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第1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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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62 EEC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

94 62 EEC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第1条目的1.本指令旨在协调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的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由此对各成员国和第三国环境产生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类影响,从而提供高水平环境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并且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和使竞争受到限制。

2.为此,本指令规定这类措施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其次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对包装物再使用、再循环和实现其他形式的废弃包装物回收以及由此减少对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第2条范围1.本指令适用于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所有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不管它们是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业、家庭或其他场所使用的或废弃的,也不管使用的是什么材料。

2.实施本指令不应损害对包装物现有的质量要求,诸如有关包装产品的安全、健康保护和卫生等要求,或损害现行运输要求,或损害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12日关于有害废弃物的91/689/EEC指令要求。

第3条定义1.在本指令中,“包装物”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它们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

用于相同用途的“不可回收”的物品也应该被视为包装物。

“包装物”只包括:(a) 销售包装物或初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某个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b) 组合的包装物或二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一组一定数量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不管这些销售单元是以这种方式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销售的还是仅仅作为补充销售地点货架的一种方式;从产品上拿掉这类包装物并不影响该产品的特性;(c) 运输包装物或三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为了便于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元或组合的包装物,以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遭到物理损坏的包装物。

运输包装物不包括公路、铁路、海运和空运集装箱。

2.“废弃包装物”是指75/442/EEC指令中对“废弃物”的定义所涉及的任何包装物或包装材料,生产的剩余物不包括在内。

94-62-EC欧盟包材指令

94-62-EC欧盟包材指令

94/62/EC介绍指令简称:包装和包装废物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指令名: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1994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62/EC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4/62/EC of 20 December 1994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亿博检测认证机构咨询热线:*************。

欧盟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

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

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

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

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

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

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2005 年3 月9 日,欧盟再次颁布了94/62/EC 的修正案2005/20/EC,其中增加了一些成员国各自法规生效的具体日期。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

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金属回收冶炼形成的炉渣、玻璃回收熔化形成的废渣、复合材料和某些不易作为资源回收利用的纸和塑料、以能源回收的形式焚烧形成的残渣等最终填埋后,有害物质将通过渗滤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

2004-12-EC新版包装指令

2004-12-EC新版包装指令

2004/12/EC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说明新指令对94/62/EC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一、新指令鼓励人们通过不断创新、找出可行的废弃物再循环方法,切实保护环境,要对不同的循环处理方法进行评定,以达到包装废弃物的再循环。

规定特定废弃物循环指数时必须考虑对生命周期的评定,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指出不同的包装材料在再循环中成本和收益的明显差异。

要进一步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循环和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要求各成员国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进行管理,制定回收、收集和再循环制度。

这个制度必须向各有关方面开放,避免对进口产品实行岐视、对贸易购成壁垒或者对竞争造成扭曲,保证尽可能地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

委员会必须对本指令和本指令对环境和内部市场的影响进行检查,并写出专题报告。

这个报告必须涉及下列几个方面:1.基本要求;2.废弃物控制措施;3.包装指数;4.废弃物控制计划;5.再利用;6.生产者责任;7.重金属。

包装的定义。

新指令中对包装的定义更加明确,并在附录中列出了判断标准和说明性范例。

成员国除了保证实施防止包装废物形成的措施外,还要保证实施其他预防措施。

其他措施包括:1.国家计划;2.引入生产者负责制或者采取其他的行动,减少包装对环境的影响。

委员会鼓励制定适用的欧洲标准促进这些预防措施的实施。

委员会在适当的时候将对措施提出建议,加强基本要求的实施力度,只有当生产者真正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在不影响包装基本功能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才能保证将新包装投放市场。

为了方便收集、再利用和回收,包装材料上应有材料性质的简要说明,以便于识别和进行行业分类。

四.新指令对回收和再循环指标进行了修改为了达到本指令的目的,各成员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如下目标:不迟于2001年6月30日,包装废弃物回收的重量或在回收能源的垃圾焚化厂焚化的垃圾重量,最低为50%,最高为65%。

