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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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类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建工类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链条日益完善。

然而,在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报告将对一起典型的建工类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案件基本情况本案原告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等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019年,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2020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3.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等工程。

经调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各项施工任务,并取得了相关验收报告。

因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原告已完成施工任务,并取得了相关验收报告,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三)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四、案件判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被告应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案例(3篇)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工程于2020年6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

二、纠纷起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对工程的质量提出异议,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墙体裂缝;2. 部分地面空鼓;3. 部分门窗安装不规范。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认为上述问题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导致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乙方责任;2. 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3.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

但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部分墙体裂缝、地面空鼓和门窗安装不规范等问题并非乙方施工不当所致,而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所致。

2. 关于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法院认为,甲方提供的材料均通过了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

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向甲方提出了异议,但甲方未予以重视,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出现。

3. 关于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监督和检查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责任和材料责任对于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施工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材料存在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避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0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

甲公司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乙公司负责工程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但工期延误了3个月。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甲乙双方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工程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但工期延误了3个月。

2. 工期延误原因:甲公司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 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工程进度。

- 施工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材料,影响了工程进度。

3. 乙公司抗辩意见:乙公司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 甲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返工,影响了工程进度。

- 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作,影响了工程进度。

三、争议焦点1. 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

2. 违约责任的承担。

四、法律分析1. 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为12个月,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构成违约。

关于工期延误的原因,甲乙双方各执一词。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施工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工程中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工程中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开发一个住宅项目,项目总投资10亿元。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负责该项目全部土建工程,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情况1. 工程进度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大部分土建工程,但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等原因,导致部分工程进度滞后。

开发商认为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2. 工程款支付问题在工程进度滞后后,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就工程款支付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而施工单位则认为,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进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供应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已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2. 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已构成违约。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工程款支付问题,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达到约定节点后支付工程款。

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双方应协商解决,调整工程款支付节点。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解决建议1. 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解决纠纷。

工程法律案件小案例分析(3篇)

工程法律案件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该市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合作愉快,工程进度按期进行。

然而,在工程即将完工时,开发商以施工方施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施工方认为自己的施工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质量是否达标?2. 开发商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尾款?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一)施工质量是否达标根据合同约定,施工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了检测。

检测报告显示,施工质量基本符合国家标准,但存在部分细节问题。

对于这部分细节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不符合国家标准,但未影响整体使用功能和安全。

因此,施工质量总体上达标。

(二)开发商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根据合同约定,尾款支付条件为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曾多次支付进度款,但并未明确说明尾款支付条件。

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

法院认为,虽然开发商未明确说明尾款支付条件,但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验收情况,开发商应支付尾款。

因此,开发商拒绝支付尾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三)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拒绝支付尾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施工方尾款及违约金。

四、案件启示1.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行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然而,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如合同纠纷、质量纠纷、安全事故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建设工程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建设工程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在市区建设一栋住宅楼,委托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

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乙方负责施工,工程总投资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则认为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提供的地基条件不佳导致的,请求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1)乙方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构成违约。

因此,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约定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虽然甲方未构成违约,但其行为给乙方造成了损失,因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5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亿元。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开发商以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2. 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据,并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2. 证据认定(1)关于建筑公司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经法院审理,认定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提交了相应的施工图纸、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

(2)关于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经法院审理,认定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部分墙体裂缝、楼面不平整、部分门窗安装不规范等。

(3)关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经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商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开发商应支付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人民币叁亿元;2. 开发商应支付建筑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 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商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施工质量、逾期付款等问题。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8年5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总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主体结构施工,但由于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2020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否则将停止施工。

乙公司收到通知后,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甲公司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甲公司剩余的工程进度款?2. 乙公司是否应赔偿甲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甲公司剩余的工程进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2. 乙公司是否应赔偿甲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甲公司无法继续施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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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合同履行周期长,期间工序流程繁琐,一般总包又分为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竣工前全垫资施工、按节点付款施工,总包下又有各项板块分包、转包,因此牵涉面极广。

