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或销毁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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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分类及法律后果区分(3篇)

行政行为分类及法律后果区分(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并对各类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分。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 按照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某一类事项或某一类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

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件或具体对象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

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2. 按照行政行为的目的分类(1)管理行为:指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管理活动。

如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

(2)服务行为:指行政机关为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各种服务的行为。

如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

3. 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分类(1)对公民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户籍管理、婚姻登记、个人所得税征收等。

(2)对法人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企业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

(3)对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事业单位设立、社会团体登记等。

三、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区分1.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1)生效:抽象行政行为在制定并公布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生效时间根据法规规定或实际需要确定。

(2)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修改:在特定条件下,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修改或废止,修改后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1)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后,对当事人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生效时间通常为作出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22•【文号】法[2014]191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2014年7月22日法[2014]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当前,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十分重要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执行案件实行由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原则,许多地方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并取得明显实效,但是仍有一些基层法院领会司法解释精神不到位,审查环节不严谨,直接组织强制执行以至引发恶性后果。

前不久,山西省中阳县发生一起被执行人两名亲属在法院组织的非诉强制执行过程中自焚致伤、从窑顶跳下摔伤的严重事件。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宣传,深刻领会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精神针对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颁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广大基层法院领导和相关审判执行人员能够熟悉上述规定和通知内容,深刻领会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的办案要求和“裁执分离”原则的基本精神,特别要注意及时转发、认真组织基层法院搞好专门培训,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和工作思路,在立案、审查和执行等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不得擅自变通和随意解读。

machinery breakdown

machinery breakdown

安盟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2011版)条款总则 general principles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Article 1, this insurance contract consists of policy clauses, proposal form, policy, or other warrant and endorsement.Any engagement that involves in this insurance contractshould all be adopted as written form.保险标的Insured object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

Article 2, the insured object in the contract is the machine and auxiliary equipment stated in the policy保险责任Insurance liability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Article 3, within the insured period, the insurer will indemnify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contract if the insured object incurs material damage or loss (following is abbreviated as loss) brought by sudden, unpredictable accident because of the following reasons:(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Faulty design, manufacture,or installation, foundry and raw material defects(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Worker and technical staff’s faulty operation, inexperience, lack of skill, carelessness, demerit and malicious act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Rupture brought by centrifugal force(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Excessive load, excessive voltage, electrical arc, creepage, short circuit, atmospheric discharge, faradism and other electric faults.(五)除本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中行卡使用说明

中行卡使用说明

中银白金信用卡、中银和韵信用卡保险服务指南第一条总则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中银白金信用卡、中银和韵信用卡持卡人消费或取现的次日起,即可享受中国银行赠送的保险服务,包括航空意外保险(适用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航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银行卡盗用保险(适用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盗用保险条款》)、航班延误保险(适用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附加航班延误保险条款》)、行李损失保险(适用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附加航空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第二条、保险产品介绍一、航空意外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白金卡或和韵卡刷卡全额购买本人机票后,持本次刷卡购买的有效机票乘坐民航客机,或使用白金卡或和韵卡支付80%比例以上的旅游团费后,乘坐当次旅行社安排的民航客机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下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等,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

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

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

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免税的行为。

许可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发放救济金或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

损益行政行为,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标的第二条保险标的为持有本合同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乘客所托运的个人行李内的物品。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第三条被保险人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上列明的乘客。

第四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受被保险人委托购票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一方。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行李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托运凭证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本次运输工具并从承运人处领取到或应当领取到行李时止,因发生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行李内物品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时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2)行李遭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行李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3)行李遭受雨淋;4)由于非包装不善原因的包装破裂所致的行李内物品的散失;5)行李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6)行李丢失。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内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三)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内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五)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内物品的散失或损毁;(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七)被保险人行李内物品所造成的其他行李内物品的损失;(八)被保险人因领取行李凭证遗失而被冒领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行李的外在包装、旅行箱本身的破损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率)第八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

目录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构成要素有: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实际操作。

如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销毁伪劣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涉及到一些行政监督监察活动。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第三是根据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没有外部性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不需要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程度,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和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发愤标准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名词解释一百二十个

行政法名词解释一百二十个

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4、行政法律事实------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5、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6、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9、行政关系------ 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0、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1、行政职责------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2、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内容。

13、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

包括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14、行政机关------ 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15、行政组织------ 有两种含义。

(1)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是行政机关体系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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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行李物品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中意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02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以下简称“行李物品”)遗失或损坏,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按照本保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件或每套物品的赔偿金额及合计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或被保险人的挑衅;
(二)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燥、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七)被保险人行李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造成的损失;
(八)由于刮蹭、撕裂或污渍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但因第三方盗窃、抢劫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九)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行李物品损失,或因经济纠纷导致的损失;
(十)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或被保险人自行遗失的行李及物品的损失;
(十一)行李物品的神秘失踪。

第四条
以下财产的遗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等贵重物品;
(二)手提电脑、平板电脑、便携式数码产品、手提电话(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三)玻璃制品、瓷器、陶具、眼镜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四)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
(七)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八)现金,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
(九)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CD、DVD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十)事先托运或另行邮寄的行李物品;
(十一)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船舶、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十二)租赁的设备;
(十三)非被保险人的行李物品被盗窃、抢劫造成的遗失或损坏,除非该行李物品保存于被保险人的住处、保险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并且有证据证明其遭受第三方盗窃、抢劫;
(十四)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十五)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行李物品;
(十六)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十七)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十八)行李物品在被保险人原出发地发生的遗失或损坏;
(十九)被保险人在任何宾馆或汽车旅馆结帐离开时,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车、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二十)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二十一)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免赔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投保人应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付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六条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时开始(以保险人的批注或批单载明的日期为准),至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终止日期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其行李物品。

如本附加险项下承保的行李物品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物品。

被保险人需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如被保险人的行李物品在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旅行社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需提供相关方为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赔偿处理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九条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损失清单及其发票原件;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
(五)如被保险人的行李物品在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内损失的,该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旅行社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经过;
(六)修理、修复的发票原件;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第十一条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导致遗失的行李物品被找回的,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被找回的行李物品需要修复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对于被保险人行李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若被保险人遗失或损坏的行李物品购买已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适当赔偿或进行修复。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累计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释义
1、行李:
指被保险人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日常必要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但不包括奢侈品及贵重物品。

2、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随身物品
指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箱包、被保险人贴身携带的旅行必需的个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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