不迟于2008年12月31日,包装废弃物回收的重量或在回收能源的垃圾焚化厂焚化的垃圾重量,最低为60%。

什么是包装指令

什么是包装指令

什么是包装指令?目录:环保资讯星级:3星级人气:10发表时间:2010-12-03 16:08:00【大中小】文章出处:欧可包装网责任编辑:NSW作者:NSW指令简称:包装和包装废物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指令名: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1994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62/EC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定义:根据欧盟包装材料指令(94/62/EC)之第三条(Article3)的定义,「包装」意指『一切消耗性资源,用来盛装、保护、搬运、运送及呈现货品,范围乃涵盖原料至制程,从生产者至消费者』。

目的:对包装材料进行管理/管制的主要原因在于包装材料常在使用过后,被消费者任意地丢弃,进而至环境土壤中,其中所含的危害物质将会直接对环境造成危害。

最高浓度限值:欧盟包装材料指令(94/62/EC)规范四大重金属(铅、汞、镉及六价铬)最高浓度限值: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100ppm测试对象包括:产品包装纸盒、纸箱、木框、胶卷盒、塑料袋、气泡袋、泡棉、保利龙、固定器具、薄板、绳索、涂料、墨水、胶带、胶、束线带、标签、说明书。

包装废物指令对重金属的要求•2001年6月30日起,所有包装和包装组件所含总铅、镉、六价铬和汞的总量不超过100ppm.“包装组件”是包装的最小部分,可以用手方便的分离.通过检测或基于从包装材料重金属检测计算出的结果显示出对指令的符合性适用范围:范围:1.本指令涉及所有投放共同体内市场的包装和所有包装废弃物,不管它是在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家庭或任何其他范围应用或放弃,并与所用材料无关。

2.本指令应用不影响现有的包装质量要求,如关于安全、保护健康和卫生的包装产品或对现有运输要求或1991年12月12日理事会91/689/EEC指令关于危险废弃物的规定。

本指令所用名词定义:1.包装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用于容器、保护、处理、运送和展示货物的所有产品。

欧洲包装指令要求 -回复

欧洲包装指令要求 -回复

欧洲包装指令要求-回复欧洲包装指令要求: 对环境友好的包装设计及实施引言:在当今的全球经济发展中,包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在产品销售中起到了美观吸引眼球的作用,而且在产品保护和运输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包装也对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并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欧洲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善包装行业,其中就包括了欧洲包装指令要求。

第一部分:欧洲包装指令概述欧洲包装指令,也称为94/62/EC指令,于1994年制定并于2000年正式实施。

该指令旨在促进可持续包装,并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它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以确保包装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环保性。

第二部分:包装和环境影响包装的设计和材料选择对环境有直接的影响。

过度包装和不可降解的材料使用对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产生了负面影响。

例如,包装废弃物的增加导致了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处理产生的温室气体和污染物的增加。

此外,包装也对能源消耗、水资源和空气质量产生了间接影响。

第三部分:欧洲包装指令的规定欧洲包装指令要求成员国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包装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环保性。

首先,该指令要求生产商采用可回收材料和可再利用的包装。

此外,为了减少废弃物产生,欧洲包装指令还要求生产商采取措施来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

这可以通过设计和制造经济高效的包装来实现。

除了对生产商的要求外,欧洲包装指令还规定了必须回收和处理包装废弃物的义务。

成员国必须建立回收和处理设施,并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回收和分类废弃物。

此外,欧洲包装指令还要求成员国制定措施,以限制有害物质在包装材料中的使用。

第四部分:欧洲包装指令的效果欧洲包装指令的实施取得了如下显著成果:1. 减少废弃物:通过降低包装材料的使用量,欧洲包装指令有效减少了废弃物的产生。

这对保护环境和减少垃圾填埋场的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2. 提高回收率:欧洲包装指令要求成员国建立回收设施,并促进居民积极参与回收和分类废弃物。

这导致了包装废弃物回收率的显著提高。

2005-20-EC 欧盟包材指令94-62-EC的修正9462EC)简介-9462EC)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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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EC 欧盟包材指令94-62-EC的修正欧盟包材指令94-62-EC的修正2005-20-EC欧盟包材指令94-62-EC的修正2005-20-EC94/62/EC(包装指令)已经更新成2005/20/EC,但是化学测试项目和限值没有变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62/EC,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2005-20-EC99/177/EC 1999-02-08委员会决定1999/177/EC,制定与在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指令94/62/EC中规定的重金属浓度水平相关的塑料板条箱和塑料托板毁损条件(根据文件C(1999)246通报)(内容与EEA相关)99/42/EC 1998-12-22委员会决定1999/42/EC,根据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62/EC第6(6)条,批准由奥地利通报的措施(依据文件C(1998)3940通报)(仅德文版有效)(内容与EEA相关) 2005/20/EC 2005-03-09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5/20/EC,修订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指令94/62/EC2004/12/EC 2004-02-1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4/12/EC,修订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理事会、委员会及欧洲议会声明欧盟包装指令(94/62/EC)简介现在的塑料软包装企业使用的油墨和胶水,提供的SGS检测报告,不符合包装材料的检测标准,不是选用的玩具、就是电子电器的检测标准。

