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数据库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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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

一、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

(一)为了统一、规范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满足地名数据库编码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依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10114一88)的编码规则、《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和《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制定。

(三)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应做到不重、不漏,留有备用号。

(四)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共有20位数字,分为四段。

第一段由6位数字组成,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

1.行政区划数字代码(简称数字码)采用三层六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2.数字码码位结构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一层即前两位代码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二层即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辖市辖区/县汇总码、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其中

(1)01~20、51~70表示市,01、02还用于表示直辖市所辖市辖区、县汇总码;

(2)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3)90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

第三层即后两位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其中:

(1)01~20表示市辖区、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市辖特区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中的县级市,01通常表示市辖区汇总码;

(2)21~80表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地区辖特区

(3)81~99表示省(自治区)辖县级市。

3.为保证数字码的唯一性,因行政区划发生变更而撤销的数字码不再赋予其他行政区划。

4.凡是未经批准,不是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单列区、县级单位,代码的第三层即后两位必须设置为以91开始按顺序往下编制。

第二段的3位代码执行国家标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其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其中的第二位、第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划分如下:

1.001—099 表示街道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100—199 表示镇(民族镇)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200—399 表示乡(民族乡)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400—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5.600-699表示开发区等非法定单位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6.999表示省、地、区(县)本级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编写。

第三段由5位数字组成,表示地名属性类别,执行《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

第四段为6位数字,表示附加码,具体代码段为 000000-999999,用以区分同一类别并且是同一行政区的地名并进行排序,如果前13位编码可以确定此地名的唯一性,则第四段代码用000000表示。

其具体格式为:

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地名属性类别代码)附加码

二、地名数据库代码管理

(一)国家地名数据库所使用的代码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二)各省地名管理部门要经常与质量技术监督、统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区县以下行政区划的代码变动情况,定期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进行维护和更新,并按年度随更新的地名数据一并报送民政部。

(三)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的适用范围为国家地名数据的普查采集项目及信息系

统的存储、检索、分析、输出等方面的管理,主要用于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维护和地名信息公共服务。

附: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GB/T 18521-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名类别的划分规则与地名类别代码的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地名信息系统和相关信息系统中地名信息的处理与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693.1-1999 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英语

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

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GB/T 17693.1—1999,定义2.1]

3.2

地名信息 information of geographical names

反映地名及其属性的文字、数字、图像、声音等的总称。

3.3

标准地名 standard geographical names

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3.4

地名简称 shortened forms of geographical n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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