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第十二届运动会赛风赛纪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等。
体育总局负责全国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体育总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四)指导监督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六)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国际合作。
赛风赛纪管理制度

赛风赛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各类赛事活动的管理,提高比赛素质,激发选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比赛、赛事活动。
第三条组织者应当在比赛前向参赛选手和裁判员广泛宣传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的比赛、赛事活动管理规定。
第四条参赛选手和裁判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并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组织者应当负责组织、管理比赛活动,相关单位应当为比赛活动的安全和秩序负责。
第二章参赛选手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参赛选手享有参加比赛的权利,应当遵守比赛规则和比赛组织者的规定,服从裁判员的指挥。
第七条参赛选手应当保持良好的竞技风格,对裁判员和其他参赛选手保持礼貌,维护比赛的秩序和公平性。
第八条参赛选手不得参与任何破坏比赛秩序和公平性的行为,不得使用禁用的器材和药品。
第九条参赛选手不得参与赛事活动外的有损于比赛形象和利益的活动。
在比赛期间,不得参与其他比赛和打赌行为。
第十条参赛选手应当积极配合赛事活动的宣传工作,不得故意损害比赛形象。
第三章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裁判员应当遵守比赛规则和比赛组织者的规定,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第十二条裁判员应当根据比赛规则公正地判决比赛,不得因个人原因偏袒任何一方。
第十三条裁判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形象,对待参赛选手和观众保持礼貌。
第十四条裁判员应当在比赛中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不得泄露比赛机密和其它信息。
第十五条裁判员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的裁判员形象,不得参与任何破坏赛风赛纪的行为。
第四章观众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观众享有观看比赛的权利,应当遵守比赛的相关规定,不得干扰比赛的进行。
第十七条观众在观看比赛时要尊重参赛选手和裁判员,不得进行辱骂和攻击。
第十八条观众应当遵守赛事活动场地的秩序,不得进行打闹、吸烟等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观众不得随意使用闪光灯,录音录像和进行其他破坏比赛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观众严重干扰比赛进行的,可以采取劝阻、制止和驱逐等措施。
省级竞赛赛风赛纪管理处罚办法

省级竞赛赛风赛纪管理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竞赛的管理,维护竞赛的公平、公正、健康、有序,严肃赛风赛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竞赛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各类省级竞赛活动。
第三条赛风赛纪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处罚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种类第四条参赛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将予以相应处罚:1、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身份、资格、成绩等。
2、违反竞赛规则,如擅自离开比赛场地、使用违规器材、在比赛中作弊等。
3、扰乱比赛秩序,如大声喧哗、辱骂裁判或对手、故意损坏比赛设施等。
4、服用兴奋剂或其他违规药物。
第五条裁判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将予以相应处罚:1、执法不公,故意偏袒一方或做出错误判罚。
2、接受参赛人员或相关方的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3、违反裁判规则和职业道德,如在比赛中聊天、玩手机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参赛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将予以相应处罚:1、组织、教唆参赛人员弄虚作假或违反竞赛规则。
2、为参赛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协助其作弊。
3、干扰比赛正常进行,如组织观众闹事等。
第七条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
2、通报批评。
3、取消比赛成绩。
4、禁赛,包括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省级竞赛或终身禁赛。
5、取消参赛资格或参赛单位的参赛资格。
6、罚款。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发现违规行为后,竞赛组织方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调查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书面材料等。
第十条调查结束后,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并告知被处罚对象。
第十一条被处罚对象有权进行申辩和申诉。
第十二条竞赛组织方应认真听取被处罚对象的申辩和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最终处罚决定应经竞赛组织方的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监督与申诉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竞赛过程的监督。
第十五条设立申诉渠道,保障参赛人员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拳击项目竞赛规程

