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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瞒报追责规定

火灾事故瞒报追责规定为了规范火灾事故瞒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火灾事故瞒报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并且对于瞒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追责处罚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火灾事故瞒报追责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单位瞒报、谎报警情、瞒报、谎报疫情、灾害、事故,后果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单位瞒报灾害、事故的行为的违法处罚,对于瞒报行为后果严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履行火灾报警或者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火灾信息的义务。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不按规定报警或者提供虚假火灾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处罚。
二、追责制度建立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都非常重视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建立了火灾事故瞒报追责制度。
一方面,对于发现瞒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瞒报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刑事追责。
这样的追责制度,可以有效地遏制瞒报火灾事故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追责措施针对火灾事故瞒报行为,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追责措施。
首先,对于瞒报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其次,对于瞒报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刑事追责,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措施。
另外,相关部门还将注重对瞒报行为进行舆论曝光,增加公众监督力度,促使各方积极履行火灾信息报告的义务。
四、加强宣传教育为了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瞒报行为,相关部门还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
公司安全事故瞒报制度范本

公司安全事故瞒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安全事故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事故,防止和遏制安全事故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的报告范围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科研、试验等活动中,因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环境污染及其他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四条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报告安全事故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部门和人员;(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经济损失;(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发现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用电话或者其他快捷方式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二)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三)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四)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
第六条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当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二)公司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教训进行总结,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三)公司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七条安全事故瞒报的法律责任(一)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安全事故;(二)对于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安全事故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对于涉嫌犯罪的安全事故瞒报行为,公司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定

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瞒报行为,防范和减少事故瞒报对企业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各单位和部门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瞒报,是指在发生危害生产安全的事故或其他事件后,隐瞒、故意误报或延迟报告,致使有关部门未能及时获悉、处理事故,从而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影响较大的事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有关部门,是指公司内设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报告义务和纪律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事故瞒报行为的预防和处理。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事故瞒报管理制度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事故瞒报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引导员工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事故瞒报案件的查处程序,对发现的事故瞒报行为及时严肃处理,确保惩罚与奖励并重。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瞒报匿名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主动向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瞒报违规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瞒报数据记录系统,对瞒报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章报告义务第十一条企业全体员工都有义务在发现危害生产安全的事故或其他事件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故意误报或延迟报告。
第十二条员工发现事故瞒报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不得包庇、纵容或趋之若鹜。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各单位和部门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情况及事故处理情况,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达。
第四章纪律要求第十四条对于发生事故瞒报行为的员工,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记过、降级等处分。
瞒报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一、引言安全事故是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了严肃查处瞒报安全事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瞒报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本文将从瞒报安全事故的定义、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问责方式以及实施保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瞒报安全事故的定义瞒报安全事故,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个人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故的真实情况,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报告不完整、不准确,导致事故调查、处理和救援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
三、瞒报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1. 调查与认定(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嫌瞒报事故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2. 问责主体(1)对瞒报事故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瞒报事故的有关部门,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 问责方式(1)通报批评: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2)罚款: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3)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瞒报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吊销。
(4)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瞒报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的实施保障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2. 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时限、程序和要求。
确保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强化事故调查,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
对涉嫌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调查,严肃处理。
4.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瞒报事故行为。
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5.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问责制度落到实处。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共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有效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提高干部职工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中,对有失职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体:(一)一次轻伤2人以下、重伤1人或职业中毒2人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及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公司备案;(二)一次轻伤3人(含)以上、重伤2人(含)以上或职业中毒3人(含)以上事故及一、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组成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三)对一次发生死亡1-2人或重伤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追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发生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四)对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事故(即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由自治州、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发生的事故由自治州、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凡涉及到所属各单位公司级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未触犯刑律的,由公司履行追究职责。
第四条事故等级划分遵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轻伤、重伤、中毒、死亡责任事故及非伤亡责任事故追究标准:注:以上责任事故,集团将视情节依据《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降级是指薪酬降级。
撤职处分原则上指职务级别下调一级,具体撤销几级职务按照事故性质和责任由集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矿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根据省、市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情形认定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报告原则1、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整,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2、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逐级上报、分级负责的原则,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三、报告范围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性的伤亡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包括: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四、受理部门公司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全天受理事故信息报告。
五、报告时限及相关要求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负责,立即报告公司调度中心和值班领导;调度中心和值班领导负责,根据事故等级,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
(1)发生一般事故时,30分钟内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集团公司调度处,及时报告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集团公司调度处,1小时内以电话快报方式报告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集团公司调度处及上级部门。
六、责任追究1、公司是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除接受上级部门责任追究外,依照集团公司《任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及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公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6 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9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国家总局第1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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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建住文〔2011〕118号
关于转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
查处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严厉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现将北京市丰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丰安办发〔2011〕
41号)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安全事故办法转发通知
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8月18日印
附件
丰安办发〔2011〕41号
北京市丰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各街乡镇安委会、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严历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
事故的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相关精神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11〕4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全面学习,深入领会《办法》精神及内涵,并将《办法》精神传达贯彻至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同时,要严格按照《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工作力度,对于查实的瞒报谎报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汇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桂腾飞;联系电话:83656695)
主题词:经济管理安全事故办法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7月14日印发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上帝说:你要什么便取什么,但是要付出相当的代价。
2、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量源泉之一,也是成功的利器之一。
没有它,天才会在
矛盾无定的迷径中徒劳无功。
3、当你无法从一楼蹦到三楼时,不要忘记走楼梯。
要记住伟大的成功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
必须学会分解你的目标,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