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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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18•【字号】沪教委体〔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沪委发〔2011〕15号)有关要求,2012年,本市率先启动了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并得到师生的广泛认可。

在总结各试点学校实践经验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我委制订了《上海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供各区县教育局和试点学校参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0月18日上海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沪委发〔2011〕15号)精神,建立科学完善的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新体系,结合本市深化二期课改的实践,市教委于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在全市17所高中开展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试点。

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特制订《上海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指导意见(试行)》,供各区县教育局和试点学校参照执行。

一、“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的背景与意义(一)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本市学校体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构建了以“三课两操两活动”为主要平台的学校体育课程体系,“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得到普遍实施,阳光体育运动蓬勃开展,课余训练体系逐步完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沪教委督[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沪教委督〔2011〕28号)各区县教育局、团区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把对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少先队工作,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团市委决定对本市各区县少先队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点面结合、市区联动为工作原则,以提升本市少先队工作水平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制度、队伍和基层建设,发挥少先队组织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核心作用,为少年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进步营造良好氛围。

二、内容与指标按照团市委、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少先队工作的意见》(沪团委联〔2007〕1号),结合团市委、市教委、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团委联〔2011〕2号)文件要求,本市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主要内容为:(一)制度建设1.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要工作;2.建立和健全区、县少工委各项工作制度。

(二)队伍建设1.区县少先队少年部长、总辅导员和教研员的选拔、聘任和管理;2.学校少先队辅导员的选聘、管理和培养。

(三)基层建设1.建设快乐、自主、友爱、向上的大、中、小队集体;2.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3.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4.特色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沪教委体[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08〕28号)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通知》的精神,针对目前本市青少年视力不良发生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市教委和市卫生局在对徐汇、静安等5个区共136所学校试点的基础上,现决定用三年(2008-2010年)时间,进一步在本市开展改善上海市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通过改善教室光环境、加强学生近视眼监测、培养学生良好用眼习惯等系列综合措施,遏制本市中小学生视力不良发生率的高发态势。

现将《进一步开展上海市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进一步开展上海市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上海市中小学校教室专用灯具及现场照明技术要求(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进一步开展上海市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目的与意义改善学生用眼环境,加强学生视力监测,培养学生良好的用眼习惯,遏制本市中小学生视力不良发生率的高发态势。

落实学校教育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职责与任务1.各区县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通知》精神,把开展改善本市中小学教室光环境工作作为各区县教育卫生系统关注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运作机制,主动提供保障,积极协调各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督导评估指标》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督[2016]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布日期】2016.03.31【实施日期】2016.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督导评估指标》的通知(沪教委督〔201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办好学前教育”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精神,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的《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沪教委基〔2015〕72号),根据《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规定以及本市《关于建立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制定《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督导评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并印发给你们。

此项督导将纳入本市2016年至2020年对全市16个区县开展的新一轮综合督政工作中。

请各区县政府根据《指标》要求,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坚持公益普惠、注重可持续发展、强化政府职责,通过扩大总量、调整结构、健全机制、提升质量,深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并做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准备接受综合督政。

