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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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

论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

论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作者:李茂军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67期【摘要】法律原则是法律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有着很强的可适用性。

在我国民主法治社会建设与发展中,离不开正确、合理的适用法律原则作为支撑。

不过就具体情况来看,法律原则适用性并不是很强,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严重阻碍到其作用的体现。

所以,相关方面需要加强重视,深层次的分析其适用问题,并采用合适的手段进行处理。

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法律原则;适用;问题引言法律原则是一个大家都比较熟悉的概念,不同的人对于法律原则有着不一样的理解,由此可见其开放性和包容性。

不过,法律原则的适用却是大家不是很熟悉的领域。

律师、司法官员以及当事人等更多的会在规则中找寻问题的答案,忽视了法律原则的应用。

人们对于身边比较重要的问题极易忽视,正因为人们熟悉法律原则,所以时常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而是习惯其常态化的存在。

对于法律学者而言,可以从具体问题分析着手研究法学,或解构法律文本中的某项规定,或直接找寻一个案例进行讨论。

以便不断发现和拓展问题的边界和深度,使得法律原则从抽象转变成实践,更好的发挥其价值,为司法实务有效的开展提供助力。

一、法律原则概述法律原则是人们行为的重要规范,也是法律产生、完善的重要准则,还是司法活动必须得遵循的基本指引。

法律原则并不是和法律制度同时产生的,其的出现是法学家推动的结果,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完善。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自己的多项著作中阐述了法律原则,觉得法律是一个严密的体现,法律规范中蕴含了法律政策、规则以及原则等内容。

之后,阿克列西对德沃金的理论进行了补充,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法律原则的认识。

通过对法律理论的概括和研究,赋予了法律原则普遍性的特点,并且被人们广泛接受。

而且在各国立法中,法律原则也得以体现,成为法律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是现代法律的核心所在。

《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关键词:司法不公;存在原因;解决措施司法不公,一方面从根本上否定了司法机构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使司法活动丧失了公信力,毁灭了人们对裁判的期望,使人们不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正义,进而对守法的意义产生质疑,损害了法的权威性。

所以,找出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从而消除这一顽症,对正义的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巩固,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1评价司法不公的标准司法不公,正如司法公正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则一样,也可以由一定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具体说来,有如下几个标准:1.1不严格适用实体法。

司法人员裁决(广义,指裁判、决定等对案件事实和诉讼程序问题的各种处理)案件必须有法可依,而任何裁决必须依据实体法做出,即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正确运用实体法做出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此外,还包括司法人员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及在法律表现出滞后性和不完善性而出现法律漏洞时正确的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努力实现裁决的公正。

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达不到这些要求时,就会出现司法不公。

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能够达到前两个要求,监督者也往往重视审查前两方面,但是,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及法律存在漏洞时最容易存在、也是较多存在司法不公的地方,也往往成为监督的盲点和弱点。

1.2不独立、不廉洁、不效率。

司法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必须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

如果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屈从权势,徇私情,其司法活动必然是不公正的。

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

只有坚定地保持司法的廉洁性,做到两袖清风,,才能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

司法的廉洁是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员不廉洁,不可能做出公正的裁决。

司法的效率性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尽量消除不必要的延误和烦琐。

法律原则优先适用案例(3篇)

法律原则优先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原则,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先适用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交付了货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由于A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B公司发现货物损坏后,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在交付过程中发生的损坏应由B公司自行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损坏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适用法律原则?四、法律原则分析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订立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自由原则。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A公司工作人员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疏忽,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公平原则。

3.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A公司工作人员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疏忽,违反了诚信原则。

五、法律原则优先适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A公司工作人员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疏忽,违反了诚信原则。

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作者:赵涵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摘要:在所有法律要素中,法律原则被视为法律的灵魂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能否直接适用依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与复杂多变的社会事实之间的矛盾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逐步显现,解决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增强司法裁判中法律规范的弹性,进而有效地处理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原则;司法裁判;限制一、法律原则的适用规则在司法审判中,除了疑难案件之外,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以法律规则为依据。

