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94 62 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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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62 EEC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

94 62 EEC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第1条目的1.本指令旨在协调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的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由此对各成员国和第三国环境产生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类影响,从而提供高水平环境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并且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和使竞争受到限制。

2.为此,本指令规定这类措施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其次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对包装物再使用、再循环和实现其他形式的废弃包装物回收以及由此减少对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第2条范围1.本指令适用于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所有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不管它们是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业、家庭或其他场所使用的或废弃的,也不管使用的是什么材料。

2.实施本指令不应损害对包装物现有的质量要求,诸如有关包装产品的安全、健康保护和卫生等要求,或损害现行运输要求,或损害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12日关于有害废弃物的91/689/EEC指令要求。

第3条定义1.在本指令中,“包装物”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它们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

用于相同用途的“不可回收”的物品也应该被视为包装物。

“包装物”只包括:(a) 销售包装物或初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某个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b) 组合的包装物或二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一组一定数量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不管这些销售单元是以这种方式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销售的还是仅仅作为补充销售地点货架的一种方式;从产品上拿掉这类包装物并不影响该产品的特性;(c) 运输包装物或三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为了便于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元或组合的包装物,以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遭到物理损坏的包装物。

运输包装物不包括公路、铁路、海运和空运集装箱。

2.“废弃包装物”是指75/442/EEC指令中对“废弃物”的定义所涉及的任何包装物或包装材料,生产的剩余物不包括在内。

94-62-EC欧盟包材指令

94-62-EC欧盟包材指令

94/62/EC介绍指令简称:包装和包装废物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指令名: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1994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62/EC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4/62/EC of 20 December 1994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亿博检测认证机构咨询热线:*************。

欧盟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

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

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

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

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

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

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2005 年3 月9 日,欧盟再次颁布了94/62/EC 的修正案2005/20/EC,其中增加了一些成员国各自法规生效的具体日期。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

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金属回收冶炼形成的炉渣、玻璃回收熔化形成的废渣、复合材料和某些不易作为资源回收利用的纸和塑料、以能源回收的形式焚烧形成的残渣等最终填埋后,有害物质将通过渗滤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

欧盟包材指令94-62-EC-及其他相关法规(新)

欧盟包材指令94-62-EC-及其他相关法规(新)

欧盟包材指令94/62/EC 及其他相关法规欧盟指令94/62/EC 及其他相关法规欧盟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

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

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

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

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

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

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2005 年3 月9 日,欧盟再次颁布了94/62/EC 的修正案2005/20/EC,其中增加了一些成员国各自法规生效的具体日期。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

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金属回收冶炼形成的炉渣、玻璃回收熔化形成的废渣、复合材料和某些不易作为资源回收利用的纸和塑料、以能源回收的形式焚烧形成的残渣等最终填埋后,有害物质将通过渗滤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

需氧或厌氧生物降解处理后得到的堆肥与土壤相关。

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要轻言使用的包装材料可降解,欧共体对土壤和土壤改良另有法规,在EN 13432 中引用了相关法规。

指令EN 13432附录A(规范性附录)给出了包装材料和所有的包装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的规定(见表10.1),并且要求受检物质的重量按50%的残存无机矿物质(不可降解的)计量。

