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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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

【内容摘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人们从事民事交往、商事交易活动的主要工具,各法系间对合同的定义存在巨大的差异,我国法律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本文主要研究分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因素。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法律上,把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合同的生效,即代表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合同生效法律效力基本要件

一、合同效力的理解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对于合同效力的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义,应当更多地从合同的实效力方面来理解,离开合同的实效力谈论合同效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据此,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具有缔约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订立合同。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的缔约行为能力。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换言之,当事人并不必须遵守合同法中用以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任意性规定。强行性法律规定的标志是一般冠以“不得”、“必须”等词语,而任意性规范则用“可以”等词语表示。另外,合同不违反法律,还指合同的内容,即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合法。如果合同内容的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无效,那么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不影响有效条款的效力。

(四)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有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三、合同成立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如何认识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具有健全的理智,是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的基础,所以,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思能力,就是说,他必须能

够认识或判断自己订立合同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应从以下三方面认识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资格。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便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生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参与民事生活特别是参与合同法律关系的前提。

2、缔约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能够独立实施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的能力。由于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即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为前提的,所以,就自然人这类主体而言,其行为能力按照其意思能力的状况,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只有在实施纯受利益而不负担义务的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行为,其他所有的行为则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可有效;当然,完全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即直接产生了法律上的效力。

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应该说,正是由于法人的意思机关的存在才使法人具有了意思能力,因而法人以其意思机关的意思为其意思,使其具有了行为能力。

3、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理问题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实际订立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未来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的人,即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依“契约自由”的原则,当事人自然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而将其法律效果归于自己。(二)什么是要约

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特定的构成条件,其主要构成要件有:

1、要约是由特定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就特定的要约而言,总是要约人以订立特定的合同为目的才发出的,发出要约就是为了让对方承诺要,要约在客观上必须能够予以确定,只有这样,相对人才能够对其作出承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我国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正是由于要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以要约一经承诺以后,便可以使合同成立。不言而喻,订约人这种订立合同的意图一定要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现出来,而当某一意思表示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时,其也就不具有必须要和承诺人订立合同效力,自然不可能是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当然就是希望与之订立合同。故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时,才可能使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某些特定的人发出,所以从原则上说,受要约人应当是特定的。要约的相对人的特定,意味着要约人对究竟谁才有权作出承诺可以进行选择;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一物数卖,影响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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