,文章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 引言部分: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概念和重要性,概述本文的目的和意义,引导读者进入文章主题。
- 正文部分: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权利要求的定义和保护范围的重要性,探讨考虑意见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对相关概念和实践案例的分析,展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 结论部分: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本文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提炼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建议和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结论部分旨在强调文章的核心观点和启示,并为读者留下深刻而有益的印象。
通过以上结构设计,本文将系统地介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概念、重要性和考虑意见,并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理解和启示。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考虑意见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制定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应该考虑各方意见。
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要求是对创新成果的具体描述,是创新者获得专利保护的基础。
因此,确定合适的保护范围至关重要,能够影响到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力度。
通过分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考虑意见,可以更好地了解各方在专利保护方面的立场和要求,为制定公平有效的权利要求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六条三款意见答复

二十六条三款意见答复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本申请提出许多宝贵的意见。
关于您对本申请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审查员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您发出的审查意见中关于对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这一认定,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文件:
将权利要求*和权利要求*删除。
二、关于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权利要求1中提及的*****为现有技术公知的原理,*****中提及的*****具体的原理不是本实用新型请求保护的范围。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了上面的陈述意见后,能够尽快授予本申请专利权。
若审查员认为本专利申请文件仍不能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希望能够再给予申请人一次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机会。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之“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之“清楚”发表时间:2019-06-13T10:07:28.820Z 来源:《电力设备》2019年第3期作者:王蕊刘程孟琪[导读] 摘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湖北武汉 430070)摘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关键词:权利要求;清楚引言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的清楚、简要,能够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与不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的界限,同时也能够有效的确定申请人的利益,以及保障公众的利益。
可见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
一、权利要求书清楚的两层含义1、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包括两方面内容:(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主题名称应当清楚的表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产品还是方法,并且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应当适应。
(2)每项权利要求的范围应当清楚。
2、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避免出现从权多引多、非择一、缺乏引用基础、以及引用的主题名称不一致等问题。
下面以几个案例来分别解释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不清楚”问题。
二、案例分析案例1 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 1.一种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中的动态用户中断方案,包括:用具有一个输入端和一个输出端的PLC发送和接收相应的预定信号;和用包含在所述PLC中的微处理器执行用户指定的初级运算命令。
案例分析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中的动态用户中断方案,其中主题名称使用了措词“方案”。
该主题名称不能清楚地表明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类型究竟是产品还是方法,从而导致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专利审查中的宽度要求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技巧

专利审查中的宽度要求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技巧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宽度要求和权利要求书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专利审查中的宽度要求以及撰写权利要求书的技巧。
通过了解这些要求和技巧,申请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一、宽度要求的重要性在专利审查中,宽度要求是指专利权要求书的言辞限定范围,即专利权的边界。
宽度要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决定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宽度要求要足够广泛,以便能够覆盖相关的技术领域,同时也要足够具体,以避免对已有技术领域的重复。
要满足宽度要求,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避免使用过于宽泛的术语或概念,而是要明确地描述发明的实施要点。
此外,还应该注意在权利要求书中不要引入不必要的细节或限制,以保证申请的有效展开。
二、撰写权利要求书的技巧1. 手法 #1:层层递进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可以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
具体而言,可以先从较广泛的范围开始,然后逐渐缩小范围,描述发明的具体实施手段。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确保所述权利要求的范围不会过于狭窄,也不会过于宽泛。
2. 手法 #2:使用合适的依赖关系在权利要求书中,可以通过使用合适的依赖关系来明确发明特征之间的关系。
依赖关系可以帮助权利要求书更好地表达发明的结构和功能特点。
同时,通过巧妙地使用依赖关系,还可以补充一些细节,以增加权利要求的清晰度和准确性。
3. 手法 #3:避免冗余解释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避免在权利要求中重复解释已经在说明书中明确阐述的内容。
权利要求应该简明扼要地表达发明的要点,而不是重复解释。
这样可以减少冗余,使权利要求更加精炼、清晰。
4. 手法 #4:语言准确性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该特别注意语言的准确性。
需要清楚地表达发明的特点和结构,避免使用模糊或不确定的词语。
通过使用准确的语言,可以确保权利要求的表达准确无误。
5. 手法 #5:避免歧义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避免引入歧义或多义词语。
这些词语可能会导致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产生模糊或不确定的情况。
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四)_真题-无答案

