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浙交〔2015〕235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5〕23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联系,联系人:吕聪儒,电话:*************。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0月22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监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总监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履行合同等行为,在岗位登记、诚信信息系统公开、业绩填报以及招投标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监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人员。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经营能力人员素质技术素质资金能力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奖惩记录社会责任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企业状况履约信誉是 领 导 职 称 与 从 业 年 限专 业 人 员企 业 资 质科技 进 步 水 平工 程 业 绩企 业 净 资 产纳 税 情 况资 产 负 债 率银 行 授 信 情 况否 积 极 配 合 招 标 人 要 求是 否 无 故 放 弃 投 标其 他 情 况人 员 到 位设 备 到 位资 金 到 位工 程 进 度廉 政 合 同 履 行 状 况文 明 施 工不 良 记 录 或 违 规 行 为质 量 与 安 全 事 故工 程 奖 励民 工 工 资 保 障 情 况环 保 措 施平 安 施 工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1.人员素质——指企业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所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品质。
人员素质指标包括领导职称与从业年限和专业人员两个观测点。
领导职称与从业年限是指施工企业现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与从业年限。
专业人员是指施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初级职称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数量。
以上人员指当年在册的由本单位缴纳“三金”(指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领导的职称和从业年限对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实力具有重要的影响,专业人员是完成建设任务的根本保证。
2.技术素质——指企业经营的专业性和科技创新的能力。
技术素质指标包括企业资质和科技进步水平两个观测点。
企业资质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等级。
科技进步水平是施工指企业在交通科技上取得的成果水平程度。
企业注册的主项资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企业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能力,科技进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施工企业竞争实力。
23.经营能力——指企业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能力。
经营能力指标包括工程业绩、企业净资产和纳税情况三个观测点。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14)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 级、A 级和B 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4.04.30
•【字号】浙交〔2024〕53号
•【施行日期】2024.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交〔2024〕5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推进信用评价精准化管理,打造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30日。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道路运输企业是承担货物和人员运输的重要企业,其质量信誉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为保证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规范和监督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考核指标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企业资质、运输安全、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其中,企业资质是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保障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运输安全考核是衡量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车辆保养维护、驾驶员素质等,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服务质量考核是道路运输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包括货运服务、客运服务等方面的服务质量评估;信用记录考核则是对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的评估,包括纳税记录、信用信息等方面。
二、考核办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主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和实行动态监管来进行。
在信用档案建立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道运企业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信息公开和互联网评价等方式,推动企业诚信经营。
在动态监管方面,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考核指标和评估方法,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经常性的评估和监督,及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纠正和处理。
三、考核结果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主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企业,政府部门可以给予荣誉称号、优惠政策等支持和帮助。
对于不合格企业,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暂停禁止经营资格、处以罚款等。
四、考核效果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同时,也可以保障货运和客运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外,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加速行业发展和优化结构。
总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是一项有益的政策,应得到充分的推广和实施。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部、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浙江省且具有交通方面资质的所有施工企业;(二)评价年度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所有省外施工企业;(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凡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浙江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第六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4.组织对当年度信用评价范围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参与全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省公路局督促检查全省公路项目建设的信用动态管理情况,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2.省港航局督促检查全省水运项目建设的信用动态管理情况,对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厅质监局根据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合同等的执法检查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信用、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包括经营业户,下同)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规费缴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用积分的形式体现并公示。
第三条信用档案包括建档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表1)和信用记录(见附表2)以及和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奖惩记录、监督检查记录、举报投诉记录、事故记录等。
企业的基本情况由运管机构掌握,不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记录则由运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并进行信用得分排名(见附表3),发挥公示、提示、警示作用。
第四条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是全省的道路运输企业,按经营业务的不同暂分为客运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旅游客运企业、汽车租赁企业、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汽1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场)、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等档案,建档企业按经营业务不同分别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互不影响。
第五条建档企业实行代码制,由各市运管处(局)按编码规则(见附表4)进行编码后报省局确认。
第二章考核的实施及程序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运管机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考核具体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运管机构的稽查部门负责。
考核结果的公布权限:三级(含三级)以上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客运站、货运站(场)和一类维修企业、一类驾驶员培训企业,以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信用考核结果经省运管局核实后,由省局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其它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经企业所在市运管处(局)核实后,由市运管处(局)在全市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信用档案由考核部门负责记录和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得出考核结果;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7月1日到12月31日各为一个考核周期。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
其他失信行为记分值累计
Ⅱ
三、加分项
加分内容
说明
(一) 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 加5分; 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 加
2分;获得县级荣誉称号的,加1分;企业所属车队、从业人员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分。以上加分项加到5分为止。
评定周期内,可以一次加分1至5分。同一事项,按照最高加分值计算,累 积加分值不超过10分。
信用得分=100-[(Ⅰ+Ⅱ)÷业户车辆数×N]+Ⅲ
注:N为系数,根据测算结果现定为18。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在对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体量及信用记分、 加分整体情况统筹考量的基础上,适时对系数进行调整。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汽车客运站经营者
信用得分=100-(Ⅰ+Ⅱ)+Ⅲ
5
3
因服务质量低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
10
4
发生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或者重特大财产损失;
20
5
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20
6
其他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或者符合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条件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为(按照《XX省道路运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记分)
违法行为记分值累计
Ⅰ
二、其他失信行为
1
因服务质量低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
4
2
因服务质量低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设区的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 企业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起表率作用的, 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 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参加一次加1分。以上加分项加到5分为止。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路途运输市场管理,加快路途运输市场诚信体系树立,树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参与机制,引导和促进路途运输企业增强管理、保证平安、诚信运营、优质效劳,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路途旅客运输企业、路途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路途运输企业〕停止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路途运输企业的平安消费、运营行为、效劳质量、管理水平和实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停止的综合评价。
