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

合集下载

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司法适用摘要: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行政法中重要但适用难度较大的原则。

具体在合理性、合法性、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给付、行政裁量考虑相关因素以及公共利益考虑等方面适用这一原则。

难度较大,本文从广州谭某机动车安全检测一案为例切入,分析该原则在司法实践案件中如何进行事实内容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审查判断、判决类型的分析,以期更妥善的适用该原则解决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关键词:司法审查、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判决类型引言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要求国家公权力的运作必须合理、公正并与立法目的相关联,防止公权力主体将不相关的主体与的行为因素相联系。

就法律地位而言,禁止不当联系原则是宪法、行政法中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在行政法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制约了行政权力。

其中,这种原则基于合理性、合法性的考量,其中,这种合理、正当的关联,包含目的与手段的联结、行政主体给付与行政相对人对待给付的联结、行政裁量中考虑相关因素的联结、公共利益考虑的联结1,具体而言就是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追求行政目的的实现,就多个行政目的采用中选取最与行政目的达成合理联结的行政手段。

这种合理联结包含妥当性、必要性及狭义比例的要求,有助于达成行政目的,德国行政程序法中规定:行政程序的进行应力求简单和符合目的。

行政主体给付与行政相对人对待给付的联结体现在行政契约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行政契约而有对待给付义务时,应当避免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权压迫而承担过重义务,从而收到损失。

这种联结防止行政主体滥用公权力,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免受行政机关的不当侵害。

2行政裁量中考虑相关因素的联结体现在行政机关在具体作出裁量时应当判断的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的是相关因素,包含一般法律原则,法律授权目的、公民权利保障等。

行政机关作出一行政行为往往需考虑诸多因素,但这些因素有一个前提必须是相关因素。

否则会造成裁量瑕疵,包括裁量滥用、裁量逾越、和裁量怠惰。

法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法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 法律原则允许我们把法律思想和道德联系起来, 它们允许
我们保证我们的法律发展 和道德发展携手并进 。”4o 1) ] 他甚 ( r a 至激进地倡言要建立 “ 一种原则 的联合体” SS 。I g l) D ( 相对 于哈特 的 “ 规则 中心主义 ” 而言 , 德沃金和庞德等
人 的观点则是一种典 型的 “ 原则 中心 主义”。尽管 “ 原则 中 心主义” 过分强调原则 的绝对权威 和绝对 至上 , 可能会忽视
方分析法学派的影响 。在西方 , 国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 英
哈特就是一位典型的 “ 规则 中心 主义”者 。在哈特看 来 , 法
律即一种规则 , 一个法律体系就是一个规则体 系” r) “ , a他 4 把法 的要 素全部归 结为各 种 “ 规则 ”, 而将体 现正义 、 道德 价值的 “ 原则” 等要素排 除在外 。按照其前辈奥斯丁提出的
维普资讯
法 律 园地 湖 北 社 会 科 学
法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周 佑 勇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40 7 ) 3 02
摘要 : 法哲 学史上 , 在 法的模 式理论 经历 了由 “ 则中心主义” “ 规 到 原则 中心主义 ” 样一 个不断演进 的过 这 程, 从而将法律原 则 引入 法律 体 系之 中, 其成为 法的重要要 素之一 。 使 如果 承认 法律 原则是 法律 的一部分 , 则意
或本源的综合性 、 稳定性 的原理和准则 。U I ( ” 长期以来 , 国学 理上普遍 固守 着这样一个观念 : 我 即将 法律仅仅理解为由 国家机关 制定的 、 形成于纸上 的条 文 , 进 而将法律仅仅 等 同于一 系列 “ 法律 规则 ” 或法律规 范的 总 称, 而将 “ 法律原则 ” 除在法律体 系之外 。这是一种典 型 排