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拳击项目竞赛规程一.竞赛日期和地点(一)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拳击项目男子第一次选拔赛暨2013年全国男子拳击锦标赛时间、地点待定(二)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拳击项目女子第一次选拔赛暨2013年全国女子拳击锦标赛时间、地点待定(三)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拳击项目第二次选拔赛(含男子、女子)时间、地点待定(四)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拳击项目决赛时间地点:辽宁省抚顺市二.参赛单位(待定)三.竞赛项目男子:49kg、52kg 、56kg、60kg、64kg、69kg 、75kg、81kg、91kg、+91kg女子:48-51kg、57-60kg、69-75kg四.参赛资格(一)必须符合十二运会总规程的要求,年龄在17周岁以上34周岁以下,经医院检查身体合格,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注册证和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颁发的《运动员手册》,并办理人身保险手续者,方可参赛;(二)每次比赛,各单位有6名(含6名)以上运动员参赛,可报工作人员3名(含领队、教练、医生);5名(含5名)以下运动员参赛,可报工作人员2名(含领队、教练、医生);(三)各单位在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拳击项目预赛中共可报13名运动员(含男子10个级别、女子3个级别),每个级别限报一名运动员;(四)在两次选拔赛中取得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可报名参加原级别的决赛;(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可直接派运动员参加决赛,每级别限报一名运动员。
五.竞赛办法拳击项目预、决赛比赛采用中国拳击协会审定的最新拳击项目竞赛规则。
(一)预赛1、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第一次选拔赛(含男子和女子)每级别设4名种子选手,2012年全国男子、女子拳击冠军赛各级别前4名运动员分别设为1、2、3、4号种子选手;种子选手因故不参加比赛或更改级别参赛,不再补设其它种子选手2、第二次选拔赛不设种子选手;3、第二次选拔赛各级别决出前八名即告终止;4、如参赛单位的运动员在第一次选拔赛中未获得第十二届全运会拳击项目决赛参赛资格,可继续报名参加第二次选拔、也可更换符合参赛资格的其他运动员。
赛风赛纪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赛风赛纪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一、背景概述“赛风赛纪”违规现象在近年来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学校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序良俗。
为加强对“赛风赛纪”现象的治理,提高学生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实现教育教学秩序的有效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二、治理目标通过对“赛风赛纪”现象的认真分析和细致的调研,进一步了解其成因和发展的规律,制定一系列务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对“赛风赛纪”现象的治理工作,形成校园文化的正向循环,推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治理措施(一)强化制度建设1. 完善“赛风赛纪”治理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学生不得参与“赛风赛纪”相关活动,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严格校内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日常活动的监督,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3. 加强学生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推行“阳光校园”建设。
(二)优化校内氛围1. 营造健康积极的校园文化,强调勤奋学习、阳光阳光,宣传社会正能量。
2. 坚决禁止有歧视、攀比、搏名等消极因素的产品传播而影响校园环境,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讲座,在学生中形成道德模范的先进典范。
(三)加强师生沟通交流1.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要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向,及时发现并加以引导帮助。
2. 组织学生和老师之间的交流活动,可以在每月举办一次互动的实践活动,加强校园交流。
(四)强化惩罚力度1. 对于违规以及运动员的“赛风赛纪”违规现象,要进行认真核实,依照学校制度严格处理。
2. 对于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分,如取消奖励、停课留校等。
以上治理措施是校园治理“赛风赛纪”现象的重要手段。
相信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能够建立健康、积极、阳光的校园文化,推动教育教学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1.28•【文号】教体[1997]9号•【施行日期】199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8日教体〔1997〕9号)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逐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充分发挥体育竞赛的综合效益,现将《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加强领导,管理好所辖内的各类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0年1月17日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运动会竞赛规程

运动会竞赛规程一、目的任务:为了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活跃校园体育活动的氛围;提高我校田径运动的竞技水平,特举办此次校园田径运动会。
二、主办单位:三、承办单位:四、运动会名称:五、比赛时间地点:六、参加单位:以班级为单位参赛。
七、比赛项目:男子60米、女子60米、男子800米、女子400米、班级20人50米迎面接力(医疗器械、电商、计算机班,每班15男5女。
幼儿班20名女生参与)、跳远、跳高、实心球【正面双手前掷】八、报名办法:1、各班日前选好运动员,并填写好报名表,于11月24日下午前交到学工处。
2、报名表上交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和替换。
