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拒绝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案情简介2015年3月19日,申请人聂某与被申请人某宾馆建立劳动关系,约定月工资2000元,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5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聂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18日。
2016年1月4日,聂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的二倍工资。
仲裁结果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案情评析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关于此类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换而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要及时补签,同时还不能免除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不应该支付二倍工资。
虽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也取决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时同意将合同期限追溯至事实劳动关系期间,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此段期间的二倍工资的权利,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是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补签的劳动合同。
员工拒绝签合同要赔偿

一、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若员工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则可能构成违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经济损失员工拒绝签署合同,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在招聘、培训等方面产生经济损失。
例如,用人单位为招聘该员工所付出的广告费、面试费用等。
此外,若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培训,员工拒绝签署合同,用人单位可能无法收回培训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名誉损害员工拒绝签署合同,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负面影响,损害其名誉。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会向求职者展示公司形象,若员工拒绝签署合同,可能会给求职者留下公司管理混乱、不尊重员工的印象,从而影响公司形象。
四、诉讼风险员工拒绝签署合同,若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员工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拒绝补签,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仲裁费用若员工拒绝签署合同,用人单位提起仲裁,员工可能需要承担仲裁费用。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若员工败诉,则可能需要承担仲裁费用。
六、其他潜在风险员工拒绝签署合同,还可能面临以下潜在风险:1. 丧失劳动保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拒绝签署合同可能导致劳动者失去劳动保障。
2. 侵权责任:若员工拒绝签署合同的行为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3. 诉讼成本:若用人单位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员工可能需要承担诉讼成本。
总之,员工拒绝签合同要赔偿,这一现象在职场中并不少见。
员工在拒绝签署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权衡利弊,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用人单位也应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当劳动者拒绝补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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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支付经 济补偿
补签合同员工拒签

尊敬的全体员工:近期,我司对部分员工的工作合同进行了补签工作。
然而,在合同补签过程中,部分员工表示拒绝签署,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事件背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我司决定对部分员工的工作合同进行补签。
二、事件经过1. 合同补签工作启动。
自2021年10月起,我司开始对部分员工的工作合同进行补签。
2. 部分员工拒绝签署。
在合同补签过程中,部分员工以各种理由拒绝签署合同,导致合同补签工作受阻。
3. 公司积极沟通。
对于拒绝签署合同的员工,我司高度重视,积极与他们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顾虑和诉求。
三、事件原因分析1. 员工对合同内容不了解。
部分员工可能对合同条款存在误解,担心签署合同后自身权益受损。
2. 员工对补签工作存在误解。
部分员工可能认为补签合同是对他们的一种惩罚,因此拒绝签署。
3. 员工对公司管理存在不满。
部分员工可能对公司管理、薪酬待遇等方面存在不满,因此拒绝签署合同。
四、公司应对措施1. 加强宣传。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让员工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消除误解。
2. 优化合同条款。
针对员工提出的问题,公司将对合同条款进行优化,确保合同内容更加合理、公平。
3. 深入沟通。
公司将继续与拒绝签署合同的员工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寻求解决方案。
4. 强化劳动合同管理。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签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员工建议1. 员工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如有疑问,可向公司相关部门咨询。
2. 员工应正确看待补签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合同补签。
3. 员工如对合同内容或公司管理存在异议,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寻求解决方案。
最后,我司衷心感谢全体员工对此次事件的理解和支持。
我们将全力以赴,确保合同补签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员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工作环境。
特此公告。
公司人力资源部2021年11月。
员工漏签劳动合同仲裁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逐渐凸显。
近日,某公司因员工漏签劳动合同而引发仲裁,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公司应如何应对此类事件。
一、事件背景某公司新入职员工小王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漏签了劳动合同。
一个月后,小王发现漏签合同的问题,要求公司补签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以小王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补签为由,拒绝为其补签合同。
小王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公司应对策略1. 重视员工权益公司应充分认识到员工权益的重要性,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此次事件中,公司未能及时为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公司应重视员工权益,尊重员工意愿,积极解决问题。
2. 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公司应查明员工漏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员工个人原因还是公司原因。
如果是员工个人原因,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入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如果是公司原因,公司应改进工作流程,确保员工在入职时能够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3. 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应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在此次事件中,公司应依法为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做好员工沟通公司应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员工的诉求,表达公司的立场。
在沟通过程中,公司应保持冷静、理智,避免与员工发生冲突。