通过判决发展法律 —— 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

通过判决发展法律 —— 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

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一、引言二、对作弊学生的惩处方式与平衡原则的要求(一)从法条中得不出判决结论(二)平衡原则的一般理论(三)运用平衡原则检测退学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三、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正当程序(一)本案判决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学者的企盼(三)正当程序原则:法官的直觉(四)正当程序原则获得最高法院的首肯(五)对本案正当程序原则运用的评论四、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一)第三条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一般理论(三)本案应当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四)法院在本案中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功亏一篑五、通过判决发展法律(一)司法之现状:囿于条文的法律适用(二)法律原则与法律适用(三)对中国行政法官的期待一、引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无疑是中国行政法学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它的意义不但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也在于法院对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

就前者来说,法院把司法审查的触角伸向学校的教育管理领域,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扩展,具有深远意义。

[1]对此,已有学者撰文论述和评析。

[2]本文仅仅就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进行讨论,目的不在于论证本案判决如何正确,而是通过对本案的评析,阐发法院在个案判决中运用行政法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本案实体问题的关键是田永的学籍问题。

如果田永具有学籍,并且具备其它法定条件,被告就应当给田永颁发毕业证书;反之,就无从谈起。

法院认为田永没有丧失学籍。

在判决书[3]中,法院指出了三条理由:1.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于考试作弊,而仅仅是“违反考场纪律”;对其作退学处理没有依据。

这构成实体上的瑕疵。

2.退学处理决定没有直接向被处理者田永本人宣布、送达,也没有允许田永提出申辩意见。

这属于程序上的瑕疵。

3.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实际执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更“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处理决定,说明该处理决定从未发生应有效力。

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司法适用的全新设计——基于法条规范的视角

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司法适用的全新设计——基于法条规范的视角

现 实 中行 政 法 的 性 质 、 本 运 行 情 况 及 其 与 理 论 的 基
关 联 外 ,还 探 讨 行 政 法 从 哪 里 来 、 应 该 是 什 么 ” “ 的 等更深远 的问题 , 以及 致 力 于 行 政 法 如 何 生 长 的 可
于 这 些 国 家 承 认 法 院判 例 的 效 力 , 此 通 过 判 例 确 因
[ 中图分类号】 92 D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 17 5 (0 0 0 — 0 6 0 17 — 15 2 1 基 本 原 则 的 规 范 界 定 标 准
( ) 一 目前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界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1游 离 于 法 律 条 文 之 外 :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界 . 行 定 过 多 夹 杂 了行 政 法 理 论 的探 讨 我 国行 政法 学 界对 行政 法 到底 有 哪些 行政 法 基 本原则 提出 了较多不 同的观 点 , 种 学术上 的混 这 乱 局 面 并 不 利 于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真 正 发 挥 作 用 。 薛 刚 凌 教 授 认 为 : 我 国 ,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主 要 属 在 行 于 思 想 原 则 范 畴 , 学 者 们 在 借 鉴 国外 法 治 经 验 的 是 基 础 上 对 行 政 法 治 原 理 的 揭 示 , 我 国 行 政 法 治 走 对 向 的 理 性 选 择 。 学 术 界 提 出 的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之 多 ,足 以 说 明 我 国 的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不 是 法 律 原 贝。 U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与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具 有 紧 密 的 联 系 ,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以 基 本 理 论 为 基 础 , 种 行 某 程 度 上 它 是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的 制 度 化 、 律 化 的 成 法 果 。 二 者 亦 存 在 区 别 ,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更 关 注 于 但 行 现 实 ,应 该 是 解 决 行 政 法 现 在 是 怎 么 样 、 是 什 么 ” “ 和 “ 何 解 决 ” 问 题 。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除 了探 讨 如 的 而

智慧树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I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智慧树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I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绪论1.在法学领域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与下列哪一门法学学科的关系最为紧密()答案:宪法学2.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在形式上的最主要区别是()。

答案: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3.下列属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的是()。

答案: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公共行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发展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答案:规范分析方法;系统论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方法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意义主要有()。

答案: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体系第一章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我国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2.下列不属于行政法的特征的是()。

答案:行政法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3.下列不属于我国的行政法渊源的是()。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就下级法院的个案请示所做的批复4.下面属于行政的特征的是()。

