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
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
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
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
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
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
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
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
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
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对自由内涵的阐释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学派背景,与阐释者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说自由是人类的目标,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自由,这一普遍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
因此,黑格尔又写了《法哲学原理》一书,来阐述他对于法律和权力的理解。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因为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达,是人的意志的具体化。
所以,自由问题是该书论述的核心。
就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而言,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近代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解相同,但就他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思想的一个运用而言,又是十分独特的。
法的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也是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在不同的阶段上,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经历了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由肤浅到深刻的过程。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
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
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
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
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
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
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创办了第一学园得。
正义理论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正义就是制作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她天性的职务。
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的时候,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
道德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
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准法律上的这种不平等权力分配强强是道德正义的体现法律是一种秩序。
法律争议是社会各阶层各守其位、各谋其政,不非分越位。
正义是国家的原则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法律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理想的国家制度理想的国家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需要国家阶级的构成:护国者、辅助者、生意人在统治者内部实行“共产、共妻、共子”的制度,各不同等级之间的人不能通婚对统治者进行终身培养教育,从儿童时期抓起“第二等好的国家”第二等号的国家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应建立民主制和君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体,实际上就是寡头制政体,是贵族制政体主张限制私有财产,实行法律的统治哲学王统治与政体理论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正常政体,是指依据法律进行通知的政体;变态政体,是指不依据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法律和法制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它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我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柏拉图已经初步具有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柏拉图特别重视立法形式和技术,应注重法律条文的高质量而不是法律条文的长短柏拉图特别强调法律的遵守;“服从法律,这也是服从诸神”对无神论者或者不敬神者法律应当规定更残酷的刑罚特别强调法的执行,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法律应是主任,统治者则是法律的奴仆;树立法律权威,统治者也要服从法律。
探究柏拉图对话录中的自由意志与命运的冲突