适合我们包装的检测标准是:94/62/EC现将收集相关内容转发给一直关心支持本论坛的网友欧盟包装指令(94/62/EC)简介1. 欧盟法规的形式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

94 62 EC 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94 62 EC 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94/62/EC 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1994 年12 月20 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基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条款100a;基于欧共体委员会的建议;基于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依据条约的1896 条款中制定的程序;鉴于应该协调不同国家关于包装废弃物管理的措施,以便一方面防止或减少它们对环境的影响,从而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另一方面,为在欧共体内保障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妨碍贸易,扭曲和限制竞争;鉴于尊重这样的总原则的重要性,即就本指令的目标而言,一个成员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对其他成员国实现指令目标有不利影响;鉴于减少废弃物对欧盟条约所特称的可持续发展是必不可少的;鉴于本指令应包括投放在市场上的所有类型的包装以及所有包装废弃物;所以1985 年6 月27日的85/339/EE 委员会指令“关于消费用液体容器”应该被取代;鉴于包装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作用,所以本指令中规定的措施不应损害其它有关法律对包装和被包装货物的质量和运输的规定要求;鉴于要与1990 年5 月7 日的理事会决议“关于废弃物的政策”以及1975 年7 月15 日的理事会指令“关于废弃物”所阐明的欧共体对废弃物管理的对策保持一致,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管理应该包括,首先是防止产生包装废弃物,其次基本原则是包装的重复使用,包装的重复使用,包装废弃物的再生和其它方式的回收利用,从而减少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置;同时,在回收利用方法取得科技进展以前,应该认为再生和重复使用对环境影响而言是较为可取的,这就要求成员国建立起保证回收用过的包装和/或包装废弃物的制度,同时应尽快完成使用寿命的评定方法,以判断可重复用、可再生、可回收利用之间的明晰等级;鉴于要通过适合的方法来防止产生包装废弃物,包括各成员国内按本指令的目标所采取的开创性措施;鉴于成员国为利用重复使用制度有利于环境保护,可以根据条约,在有利于环境意义上,可重复使用包装,对此鼓励制定重复使用制度;鉴于从环境观点而言,应把再生看作回收利用的重要部分,目的在于降低能源和基本原料的消耗,减少废弃物的最终处置;鉴于能源回收利用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一种有效方法。

欧盟包装指令

欧盟包装指令

欧盟包装指令(94/62/EC)简介1. 欧盟法规的形式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

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

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

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

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

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

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

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产品认证(UL/CSA/GS/CE/CB/VDE/EMARK/RoHS/CCC)等有关的所有信息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L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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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第1条目的1.本指令旨在协调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的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由此对各成员国和第三国环境产生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类影响,从而提供高水平环境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并且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和使竞争受到限制。

2.为此,本指令规定这类措施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其次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对包装物再使用、再循环和实现其他形式的废弃包装物回收以及由此减少对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第2条范围1.本指令适用于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所有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不管它们是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业、家庭或其他场所使用的或废弃的,也不管使用的是什么材料。

2.实施本指令不应损害对包装物现有的质量要求,诸如有关包装产品的安全、健康保护和卫生等要求,或损害现行运输要求,或损害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12日关于有害废弃物的91/689/EEC指令要求。

第3条定义1.在本指令中,“包装物”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它们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

用于相同用途的“不可回收”的物品也应该被视为包装物。

“包装物”只包括:(a) 销售包装物或初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某个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b) 组合的包装物或二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一组一定数量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不管这些销售单元是以这种方式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销售的还是仅仅作为补充销售地点货架的一种方式;从产品上拿掉这类包装物并不影响该产品的特性;(c) 运输包装物或三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为了便于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元或组合的包装物,以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遭到物理损坏的包装物。