答案:行政具有过程性;行政具有执行性;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具有公益性5.对“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的正确理解是()。

答案:行政法的制定主体多元;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多元;行政法的内容广泛易变;行政法规范的效力多元第二章1.关于比例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2.关于依法行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依法行政原则意味着所有公共行政活动都不得违法3.下面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于行政法的创制、行政执法和行政法的司法适用领域的原则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

答案: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依法行政原则5.下面有关比例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比例原则的要求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比例原则主要是规范裁量行为的原则;比例原则主要是协调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之间美系的原则1.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答案:行政组织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2.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正当行政程序的司法适用

正当行政程序的司法适用

正当行政程序的司法适用正当行政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对个人或组织进行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安排。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正当行政程序的司法适用是指正当行政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正当行政程序具有三个层面的司法适用:一是判定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处理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三是处理对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

司法机关在判定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时,需要审查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包括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进行该项行政行为,即是否存在合法的授权依据;合理性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该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合理的诉求和目的。

司法机关在判定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时,需要审查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

只有在依据、过程和结果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行为的程序才能被认定为合法。

对于对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司法机关需要审查行政行为程序的违法性和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人身、财产和精神等损害进行补偿的一项制度安排。

国家赔偿案件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司法机关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需要审查行政行为程序是否违法,即行政机关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行政行为。

只有在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司法机关还需要审查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以确定赔偿金额或其他赔偿方式。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障碍路径论文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障碍路径论文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障碍与路径摘要:适用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已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所广泛采用。

目前,该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面临着一些障碍,基于全面规制行政权、树立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以及营造诚信政府的必要性,笔者就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路径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信赖保护;司法适用;障碍;路径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2-00-02信赖保护原则又称合理信赖保护原则或保护合理期待原则,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开始重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重要地位,或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加以提倡,或将其视为“非常有价值”的行政法原则[1]。

也有学者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2]。

作为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使用该原则是实现其价值和作用的最主要方式,对于我们当今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现实意义。

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一)实现对行政权的全面规制的客观需要目前,在我国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范围是非常狭窄的。

有权利必须有救济,权利才有保障,但是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而对于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政承诺等行政行为提起的案件却不予受理。

在依法行政总原则的支配下,行政主体应当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倘若因为行政主体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损,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据信赖保护原则请求司法救济。

因此,在信赖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应当在司法权的监控之下,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全面规制[3]。

(二)树立公众对法律普遍信仰的必然要求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哈罗德丁伯尔曼所著的《法律与宗教》中写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着人的情感,人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人的信仰。

”这句话深刻阐释了法治的理念必须把信仰视为法治的精神底蕴。

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行政是指政府机关在法律授权下行使的管理、监督和决策职能,法律是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准则。

因此,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涉及了政府行为与法律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下的权力行使。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的司法审查以及行政公正的维护等方面,来探讨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其法律适用范围受到一些基本原则的制约。

首先,法律效力原则要求行政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变更或废止。

其次,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遵循平等、公正、无歧视的原则,不能将权力滥用于某些特定的群体或个人身上。

再次,公开透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该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最后,行政法也要遵循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不当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行政追责责任。

刑事责任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行政法律责任的正确适用可以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行政法的司法审查行政法的司法审查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受到司法监督的制度安排。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或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权方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院将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则作出合法的裁决。

司法审查的存在,保障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

四、行政公正的维护行政公正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不能偏袒某一方,应当客观、公平地对待所有相关方利益的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摘要:行政法原则对行政法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能促进行政法理论建设,同时能有效弥补行政法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因而应当对其做出深入研究。

以“诚信”、“善意”为核心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以“信赖利益”为核心的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主要原则。

本文以行政法原则为视角,以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为例,综合分析行政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行政法原则;司法适用;诚实信用;信赖保护行政法原则对行政法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其能有效弥补行政法漏洞,突破成文法局限。