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结构上的逻辑性以及形式上的确定性。

而在将法律原则运用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出于对其抽象性的特征考虑,适用时往往依赖于司法者的解释和裁量,这样就在某种意义上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而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出于对法律的维护和对权利的限制,在适用法律原则时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则。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只有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即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实没有规定相关的规则或原则,或者是没有具体的规则适用但存在法律规定的原则的情形下适用。

这种“规则不足”或是“规则谬误”的情况下,法律原则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起到了补充和补救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成文法的不足。

2.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在一般的司法审判中,当然直接适用法律规则。

只有在个案中适用法律规则会产生与法律本来的目的相违背的结果或是违反法律精神作出极端不公正的裁判结果,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存在已有规则的前提下适用法律原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法律论证。

在追求个案正义的过程中,法官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适用法律原则必须具有比在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是重要的一门考试科目。

其中,掌握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关键的考点之一。

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1.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特点2.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特点法律原则是指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

它不具有具体性,但是具有普遍性和基础性。

它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强制力,但它影响着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律原则的主要特点包括:1.普遍性: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规范。

2.基础性: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

3.不可抗拒性:法律原则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强制力,但它影响着法律规范的适用。

4.相互关联性:法律原则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和补充。

5.稳定性:法律原则具有稳定性,不容易随着时间、地点、社会环境发生变化而改变。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 法律原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

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法律规范。

2.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法律原则是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具体的应用对象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具体的应用对象。

这意味着,法律原则的适用不是纯粹的理论论述,而是具有针对性的。

4.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时效性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时效性。

法律原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适用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

5.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

法律的制定是经过了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的,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立法意图。

结论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司法考试《法理学》中的重要考点。

掌握了这些条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提高我们的法理学水平,提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能力。

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引言法律原则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原则,它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往往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展开研究,探讨法律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问题,旨在深入分析法律原则的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支撑。

一、法律原则的内涵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规范,它是对法律的一种概括性表述,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

法律原则包括了许多方面的内容,如公平正义原则、法治原则、合理预期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等。

这些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统一的指导作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规范要求。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原则是抽象的概括性规范,其适用需要考虑到具体案例的特殊情况。

不同的法律原则之间可能存在互相制约和冲突的情况,这就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权衡和取舍。

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是一个需要权衡和解决的问题,需要在具体案例中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在当前的法律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效果不尽如人意。

不同法官和裁判员在具体案例中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不同的案例可能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

法律原则的适用与具体案例的联系存在一定的脱节,导致一些案例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存在一定的辨证困难。

法律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导致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效果不尽如人意。

以上种种问题表明,当前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和挑战性。

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需要兼顾到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又需要兼顾到具体案例的特殊性和公正合理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深入研究法律原则的适用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以期为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更为有效的规范和指导。

法律原则的适用经典案例(3篇)

法律原则的适用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理和规范,是法律精神的核心。

法律原则的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美国诉斯通案(United States v. Stone)为例,探讨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二、案情简介美国诉斯通案是一起涉及版权法、宪法第一修正案和正当程序原则的经典案例。

案件起因于斯通出版了一本名为《坏女孩日记》的书,书中涉及了多名公众人物的隐私。

美国联邦政府以侵犯版权为由,将斯通告上法庭。

斯通则认为,其行为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1. 版权法原则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首先对版权法原则进行了适用。

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独占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权利。

在本案中,斯通未经相关公众人物同意,擅自出版涉及其隐私的书籍,侵犯了他们的版权。

因此,法院认为斯通的出版行为构成了版权侵权。

2. 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然而,斯通认为其行为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不得限制言论、出版或集会的自由。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进行了适用。

法院认为,斯通的书籍内容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

虽然斯通在出版过程中未经相关公众人物同意,但其行为并未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自由。

法院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但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应充分权衡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3. 正当程序原则在本案中,斯通还提出了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斯通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法院对此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虽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上的瑕疵,但并未对斯通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因此,法院驳回了斯通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诉求。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摘要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于个案。

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其在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解决法律规则的冲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意义还体现在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等方面。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同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法却不同于法律规则。

在法律实务中,为保证法律原则被援引的合法性不被质疑,援引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方法。