探究柏拉图对话录中的自由意志与命运的冲突
一、导言
柏拉图的对话录是古希腊哲学思想的重要作品之一,其中探讨了许多哲学问题,其中自由意志与命运的冲突是一个常被讨论的话题。
本文将提出柏拉图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分析其中的一些观点。
二、自由意志与命运的概念
在古代哲学中,自由意志通常指的是人类自身决定其行为的能力,而命运则是
一种不可避免的宿命。
柏拉图在其对话录中也对这两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三、柏拉图对自由意志的看法
柏拉图认为,人类虽然具有一定的自由意志,但这种自由意志受到他所称之为“理念”的支配。
他认为,人们应当通过追求真理和智慧来实现自己的目标,而非随
波逐流,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四、柏拉图对命运的看法
相比于自由意志,柏拉图更加强调命运的力量。
他认为,宇宙之间存在一种“必然”,一切都是按照某种规律发展的。
人类无法摆脱这种必然的力量,只能顺从
其中,并尽力做到最好。
五、自由意志与命运的冲突
柏拉图认为,自由意志与命运之间并非完全矛盾。
人们可以通过理性和智慧来
克服命运的限制,实现真正的自由。
但同时,人类也必须接受宇宙规律的存在,不能过分追求自由而忽略了命运的存在。
六、结语
综上所述,柏拉图在对话录中对自由意志与命运的讨论体现了他深刻的思想,
无论是自由还是命运,都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人们应当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要接受并尊重命运的存在,从而实现内心的和谐。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这位古希腊的哲学巨匠,其思想犹如璀璨星辰,在哲学的浩瀚星空中闪耀着独特的光芒。
他的法律思想,更是为后世的法学和政治学研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柏拉图出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家庭,生活在古希腊的城邦时代。
当时的雅典,民主政治繁荣发展,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这样的社会背景深刻地影响了柏拉图的思想,使其对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工具。
在他看来,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每个人都应该追求的目标。
而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规范,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维护正义,确保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不应该因为个人的意志或情况而随意改变。
只有这样,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由智慧的统治者制定。
他认为,普通民众往往受到欲望和情感的支配,缺乏理性和智慧,无法制定出真正符合正义的法律。
因此,需要有哲学家式的统治者,凭借其卓越的智慧和高尚的品德,来制定出公正合理的法律。
这种统治者不仅要了解人性和社会的本质,还要能够洞察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制定出能够引导人们走向美好生活的法律。
同时,柏拉图强调法律的教育功能。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是一种教育手段。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人们能够逐渐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
法律的教育作用在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然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并非完美无缺。
他过于强调统治者的智慧和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众的参与和权利。
这种观点在现代社会看来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现代法治强调的是民主参与和权力制衡。
柏拉图还认为,理想的城邦应该是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不同等级的人有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而法律则是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重要手段。
这种等级观念在现代社会中可能会引发争议,因为现代社会更强调平等和自由。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一种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消极自由,一种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的积极自由。
法律,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一、哈耶克的《法律、立法和自由》中自由和法律的关系他提出的法律是规则的语言化表述的理论是其自发性理论的扩展,是一种从经济自发性到法律自发性的转移。
他的这一跨越是通过论述自由——自发性——法律三者关系来实现的。
在这三者中,“自发性”是理论根基,“法律”是论题,“自由”是探讨的主旨。
哈耶克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做为视角,重新划分了法律流派,即法律建构主义和法律进化主义,其界限在于是否承认法律的自发性,凡是承认的,就是进化主义,否则是建构主义。
他坚持法律的进化理论,提出法律不能作为理性主义的滥用,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来达到不合理的社会目标。
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对已有规则的语言化表述,而不是超越这些已有的规则。
而规则是指自发性的秩序的规则,不是人为的规则,只要实现了自发性那么法律就得到了其应得之意,那么自由也在情理之中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证问题便成为实现法律自发性的问题,只要是保证了法律的自发性就是保证了个人自由本身。
