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司法行为(2)司法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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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概论一、知识点司法制度1、司法权(狭义),指法院的审判权。

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广义)。

P42、司法权具有执行权、裁判权和救济权,以及监督权。

司法权是一种救济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P63、司法权的启动上,应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

P84、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

P105、原始社会的纠纷解决往往是依靠共同体的权威,例如,部落的首领、大家族的家长、旅长及原始宗教的领袖(包括巫师、祭司)等社会力量。

在这阶段,国家尚未产生,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和司法权。

同时,被害人通过自己的实力(包括家庭和家庭的力量)进行报复或恢复权利。

即所谓(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作为通行的原则和习惯,为社会所普通承认和实行。

一些法人类学者将原始社会存在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或力量称之为“法院”或法院的雏形。

P146、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的特点中有司法中盛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中世纪的一些欧洲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P157、西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法律家职业集团的成熟;民主制度的建立。

P168、西方国家的法律职业化形成于古罗马时期,但实际成长于中世纪晚期,12世纪欧洲罗马法复兴运动促进了近现代法律职业与法学的诞生。

P169、现代司法制度中形成了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成文法典和判例法体系)P1710、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以形式合理怀和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

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不断趋向合理和文明。

P1711、1906年清政府开始进行“变法修律”依照西方司法制度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

P1812、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诉讼模式。

其特点是(1)司法的简便和常识化。

(2)可以口头起诉,通过简便的方式,就近办案。

(3)司法的民主化,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过程。

(4)法院审理的高度职权主义,法院直接对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调查,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制度论文选题

司法制度论文选题

司法制度论文选题篇一:司法制度论文-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来源:京都名师论文中心题目: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司法制度论文: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发布时间:20XX年10月21日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传统公司法具有挑战性。

这是一人公司的性质产生的。

一方面表现为对公司法人性的冲击。

赋予公司法人性,即使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性,从而几乎成为与自然人一样的独立实体,传统公司法强调公司的法人性或独立人格性要以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上、运营上完全分离,且以复数股东间的相互监督保障。

但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首先不存在股东问的相互监督,其次易发生混同公私财产。

明显对传统公司法的标准具有对抗性。

另一方面表现在对公司社团性的挑战。

公司独立人格的确认实际上是对团体人格的确认,为的是将众多股东的意志能简便地转换为公司的意志表现出来。

然而,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其股东常常只需直截了当的表达并执行自我意思。

同时,传统公司法要求公司任何契约均须由至少两当事人签署,一人公司的“一人股东”明显难以完成这两种社团性的复数行为,从而使得传统公司制度的社团性根基大动摇了。

一、不易保护债权人利益。

一人公司最大的弊端在于缺乏复数股东之间的制约机制从而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而对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构成最大威胁。

这一弊端产生于一人公司的本质特点一一股东只有一名,且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故而尤其是自然人一人公司,很大部分的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初衷即是成立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个人企业(我们暂且称为相对善意投资者),所以在公司内部中,往往其一人身兼数职,难免有意或无意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认为公司财产亦即个人财产,而挪为私用,或以公司名义为个人提供担保或借贷等。

相比而言,还有一部分的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实际目的即规避法律,从事非法交易。

无论上述所说的“相对善意”还是“恶意”情形,基于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来源:京都名师论文中心题目: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无法直接向公司背后的股东主张权利。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篇一:唐朝司法制度点评唐朝司法制度点评一、司法机构设置比较完备。

唐代司法机构分为中央一级司法机构和地方两级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央监察机关。

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相辅相成,统一于最高国家司法事务。

其中,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

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利于准确、公正的处理案件。

大理寺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刑部对大理寺审理的流、徒刑案件有复核权,御史台对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有监察权。

这一制度表明,唐代中央司法机构审理案件,非常慎重、严谨,上对皇帝负责,下对当事人,对具体案件,对法律负责,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了随意性。

三机关互相配合,发挥全部力量,有利于对于大案、疑难案件的解决。

唐朝设立了会审制度,尽管该制度当时还不成熟,但在处理大要案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会审制分为两种,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副官及其下属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