此外,在发挥法律原则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只有在一定范围和界限内适用才能使法律原则的作用发挥得恰到好处,超过这个度只能适得其反。

关键词法律原则;必要性;条件;方法;限制;范围AbstractApplicable law rule processing of legal application case is the norm, legal principle only in very special circumstances are directly applicable to case. Relative legal rule, legal principle as a kind of legal norms,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as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its in overcoming the rule of law stiff disfigurement, and added the rule of law loophole, solve the conflict rules of law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ts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the judge which case, realize case etc.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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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一、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在法的构成要素中法律规则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其他构成要素,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主体的审判准则,在司法活动中法律规则扮演着绝对主要的角色。

但法律原则是各种法律规则的起源,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准则,也会发挥审判准则的作用。

(一)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在法官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必经程序。

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逻辑三段论得出结论的过程。

在适用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的过程中,法官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做出选择和判断,然后以此为前提推出结论。

而法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就是指导法官面对法律规定做出选择和判断。

这个指导是指法律原则对法官思想观念的影响。

对法官而言这种影响可能是主观追求的结果,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原则去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可能是由于法官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而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思想意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这种意识会自然而然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和选择。

这种指导性作用在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时并不明显,但当法律规则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甚至可能有不同理解时,法律原则便成为法官做出选择和判断的依据。

尤其是在立法有缺陷,无法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甚至连含义不明确的法律规则也没有的案件中,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官常常直接将法律原则作为大前提推出结论,这时法律原则的指导性作用就会非常明显。

(二)运用法律原则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各执己见,在法院内部有时也会产生不同见解,有些情况下甚至法官本人也难以定夺。

法律的适用争执可以分为三种:对适用的法律文本发生争议,即究竟是适用此部法律还是彼部法律;对适用的法律条款发生争议,即究竟是适用此条款还是彼条款;对同一法律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究竟是作此种理解还是彼种理解。

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法律的适用至关重要,因为即使在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场景中,由于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也会使案件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成为关键的一环。

在正常的案件审理活动中左右法官抉择的重要指导思想就是法律原则,因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灵魂。

面对导向不同的法律规则,只有紧紧抓住法律原则这条动脉才能做出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的判决。

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

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三)法律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的缺漏在法治社会中人们渴望自己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就意味着立法者要尽可能地为社会提供最大涵盖面的法律。

但是基于人类思维活动的局限,制定完善又完美的法律只能是一种梦想,法律中无法避免地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缺陷和漏洞,尤其是法律漏洞,由于其存在的普遍性给司法活动带来很多障碍。

什么叫法律漏洞?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所谓法律漏洞指依现行法规定之基本思想及内在目的,对于某一项问题可期待设规定,而又未设规定之谓。

”由于法律漏洞的存在导致法律与案件事实衔接不上,形成所谓的“疑难案件”。

如何填补法律的漏洞?一种方法是重新修改法律,但这需要经过冗长的程序,而且修正之后的结果也不能保证完美无缺;另一种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这是比较常见的方法,但是需要层层请示,而且由于这种批复有明确的指向对象,所以可重复适用的几率比较小。

与这两种方法相比,利用法律原则填补漏洞不失为一个更灵活、更适用的途径。

法律原则的词语表述具有高度概括性,给法官留下相当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有人甚至认为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认法官在必要情况下具有造法的能力。

但是适用法律原则要具备如下几项条件:第一,适用法律原则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在现有的法律文本中找不到合适的法律规则,或者虽然有法律规则,如果适用该规则会产生不利于社会公正的结果。

第二,司法主体具备公正司法的道德水准。

运用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实际上是司法主体在行使最大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要以公正品德作为保障。

第三,在判决中对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应做出法理分析。

法律原则用词抽象,面对相同的原则不同的主体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所以在适用法律原则时,需要法官对法律原则与案件事实及审判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果关系加以阐述,才能令人信服。

二、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适用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般认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则;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情况下,可以用法律原则、政策裁判案件。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审判是如此裁决案件的吗?来看以下几个案例:1、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国的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受理案件并做出裁判?案例1(贞操权案例):2001年7月,浙江省丽水市的吴某在女同事王某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王某当夜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同年10月,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强奸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二审维持原判。