我国行政法建立在“严格规则”与“程序正当”的基础上,但严格的规则与程序要求在保障行政法“控权”目的同时,也使得行政法缺乏弹性。

这不利于解决实践中复杂问题。

[1]因而将行政法原则引入行政法司法实践中,实现“原则控制”有利于促进实践问题解决。

本文以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利益原则为例,分析行政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分析行政法原则是法律原则在行政法中具体体现,是指:以行政法价值为基础,贯穿于行政法始终,对行政法立法、执法与司法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我国行政法以“控制权力”、“保护权利”为基本法律价值,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六项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高效便民原则。

[2]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最早在罗马法中被表述为“善意”。

在《法国民法典》、《萨克森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中均提及了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将这种原则表述为:“诚实”。

我国《合同法》第六条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从本质上分析: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其属于私法原则,核心在于法律主体为一定法律行为时要遵守“诚信”与“善意”的要求。

[3]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公法范畴。

其能否适用私法原则,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公法与私法不同,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法律关系。

因而公法与私法的法律目的不同,公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控制权力;私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权利之间“定纷止争”。

而这就决定了私法原则应具有灵活性,其应保证在出现法律漏洞或法律冲突时能够有效弥补司法实践;公法原则应具有明确性,即关于原则的分歧能够被有效消解在语意分析的范畴内。

同时公法应严格保障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

而私法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将正义法律价值放置于秩序法律价值之前。

综上,学者们得出结论:将私法原则引入公法范畴,会对公法的严格性与程序性造成破坏,为保证公法的法律特定,不能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行政法原则范畴。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与德国学者奥拓·迈耶(Otto Mayer)关于法律一般原则的观点具有一致性。

奥拓认为:由于立法基础不同,及权利与权力主体地位不同,因而不存在公法与私法共同适用的法律原则。

[4]通过是否认同公法与私法存在本质区别,可以将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分为二类。

第一类观点建立在公法与私法存在本质区别的基础上。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私法类推为视角,通过私法类推适用的理论认为可以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行政法。

笔者认为这种类推理论能够在私法中适用是因为私法“权利保护”的目的与私法灵活性,而公法由于其权力属性,其严格限制类推解释。

因而这种通过私法类推推导出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性的观点具有片面性;第二类观点建立在公法與私法不存在本质区别的基础上。

这种观点以法律价值与法律目的为视角,认为公法与私法在法律价值与法律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即保护权利。

而治愈“控权”与“定纷止争”都是不同的法律手段,在行政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因而应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法律规定中。

笔者认为,我国选择区分公法与私法意在于更好地实现法律目的。

因而这种从法律价值与法律目的角度分析适用诚实信用的观点具有合理性。

综上,诚实信用原则虽为司法原则,但可以适用于公法中。

在我国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定义为:以“诚实”、“善意”为核心,用于规范行政法主体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基本准则。

2.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由德国行政法院经由判例确定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

至今已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

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相继引入信赖保护原则,大陆目前尚未对这一原则进行立法规定。

[5]所谓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利益,而限制行为主体对已发生的行政行为等行政因素的变更,或在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时应对其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予以赔偿。

其核心体现为:对秩序法律价值的保护。

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法理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信赖保护原则源于“秩序”法律价值。

不论是使行政相对人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使行政相对人受损的行政行为。

都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后不得轻易变更。

行政行为反应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所蕴含的法律秩序不能因行政主体单方的意志而变更。

若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对行政关系进行变更,法律秩序就会遭受公权力的破坏,这不利于法律秩序的保护;第二、信赖保护原则体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行政主体代表的公权力与行政相对人代表的私权利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限制公权力恣意变更行为性质是通过限制公权力的方式实现保护私权利的目的,这符合行政法的基本要求。

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是程序保护。

程序保护是通过设定相应的程序对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行政主体决定变更行政行为之前要及时通告行政相对人并做出说明,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第二是合理存续保护。

这种保护是指:行为相对人已经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产生了信赖,而合法变动这种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情况,合理延长行政行为的存续期间。

