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经管规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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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2024年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根据中医药管理法的要求,针对2024年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质量控制和销售,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适用于生产和销售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事业单位、药店和互联网平台等。

二、生产要求1.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相关生产资格和GMP认证,并进行定期复核。

3.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材料的比例、使用量和配比,确保配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中药配方颗粒的加工过程应符合传统制药工艺,确保其药效不受损失。

5.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药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溯源。

三、质量控制2.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控制标准和内部质量评估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始终符合规定标准。

3.配方颗粒产品必须进行稳定性研究和有效期评估,制定合理的保存条件和有效期限。

1.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品包装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3.产品说明书必须详细介绍产品的组成、功效、用法、用量和不良反应等内容。

五、销售和使用要求1.中药配方颗粒的销售必须在药店、医院和互联网平台等合法经营场所进行,不得在非法渠道销售。

2.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合理的销售管理制度,保障产品质量和患者权益。

3.患者购买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时必须遵循医师的处方,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和用量使用。

六、监督和管理1.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和管理,对生产企业、销售渠道和患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3.患者可通过投诉渠道反映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监管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这是针对2024年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一套规范,在保障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的同时,也能促进中药配方颗粒行业的规范发展。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鲁药监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切实加强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管理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省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生产、备案、使用、医保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管理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第四条本细则坚持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确保中药配方颗粒平稳有序发展及合理规范使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此规定,并按要求于2001年7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七月五日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

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管理将另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29•【文号】药监综药注〔2021〕94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备案管理,确保备案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11月1日起,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

在上市销售前,应当按照《公告》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备案,并获取备案号。

用户注册流程参考《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

二、中药配方颗粒在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取得的备案号格式为:上市备字+2位省级区位代码+2位年号+6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跨省销售使用取得的备案号格式为:跨省备字+2位省级区位代码+2位年号+6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

三、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资料应当按照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中的填报说明提交,并保证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

四、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号生成之日起5日内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统一公布有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信息包括:中药配方颗粒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备案号及备案时间、规格、包装规格、保质期、中药配方颗粒执行标准、中药饮片执行标准、不良反应监测信息(若有)等。

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内容中的炮制及生产工艺资料、内控药品标准等资料不予公开。

2024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2024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2024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2024年,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生产工艺以
及销售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
将对《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中药
配方颗粒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旨在规范中药配方颗粒
的生产和质量控制。

办法进一步规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管理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
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备,对原材料进行全面的检验,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稳定。

办法还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每一步进行记录,并质量追溯。

此外,生
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具备稳定的制剂工艺和生产工艺
规程。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对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控制也做出了明确
规定。

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对每批次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对有效
成分含量、重金属、微生物等方面进行检测,并能够提供可靠的检验报告。

办法还规定了产品质量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追溯和风险评估要求,以确
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总体来说,2024年《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
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从而保证了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
稳定。

销售企业和使用者也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
有效性。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保障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和安全,让更多人受益。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定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定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浓缩、干燥、制粒而成,在中医临床配方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

第二章生产企业第四条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须在生产范围中增加中药配方颗粒。

第五条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包括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二)已获得颗粒剂生产范围,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要求;(三)设立药品质量检验、管理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产品放行、召回等质量管理能力;(四)设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建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具备对药品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依法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效益评估、风险控制义务,负责建立并维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对药品监测与评价进行管理。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因上市产品缺陷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赔偿义务。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八条生产企业是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药品GMP。

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溯源管理及质量监控,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建立完整的批生产记录。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2010第117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2010第117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办〔2010〕117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明确了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的范畴,并提出现阶段由试点企业研究、生产,在试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研究等要求,我局也曾先后下发文件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引导我市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使用研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可在北京市开展临床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生产企业)仍为取得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药品生产企业(见附件1),试点使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为有意向参加试点使用工作,并经我局备案的本市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

二、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饮片原则上应为《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收载的品种,2008版未收载的也可为《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版收载的品种。

饮片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或《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的要求。

三、试点生产企业应在2011年4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2),到我局对试点医疗机构重新备案。

我局将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可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工作。

四、试点生产企业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期间应按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善质量标准,原则上送属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或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试点生产企业应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使用研究协议,向试点医疗机构按批次提交产品自检报告书,配合其按照要求(见附件3)开展临床使用研究工作,每年度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