督政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督导评估指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6年3月31日附件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督导评估指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丁卫平等167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丁卫平等167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丁卫平等167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沪教委督[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丁卫平等167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沪教委督〔2012〕38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精神,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督学资格考试,经笔试、面试答辩等考核环节以及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认定丁卫平等167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2年11月2日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丁卫平丁永章马俊马永其马丽珠王先王芳王一翎王建芳王宪蓉王思蓓王洪伟王铁桦王菊鲜王燕妹冯珏冯文勤叶丽娜叶朝晖刘志勇刘明红吕超孙梅孙黎孙小春孙永涛孙克宜孙纳新朱玉英朱国君朱学清朱郁华朱银莲朱新亚朱锦山朱毓琴毕红秋许洁许梅邬晓玲阮爱新严玮懿严美芬何敬红何燧初余化吴丹吴运吴佩英宋志红张迅张虹张甦张一雄张大维张小娟张小敏张亚芳张孝泉张佩华张佩萍张欣童李军李少保李如海李国兴李建君杨华杨敏杨欢琴杨秀英杨明华杨彦平沈卫国沈安康沈芳华芮彭年花洁苏培明邱承学邵乃济陆文元陆玉琴陈卫陈丽陈玲陈越陈燕陈佩枫陈定儿陈洁丽陈惠红周凤林周国正周旻琪周明星周健秋周蓓红岳德明林悦林伟康苗杰范建军郁锦香郑艺金永兴金建中金哲民俞文珺俞吉祥姚志强姚星钢姚维纲姚鑫丽娄华英施新生胡引妹胡武录胡银弟胡锦中赵萍赵秀瑛赵银凤钟杨倪冰凌慧良唐晓燕夏静奚立浩徐民富徐启侨徐志义徐顺成徐海根秦若于翁肇桢袁钫芳袁晓英陶培华陶德林顾永平顾英姿高永平高纪良曹卫曹葆红曹跟林梁国栋盛裴符杰普黄敏华黄菊英傅锦疆程丽芳蒋青蒋明珠韩国芳虞宏逸路光远廖京萍蔡俐蔡蓉樊汉彬薛晨红戴淑萍魏孟勋魏耀发。

2023年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

2023年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

近期我国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据媒体:浙江庆元一年级男童被烟头烫;江西永新女生被数名同学扇打;云南富宁一中学女生宿舍内遭围殴拍裸上传空间;安徽黄山一女生遭同班男生下药;重庆少年被同学殴打致死……校园欺凌逐渐呈现频率增加、结果恶化、施暴人低龄化的趋势。

1、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原因1.1中学生独有的青春期心理特征中学时期的学生大都是独生子女,并且处于身体迅速成长的阶段,不管是在精力上还是在体力上都比较旺盛,在很多时候他们需要发泄自己身体里的躁动。

但是中学时期的学生在心智方面还不够成熟,所以在处理事情的方发生经常出现不恰当的行为,经常会因为所谓的面子问题欺凌弱小。

另外,就被欺凌的学生而言,也有在性格方面的明显弱点。

有些学生性格懦弱,逆来顺受,缺乏同学之间的灵活应对能力,有些学生性格孤僻,不合群,又对同学的言行过分敏感,这是被欺凌者主观方面的原因。

1.2家庭方面的教育方式不恰当家庭教育对于学生来讲非常的重要,也是学生接受社会知识以及为人处世最重要的场所。

家庭教育对于学生价值观以及人生观的养成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一方面,现在的`学生大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在教育方面过多的宠溺孩子;另一方面,由于现在的生活压力比较大,很多的家长将时间与精力过多的放在了工作上,对孩子缺少一定的关心与照顾,导致很多的学生心理逐渐的变得偏激,没有地方发泄自己的情绪,这样的心理也将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概率大大的提升。

1.3同学之间相互的影响不管是在中学期间还是在任何的学习期间,人都是具有合群性的心理,对于青春期的学生来讲这样的心理更加的强烈,他们比较重视那种团队归属感,并且重视自己在团队中的身份以及地位,但是也不能容忍其他团队的欺凌。

正是因为这样的团队心理才会将校园中的暴力事件发生的机率提升。

2、应对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德育对策2.1加强对学生德育方面的教育,树立正确道德观念教师应充分的发挥德育教育的有效性,在教育过程中严格遵守教育规定及教育方式,最好借鉴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案例,例如“摔倒的老人扶不扶”、“公交车上应不应该让座”等问题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这案例可能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贴合性不够强,但是可以很好的进行导向教育,逐渐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观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沪教委督[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加强本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升督学队伍的整体专业素养,加快推进督学专业化发展,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推进素质教育、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中的保障作用,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等四个区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