哈耶克对于法律两种流派的划分的价值在于他认识到了在法律的发展中出现的人们对于理性的一种不加分析地信任,而导致了忽视理性可能在立法中给人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因为失去制约的理性,就会产生任意的不合适当前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
但哈耶克也以消极理性作为理性缺点的克服,导致对理性的否定,在立法中就表现为片面承认自发性,排斥理性立法的作用。
虽然哈耶克提倡的是法制下的自由,看到了个人自由与遵循法则的一致性,但他仅仅把法制限于对已有规则的明述,这样导致了他把法律的作用能缩小到了最小的范围,企图以消极的法律管理来实现个人最大化的自由,否认法律在社会所可能承担积极的功能。
二、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法义》是希腊哲学大师柏拉图的重要著作之一,也是他对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深刻思考和阐述。
在这部著作中,柏拉图深入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规范价值,反思了法律与公正、自然法和道德之间的联系,提出了一些独特的法哲学思想。
1. 法律的本质和功能在《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制定社会规则,使人们在社会中有序、和谐地生活。
在柏拉图看来,没有法律的社会将会面临混乱和无序。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贫富、地位高低,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正。
2. 法律与公正的关系在《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正义和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没有法律,公正就无从谈起。
柏拉图还指出,尽管法律可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但法律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它的制定和实施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为了实现真正的公正,还需要对法律本身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修改,寻求最佳的法律规则和标准。
柏拉图在《法义》中还探讨了自然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规律,是与生俱来的本能和理性,而法律则是人类社会为了维护秩序和公正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
在柏拉图看来,自然法是更为基础的法律,它应该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指导。
然而,柏拉图也认为,自然法并不是完全正确和适用于所有情况的。
他认为,自然法需要依据人类的特殊情况和需要来选择和制定合适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应该是符合自然法精神的。
在柏拉图的哲学中,道德是人类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人类本质的表现。
在《法义》中,柏拉图探讨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他认为,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和法律体系。
柏拉图强调,道德是更为基础的准则,它超越了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规范,是人类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法义》是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创作的一部哲学论文,主要探讨了政治哲学、法律哲学等问题。
其中,法哲学思想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法哲学的基本内容、法的本质、法的目的、法的评判标准等方面探讨柏拉图在《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一、法哲学的基本内容《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是城邦制度的基石,其地位高于民主、寡头制或单独的统治者。
法律的实质是呈现道德的体现,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制约与职能工具。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法律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他认为,执掌法律权力的人必须具备某些特质,比如,必须具备执政的能力、道德品质、知识和智慧等品质,否则其执政效果将会遭受到破坏。
此外,城邦治理机制也需要遵循某些基本原则,比如,法律的建立需要有一个公正的过程,同时法律的执行也需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法的本质在《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个制度,更是一种价值观念。
法律无关人们的个人利益,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公益。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不仅是带有规范性质的制度,同时也是承载道德准则的规范。
柏拉图同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宣扬一种道德新秩序。
新秩序所以能够建立,是因为法律所规范的行为不仅仅是以道德准则为依据,同时也是依照追求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来规范。
因此,法律的本质是道德与公平的合一。
三、法的目的根据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类的自由。
由于人类天性中蕴含了许多的利益冲突和不和谐的元素,因此,法律就有了更加重要的存在价值。
限制人类的欲望与行为,规范人类的社会关系,使人类不断向前发展。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存在首先是基于对人类自由的保护。