自2012年6月1日起,除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外,未经复核的品种不得在试点医疗机构使用,未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或临床研究不符合要求的试点医疗机构不得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9•【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9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4年第93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国家药监局2024年7月9日附件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遵循中医药理论,尊重传统经验,体现中药特点,鼓励新技术和新方法在中药标准中应用,支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持续提高中药质量可控性。

第四条坚持科学、严谨、实用、规范的原则,在继承传统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加强基础研究,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制定中药标准,兼顾标准的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五条坚持以临床为导向,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科学设置与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联的项目和指标。

第六条坚持对中药质量的整体评价,根据关键质量属性及产品特点,建立反映中药整体质量的控制项目、方法和指标,保障中药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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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辖区一家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这家医疗机构门诊药房设有中药配方颗粒区,其中药配方颗粒是由本地某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购入的。

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只能由被批准的试点生产企业生产,并且只能在由试点生产企业确定并报当地省药品监督经管局备案的临床医院使用。

也就是说,中药配方颗粒尚未正式批准进入流通领域,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笔者可以确定该医疗机构存在未经备案违法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行为,而药品经营企业则存在违法销售中药配方颗粒行为,但却无法找到明确的禁止与处罚条款。

法规相对滞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经管局2006年在给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如何查处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中明确表示:根据国家局《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局批准的试点和生产企业及未经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

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查处。

根据这一批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药监部门首先要责令药品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停止经营使用行为,限期整改。

但是对于整改后再犯的,却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条款。

于是在上述案例的处理上便有了争议:有人认为对逾期未整改的药品经营企业以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论处;也有人认为,如果药品经营企业批准的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因为《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已明确中药配方颗粒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经管范畴,所以按超范围经营论处就会有牵强之处。

而对拒不改正的医疗机构则只能对相关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后再进行处理了。

产业增长态势急需加强监管毋庸讳言,企业挖掘的是中药配方颗粒高额的利润及可增值市场空间,使用终端则注重其方便、快捷的特性。

据报道,目前我国已有400多家知名中医院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近日,北京市已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报销范畴,部分省市也放开规定,扩大中药配方颗粒的临床使用范围,允许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使用。

随着医院及患者对中药配方颗粒剂的需求呈现明显增长态势,许多企业对此早已作出反应。

产业迅猛增长,随之而来的配套监管与市场规范必是不可或缺的,但是纵观目前的市场与监管现状,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有关中药配方颗粒的法律空缺与监管滞后使部门执法处于两难境地:对于明确的违法事实,一是没有明确的禁止条款,二是没有确凿的处罚依据。

《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中明确了中药配方颗粒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经管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经管。

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经管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主要是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由试点临床医院使用。

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经管将另行规定。

但迄今为止中药配方颗粒仍处于试点运行状态,一直未实行批准文号经管,而且据笔者了解一直未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

可以说对该类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的许可与经管尚处于不明确状态,从而导致了中药配方颗粒这一品种在监管上缺乏规范与处理依据的尴尬局面。

根源在疗效争议在笔者看来,造成中药配方颗粒相关法律与监管止步不前的原因是对疗效的争议。

中药配方颗粒实行单味定量包装,供药剂人员遵临床医嘱随证处方,按规定剂量调配给病人直接服用。

应该说这是中药汤剂改革的一种尝试,提倡者大多强调其在生产、使用、调配、使用上的优越性,认为免去了中药煎煮、浓缩、醇沉等工序,缩短了制备时间,不受煎煮时间的限制,且提取工艺科学、先进,其推广应用不但可以节省中药材资源,而且能够推动中药饮片现代化以及有关规范的完善。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中药配方颗粒作为传统饮片的代用品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无论是从物理还是化学角度考虑,配方颗粒未经pH、温度、不同性质成分共处等物理化学环境影响,不会有“群药共煎”的所有有效成分,或者说按此工艺制备的配方颗粒不会完全包含中医用药要求的有效成分。

无论上述两种论调孰是孰非,作为一名药监执法人员,还是希望主管部门能够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监管法规。

一个品种的推广与应用的科学论断,也许不是监管部门能够给出的,但不同阶段的监经管念与措施的相继跟进则是能保证其规范与发展的前提。

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经管局: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经管,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经管局严格执行此规定,并按要求于2001年7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规范研究的技术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二○○一年七月五日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根据《药品经管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经管,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经管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经管。

