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县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
乡镇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乡镇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备案审查工作,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备案审查工作,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法院、乡镇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备案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二、备案范围第五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审查:(一)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三)乡镇人民法院、乡镇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下列规范性文件不需要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备案:(一)人事、财务、内部管理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二)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其他不属于本制度规定范围的文件。
三、备案程序第七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
第八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规范性文件文本;(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三)制定机关的说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审查机构收到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条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体现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依法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变更、废止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执法备案工作总结汇报

行政执法备案工作总结汇报
近年来,我局在行政执法备案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进行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自去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备案工作,全面推行备案制度。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备案档案,规范备案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二、工作成效。
在备案工作中,我局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备案了各类执法行为,保证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备案工作的开展也为我局的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提高了执法效率和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在备案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备案程序不够规范、备案材料不够完备等方面。
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备案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完善备案流程,提高备案材料的质量,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备案工作,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加强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同时,我们也将不断加强备案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备案意识和能力,为我局的执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总之,我局在行政执法备案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责,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奋斗!。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一、背景介绍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都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本文将对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的意义1.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2.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3.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4.促进行政执法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三、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的主要内容1.行政执法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行政执法检查的具体流程和标准;–确定行政执法检查的时限和频次;–规定行政执法检查的参与方和职责。
2.行政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涵盖各个行政执法领域,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就业等;–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政府部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等。
3.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估;–检查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行政执法的决定是否合理、公正和有效。
4.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和处理–对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整改和处理;–对行政执法检查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和反馈。
四、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的运行机制1.设立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在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内设立行政执法检查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2.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数据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检查过程和结果;–便于行政执法检查的统计、分析和查询。
3.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的协作与配合–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行政执法检查机构要与其他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完善行政执法检查的奖惩机制–对行政执法检查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对严重违反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自治区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
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报送工作由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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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修正)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局行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切实保障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为加强各项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与准则第四条局长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本局主要行政工作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编制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研究完善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交流工作。
(三)依法对全县企业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在劳动管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与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查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调控管理全县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统筹规划城乡劳动力就业与再就业,组织实施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劳动力市场规划建设,促进市场竞争择业,促使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五)贯彻制定全县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贯彻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负责病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
(六)贯彻实施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等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并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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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县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对企
业的检查行为,防止随意检查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的相
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辽中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报送备案部门”)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检查的备案适用本制度。
上级部门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辽中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审查报送备案的行政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涉企检查是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进行的检查。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年初确定本单位涉及
企业检查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将名单上报
县法制办。
以后,对涉及企业检查的工作只能由备案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进行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对所要检查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条全县所有行政执法主体涉及本制度第二条的各项检查,事先都必须严格到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
第八条为了使这项制度得到落实,同时建立了县与各镇、各职能部门之间联系紧密的企业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工作机制,设立专门投诉电话。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