同时,公司应向员工解释漏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补签合同的必要性。
5. 加强内部管理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对于入职员工,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三、总结员工漏签劳动合同仲裁事件给公司敲响了警钟,提醒公司应重视员工权益,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在应对此类事件时,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依法处理,加强与员工的沟通,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公司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劳动合同[1],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上没写内容怎么办

劳动合同上没写内容怎么办?在现实的生活中,劳动合同未填写完整的情况时有发生。
那么当劳动者发现劳动合同内容有遗漏时,应当怎么办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关于劳动合同未填写完整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未填写完整的情况1. 劳动合同未填写工作内容有些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的部分并未填写具体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等信息。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补填具体的工作内容。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补填,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未填写工作地点劳动合同中未填写工作地点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这可能导致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后,被用人单位派往较远的地方工作,给劳动者带来不便。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地点。
3. 劳动合同未填写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但有些劳动合同中并未详细填写工资待遇的相关信息。
这可能导致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实际工资与预期相差较大。
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详细填写工资待遇,包括工资标准、奖金、补贴等内容。
4. 劳动合同未填写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未填写工作时间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这可能导致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实际工作时间与预期不符。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时间,包括工作小时、加班工资等内容。
5. 劳动合同未填写福利待遇福利待遇是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之一,但有些劳动合同中并未详细填写福利待遇的相关信息。
这可能导致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实际福利待遇与预期相差较大。
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详细填写福利待遇,包括五险一金、年假、病假、婚假等内容。
二、劳动合同未填写完整的处理方法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当发现劳动合同内容有遗漏时,劳动者应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补填遗漏的内容。
在协商过程中,劳动者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并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
2.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在劳动合同中补填遗漏的内容,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能拒绝补签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法规定中,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可能会要求员工补签劳动合同。
对于这种情况,员工是否可以拒绝补签劳动合同呢?答案是肯定的。
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员工拒绝补签劳动合同的合理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是法律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
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后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在违法的前提下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补签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员工拒绝补签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点合理性:1. 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员工同意补签劳动合同,可能会给以后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因为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补签的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使得员工在维权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2. 维护自身权益。
拒绝补签劳动合同,可以促使用人单位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3. 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员工拒绝补签劳动合同,可以促使用人单位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避免今后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
4.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拒绝补签劳动合同,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补签劳动合同的机会侵犯劳动者权益。
总之,员工拒绝补签劳动合同是合理的,符合法律规定。
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员工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员工拒绝补签劳动合同的一些建议:1. 收集证据。
在拒绝补签劳动合同前,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如入职证明、工资条等,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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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发生了深刻变革,新的劳动争议案件
不断出现。
而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的核
心便是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合同签订
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和用人单位利
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
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已经严重影
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
合同法》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制定
并颁布实施的,也就决定了《劳动合
同法》必然加重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2.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是用人单
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之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而实践中,合同法》立法本意。
《劳动合同法》第形下,二倍工资如何计算。
这说明劳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更多地取决于用人八十二条之规定意在通过法律责任的动者拒绝补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单位。
通常而言,劳动合同都是用人设定,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单位拟定并提供给劳动者的。
只要用劳动关系时积极签订劳动合同,维护4.已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