唐代地方司法机构,主要分为州、县两级。

州的行政长官兼任州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州的司法事务;县的行政长官县令兼任县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县的司法事务;县以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本地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有一定的审判权,不服者可上诉至县重审。

地方司法机构的多级审理,管辖权明确,有利于对案件的分工负责。

唐代司法制度的弊端:1、没有独立的案件侦查机构和控诉机构,相应的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

审判机构即行使侦查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导至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被告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一) (1)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一) (1)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一)(总分:5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2,分数:12.00)1.下列关于司法改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不断改革、适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途径B.司法改革要学习西方先进思想,不能局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是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谋划司法发展完善的根本依据和要求C.司法改革要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D.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主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分数:1.00)A.B. √C.D.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自我完善和自主创新的能力,注重借鉴历史上一切对我国有益的司法文明成果,吸收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成功经验,积极利用不同法系国家、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司法制度中的诸多长处,是秉持开放精神、博采他人之长的司法制度。

不断改革、适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途径。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改革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这是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谋划司法发展完善的根本依据和要求。

故B项说法错误。

司法改革要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

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主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公开制度、司法考试制度,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党外人士行使民主监督司法职能的工作渠道和机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等方面积极推进。

因此,A、C、D说法正确,本题是选非题,故答案是B。

2.S市T律师事务所W律师曾经担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08年3月退休,2009年4月取得律师资格,2010年4月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9.3 公正司法 课件 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

9.3  公正司法 课件  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

【相关链接】
罪刑法定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 一,其基本含义是“法无 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 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 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 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 类、幅度均应当由法律加 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 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 得定罪处罚。
疑罪从无
这是刑事诉讼法中确 立的旨在实现司法公平和 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指 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依 据确定、充分的证据。对 于缺乏充分证据的案件, 司法机关应当不起诉或判 处被告人无罪。
③保障法官个人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外界干涉
④坚持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的公正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课堂练习
4、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基础性改革,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目前全国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实行
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强化错案责任
追究,此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是( )
知识回顾
1、严格执法的含义和主体 2、严格执法的意义 3、如何推进严格执法
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
第九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第三框:公正司法
第一目:公正司法的内涵 第二目:推进公正在司法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通过学习,认同公正司法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科学精神:理解公正司法的内涵、意义、要求,明白公正司法需要建立 长效机制,需要一以贯之。 法治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通过相关资料和所学,对司法机 关持久性公正司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公共参与:以主人翁的姿态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为法治中国建设 贡献力量。
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 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
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是 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部分 地区,不同法院的审判权是不同的,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功能 1.惩罚功能。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功能。

2.调整功能。

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实现的。

3.保障功能。

司法制度对社会关系的保护作用。

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发挥出来。

4.服务功能。

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活动对象具有的服从、服务作用。

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努力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应当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

5,教育功能。

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

这是社会主义司法不同于资本主义司法的显著特点。

司法制度的概念: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司法制度的范围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本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司法效率:司法资源的投入与办结案件及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提高司法效率,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履行职责时,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一)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一)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等四个专题。

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四种人个性鲜明、特征明显,考生可以采取“通观大略”的学习方法,把握住各个群体的基本特征,如对于法官,大家可以把握住其基本定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然后针对题目中的具体选项做出整体上的判断,这样,即使你在细节上的掌握不是特别充分,也极有可能得分。

专题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本专题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论概述部分,主要讨论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司法的功能、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

涉及知识点较多,既有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有侧重理解的内容。

掌握本章内容对理解其他四个专题的内容颇为关键。

考点一、司法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

3、1787年分权学说被载入美国宪法,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使得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4、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5、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仿大陆法系德日制度,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6、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7、我国司法的特征(1)独立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

(3)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我国司法工作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一、审判制度的性质和含义1、审判制度的含义: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

国家解决社会冲突是审判制度产生的原因。

2、审判制度的性质:(1)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家制度。

(2)具有法律制度的特质。

审判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一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一国区别于他国的法文化传统。

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1.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1)独立审判原则。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两层含义:一是对公民的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二是需按法定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3)平等审判原则。

两层含义:一是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依法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二是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4)民主审判原则。

三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组成人员都是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同级人大产生,体现了民主性。

二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是审判监督体现高度的民主性,群众可以提建议,还可以针对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2.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1)两审终审制。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一律公开进行。