9462EC指令

9462EC指令
指令94/62/EC主要分两部分内容,既: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含有害于环境的物质的限制以及降低资源消耗的措施。
以下介绍的两个与指令94/62/EC有关的法规,可了解该指令的效应,诠释欧洲人特称的“统一的欧洲共同市场”。
特别提醒:指令94/62/EC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mg/kg,是对每件包装的基本要求,应理解为是底线的或最低的要求,但并非是唯一的要求。
2.4 76/211/E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预包装产品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
该指令是比较实用和覆盖面广的技术法规。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指包装或标签标示的量。范围在不小于5g或5ml,不大于10kg或10L之间。实际的量允许有误差,但有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基本要求的范畴,由指令直接规定产品的质和量是顺理成章的。
与上述食品标签相同,另有玩具标签属于法规的管辖范围。与其它产品的标签主要区别在于更严格的规定内容的真实性;精确的量化及可鉴别性;适用范围和规范化的用语。
2.7 89/109/EEC、2002/72/EC等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理事会指令
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主要受关注的是塑料,其次是纸。在欧盟,玻璃和金属被认为是惰性的(实际上是这方面的技术成熟)。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欧盟的相关法令很多。89/109/EEC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有两个具体的转移类型,允许透过极限为60mg/1kg(60mg的任何物质、1kg的食品)。2002/72/EC的颁布,全部取代了90/128/EEC和7个修正案,并且修订了2002/17/EC,对转移采取了与89/109/EEC不同的量纲,并且特别关注与薄膜复合的材料,允许透过极限为10mg/dm²(10mg的任何物质、1dm²的包装材料)。82/711/EEC中规定了测试方法。欧盟法令对PVC没有规定具量为0.701mg/kg,80/766/EEC规定了检测方法。

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 62 EC指令

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 62 EC指令

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时间: 2008-08-14 来源:中认网收集本文现已有点击1610次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的第100a条;考虑到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的程序采取行动;鉴于一方面为了防止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种影响,从而提供高环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部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使和竞争受到限制,应对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所采取的不同措施予以协调;鉴于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的最佳手段是减少包装物的总量;鉴于就本指令的目标而言,遵守总的原则,即一个成员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对其他成员国实现本指令的目标的能力产生不良的影响是重要的;鉴于减少废弃物是《欧洲联盟条约》中明确要求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鉴于本指令应该包括投放市场的所有种类的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鉴于因此欧洲联盟理事会1985年6月27日关于人类消费用液体容器的85/339/EEC指令应予以废除;鉴于包装物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因而实施本指令中规定的措施不应损害对包装物或包装商品的质量和运输产生影响的其他相关立法要求;鉴于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1990年5月7日关于废弃物政策的决议和欧洲联盟理事会1975年7月15日关于废弃物的75/422/EEC指令中提出的欧洲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方针,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首先应该包括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以及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还应包括包装物的再使用,废弃包装物的再循环及其他回收形式,并由此而减少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鉴于在回收工艺方面的科学和技术取得进步之前,从环境影响上讲,应将再使用和再循环作为首选;鉴于这就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各种体系保证对用过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进行回收;鉴于应尽快完成寿命周期评定,以便证明对可再使用、再循环和回收的包装物建立一个明确的等级体系是正确的;鉴于应该通过适当措施来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包括在各成员国内按照本指令的目标采取的行动;鉴于各成员国可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鼓励建立能以环境安全的方式再使用的包装物再使用系统,以利用这些系统对环境保护做出贡献;鉴于从环境角度考虑,再循环应被视为回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特别在于减少能量和基本原材料的消耗,以及废料的最终处理量;鉴于能量回收是废弃包装物回收的一个有效手段;鉴于各成员国对废弃包装物回收和再循环所确定的目标应该限制在某些范围内,以便考虑各成员国的不同情况,同时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鉴于为了达到中期目标并且为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共机构展现必要的长期前景,应该对实现上述目标规定一个中期期限并对最终阶段要确定的目标规定一个长期期限,从而大大提升这些目标;鉴于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应在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供的报告基础上对各成员国在努力实现上述目标的工作中获得的实际经验、科研成果和生态平衡这样的评估技术进行考查;鉴于应该允许已经制定了或将要制定超出上述目标范围计划的成员国推行这些目标,以便在这种措施不干扰内部市场和不妨碍其他成员国履行本指令的条件下实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鉴于欧洲联盟委员会应该在进行适当验证之后确认这种措施。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第1条目的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第1条目的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第1条目的1.本指令旨在协调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的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由此对各成员国和第三国环境产生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类影响,从而提供高水平环境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并且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和使竞争受到限制。

2.为此,本指令规定这类措施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其次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对包装物再使用、再循环和实现其他形式的废弃包装物回收以及由此减少对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第2条范围1.本指令适用于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所有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不管它们是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业、家庭或其他场所使用的或废弃的,也不管使用的是什么材料。