从司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极少会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不是为了让法实践看,广东省根据《广东省高级现劳动者不愿意签订的;若劳动者不劳动者获得更多的二倍工资赔偿的机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签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招用该劳会。
如果劳动者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动者或在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也而用人单位仍须支付二倍的工资,既<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不会发生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后不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贯彻,也不符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用工之日起果。
因此,在目前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合立法本意。
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格局下,为了避免出现用人单位故意3.符合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
从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刁难甚至采用欺诈、胁迫等方式迫使文义解释方法看,《条例》第六条第一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劳动者“主动”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款之规定,已说明用人单位不需支付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道德风险”,至少现阶段应当强化用二倍工资,其前半句(即分号之前的二倍i资。
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人单位的这种义务。
内容)与后半句已经形成了转折关系,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规定3.从体系解释方法来看,《条例》即从文义解释方法来看,只有在用人作出的裁判,更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第六条已经明确阐明了该条法律规范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或拖延与劳双方的和谐稳定,符合立法精神,可的意指。
根据《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支付二倍作参考。
对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工资;劳动者拒绝订立的,用人单位观点二:劳动者拒绝补签,用人单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在一个月内终只需履行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位仍应支付二倍的工资。
止与其的劳动关系,支付其工作期间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1.从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及《劳的劳动报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即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且《条例》第动合同法》立法背景看。
《劳动合同法》《条例》已赋予了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宽六条第二款仅规定了补订书面劳动合有必要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随着限期内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情形T--倍工资的起算时间,而并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制度改革,劳动终止其劳动关系的权利;如果用人单未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情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劳动用工制度也位怠于行使该权利,就应当承担不利
万方数据
—壑丝
的法律后果——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4.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应当并用。
方能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支付二倍工资,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二是补签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即停止侵害,这是对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的纠正措施。
这两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并不互相冲突,而且二者并用才能既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又使违法事实得到惩处,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谨慎分析区别对待
(浙江省温州市劳动保障局张康道方建静)
从当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具体情况看,未订立劳动合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认识偏差型。
劳资双方对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都缺乏全面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认为签了劳动合同,什么事情都要按合同办,没有主动权;相反,不签劳动合同,大家都随便,想留就留,想走就走人,谁也不计较谁。
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成了“理所当然”。
二是诚信合作型。
劳资双方建立在精诚合作、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从来不会亏待劳动者,劳动者也十分敬业、称职,签不签劳动合同都一个样,自然也就不签订劳动合同了。
三是执意违法型。
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怕签了劳动合同,白纸黑字,有约束作用,搞不好员工还会
拿着劳动合同理论,打官司;而劳动
者由于受自身地位的限制,用人单位
坚持不签,自己也没办法。
四是别有
用心型。
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而劳动者坚决不签,有的还“恶人先
告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或申诉),要
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这其中不
乏有些人曾向用人单位作过书面声
明,承认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自己的原
因。
五是疏忽磋商型。
双方都愿意订
立劳动合同,只是由于用人单位管理
上的一时疏忽,导致个别未及时订立
或者双方对具体的条款和内容正在磋
商,一时难以订立。
鉴于这些不同的情况,笔者认为,
对那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故意不签
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
《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等规定进行
处理。
但是,如果不区别情况,不分青
红皂白,只要劳动者一投诉(或申诉),
就责令(或裁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
工资,显然是不公平的。
同时,也不利
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有违立法精神和目的。
因此,对劳动保障部f-j(及劳动
争议伸裁委员会)来说,要真正领会
《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
神实质,对劳动者的投诉(或申诉),
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妥善处
理。
对劳动者蓄意不肯签订劳动合同
反而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用人
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
要实事求是,分清是非,合法、合情、
合理地予以处理。
对用人单位来说,由
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
位,因此,用人单位切不能心存侥幸,
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按照法律办事,
切实规范用工行为,决不招用不愿签
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已经招用但未
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已过
尚未续签的,应立即补签(或续签);
坚决不肯补签(或续签)的,应终止劳
动关系;因过了规定期限等各种原因
不能终止的,应予以妥善处理。
目
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