(3)合议制度。

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

(4)回避制度。

指司法人员等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5)陪审员制度。

实行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

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条件: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求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以上。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之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6)审判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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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司法行为(2)司法制度(1) -
行政司法行为的存在、发展和功能之充分发挥,更是深深置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导致社会冲突或纠纷的增多及解决难度的增大(因涉及利益关系及专业性增强),从而要求多渠道、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以摆脱传统的三权分立体制下主要靠法院审判这种纯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模式之局限,努力探寻和拓展审判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途径,并使其向着民主性、公正性、专业性、效率性等方面发展。

行政司法行为就是适应了市场经济需要多渠道、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要求,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发展趋势的必然产物,且有利于加强经济执法以及司法。

行政司法这种特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政府对经济间接干预的重要手段。

其中,以英国和美国的行政裁判制度尤为典型,一般所通行的是行政复议行为和行政裁决行为(有些国家也存在着相似于行政调解的组织和机能),所裁处的对象既包括行政争议又包括民事纠纷,且更注意采用司法程序和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我国的行政司法,其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乃是与改革开放同步,即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特别是行政法制,更具体而言是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一项成果和产物,是在发展商品、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并使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强化其自律机制使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必然结果。

我国的行政司法行为包括行政复议行
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仲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行前)。

行政复议行为主要解决那些对行政机关的相关处理和决定不服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其范围基本上与行政诉讼的范围一致并略宽,以便于行政复议同行政诉讼相衔接。

行政复议是我国相对最为规范的行政司法形式,其法律依据也更较充实。

行政裁决行为主要解决与合同无关的若干民事纠纷,行政裁决行为总的来说可分为确权行为(以解决权属争议和权限争议)以及归责行为(以裁处损害赔偿纠纷和侵权纠纷)这两大系列,其中包括关于专利、商标的专门行政裁判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所解决的民事纠纷其范围就更宽,既包括合同纠纷又包括非合同的民事纠纷乃至民间纠纷,既包括损害赔偿或补偿纠纷又包括侵权赔偿纠纷,还包括经济纠纷、劳动争议、权属和权限纠纷等。

行政仲裁行为主要解决相关的合同纠纷(特别是经济合同纠纷),也解决一些其他的民事、经济和劳动纠纷。

在这四种具体的行政司法行为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都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们通过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来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使其接受司法审查的。

行政调解则是行政机关居间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进行调停,而不是行使行政权力,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除了仲裁中的调解之外),是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而调解不成或不服调解的还可进行裁决或可申请仲裁,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仲裁乃是行政机关的特定机构以第三人的身份对特定的纠纷或争议居中作出公断或裁决,它采用合议制,按照特有的仲裁程序,并由特定的机构进行,因此其司法性较其他行政司法行为更为明显,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也强于一般行政裁决之效力,
不服行政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由于行政仲裁背离了仲裁制度所固有的民间性本质特征,典型地体现了我国以往实行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和痕迹,随着《仲裁法》的颁行,已导致行政仲裁向民间仲裁的改革和转轨。

从行政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以上述及的这些行政司法行为均可称为“显形行政司法”,即以特定的行政司法形式(复议、裁决、调解等)裁决明显存在的法律争议或纠纷;除此而外,还有所谓“隐形行政司法”,即平常所说的行政行为司法化,它是指行政机关虽不是处理明显存在的法律争议,但行政机关作出关系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救济等),也需要“司法化”,即不同程度地采用司法程序以提高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并保证其公正性、合法性,因为它们很容易引发潜在的法律争议。

从广义上说,行政司法就是运用准司法程序规范行政的各种规则、制度的总和。

从这种意义上看,行政司法行为及其作用的发挥有着更加广阔的天地,它涉及到我们整个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程式化问题。

关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化,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作了有益的探
索和尝试,该法不仅在一般程序中规定了立案、调查、检查、审查、陈述与申辩、决定、送达等必经环节,而且还正式规定了听证程序。

听证会要告知受处罚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申辩和质证权利,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利于调查取证和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便于贯彻程序公正原则。

这些都体现了我国行政行为规范化、程式化、法制化的正确方向和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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