那么,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的诉求应明确具体【基本案情】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

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资料应系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资料作出明确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资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起该诉求,应视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

原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

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来解决。

但,由于施工资料数量较多,种类繁杂,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往往仅用“有关资料”、“全部资料”等概述,庭审中往往也提交不出具体明细,导致裁判主文难以全面表述,而且此类标的物均为特定物,不宜执行,故二审作裁驳处理。

这就提醒广大建设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完善参建留痕留档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台账,以防发生诉讼时诉求不明或举证不能。

建设单位也可在缔约时,与施工单位明确约定好逾期提交施工资料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遇到此类纠纷时,可通过提起违约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2、擅自修缮的工程将失去质量问题鉴定条件【基本案情】A公司作为建设方,将其防水工程发包给B防水公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B防水公司起诉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无故将其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并就实际完工部分追索工程款。

A公司抗辩称,其不支付B 防水公司工程进度款并将其赶出施工现场的原因,是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已自行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了部分修缮处理。

庭审中,A公司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并要求扣减相应工程价款。

庭审中双方对A公司修缮的具体部位、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有争议,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A公司主张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就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虽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但其自认已对涉案工程自行进行了修缮,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B公司完工时的原貌,失去鉴定的基础,对其要求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据此,法院认定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认定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将B公司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

按照B防水公司实际完工部分,支持了B防水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就此的救济途径是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减少报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但发包人在未有证据证明已向施工人发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对工程进行修缮,存在履约不当,且在不能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对施工方已完工部分进行质量问题司法鉴定,因此时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时的原貌,将失去鉴定的基础。

本案提醒广大开发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但要诚信履约,还要正当履约,并且要有证据保存、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亦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基本案情】2015年3月10日,王某与青岛某酒店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王某对青岛某酒店进行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定100万元,工期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逾期完工则应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1000元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承担逾期完工损失。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30%,施工中期支付40%,竣工验收合格付25%,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两年无质量问题后返还。

并约定,若青岛某酒店未按期付款超过10日,应向王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进行施工,并提交录音证据证明其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于2015年6月1日投入经营使用。

青岛某酒店共支付王某工程款70万元。

现王某起诉请求青岛某酒店支付扣除质保金之外的工程余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

青岛某酒店抗辩称王某逾期完工,实际交付时间是6月30日,不应支付工程余款并应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2万元。

王某主张录音证据显示双方已进行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主张的交付时间是其经营使用后又要求王某进行维修的时间,且已修理完毕,青岛某酒店在诉讼前也再未提出质量异议。

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按约完成施工,青岛某酒店应承担支付工程欠款的义务。

青岛某酒店虽抗辩称王某存在逾期完工,但青岛某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进行经营使用,录音证据也显示双方也已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完工交付,故青岛某酒店主张王某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因此,青岛某酒店应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5万元。

关于违约金,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青岛某酒店存在延期付款行为,应按照工程款总额的5%给予赔偿,遂判令青岛某酒店支付违约金5万元。

青岛某酒店不服,上诉至本院。

二审经审理认为,因王某作为个人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与青岛某酒店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

关于王某主张的工程款应否支持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虽被认定为无效,但鉴于涉案工程已经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青岛某酒店亦未提出质量异议,青岛某酒店应按约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认为,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故王某主张青岛某酒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但鉴于青岛某酒店未按期付款,其应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因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应依法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其未按期支付,故应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向王某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给予更多的干预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成立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相关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直至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依法认定无效。

由此可知,我国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不允许无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建设工程,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本案虽系装饰装修工程,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因此,施工装饰装修工程亦应具有法定的施工资质,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但在司法实践中,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的情况大量存在,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但施工人可依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并不代表其可依据合同实现其他相关权益。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即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比如逾期付款、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条款虽有合同约定,但因合同无效则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依法不能适用。

本案中,因合同无效,故王某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但公平起见,虽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基于利息是法定孳息,可从应付款之日对王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

另外,本案系因青岛某酒店主张王某逾期完工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逾期完工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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