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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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

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

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或投资者时所收取的费用,属于一种非税性质的收入。

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上交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等。

土地出让金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对于地方政府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可以用于补充地方财政预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推动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主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国家土地政策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是根据土地的面积、用途、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

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也有所差异。

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通常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分期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则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对于开发商和投资者来说也是一笔重要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的支付通常是开发商或投资者在竞拍或申请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提供的资金。

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对于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有一定影响,因此需要合理评估和规划。

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在财务会计中属于非税收入,需要进行准确的核算和记录。

在会计核算中,土地出让金收入应当以科目的形式进行记录,一般是记在“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下。

同时,还需要编制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相关会计凭证和报表,以便监控和管理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在财政管理中也需要进行监管和使用。

地方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土地出让金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对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投资者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合理的政策制定和管理,可以确保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土地出让金的会计处理(精简版)

土地出让金的会计处理(精简版)

土地出让金的会计处理土地出让金的会计处理出于招商引资等需要,某些地方政府会向开发商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作为奖励,但未具体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

税务处理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奖励企业的3000万元,但未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进行具体判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本案例中,由于土地出让协议未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因此不符合财税70号文件所称的“不征税收入”的3个条件之一,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土地出让金的入帐

土地出让金的入帐

土地出让金的入帐
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时可能不花费任何代价,如企业所拥有的并未入账的土地使用权,这时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有时企业花费了较大代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时就应予以资本化,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无形资产账户。

如企业原先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没入账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作价入股和投资时,按规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此时,企业应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核算。

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可以取得一部分土地收益。

对于这部分土地净收益(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照章征税。

因改制土地估价如何入账,
一是要看原来国有企业土地如何入账,第二要看改制时是否支付了土地使用权代价(费用)。

如果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就应该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土地出让金是否计入所建固定资产原值问题。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后,企业为新建办公楼等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为房地产开发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

即记入到所建的固定资产价值之中,但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入账。

即记入到所建的固定资产价值之中,但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入账。

土地出让金抵减会计分录

土地出让金抵减会计分录

土地出让金抵减会计分录
在会计处理上,土地出让金抵减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般来说,会计分录包括借方和贷方两个方向,用于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变动。

在土地出让金抵减的
情况下,会计分录的具体处理如下:
1. 当出让方同意用土地出让金抵减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时,需
要进行以下会计分录:
借,土地出让金(应收款项类科目)。

贷,土地出让金收入(收入类科目)。

2. 当实际收到土地出让金时,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资产类科目)。

贷,土地出让金(应收款项类科目)。

通过以上会计分录的处理,可以清晰地记录土地出让金抵减的
相关会计信息,确保了土地出让金的合规处理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出让金抵减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合规合法。

同时,对于土地出让金抵减的
具体操作,也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处理。

只有严格遵循规定,才能保证土地出让金抵减的会计处理符合
法律法规并得到正确记录。

做账实操-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然后进行结转,应当通过“递延收益”科目以及“营业外收入”相关二级科目核算。

相关账务如何处理呢?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

土地出让金返还账务处理:
1、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结转返还的土地出让金: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
3、结转本年利润:
借: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
贷:本年利润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
确认上的运用。

营业外收入也称为“营业外收益”。

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

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成交价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照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如果实际成交价低于计准低价平均标准,则按照40%的标准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应该按照基准地价平均标准40%计算土地出让金。

(3)通过以上发放计算土地出让金,如果土地使用权收到异议,需要由受托人找土地评估机构对其土地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的40%计算。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会计准则对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处理模式

会计准则对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处理模式

问题:我公司7月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一块土地,总价1300万元,取得政府开具的非税收财政票据1300万,同时政府返还奖励款1000万。

现在有两种记账方式,A:以1300万-1000万=300万计入土地成本。

B:以1300万计入土地成本,10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请问我公司选择哪种方式比较好?该1000万元能否申报为不征税收入?一、关于土地的价值确定1、入账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对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故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摊销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

例如,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企业准备持续持有,在50年期间内没有计划出售,该块土地使用权预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间为50年。

故公司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注明的土地使用期限每月进行摊销。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相关的文件规定根据2017年5月10发布的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实施时间】1996年1月21日【发布单位】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财政财务管理第四条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七条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出让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监管,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暂行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附加费等。

2.出让方: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

3.受让方:指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4.财政部门:指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财政部门。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签订的合同。

第四条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财务工作。

其他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五条出让金的收取1.出让方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让方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出让方应当及时、完整地将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

第六条出让金的使用1.出让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用途的范围内。

不得超出预算限额和用途范围,不得挪用或滞留。

2.出让方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制度,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合理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七条出让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出让金的合规使用。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八条会计核算的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记录和反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真实情况。

2.全面性原则:完整地记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各项资金。

3.确定性原则:明确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量方法和核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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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土地出让金的会计核算
在实务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必在土地出让金支付后立即取得,这就引出了该土地出让金如何核算的问题,可以下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
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

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同时,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

2.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
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

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结清,所以列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动(除了摊销),问题是权证未取得,土地面积有时可能会与土地使用权证有出入。

资产是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既然已列作无形资产,应当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线法)予以摊销。

摊销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上规定的年限确定。

届时,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土地面积按照实际进行调整。

3.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

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项亦未支付完毕,作挂账处理较妥;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会计处理,应当暂估入账,并按暂估入账数及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待权证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

这样处理,比较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

此外,受让土地的折扣(优惠)的会计处理,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有的企业在公司制改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支持企业公司制改组(有的主要是为了公司上市),在企业受让土地时给予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

对这部分折扣如何处理,目前有两种意见:
一是将它视作土地管理部门(包括土地储备中心)给予企业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的一种捐赠,列作资本公积。

作此会计处理的前提就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该等土地的单价、折扣、净值等数额,并承诺该等折扣归企业所有,土地管理部门不再享有,以土地原值借记“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科目,并以实际付款数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两者差额(折扣)贷记“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二是将它视作一般交易中的销售折让。

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金额入账,不产生资本公积。

作此会计处理的前提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土地原值、折扣、净值等数字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书面承诺,只列了折扣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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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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