人类为了获得真正的自由,就需要服从某种特定的自主规则,只有这样,人类才能掌控自己的欲望和行为。
其次,法律也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秩序,这个秩序是建立在人类的自由与尊严的基础之上的。
因此,法律的目的既包含了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也包含了公共利益的维护。
解读柏拉图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

解读柏拉图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西方法律思想起源于何时,并无定论,但是,西方法律理论以柏拉图的著作为起点,则是没有太多争议的事。
在柏拉图的著作中,学科的划分并不存在,也就是说,他的著作本身并不是某门学科的专门论著,其哲学思想、伦理思想、政治思想、教育思想和法律思想溶为一体,这是阅读柏拉图的困难之一。
再者,就文体的华丽而言,柏拉图在哲学史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我们常常分不清他通过哪个人物和哪种方式在表达他的看法,哪是在嬉戏玩笑和哪是在一本正经,这是阅读柏拉图的又一困难.他批评说“比喻是油滑的”,而他自己却又从一个比喻滑进另外一个比喻;他说,“除了靠举例,阐述任何重大的思想都是困难的”,因为在梦中时,我们知道一切,而醒来时,我们又一无所知了。
因为这个缘故,要解释清楚柏拉图的理论并非容易,这里,就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我们来看看柏拉图的法律图画。
一、古各斯的宝石戒指吕底亚人古各斯的祖先原本是一个牧养人。
一天暴风雨和地震后,地壳裂开一道深渊。
他在深渊里见到一匹空心的铜马,马身上有小窗户。
马身体里有一具尸体,尸体手指上有一只金戒指。
他取下金戒指出深渊。
他戴着金戒指去开会,当戒指上的宝石转向自己时,别人看不见他,认为他已经走了,当宝石翻转过去时,他又出现了,别人又看得见他。
反复几次之后,他知道自己有了隐身的本领。
利用这个本领,他当上了国王的使臣,后勾引王后,同谋杀掉国王夺取王位。
假定有二枚这样的戒指,让正义之人和不正义之人各戴一枚,那么结果将会如何?从这个比喻出发,柏拉图分析了什么是正义。
在提出他自己的观点之前,柏拉图介绍和批驳了三种不同的正义观。
第一种正义观是将正义定义为“欠债还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的适如其份的报答,或者说,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 第二种正义理论讲,“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
” 强者便是有权的政府,国家的统治者用强权将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制定为法律,让人民去遵守。
遵守政府法律的百姓就是正义的,不遵守政府法律的百姓就有违法之罪,有不正义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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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引言
正义、平等、自由、法治这些价值观念现在几乎都被视为当代文明的一个标准,而且我们也希望生活在这样的世界里。
要实现这样的一个社会的构想,需要有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
但是在我们这样做时,我们好好的研究我们对于“法”的理解、对于法律应该追求的价值,这样是有莫大的作用的。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问题绝对是法律应该关心的一个中心问题。
许多人认为,法律与自由之间是矛盾的,如果崇尚法治,那么将有可能损害到自由。
不过也有人认为,法律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绝大部分自由而存在的,离开了法律,自由也得不到真正的实现。
那么法律与自由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关系呢?罗素曾说过:“西方两千多年的哲学只是为柏拉图作注脚。
”柏拉图在西方思想史和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无人能及的。
在他的著作中对于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是有相当的论述的,研究他的思想对于我们理解这样的一个问题鄙视大有裨益的。
法律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他的《法律篇》中,他这篇文章主要是从理论上讨论各种法学问题,也就是说是从法理学的高度来论述他对于法律的看法的。
《法律篇》的思想主要来源于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失败的结局、战后雅典政局动乱和苏格拉底的被处死、三次西西里之行的失败及希腊城邦的危机、城邦林立和城邦政治制度的多样性、柏拉图前辈重视政体和法律研究的传统等。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
随着小家族结合成为一个大的共同体后,需要互相协调,制定出体现共同要求的法律来。
于是各个小家族便推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制定法律的工作,这些人被称作立法者。
柏拉图则认为,“我们的法律必须把一切不断地仅仅引向一个目的”,“这唯一的目的就是把称为美德(善)的东西叫作正义。
”换言之立法的目的就是实现美德或以善为目标,达到正义,这是贯穿整个《法律篇》的基本精神。
那么,何为美德,柏拉图认为是节制或自制,因为节制是理智与欲望的和谐,是社会和平与和谐的基础,斯巴达那样的崇尚武力和勇敢、缺乏节制和以战争为主的国家,是不会有和平和和谐的。
因此,法治的前提条件是人人自觉守法。
自觉守法就是自制,自制就是美德,是
教育的结果,而不是强制或暴力。
法律的首要作用是通过教育来培养具有节制美德和自觉守法的合格公民。
至于法律的本质和地位。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绝不是只代表强者的利益,而是一种理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统治者只是法律的奴仆。
自由观
在柏拉图那里,自由概念的原始含义是“随心所欲”。
“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概念是柏拉图分析自由问题的起点。
在古希腊城邦里的人们享有最广泛的选择权,就“如同到一个市场上去选购自己喜欢的东西一样”。