运输包装物不包括公路、铁路、海运和空运集装箱。

2.“废弃包装物”是指75/442/EEC指令中对“废弃物”的定义所涉及的任何包装物或包装材料,生产的剩余物不包括在内。

3.“废弃包装物管理”是指75/442/EEC指令所定义的废弃物管理。

4.“预防”是指通过开发清洁产品和技术而减少: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材料和物质; ——在生产过程中以及销售、批发、使用和清除阶段的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数量及其对环境的危害。

5.“再使用”是指被设想和预定在其寿命周期内完成最少循环次数的包装物,在有或没有市场现有辅助产品帮助其再次装填的情况下出于与原设想相同的目的使包装物重新装填或得到使用的任何操作;这种再使用包装物,当其不再需要被再使用时即为废弃包装物。

6.“回收”是指75/442/EEC指令的附录Ⅱ.B中规定的任何适用的操作。

7.“再循环”是指为了原来的目的或其他目的,在废弃材料的生产过程中再次进行加工,包括有机再循环,但是不包括能量回收。

8.“能量回收”是指利用可燃的废弃包装物,通过加入或不加入其他废弃料直接焚化而产生能量,但热能回收情形除外。

9.“有机再循环”是指在可控条件下,利用微生物对废弃包装物的可生物降解部分进行需氧(堆肥)或厌氧(生物甲烷化)处理,这种处理产生稳定的有机残留物或甲烷。

土埋不应视为有机再循环的一种形式。

10. “处理”是指75/442/EEC指令附录Ⅱ第A部分规定的任何适用的操作。

11. 与包装物相关的“经营者”是指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包装物生产商和改装商、装填者和使用者、进口商、贸易商和批发商、主管当局和法定组织。

12. “自愿性协议”是指成员国政府主管当局与相关经济部门签订的正式协议。

这些协议必须对所有为实现本指令目的而工作希望、履行本协议条件的合作方公开。

第4条预防1.除了按照本指令第9条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外,各成员国还应保证实施其他预防措施。

此类预防措施可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后通过的各国计划或采取的行动,其目的是汇集和利用各成员国采取的众多预防性措施。

这些措施应该符合本指令第1条第1款规定的目标。

2.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照本指令第10条的规定,通过鼓励制定欧洲标准来推动采取预防的措施。

第5条包装物再使用系统六各成员国可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鼓励采用包装物再使用系统。

这种再使用系统能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再次利用包装物。

第6条回收和再循环1.为了实现本指令的目标,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其境内实现以下目标:(a) 自本指令必须在国家法律中实施之日起5年内,按其重量计算,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率最低应达到50%,最高至的65%;(b) 在这一总目标和相同时限内,按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包装材料总重量计算,再循环率应达到最低25%和最高45%,而对每一种包装材料按重量计算的再循环率最低为15%。

(c) 自本指令必须在国家法律中实施之日起10年内,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和再循环将达到一定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必须由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本条第3款(b)确定,以大幅度提高(a)和(b)所述的目标。

2.各成员国应鼓励使用从再循环的废弃包装物中得到的材料制造包装物和其他产品。

3.(a)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应在欧洲联盟委员会阶段性报告的基础上,并自本条第1款(a)所述的日期起4年内,在最终报告基础上,对各成员国在实现本条第1款(a)、(b)和第2款规定的目标和目的中获得的实际经验以及科研成果和评定技术(如生态平衡)进行检验。

(b) 欧洲联盟理事会应在不迟于本条第1款(a)所述的第一个5年阶段结束前的6个月,按特定多数并根据欧洲联盟委员会的提议确定本条第1款(c)所述的第二个5年阶段的目标。

以后每5年重复一次该进程。

4.各成员国应公布本条第1款(a)和(b)所述的措施和目标,并将其作为对公众和经营者开展信息活动的主题。

5.由于希腊、爱尔兰和葡萄牙三国的特殊情况,即,有大量的小岛屿、有农村和山区以及目前包装物消耗水平低等原因,可决定:(a) 自本指令实施之日起5年内达到低于本条第1款(a)和(b)规定的回收目标,但至少应达到25%的回收率。