2.实施本指令不应损害对包装物现有的质量要求,诸如有关包装产品的安全、健康保护和卫生等要求,或损害现行运输要求,或损害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12日关于有害废弃物的91/689/EEC指令要求。

第3条定义1.在本指令中,“包装物”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它们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

用于相同用途的“不可回收”的物品也应该被视为包装物。

“包装物”只包括:(a) 销售包装物或初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某个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b) 组合的包装物或二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一组一定数量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不管这些销售单元是以这种方式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销售的还是仅仅作为补充销售地点货架的一种方式;从产品上拿掉这类包装物并不影响该产品的特性;(c) 运输包装物或三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为了便于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元或组合的包装物,以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遭到物理损坏的包装物。

运输包装物不包括公路、铁路、海运和空运集装箱。

2.“废弃包装物”是指75/442/EEC指令中对“废弃物”的定义所涉及的任何包装物或包装材料,生产的剩余物不包括在内。

94 62 EC 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94 62 EC 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94/62/EC 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1994 年12 月20 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基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条款100a;基于欧共体委员会的建议;基于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依据条约的1896 条款中制定的程序;鉴于应该协调不同国家关于包装废弃物管理的措施,以便一方面防止或减少它们对环境的影响,从而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另一方面,为在欧共体内保障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妨碍贸易,扭曲和限制竞争;鉴于尊重这样的总原则的重要性,即就本指令的目标而言,一个成员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对其他成员国实现指令目标有不利影响;鉴于减少废弃物对欧盟条约所特称的可持续发展是必不可少的;鉴于本指令应包括投放在市场上的所有类型的包装以及所有包装废弃物;所以1985 年6 月27日的85/339/EE 委员会指令“关于消费用液体容器”应该被取代;鉴于包装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作用,所以本指令中规定的措施不应损害其它有关法律对包装和被包装货物的质量和运输的规定要求;鉴于要与1990 年5 月7 日的理事会决议“关于废弃物的政策”以及1975 年7 月15 日的理事会指令“关于废弃物”所阐明的欧共体对废弃物管理的对策保持一致,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管理应该包括,首先是防止产生包装废弃物,其次基本原则是包装的重复使用,包装的重复使用,包装废弃物的再生和其它方式的回收利用,从而减少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置;同时,在回收利用方法取得科技进展以前,应该认为再生和重复使用对环境影响而言是较为可取的,这就要求成员国建立起保证回收用过的包装和/或包装废弃物的制度,同时应尽快完成使用寿命的评定方法,以判断可重复用、可再生、可回收利用之间的明晰等级;鉴于要通过适合的方法来防止产生包装废弃物,包括各成员国内按本指令的目标所采取的开创性措施;鉴于成员国为利用重复使用制度有利于环境保护,可以根据条约,在有利于环境意义上,可重复使用包装,对此鼓励制定重复使用制度;鉴于从环境观点而言,应把再生看作回收利用的重要部分,目的在于降低能源和基本原料的消耗,减少废弃物的最终处置;鉴于能源回收利用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一种有效方法。