本方法所称的路途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路途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路途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效劳的非运营性路途风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应当遵照地下、公允、公正的原那么。
第四条路途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增强管理,诚信运营,实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平安、优质的运输效劳。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路途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舞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路途运输企业开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担任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
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详细由省级路途运输管理机构一致组织展开,市、县级路途运输管理机构按本方法规则的职责,做好相关任务。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区分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目的包括:〔一〕运输平安目的: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运营行为目的:运营违章率;〔三〕效劳质量目的:社会赞扬率;〔四〕社会责任目的:国度规费交纳状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状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义务完成状况;〔五〕企业管理目的:质量信誉档案树立状况、企业动摇状况、企业笼统、科技设备运用状况、取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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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快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包括客运企业(含班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和包车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信用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省运管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市、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运管机构应加强与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协作,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授牌等形式,共同构建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
第二章信用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级表示。
B级和A级、AA.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标准包括以下四个项目:经营信用:企业经营管理、职工权益保障等情况;市场信用:企业市场规则遵守情况;服务信用:企业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情况;信用表彰:企业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情况、管理部门鼓励的企业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记分制,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企业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100分(具体分值标准见附件4)。
除了信用表彰一项可按规定加分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规定扣分。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由运管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信用得分满600分的道路运输企业,其信用等级根据得分确定:信用得分在950分以上的道路运输企业为信用AAA级企业;信用得分在750分至949分之间的道路运输企业为信用AA级企业;剩下的为信用A级企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为B级:(一)信用得分不足600分的;(二)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客货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三)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四)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的;(五)在发生第(二)、(三)、(四)所列情形之一后,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六)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七)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八)拒不向运管机构提供所需的考核材料,或在信用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信用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考核的实施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道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件1),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分公司名称、从业人员数量、营运车辆或教练车数量、车辆营运证件、所经营的客运班线及当年到期班线等;(二)信用检查记录(见附件2),包括业户名称或站名、业户类别、检查情况记录、处理情况记录、检查时间和地点、检查人员和被查人或见证人签名等;(三)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起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驾驶人员、死伤人数、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四)违法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五)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时间、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责任人、车辆车牌号、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核查处理情况等;(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投保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公车公营情况、当年到期客运班线材料、使用GPS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统一喷涂统一标识、外观和举报投诉电话、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荣誉称号的情况等。
(七)稳定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八)信用考核工作要求的其他档案材料。
运管机构应逐步在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信用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信用挡案,并按照所在地运管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举报投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及时录入。
外省运管机构将我省道路运输企业在外省违法违章事实和处理结果抄告我省运管机构的,应当录入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信用考核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运管机构每年应对纳入考核的企业实施不少于二次的信用检查,信用检查可结合源头监督管理等一并进行,并通过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录入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各级运管机构应在2月1日前通过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评出上一年度企业年度信用得分,根据考核结果公布权限分别进行企业年度信用得分排名(见附件3),并统一上96520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考核结果根据公布权限由相应的运管机构分别于3月15日前发文公布,于4月1日前统一公布在96520网站上。
考核结果的公布权限:八十辆(含八十辆)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不含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的信用考核结果,由省级运管机构公布,其他的由企业注册地市级运管机构公布。
第十五条市级运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附件4-4中市场信用和服务信用两项指标综合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排行榜。
质量排行榜由市级驾培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稽查部门共同实施检查工作。
排行榜一年两次,当年七月、次年一月向社会各发布一次。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六条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作为确定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投标、出租车运力投放、线路审批(审核)、资质评定、站级核定、评优奖励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应采取以下奖励措施:(一)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技改资金等补助项目。
(二)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信用等级高的客运企业。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信用等级,择优许可。
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企业的信用等级应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标内容。
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企业信用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续营许可。
(三)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四)运管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等级的高.低,对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
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并符合许可条件的,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鼓励信用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
运管机构应当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五)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并符合许可条件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连续二年信用AAA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可以品牌连锁或集约化经营等形式另行投资开办、兼并或收购其他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新投资开办、兼并或收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享用原机构的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对信用等级低或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的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或者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未达到AA级的企业,不得推荐或授予文明单位、星级企业、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
.(二)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或者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为B 级的企业,不得享受技改资金等政府资金补助。
(三)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或者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未达到AA级的汽车客(货)运站(场),不得核定为更高级的站(场)。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信用等级近三年都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当年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权;如果企业信用等级在近三年有两年为B级或有一年为B级且其他两年都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当年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
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的,运管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
企业信用等级连续二年为B级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客运企业原有客运班线或者包车经营期限届满后,班线或包车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如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原许可机关按照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道路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如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原许可机关按照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三)出租车客运企业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其原有出租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后,出租车客运经营权由许可机关收回。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