(b) 同时推迟本条第1款(a)和(b)规定的目标期限,但不应晚于2005年12月31日。

6.应该允许已经制定了或将要制定超过本条第1款(a)和(b)规定目标的计划,并且为此提供适当的再循环和回收能力的成员国,为了达到高水平环保而继续实施这些目标,条件是这些措施不会对内部市场造成损害,也不会妨碍其他成员国遵守本指令。

这些成员国应就此通报欧洲联盟委员会。

欧洲联盟委员会应在与各成员国合作,证实这些措施与上述考虑相一致,并且不会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构成任何歧视和掩饰性限制之后确认这些措施。

第7条退回、收集和回收系统1.为了达到本指令规定的目的,各成员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建立退回、收集和回收系统,以规定:(a) 从消费者、其他最终使用者或从废弃物流中退回和/或收集用过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以便找到最合适的废物管理方法;(b) 对收集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进行再使用或回收,包括再循环。

这些系统应向有关行业的经营者和政府主管当局开放,以便其参与进来。

它们应在无歧视条件下适用于进口产品,包括详细协议和对准入这些系统的征税,并且在设计上要符合《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规定,以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使竞争受到影响。

2.本条第1款所述的措施应是所有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政策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考虑有关保护环境和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卫生;保护包装商品及使用材料的质量、可靠性和技术特性;以及保护工业和商业产权等要求。

第8条标志和识别系统1.欧洲联盟理事会应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的条件,自本指令生效之后2年内对包装物的标志做出决定。

2.为了便于收集、再使用和回收(包括再循环),包装物上应指明所用包装材料的性质,以便有关工业部门对其识别和分类。

为此,欧洲联盟委员会应在本指令生效之后的12个月内根据附录Ⅰ,按照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确定作为识别系统依据的编号和缩写,并规定哪些材料应该按照该程序接受该识别系统。

3.应在包装物上或其标签上加贴适用的标志。

标志应清晰可辨、易于识别,并且不易擦掉,包括包装物被打开后。

第9条基本要求1.各成员国应确保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的3年内,包装物只有在符合本指令,包括附录Ⅱ规定的所有基本要求时才可以投放市场。

2.各成员国应自本指令第22条第1款规定之日起,符合以下标准的包装物可被推定为符合本指令,包括附录Ⅱ规定的所有基本要求: (a) 其编号已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协调标准。

各成员国应公布将协调标准转换为国家标准的编号; (b) 在其所适用的领域内没有协调标准的情况下,本条第3款所述的有关国家标准。

3.各成员国应将其认为符合本条第2款(b)项所述的国家标准文本通报欧洲联盟委员会。

欧洲联盟委员会应将该文本立即发送给其他成员国。

各成员国应公布这些标准的编号。

欧洲联盟委员会应确保这些编号公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

4.如果某个成员国或欧洲联盟委员会认为本条第2款所述的标准没有完全符合本条第1款所述的基本要求,欧洲联盟委员会或该成员国应将这一问题提交给根据83/189/EEC指令成立的常设委员会,并说明其理由。

常设委员会应及时提出意见。

根据常设委员会的意见,欧洲联盟委员会应通知各成员国是否有必要从本条第2款和第3款所述的公告中撤消这些标准。

第10条标准化适当时,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推动制定与附录Ⅱ中所述基本要求相关的欧洲标准。

欧洲联盟委员会尤其应该推动以下方面的欧洲标准的制定工作: ——关于包装物寿命周期分析的准则和方法; ——关于包装物中重金属和其他危险物质含量及其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向环境中释放的测量和验证方法; ——关于适当类型的包装物中再循环材料的最小含量准则; ——关于再循环方法准则; ——关于堆肥方法和堆肥生成准则; ——关于包装物标志准则。

第11条包装物中所含重金属的浓度值1.各成员国应确保包装物或包装物成分中铅、镉、汞和六价络的浓度值总和不超过以下标准: ——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2年,按质量计600×10-6; ——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3年,按质量计250×10-6; ——本指令第 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5年,按质量计100×10-6;2.本条第1款所述的浓度值不适用于69/493/EEC指令规定的完全由铅晶体玻璃制造的包装物;3.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上述浓度值不适用再循环材料以及处于闭合和可控链的产品循环条件; ——不在本条第1款第3项所述要求之内的包装物类型。

第12条信息系统1.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协调的基础上建立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数据库(如果尚未建立),以有助于各成员国和欧洲联盟委员会能够监督实现本指令规定目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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