94-62EC 包装物及废弃指令

94-62EC 包装物及废弃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1994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考虑到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出格是该条约的第100a条;考虑到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定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的程序采纳步履;鉴于一方面为了防止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种影响,从而提供高环境庇护程度,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运行,防止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发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使和竞争受到限制,应对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办理所采纳的不同办法予以协调;鉴于防止发生废弃包装物的最正确手段是减少包装物的总量;鉴于就本指令的目标而言,遵守总的原那么,即一个成员国为庇护环境而采纳的办法不该对其他成员国实现本指令的目标的能力发生不良的影响是重要的;鉴于减少废弃物是欧洲联盟条约中明确要求的可持续开展的根底;鉴于本指令应该包罗投放市场的所有种类的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鉴于因此欧洲联盟理事会1985年6月27日关于人类消费用液体容器的85/339/EEC指令应予以拔除;鉴于包装物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因而实施本指令中规定的办法不该损害对包装物或包装商品的质量和运输发生影响的其他相关立法要求;鉴于按照欧洲联盟理事会1990年5月7日关于废弃物政策的决议和欧洲联盟理事会1975年7月15日关于废弃物的75/422/EEC指令中提出的欧洲共同体废弃物办理方针,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办理首先应该包罗防止发生废弃包装物,以及作为附加的底子原那么,还应包罗包装物的再使用,废弃包装物的再循环及其他回收形式,并由此而减少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置量;鉴于在回收工艺方面的科学和技术取得进步之前,从环境影响上讲,应将再使用和再循环作为首选;鉴于这就要求各成员国成立各种体系包管对用过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进行回收;鉴于应尽快完成寿命周期评定,以便证明对可再使用、再循环和回收的包装物成立一个明确的等级体系是正确的;鉴于应该通过适当办法来防止发生废弃包装物,包罗在各成员国内按照本指令的目标采纳的步履;鉴于各成员国可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鼓励成立能以环境安然的方式再使用的包装物再使用系统,以操纵这些系统对环境庇护做出奉献;鉴于从环境角度考虑,再循环应被视为回收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其目的出格在于减少能量和底子原材料的消耗,以及废料的最终处置量;鉴于能量回收是废弃包装物回收的一个有效手段;鉴于各成员国对废弃包装物回收和再循环所确定的目标应该限制在某些范围内,以便考虑各成员国的不同情况,同时防止发生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鉴于为了达到中期目标而且为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共机构展现必要的持久前景,应该对实现上述目标规定一个中期期限并对最终阶段要确定的目标规定一个持久期限,从而大大提升这些目标;鉴于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应在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供的陈述根底上对各成员国在努力实现上述目标的工作中获得的实际经验、科研成果和生态平衡这样的评估技术进行考查;鉴于应该允许已经制定了或将要制定超出上述目标范围方案的成员国推行这些目标,以便在这种办法不干扰内部市场和不阻碍其他成员国履行本指令的条件下实现高程度的环境庇护;鉴于欧洲联盟委员会应该在进行适当验证之后确认这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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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指令规定的六种禁用物质存在形式
实际上,涉及到6种材料的相关产品是相当多的,甚至可以说是数不胜数。

因为欧盟的两个指令是用电、传输电或者利用电磁定律的这样一些设备。

那么,从这个条件定义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首先,你要用电就必须解决导电与不导电的问题,也就是导电与绝缘材料的问题。

就电视机来讲,在插头、引线、开关、功率计算器,还有显像管、变压器、高压线包印刷线路及外壳等元器件使用的材料中,6种元素很可能都涉及到了。

开关、继电器可能用的是含镉的银基触头材料、绝缘材料里面它要用很多热稳定剂,要用到阻燃剂,还有制造过程当中的脱膜剂,油漆使用的平流剂等等,都与铅、镉、钡等重金属类关系密切,最为
常用。

还有常用的铅玻璃和含铅的焊料。

以我国电触头材料中产量最大、应用面最广的银氧化镉为例,它被广泛地使用在交流接触器、直流接触器、空气断路器、限流及漏电开关、框架式断路器、一般继电器、过流继电器、按纽开关及家电方面。

在日本,使用这种触头材料的家用电器有:冰箱冷藏装置、洗涤器、烤面包器、电饭煲、电风机、空调器、电热毯、电位计、搅拌器、水泵、定时器、果汁机、干燥器、电剃刀、电视机、收音扩音等音像设备、汽车开关、稳压器等等。

它用到的具体方面,就是除了10类102种设备之外很多我们日常民用的耗电设备,几乎都包括在里面。

欧盟限制银氧化镉的应用,原因之一是银氧化镉最好的替代物是银氧化锡,而世界上银氧化锡技术最先突破、最为成熟的是欧洲的Degussa公司(德国)。

与此同时,目前在我国解决这个问题的只有一二个科研单位,产量也只有一二吨,与我国每年几百吨的需求量两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六种有害物质的存在形式
漆的在金属表面的附着力
抗腐蚀油漆和涂层涂料和涂层材料的构件
Hard chrome plating 用于涂层,但镀铬层是铬金属,不
含有六价铬
导电塑料蚀刻剂用于镀材料前蚀刻塑料,但不存
在于最终产品中
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用于塑料中的阻燃剂现阶段,有许多种含溴化的阻燃