在对被告吴某的判决生效后不久,王某以吴某的犯罪行为致使其身心遭到严重侵害为由,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2万元。

2002年4月12日,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事后,组成该案合议庭的审判长明确表示,中国现行法律条文中对于贞操权虽然没有做出具体界定,但是可以从民法保护的身体权中推定出来。

被告强奸原告的行为,显然非法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使作为未婚女子的原告身心遭受严重创伤。

而且同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显然比不构成犯罪的,要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更为严重,因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比被一般违法行为侵害的人更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贞操权显然是中国的法律所没有明确规定的一项权利,对于由它引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仅坦然接受,而且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赔偿请求。

不管审判这个案件的法官如何解释,其裁决的根据显然不是源自于法律的规定,而是法律的原则。

对此,正如在围绕贞操权案件展开的法律探讨中,已经为某一参加探讨的法院刑庭副庭长认识到并总结的那样:《民法通则》总则中有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一个是公平原则,另一个就是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原则。

在审判某些新类型民事案件时,在缺少相应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法官可以灵活运用上述两个基本原则,在新的案件中确认和依法保护一些派生的民事关系。

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法院对于法律所未规定的一些权利,根据法律原则予以受理、并进行司法救济是合理的,那么,对于法律条文所同样没有规定的其他一些权利,如亲吻权、生育权等,不予受理或提供司法保护,似乎就有不合理之嫌。

下面的这个案例所涉及的亲吻权,就是如此。

案例2(亲吻权案例):2001年6月,原告陶某被被告吴某驾车撞伤,两颗门牙折断。

陶某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吴某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请求该法院判令吴某赔偿其损失3.9万元。

广汉市法院最终做出如下判决:对于原告不能亲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理由是中国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均无关于亲吻权的规定,故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

原告嘴唇裂伤,不能亲吻或亲吻变成一种痛苦的心理体验,属于情感上的利益损失,当属精神性人格利益。

但利益并非都能得到司法救济。

然而,被告撞伤原告致其门牙折断、口唇裂伤,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给原告造成肉体和精神痛苦,应给付5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这里,法官们显然陷入了一种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之中,即对于所有于法无据的民事案件,是否都能够根据法律原则予以受理,并做出裁判?如果不是,为何可对一些案件根据法律原则裁判,而对另一些案件不根据法律原则裁判,区别的标准是什么?当然,一种最好的解释可能是,是否依据法律原则裁判不应该绝对化,应该由受理案件的各法院灵活掌握,然而这种解释并没有解决矛盾,而是转移了矛盾,把矛盾推向了那些受理具体案件的法院身上。

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提高,类似的没有法律规定的大量诉讼请求会层出不穷地涌向越来越多的法院,受到这些诉讼请求困扰的法院,还是不得不一次次无从回避地做出抉择,而且,在抉择的过程中,还是无法排除会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对于两个事实、性质、情节都大致相同的侵权案件。

两个不同的法院也都接到了来自于原告方面的几乎完全一样的诉讼请求,但是案件裁决的理由却是大相径庭,裁决结果也是迥然相异的。

2、在法律具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裁判?案例3(泸州“遗赠纠纷”案):黄永彬和蒋伦芳是四川省泸州市天伦集团公司404分厂的职工,两人于1963年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

1994年,黄永彬与另外一名女子张学英产生感情,在外面租了房子,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生育有一子。

2001年4月,黄永彬在患肝癌晚期的情况下立下了经过公证的遗嘱,将自己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以及与蒋伦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张学英。

黄永彬去世后,在其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

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证无效,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黄某的财产遗赠行为无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请。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尽管《继承法》有明确条文,遗嘱也是真实的,但黄永彬把遗产给“第三者”,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因此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10月28日,张不服该判决,以“应该适用《继承法》而非《民法通则》”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12月28日,泸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第三者”的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是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原则。

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对该份遗嘱不予采信。

尽管这一裁判确实可以被看成是一个顺应民情民意的结果,但是,这一裁判的结果不一定是合法的,它为了追求实质正义而牺牲了形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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