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税务局:《省地⽅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40号)下发以后,在具体执⾏中各地反映了⼀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关于个⼈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实⾏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1.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
2.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计征。
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教育附加0.02%,个⼈所得税1%。
3.对个⼈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出租⾮住房(包括门⾯、写字楼等)取得的租⾦收⼊实⾏综合征收率计征。
1.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
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0.1%。
2.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3.68%计征。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个⼈所得税2%,印花税0.1%。
(三)个⼈房屋出租收⼊中⽆法划分租⾦收⼊、物业管理费和代垫⽔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于居住,⼜有⽤于经营,⽆法划分居住收⼊和⾮居住收⼊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个⼈所得税2%,印花税0.1%。
⼆、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出租⽤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租⾦收⼊,按照9.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收费管理【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鄂价法规﹝2003﹞96号【发文日期】2003-04-12【实施时间】2003-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州、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200020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全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发展起到了很好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税力度的加强,税务代理范围正逐步扩大。
同时,我省税务代理机构已脱钩改制,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使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为规范全省税务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作适当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2000201号) 随即废止。
附件一、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附件三、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略) 附件一: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 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 ) ,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9081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43.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施行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7号主题类别契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
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
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
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
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27、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7、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7002b56783e0912a2162a5e.png)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9〕59号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对报批类免税范围、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和减免税管理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批类减免税范围(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二、备案类减免税范围(一)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二)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五)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六)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九)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鄂地税发[2006]144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税收政策和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从严掌握实行核定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要实行查账征收;对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方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
二、对确实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比例内,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没有在房地产交易所设置税收窗口的,要积极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并根据个人住房转让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个人住房转让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00六年八月二日。
全国各省契税最新税率
全国各省契税最新税率《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以下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契税税率。
1、黑龙江3%2、辽宁 4%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3、吉林 3%4、北京3%5、天津3%6、内蒙古 3%7、河北 4%,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税率为3%8、河南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 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4%。
9、山东 3%10、山西 3%11、甘肃 3%12、陕西 3%13、宁夏 3%14、青海 3%15、新疆 3%16、重庆 3%17、四川 3%18、湖北 3%19、湖南 4%20、江西 3%21、西藏 3%22、云南 3%23、贵州 3%24、广东 3%25、广西 3%26、海南 3%27、福建 3%28、上海 3%29、江苏 3%30、安徽 3%31、浙江 3%可以看出大多数地方是3%,个别省份是4%。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各省明确了当地的契税税率,并不影响原先总局颁布的关于契税优惠税率,也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注意: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该优惠税率列表如下:以下是各省的具体文件规定:1.黑龙江省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9•【字号】鄂政办发〔2019〕39•【施行日期】201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9日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一)全面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
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原适用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原适用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二)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三)降低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法规号:鄂地税发[2005]103号[大] [中] [小] 成文日期:状态:有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为落实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如何贯彻执行的几点要求明确如下:一、根据我省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和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配合大局,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税务稽查力度。
三、目前全省地税机关正在开展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大检查,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和国税发〔2005〕89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及时调整和补充检查项目,并将检查结论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国土、房管部门。
四、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武汉市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各级别土地上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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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标 签】契税减免税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05﹞193号
【发文日期】2005-11-16
【实施时间】2005-1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规范我省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二、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及办理减免手续的单位为省、市(州)、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
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征收机关应在契税征收窗口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契税减免申报事项。
三、在办理契税减免税手续时,减免税的审核分为即时审核和程序审核两种方式。
(一)即时审核:对自然人申报的属小额、单项的减免税的项目,减免税证明资料齐全、规范,可实行征收窗口一级审核、即时办理。
符合即时审核的契税减免事项有:
1.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个人以拆迁补偿款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
4.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办理变更登记不征收契税。
纳税人申报办理以上即时审核的减免税项目,应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代替《契 税减免税申报表》。
对符合即时审核的减免税申报,一般应于审核当日内办完减免手续,特殊情况需延迟办理的,不应超过第二个有效工作日。
(二)程序审核:本《通知》规定的即时审核项目以外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均为程序审核项目。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初审, 市(州)地方税务局复审并提出意见,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减免手续;计
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审核权限标准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对符合程序审核的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应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并按规定的税 收减免税程序办理。
四、契税具有一次性征收并长期有效的特性,因此其档案管理必须实行分户建档,单独建帐。
对减免税管理,要设立登记台账,做到有案可查,有据可依。
契税减免税的档案资料包括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各项依据、证明(复印件),以及填写报批的各种表格及审核批文等。
五、契税的程序审核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备案制度。
县(市、区)级地税局应按月将本级办理的程序审核减免税项目上报市、州地主税务局备案;市、州级地方税务局按月将本级办理的程序审核减免税项目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对即时审核的减免税事项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减免数额,按季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减免税上报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六、各级契税主管征收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核实。
如发现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政策范围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补缴契税手续,并对已减免的税款进行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