随心所欲”的自由概念表现为自由选择,即在没有外界的约束和压力的情况下选择自己心中所欲求的一切事物、行为,其中包括自主的意愿、自主的判断和自主的选择。
这就必然意味着不同的人将做出不同的选择,各色各样的人有各色各样的选择,其间的差异性来自于个体间不同的欲求。
人的生存被他们的爱好和欲望所驱使,根据不同的观念和心理结构,选择的结果也不同。
这种“欲望——选择”模式还不是柏拉图所说的自由,我们要规范“欲望”本身的内涵以及欲求和选择之间的关系。
关于欲望,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有两种欲望种是为身体谋求食物的欲望,另一种是为我们的这个神圣部分谋求智慧的欲望”。
柏拉图曾把欲望分为“必要的”欲望和“不必要”欲望。
前者是指那些不可避免的、其满足对我们是有益的、满足我们本性所需要的欲望。
后者是指那些超过了必要欲望的需求的、可以抛弃的、对身体有害的或者对心灵达到智慧及节制有妨碍的欲望。
只有抛弃不必要的欲望才能保持灵魂稳定、有序的运动。
因此,柏拉图的“随心所欲”,是对欲望有深层次规定的自由。
“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中的“想做什么”是有范围的,这个范围必然要符合灵魂的原则真正的自由是以灵魂的有序为前提的,理性的灵魂作为欲求和选择的主体,这样一种充满主动性的生存状态才是自由的。
这种主动性表现为在值得选择且可选择的范围内,人们依据自己任意的意愿行事。
这里意愿的任意性的背后有着发自理性部分的意志并伴随着整个灵魂的有序运动。
雅典人的自由概念对两种欲望的选择不加区分,他们所享有的不过是一种虚幻的自由。
与自由相对的是不自由,柏拉图的“不自由”观点可以使我们更加的明白他的自由的含义。
不自由”描述的是自由的反面,不自由分成两种,一种不自由的产生是外界的影响,因外力的作用从想到做的链条被截断;另一种不自由是因为人灵魂的质料部分产生出恶性,他想要实现的欲望超出了柏拉图所规定的“必要的欲望”的范畴。
实际上,如果一个人只看重他的身体性的欲望的满足而不重视对灵魂的理智部分的应用,他的全部思想必定是属有生灭的,为了满足他对身体性欲望的追求,他必定是完全可朽的,因为他太过重视他的有生灭的
部分,他在本性上已经被非理智所占有而失去了全部的自由。
自由概念的“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并不意味着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
一个人将“想做”实现为“做”,必须是因为这“想做”符合了他灵魂的本性,只有这样,他的天赋中才会具有把“想做”实现为“做”的能力。
所以,即使一个人产生了与他的位置不合的欲望,他是没有真正的力量去实现它的;即使实现了,他也并不因此被认为是自由的。
这也是柏拉图看不起平民政治的自由和僭主的自由的根本原因。
身体性的自由和爱智的自由一样都是人天然所具有的内在于本质之中的本性。
不同的是,身体性的自由的实现更多的受制于现实的外部原因;爱智的自由的实现就其自由形式的本性而言并不依赖个体所生活的世俗环境。
本质上爱智的自由属于一种自足自为的自由形式所以,真正的最自由的形式应该是摒除了约束自由实现的任意一种外部因素的那种以自身作为实现自由的条件和手段的自由形式,也就是单纯的爱智的自由形式。
怎么去实践他的自由的观点呢,柏拉图提供了自己的思考思路:1.培养健康的身体和有序运动的灵魂:2.认识你自己、关心你自己。
用正确的教养或教育帮助人们培养健康的心灵是城邦的责任,统治者根据每个人灵魂中的天赋来确定他们的社会阶层,进而开展对他们来说最适合的教育;3.实践做好事能养成美德。
在柏拉图的理想城邦里有四种美德:正义、勇敢、节制和智慧。
4.理智的判断。
对于“好事”的规范,我们只能从世俗的维度去考察。
在城邦里,所谓的“好事”是指对城邦能保存有助益的事情,那么这就回到公民在城邦里各自做适应于他天赋的事情。
使城邦里所有的人各司其职、各行其是是保存和发展城邦最好的方式,那么按照这个原则生活的人就必然是在实践做好事的人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及评价
柏拉图的思想的核心是建立一个“理想国”,他所有的思想只是为了从各个角度去论证或者论述这一观点。
《法律篇》的写作现实意义就是希望能向这种理想国家或理念国家看齐,求其近似。
柏拉图关于自由的讨论是针对雅典民主制下的自由观念而发的。
从本质上看来,柏拉图是想建立一个符合自由和法律观念的理想国——他讨论这两者的关系的初衷和落脚点就是一致的了。
在法律和自由的观念上,柏拉图十分强调对于城邦公民教育的重大意义,这可以说他理论的一大特色,通过教育来培养具有节制美德和自觉守法的合格公民,通过教育来使得一个人懂得自己灵魂的本来的秩序,通过这种方式,柏拉图来达到自己理论的实际效用,可以说两者的方式是一样的。
可是我们发现,在这里很明显有一种等级观念蕴含在其中——这种观念是《理想国》哲学王的投射——每个人做自己该做的事情,不可僭越。
这种
观点是他那个时代的贵族政治的产物,现在我们在人人平等的观念下是有摒弃的。
再者在对待理性上,两者是毫无疑问的推崇理性的。
不论是“法律绝不是只代表强者的利益,而是一种理性”,还是“理智的判断”、“认识你自己”都是归结于最高的理性,可以说对于理性的推崇是无以复加的。
最后对于美德看法,在柏拉图在他的思想中有四美德之说。
在自由中、在法律中他重新强调了“美德”的重要性。
城邦的最后总是要归结到对于“善”的追求中,也就是追求正义。
由于他的所有的观点都是论证和阐释“理想国”,因此他的“法律”和“自由”是没有冲突的,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能有冲突的。
从他的整个思想体系看来,柏拉图过度的强调了理论理性,而忽视了实践理性。
因此说来他的有点“悬在天上”的感觉。
这主要是他生活的时代决定的:重思辨以及雅典民主政治的流弊。
是他想要创造一个完美的世界。
但是柏拉图的关注点始终是在“人本身”这一点是难能可贵的,也就是他主要考虑的是怎样才能是人过上一种“好”的生活而努力。
人的理性、人的德行、人的教育,这些体现的是“为人”的价值。
在自由中,在法律里柏拉图试图找到人的根据和可以的依靠,这种努力是值得肯定的——尽管不是那么的完美。
参考文献:
1.季曦:论柏拉图式的自由观,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2-05-30
2.陈鹏飞:城邦、理性、法治——柏拉图法律思想解读,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4-04-01
3.韩笑: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自由观论析,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15
4.杨芳:柏拉图《法律篇》的法学思想,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3-15
5.夏亮亮:浅析政治哲学视角下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制与社会,200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