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四)(总分50,考试时间90分钟)不定项选择题1. 在吴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一家企业提交了多篇与该专利申请相关的文献,并提出了该申请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意见。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审查员是独立审查,不必考虑该企业提出的意见B. 该企业提交的文献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C. 如果该企业提交的相关文献和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之后收到的,审查员将不予考虑D.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就该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该企业2. 关于对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的,应当在初审合格后立即予以公布B. 分案申请自提出分案请求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C. 未要求优先权的申请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D. 享有优先权的申请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3. 以下有关实用新型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发现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存在缺陷的,专利局应当向其发出补正通知书B. 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专利局应当向其发出补正通知书C. 实用新型名称中不得使用“方法”一词D. 对于请求书中指明的发明人是否对实用新型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实用新型初审程序中不作审查4.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附图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B. 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C.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D. 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5. 以下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已要求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不得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B. 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之前,申请人可以随时主动更正明显错误C.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专利登记手续之日起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D.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已经撤回或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6. 关于实用新型申请,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如果一件实用新型申请已获准“减缓费用”,那么即使该申请说明书超过30页,或权利要求超过10页,也不必缴纳附加费B. 说明书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但是说明书摘要可以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C. 一幅总体图可以分解绘制几张图纸上D. 结构复杂的实用新型申请允许有两幅摘要附图7. 在下述哪些情形,在后申请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A. 在后申请为咖啡杯和咖啡壶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其中咖啡杯的外观设计与一件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相同B. 在先申请中透明物品的外层无色无图案,内层有图案,在后申请中透明物品的外层与内层有不同色彩和图案,而在后申请的内层外观设计与在先申请相同C. 多件在先申请分别设计一个构件的外观没计,在后申请为该多个在先申请所涉及构件的组合的外观设计D. 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中立体产品外观设计的形状与图案相同,但是要求保护的色彩不同8.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主动撤回实用新型申请的申请人不能再就相同发明重新提出申请B. 申请人征求审查员意见的信函不能视为对审查员所发通知书的正式答复C. 对于补正多次仍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申请可以驳回D. 审查员对于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所说不授予专利权范围的实用新型申请,将不发审查意见通知书,直接发出驳回决定9.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申请文件作出的下列哪些修改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A. 在说明书中补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导出的有益效果B. 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补入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未记载的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C. 将仅在原摘要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补入到说明书中D. 用原说明书附图2替换原摘要附图作为新的摘要附图,使其更能反映发明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10. 以下哪些内容属于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内容?A. 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B. 申请主题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对象C. 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D. 技术方案是否适于实用11. 以下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就相同外观设计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B. 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构成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都必须具备授权条件,其中一件产品不具备授权条件的,该成套产品也就不具备授权条件C. 原专利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例如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零部件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D.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对其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12. 以下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人与审查员会晤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申请人接到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后可以马上要求与审查员会B. 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可以要求与审查员会晤C. 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杏意见通知书后可以与审查员约定会晤D. 申请人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可以要求与审查员会晤13. 以下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申请人不得提出延期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请求B.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复审请求,不进行前置审查,而由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复审决定C. 复审委员会撤销专利局驳回决定的,专利局立即作出授权决定D. 对于视为撤回后又恢复权利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重新开始审查程序14. 某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了组分X的含量为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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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局发出的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的上位概括范围太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该上位概念所包括的、说明书未公开的下位方案也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从而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关于这样的通知书意见,笔者试图从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来阐述答复思路:
关于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问题,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对此的进一步解释是: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这里指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可以是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公开概括得出的技术方
案。
《审查指南》进一步指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的方式。
——这里指出如何判断是否能够进行“概括”,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其他“下位方案”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
因此,在答复上述审查员的概括范围太宽的具体意见时,可以从以上思路着手:说明书未公开的其他下位方案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
怎么证明说明书未公开的其他下位方案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呢?下面以指南中的例子来说明:
指南中给出了一种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控制冷冻时间和冷冻程度来处理植物种子的方法”。
指南中讲到“如果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适用于处理一种植物种子
的方法,未涉及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处理方法,而且园艺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处理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也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除非说明书中还指出了这种植物种子和其他植物种子的一般关系,或者记载了足够多的实施例,使园艺技术人员能够明了如何使用这种方法处理植物种子,才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
从中可得出以下信息:
如果要使得园艺人员能够预先确定或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效果,可以或者指出这种植物种子和其他植物种子的一般关系,或者记载足够多的实施例。
对于记载足够多的实施例,多少才可以算是足够多呢?笔者认为:必须多得使得园艺人员能够明了如何使用这种方法处理其他植物种子。
不能因为说明书记载了若干实施例,就认为园艺人员可以想到如何应用于其他种子。
这种思路可被认为是逻辑学的归纳论证中的一种:概括论证,即从关于选取样本的知识进到某个关于整群事物的主张的论证。
由于样本的成员有某种特性,就推断那群事物的所有成员都有相同的特
性。
举例说,由于从一箱橘子中任选的3个特别好吃和多汁,就认为那箱中所有的橘子都特别好吃和多汁。
而所有的归纳论证的结果都是或然的,即结果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
而指南中对此的要求是“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结果不能或然真,必须为真。
因此,实施例的数量不是保证。
笔者认为,指南这里的“足够多的实施例”意思是:多到使得园艺人员能够明了如何使用这种方法处理其他种子。
也就是说,上述指南中的段落可总结为:可以或者指出这种植物种子和其他植物种子的一般关系,或者例子多到使得园艺人员能够明了如何使用这种方法处理其他种子。
关于例子“多到使得园艺人员能够明了如何使用这种方法处理其他种子”,如上所述,任何的归纳论证结果都是或然真的。
那么,如果“例子多到使得园艺人员能够明了如何使用这种方法处理其他种子”,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是通过归纳推理来得到权利要求中概括的方案的,而只能通过“足够多的”例子、从而看到这些足够多的例子和未公开的例子之间的一般关系,
进而得到权利要求中概括的方案。
也就是说,即使足够多的例子这种情况,也是需要使得能够明了植物种子之间的一般关系的。
总之,笔者认为,要证明说明书未公开的其他下位方案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关键还是在于阐述清楚实施例中公开的种子与未公开的种子之间的一般关系。
要阐述清楚一般关系,首先要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要解决什么技术问题。
这种一般关系必须结合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阐述,如果和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再多的“一般关系”也对争辩没有帮助。
结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阐述“一般关系”也分两种情况:1.权利要求中概括的方案包括的所有下位概念都具有属性A,技术问题的解决正是与属性A有关,从而根据说明书的公开可知其他未公开的下位概念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2.权利要求的方案所针对的技术问题的解决不依赖于权利要求所概括的特征的具体下位概念,具体下位概念对权利要求所涉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限制等作用。
其实以上陈述可认为是采用了逻辑学中的演绎推理中的假言三段论:
因为三角形A全等于三角形B。
三角形A等腰。
所以,三角形B等腰。
可以看出以上三段论的结论为真。
在演绎推理中,结论要么为真,要么为假,不存在中间地带。
指南中给出的论证方法其实也是采用的演绎论证,其结论只能为真。
下面以笔者的一个案子为例来阐述上述答复思路的应用: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
1. 一种用于检测电网的三相电线上的接地故障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监视所述三相电线(30)上的残余电流和所述电网中的残余电压;
检测所述电网中的接地故障;
基于所述残余电流和所述残余电压确定中性点导纳或指示其的量;以及
将所确定的中性点导纳或指示其的量与预定工作特性相比较,以检测所述三相电线(30)上的接地故障,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所述残余电流的一个或更多谐波分量和所述残余电压的一个或更多谐波分量,该谐波分量具有频率n*fn,使得n≥2且fn是基频;
其中,使用所确定的所述残余电流的一个或更多谐波分量的至少之一和所确定的所述残余电压的一个或更多谐波分量的至少之一来执行所述中性点导纳或指示其的量的所述确定。
该独立权利要求1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的表述为:
根据一个或更多预定标准来选择用于确定所述中性点导纳或指示其的量的、所确定的所述残余电流的一个或更多谐波分量的至少之一和所确定的所述残余电压的一个或更多谐波分量的至少之一。
针对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评论道:附加特征部分的“一个或更多预定标准”概括了太宽的保护范围。
说明书中只列举了根据该“一个或更多预定标准”进行选择的部分示例。
对于该上位概括所包含的其他标准,在申请文件中没记载,并且依据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依照以上阐述的争辩思路,需证明“一个或更多预定标准”中包括的、说明书中未公开的其他下位概念也能产生相同的性能和用途。
要么寻找出说明书中公开的预定标准和未公开的预定标准之间的共同属性,这种共同属性是需要结合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寻
找的;要么证明无论采用怎样的预定标准,都能够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预定标准的具体下位概念不会影响技术问题的解决。
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公开,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方案的主旨是根据一个或更多个预定标准来选择用于确定所述中性点导纳或指示其的量的、所确定的所述残余电流的一个或更多谐波分量的至少之一和所确定的所述残余电压的一个或更多谐波分量的至少之一。
该方案所导致的技术效果仅是:以某种方式限制用于确定中性点导纳或指示其的量的残余电流和残余电压的谐波分量的数量。
本申请的说明书没有以任何方式限定应如何限制上述数量或者为什么目的应该限制上述数量。
相反,仅提示了数量被限制。
进行该限制的可能的原因可以包括例如:可用的计算能力有限,从而限制计算中包括的谐波分量的数量是可行的。
另一个例子是取决于所使用的设备、实际测量准确度可能有限。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例如进行限制的原因而采用任何合适的方式来限制所述的数量。
针对不同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相应的标准来限制所述
的数量。
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限制该数量,都不会影响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实现。
因此,使用限制谐波分量的数量的任何预定标准都带来了以下技术效果:限制了谐波分量的数量,因此解决了如何限制谐波分量的数量的技术问题。
换句话说,如何限制谐波分量的数量这一问题通过使用一个或更多个预定标准得到解决,而与使用的具体标准无关。
故此,针对以上案件的情况,可以采用第二种争辩方式:预定标准的具体下位概念不会影响权利要求方案所针对的技术问题的解决,从而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