二零零五年.第十六期(8月12日)
行业消息
技术委员会讨论《限制有毒物质指令》豁免方案
欧盟技术谘询委员会于2005 年7 月 6 日的会议上,就《限制有毒物质指令》(RoHS) 的豁免产品方案进行讨论。

根据《限制有毒物质指令》,由2006 年7 月 1 日起,生产商不得在欧盟销售铅、汞、镉、六价铬、PBB 和PBDE 含量超出规定的电气及电子设备。

不过,若干产品可获豁免,而豁免范畴亦继续扩大。

首个豁免方案经提交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审议后,欧洲委员会已对议会的意见作出回应,预料议案将于短期内正式通过。

首个豁免方案涵盖的物质包括:
•高温熔化焊料的铅( 铅合金的含铅量以重量计达到或超过85%);
•用于伺服器,储存及储存阵列系统,作转换、发出讯号、传输及电讯网络管理用途的网络基建设施的焊料所含的铅;
•电触头及镉镀层所含的镉及其化合物,第91/338/EEC 指令所禁制的用途除外;
•下列物质将获豁免:顺应针连接器所用的铅;导热模组C 型环涂层物料所含的铅;光纤及过滤玻璃所含的铅及镉;连接销子与微处理器的焊料所含的铅( 含铅量以重量计超过80% 但少于85%)
等。

第二个豁免方案仅包括两项物质,即聚合物所含的十溴联苯醚,以及外壳及金属衬里所含的铅。

技术谘询委员会就此于2005 年 4 月19 日投票,大部分均赞成豁免这两种应用物质,但由于赞成票比重不足72.3%,因此未能即时采纳方案。

方案于 6 月 6 日送交理事会,理事会有 3 个月时间决定采纳或否决方案,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欧盟成员国于7 月8 日的成员国常任代表会议上,以及近期的环境及农业理事会会议上讨论有关事宜,将于8 月底就欧委会的建议投票表决。

至于第三个豁免方案,欧委会现正审议19 宗新个案,相信要到2006 年初才完成有关工作。

欧委会将委任独立顾问进行评估,然后决定应否送交技术谘询委员会审议。

该19 种可能获得豁免的物质为:
•细微脚距用途中抗锡须涂料中的铅;
•普通玻璃、水晶玻璃、晶质玻璃或全铅水晶玻璃所含的铅,以及作为电气或电子设备的装饰及/ 或功能件的普通玻璃、水晶玻璃、晶质玻璃或全铅水晶玻璃,其内着色用的铬(氧化态六价铬)和镉,每种添加量不大于2%;
•特殊用途焊料中所含的铅及/ 或镉;
•六价铬钝化涂层;
•氧化铅玻璃等离子显示器面板中使用的铅;
•连接器、柔性印刷电路板及柔性扁平电缆中所使用的铅;
•铅玻璃、磁头黏接材料及磁头中的氧化铅;
•光纤通信系统雪崩光纤二极管中作为填充材料的镉;
•光隔离器中的铅;
•铠装微波加热器中的铅;
•镉色素,第91/338/EEC 号指令所禁制的用途除外;
•专业UV 用高强度放电灯中作为发光剂的铅卤化物;
•特殊用途放电灯中作为荧光粉触媒剂的铅,铅含量以重量计为
1 %或以下;
•放电灯中以混合物形式存在的铅;
•无汞扁平壁灯;
•特殊用途的紫蓝灯管的含铅玻璃壳;
•含铅的低熔点合金;
•电气电子设备中含铅量0.35 %以下的镀锌钢和非特意加入的铅量为0.4 %以下铝材;
•硫化镉光电池。

电子业者忧虑,假若某些豁免项目被否决,他们未必能赶及在2006 年7
月 1 日前改变生产程序,因此要求享有宽限期。

欧委会对此未有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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