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希望试点区根据《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积极认真做好相关的试点准备工作;同时希望其他区(县)积极关注试点工作,主动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市教委、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总结四个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市各区(县)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附件: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二○○九年七月十三日附件: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确立教育督导在推动教育发展中的应有地位,规范教育督导工作管理制度,完善督学队伍建设机制,建立以专职督学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专业门类齐全、结构优化、专业素养高的督学队伍,实现督学整体专业素质的提升,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二、试点工作原则以“加强领导、平稳过渡、试点先行、积极推进”为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统筹兼顾,做好在职督学资格认定的平稳过渡;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督学资格条件,做好新任督学资格申请认定;坚持激励导向,增强督学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311位同志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311位同志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311位同志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沪教委督[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311位同志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沪教委督〔2010〕30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精神,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全市教育督导部门(不包括黄浦、长宁、浦东、闵行4个试点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开展了督学资格过渡认定。

经本人申报、区县教育督导室推荐、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初审,以及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审核等认定程序,现认定戈一萍等311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名单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一、专职督学(以姓氏笔画为序)戈一萍仇智君王华王斌王晓虹石建柱刘陆XXX国印国荣朱坚朱英朱涵成汤一湘阮建萍余东岭吴志伟吴静波张峰张涛张莹张慧张薇张小华张云霞张建国张根洪李学红李家元李逢五杨国顺杨明哲杨桂龙汪建华沈玲沈辉沈若玉沈雪林辛敏邵志勇邵宛英陆树兴陆家贤陈言陈敖陈红陈一铭陈宇卿陈建青陈建国周锋周一飞周长兴周以珍孟琴娣林燕华郁丹郑万瑜郑亚鸣金文金东娣金志清姚凤姜雅琴胡占才胡昊然赵雁鸿郝鹤鸣倪培人唐纯平唐海宝徐琴徐生祥徐兴龙徐界生殷越人秦俭耿明生陶金凤顾薇顾宏伟顾健家顾婷婷顾筱璞曹四清梁英盛丽华黄亚民黄华明黄爱兵黄慧娟彭远海景兰萍董爱凤蒋兴涛蒋庆颖蒋志明谢秋观潘宏伟潘擎文戴美晶二、兼职督学(以姓氏笔画为序)丁一匡丁银娣丁新康仇言瑾卞松泉卞贤俊尹在林方红梅毛放XXX 王玉王洪王钢王曙王小柳王以权王向群王旭东王丽萍王志方王明发王秉衡王厥轩王慧琴乐霆包罗叶纲叶蕴平杰任升录任博生刘政刘琪XXX超刘京海刘国华刘顺甄刘琪莹刘超美刘颖瑾向玉青吕波孙鸿孙琳孙雪芬孙稼麟朱宏朱蕾朱光明朱宏英朱良俊朱怡华朱鸽翔朱耀庭汤雁汤丽英许伟许建苗邬宪伟齐小云严英严萍何强何士雄余利惠吴琳吴慕莲应彩云张扬张岚张珏张云生张正之张仲一张犹策张秀丽张剑杰张春强张新良李英李永元李昌群杨青杨安国步定芳汪维辉沈宁雷沈立刚沈佩芬沈国强沈黎明沙绮绮肖麟钦苏军邹叶陆磊陆文一陆国光陆青萍陆谏谆陆葆谦陆锡根陈军陈红陈劻陈英陈青陈俭陈娟陈为果陈永年陈伟安陈志国陈李明陈剑钰陈效民陈熙强周卫倩周小密周伟灿周丽君周建明季洪旭林红林勤林乃华范广璆范琪斌茅兴昌郁洪飞郁耀昌郎建中郑惠萍金辉金文清金诵芬金新民俞子骠俞克斌俞玲萍姚仁根姚仲明姚阿民施伟施红卫施红菊施志照洪晓琴胡国琳胡建中荣慧谦贺蓉赵其坤赵美君钮恩光须建瑾唐盛昌奚建华席璐徐虹徐谊徐静徐旦泽徐立德徐丽萍徐阿根徐承博徐韵安柴秋云殷南华秦慧莫云华袁玉棣谈莉莉郭宗莉钱明涛顾剑顾世杰顾利萍顾志跃顾泠沅顾根新顾爱玉顾锦芳高平康定梁重柏盛小盈章本荣黄慧黄志琼黄建忠龚尚勤傅坚敏傅禄建程华程建华童勤康葛玉华葛根贵董文良蒋兴谊蒋辉蘽谢应平鲁慧茹鲍道成鲍锡荣谭惠龙薛毓良戴耀红瞿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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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暨体教结合工作督导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沪教委督[2015]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布日期】2015.01.27
【实施日期】2015.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学生健康促进
工程暨体教结合工作督导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督〔20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和本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精神,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沪委发〔20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深化本市体教结合工作的意见》(沪委发〔2012〕3号,以下简称
《意见》)的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切实提高学生身心健康水平,扎实推进学生健康促进工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规定,从2015年起对本市区县政府开展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暨体教结合工作的督导。