同时对行政行为的效率范畴做出限制,以免其影响后续行政行为的实施;第三是客观损失赔偿。

这种保护原则是以财产为基本的评价标准。

在对一项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时要具体考虑变更后所获得的财产利益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选择损失较小的行为。

这种将信赖利益转换为财产利益的做法符合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要求,能够提供具体可量化的标准。

二、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行政法原则在司法适用中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是弥补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是指:因法律本身或法律技术的原因,而导致的法律不能实现其目的的情况。

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在其《法学方法论》一书中首先提出了法律漏洞的观点,他将法律漏洞称为“有意义的沉默”,这种沉默表现为穷尽法律文字涵义与规则目的、意义的情况下,依然不能有效满足客观现实的需求。

[6]行政法的法律漏洞主要体现:超出法律内涵的“开放式漏洞”与利用法律内涵的“隐藏式漏洞”。

针对“开放式漏洞”,可以利用行政法律原则进行类推,关联事物与法律之间的共性,从而使得被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的行为,重新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针对“隐藏式漏洞,可以利用行政法原则进行目的限制,从而使法律被限定在它应当存在的涵义范围内。

第二是对法律规则解释提供依据。

法律冲突与法律歧义需要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保证司法实践正常运行的关键。

行政法原则包含着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在行政司法中发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歧义可以通过行政法原则进行解释。

这样不仅能有效促进行政司法的进行,同时也能保证行政法不偏离其立法目的。

1.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主要体现为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以其“诚信”与“善良”的本质属性能够有效弥补法律中的不足。

以安徽省高院颁布的典型案例《李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房屋征收不动产协议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2013年,李某某的房屋被潘集区政府确定纳入征收范围。

2014年,李某某与潘集区建委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潘集区建委给予李某某各项补偿共计33万元,先行支付10万元,余款于2015年10之前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需承担每月20%的违约金。

后潘集区建委违约。

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潘集区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但20%的违约金超过李某某实际遭受的损失,因而应将数额调整至2万元。

分析上述案例,可以得出结论:行政合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可诉性。

因而潘集区应对其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在本案中表现为依法履行合同。

但针对违约条款的规定,双方产生了较大分歧。

李某某认为:潘集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潘集区则认为违约金明显高于李某某的损失。

因而不应支付违约金。

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违约金超过一定数额时,超过的数额可以不予计算。

但行政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权力与权利,因而其不能適用调整权利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取舍,法律规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因而应适用行政法原则对其进行补充和解释。

依据“诚实”的原则,潘集区基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当承受其因签订合同所应承受的结果。

但依据“善良”的原则,受有利益应当有所依据。

李某某与潘集区签有行政合同,其满足了受有利益的形式依据,但李某某所遭受的损失小于其应受有的利益时,李某某便不具有受有利益的实质要件。

而在这种矛盾与博弈之下,法院坚持“诚信”与“善良”的原则,在责令潘集区建委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将李某某的获利控制在“应受”的范围内。

综上,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有效对行政法规则进行弥补与解释,能够促进行政纠纷的解决,缓解行政矛盾。

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主要体现为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其“秩序”与“平衡”的本质属性能够有效弥补法律中的不足。

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某某诉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水利局行政赔偿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2014年,唐某决定与合伙人在邵东县境内修建水电站。

经过咨询唐某获得了水利局工作人员口头肯定答复。

唐某前期准备工作共计投入人民币10万余元。

县水利局未表示异议。

2015年,唐某决定正式开工前期,由于新建高速公路,县政府将该段地区规划用于县水文站的建设。

县水利局遂要求唐某停止建设活动。

唐某将县水利局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县水利局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分析上述案件,可以得出结论:县水利局并没有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其口头答复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法规定的可诉行为的范畴。

因而诉讼条件并不成熟。

但本案中唐某利益受损是因为信赖县水利局的承诺。

在这种情况下,若以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而驳回唐某起诉,则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局。

而这种信赖利益能否受到法律保护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首先本案具有信赖基础,唐某的信赖来源其咨询行为中得到的肯定答复以及其后续行为中县政府的默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