九、竞赛办法1、每个单项每班男女各限报2人;每人限报两项(接力赛除外)。
2、接力赛每班限报一队。
3、报名参赛的同学必须身体健康,参加400米、800米的运动员赛前须到卫生室进行体格检查。
十、录取名额与计分:、1、每个单项取前8名,分别以9、7、6、5、4、3、2、1分计入各班团体总分。
2、接力赛加倍计入各班团体总分。
4、各班以各项比赛得分之和计团体总分,如果分数相同则按第一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十一、奖励办法:1、每个单项奖取前三名。
2、接力赛:取前四名;3、班级团体奖:取前三名;4、组团体总分如出现并列,按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后依此类推5、幼儿保育班不参与团体总分排名。
十二、赛风赛纪1.各班必须严格遵守赛场纪律。
凡在比赛中出现不良赛风赛纪的,如辱骂对方、故意伤人、打架斗殴、不服从裁判判决、无故中断比赛、罢赛、无故弃权、搞“君子协议”等,取消成绩,情节严重者将通报。
十三、其他事项1、除本规程规定外,均采用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以及补充规定说明。
3、本规程的解释权归进贤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学工处、政教处、团委、体育组。
4、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5.运动员比赛号码布由学校统一编发。
6.各班自备班级牌。
7.比赛期间各班要加强对参赛运动员的安全监督,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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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第十二届运动会赛风赛纪规定
为加强对安庆市第十二届运动会赛风赛纪的管理工作,保证市十一运会在公正、文明、健康的环境下顺利进行,杜绝各种不良竞赛行为和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市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参赛代表团要认真学习贯彻2005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提出的体育系统反腐倡廉的“十字方针”和“五个环节”,即“教育、自律、制度、监督、惩处”和“进行赛风赛纪教育、加强自律、强化赛风赛纪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严肃处理”。
切实加强责任意识,防微杜渐,共同营造“公正、文明、健康”的竞赛环境。
第二条各代表团要严格执行《安徽省青少年竞赛管理办法》、《安庆市第十二届运动会规程总则》、《安庆市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规定》、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及其他各项规定。
第三条各代表团要教育所属运动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文明参赛。
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虚报年龄、冒名顶替。
(二)以行贿、引诱、胁迫、干扰等手段对裁判员施加影响,使其不能公正执行竞赛规定、规则以谋取成绩。
(三)不服从裁判,不听从指挥,擅自停赛、罢赛或拒绝领奖。
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的判决,造成中断超过5分钟的,可按罢赛进行纪律处理。
(四)有意伤害对手、打架斗殴,辱骂、追打裁判员、工作人员,损害公物。
(五)策划、唆使、怂恿运动员在比赛中搞交易、打假赛、或者无故弃权。
第四条各代表团要明确分工,实行赛风赛纪管理责任制。
凡代表团有关人员出现赛风赛纪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代表团领导的责任。
情况严重的,组委会将会对代表团提出通报批评并建议地方政府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各代表团报到时,必须向组委会缴纳赛风赛纪保证金元。
代表团在市十二运期间出现运动员资格问题、严重违反赛风赛纪问题的,将对该代表团进行通报批评,并罚没收全部保证金,同时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市十二运会比赛结束后,无赛风赛纪问题的代表团所交纳的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五条在市十二运会各项目决赛其间,运动员经查实不具备参赛资格(冒名顶替、外省、外市引进运动员等),除按照《安徽省青少年体育比赛赛风赛纪处罚规定(试行)》处罚外,没出现1例此类现象,在其所在代表团的总成绩中扣除2枚金牌、26分(每个集体项目最高扣除额度为4枚金牌、52分)。
第六条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实施本项目的竞赛工
作。
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和裁判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
提出严格、具体的要求。
要认真把好裁判员的选派关和监督关,实行裁判员公示制度。
要在保证市十二运竞赛规程总则、单项规程不做变动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针对项目的特点,制定特殊措施,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减少漏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切实把好运动员资审关。
第六条裁判员要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要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得发生以下行为:(一)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
(二)由于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又不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以各种名义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贿赂,或参与代表团安排的消费娱乐活动。
(四)不遵守赛区纪律,仪容不整、言语不端、作风不正、赌博酗酒、损坏公物的。
凡裁判员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与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场比赛本届市运会比赛执裁资格、停止一年或两年裁判工作、降低或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处罚。
涉及经济问题,情节轻微的,责令退回钱物,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庆市第十二届运动会组委会竞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