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为核心理念,以坚持“健康第一”为价值追求,通过开展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暨体教结合工作专项督导,进一步推动区县人民政府履行职能,促进体育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推动青少年学生健康促进工作,改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发展模式,进一步引导青少年学生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本市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

二、内容与指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通知》《意见》精神,结合《上海市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暨体教结合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稿)》,并根据各区县开展工作的实际,着重在规划实施、制度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对区县政府开展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暨体教结合工作的督导。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履行政府职责
1.责任主体和经费保障。

包括: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教育、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委办局和学校是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职责明确。

设立体育经费,确保学校体育经费逐年增加。

2. 组织建设和资源配置。

包括:区县学生健康促进工程及体教结合工作纳入区县教育、体育发展规划,并制定区县年度体教结合工作计划,建立责任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制度健全。

学校按照实施“三课两操两活动”要求核定体育教师编制;办二线运动队学校和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教师配备要按照训练需求相应增加;完善小学、初
中、高中学校“一条龙”课余体育训练体系的项目布局,配强体育教师。

(二)构建有效机制
1. 课内外体育。

落实“学生每天校园体育活动一小时”和“三课两操两活动”,并做到安排科学合理;确保每个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学会两项日常锻炼的体育技能;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确保阳光体育活动覆盖全体学生;落实《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等相关举措。

2.医教结合与心理教育工作。

建立“一校一医”对接机制,建设区县“一生一档”系统,以及常见病防控干预措施;开展区县、学校青少年心理健康辅导,学生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的危机干预工作等。

(三)相关发展水平
1.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区县建设青少年体质健康监测中心,建立常态化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定期公告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

2.运动员培养水平。

体育后备人才招生与输送质量逐年提高。

(四)特色创新发展
1. 学校体育创新性项目。

区县及学校积极参与体育教学改革、校园运动队联盟建设、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等改革项目,并形成具有本区县特色的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2. 参赛与成绩。

区县积极组建队伍,参加市级或代表本市参加国际、国家级学生体育比赛以及国家和市级选拔体育后备人才的体育比赛;区县输送的体育人才在市级、全国及以上赛事中获得好成绩。

3. 体育场地拓展。

区县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比例达80%;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优惠向青少年开放,并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完善30分钟体育生活圈服务功能等。

4. 体校建设。

区县教育部门将体校文化教研的培训、交流纳入区教育局教师培训计划;制定相应政策,鼓励优秀教师到体校任教等。

三、进度与安排
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各区县政府全面开展自评的基础上,市教委、市体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成督导组,于2015年对本市部分区县开展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暨体教结合工作的督导。

对未被列入2015年督导的区县,将把此项工作纳入2015-2020的对区县政府依法履职的综合督政项目中。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暨体教结合的督导工作,认真做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的分解与落实工作,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此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二)各区县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组织本区域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本《实施意见》,适时总结本区域在学生健康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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