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经管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

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经管将另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经管局备案。

三、申报资料的要求(一)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规范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质量规范研究资料(见附件)。

(二)相关附件,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立项证书、临床使用单位及证明。

(三)科研设计方案。

四、申报程序(一)申报试点生产企业、品种及使用范围由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经管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药品注册司。

(二)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对申报试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五、试点工作期间的科研工作试点应围绕中药的配方颗粒临床安全评价及生产质量控制做好科研设计,明确阶段目标及考核指标,试点结束后应提交严谨的研究报告。

六、对经现场考核符合条件的试点生产企业我局予以确认,并组织专家对其申报的品种质量规范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品种由所在省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规范复核合格后,在备案的临床医院开展研究工作,未经确认的试点生产企业及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规范研究的技术要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规范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来源、炮制、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工程。

一、质量规范(一)药品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

药材名称应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规范中药材的名称,成品名称按“***配方颗粒”进行命名,即“药材名+配方颗粒”。

(二)来源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和药用部位。

(三)炮制凡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规范中药材项下炮制方法不一致的品种,应写明其炮制方法。

(四)制法应写明制备工艺的过程(包括辅料种类等),列出关键的技术参数,明确投料量和成品制成量(成品以1000g计)。

并附工艺流程图。

(五)性状对外观颜色、形状和气味进行描述。

(六)鉴别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

色谱法鉴别应选择适宜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作对照实验。

(七)检查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规定的检查工程进行检查。

(八)浸出物对难以进行含量测定或所测成分含量低于千分之一的品种,应建立浸出物测定。

测定方法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浸出物测定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溶剂进行测定。

(九)含量测定1、除难以进行含量测定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应进行含量测定。

2、含量测定方法可参考有关质量规范或有关文献,也可自行研究后建立,但均应进行方法学考察实验。

3、含量限(幅)度应根据实测数据(至少有10批样品的20个数据)制订,单剂量包装以每袋(瓶)含某成分的量表示;多剂量包装以每克含某成分的量表示。

(十)功能与主治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规范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十一)用法与用量供配方用,遵医嘱。

(十二)注意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规范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十三)规格应标明每袋(瓶)的包装量及相当的原饮片量。

(十四)贮藏根据各品种的情况酌定。

(十五)有效期根据稳定性实验确定。

质量规范起草说明的编写要求编写质量规范起草说明的目的在于说明制定质量规范中各个工程的理由,规定各工程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既要有理论解释,又要有实践工作的总结及实验数据,是全部研究工作的汇总。

1、药品名称包括中文名和汉语拼音。

成品名称按“药材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药材如系炮制品,应采用“炮制品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

药材及其炮制品的名称应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规范中药材的名称。

2、来源生产用的中药材应进行严格的品种鉴定。

成品来源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及其制成品,科名只写中文名,不附拉丁名。

如川芎配方颗粒的来源可表述为:本品为伞形科植物川芎Ligusticum chuanxiong Hort.的干燥根茎制成的配方颗粒;制川乌配方颗粒的来源可表述为:本品为毛茛科植物乌头Aconitum carmichaeli Debx.的干燥母根经炮制后加工而成的配方颗粒。

3、炮制凡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和部颁规范中药材项下的炮制方法炮制的饮片,不要求提供炮制方法,但需说明采用何种规范;采用各省、市、自治区中药材炮制规范炮制的饮片,需写明详细的炮制方法,并提供炮制规范的复印件。

4、制法应附制备工艺路线图,应说明关键技术参数的含义及确定最终制备工艺及其技术条件的理由。

若用辅料需说明辅料品名及用量,并附规范,详细研究资料列入制备工艺的研究资料中。

5、性状说明正文中所描述性状的理由,叙述在性状描述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所描述性状的样品至少必须是中试产品。

色泽的描写应明确,考虑到原料色泽差异所产生的影响,色泽可以有一定的幅度。

6、鉴别应说明确定鉴别方法和实验条件的依据。

鉴别方法一般采用光谱鉴别或色谱鉴别,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

色谱法应采用阳性对照(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和阴性对照(辅料),并附有关图谱或彩色照片,要求清晰、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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