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详细完整版)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一、事故报告程序: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2.直接目击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情况和可能的原因等内容。
3.设备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事故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事故调查与分析:1.设备管理单位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2.调查小组应尽快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等,并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3.调查小组应详细了解事故经过、原因以及设备的运行状况等,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三、事故报告和通知:1.设备管理单位应编制事故报告,包括事故的基本信息、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等,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同时,设备管理单位应通知相关责任人和参与事故处理的人员,并告知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事故处理:1.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设备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包括设备维修、更换、停用等。
2.设备管理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并定期跟进和检查以确保措施的有效执行。
3.如涉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设备管理单位还应积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和赔偿工作。
五、事故预防措施:1.设备管理单位应针对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培训操作人员等。
2.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评估,并及时消除隐患。
六、事故记录保存:1.设备管理单位应将事故报告、调查记录、整改措施等资料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询和参考。
以上是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详细完整版。
在运行特种设备时,设备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该制度,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加强设备安全管理,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起重司机选择题)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起重司机选择题)(起重管理判断题)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起重司机选择题)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起重司机选择题)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起重司机选择题)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4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指在特种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的要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 事故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或上级领导,并将事故情况、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发生地点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2. 事故调查:相关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组织专门的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确认事故的责任和原因。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紧急救援、排除事故隐患、修复设备等。
4. 事故报告和登记: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进行事故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登记,确保事故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5. 整改措施:通过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培训等。
6. 相关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应进行责任追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报告和处理流程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是指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遵循的规定和流程。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立即进行紧急救援和处理,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2. 在事故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给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上级。
3. 确保事故现场安全,防止进一步的事故发生,采取措施隔离现场。
4. 联系监察部门或相关的管理机构,向其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5. 针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和责任人。
6.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暂停使用或停产整顿等。
7. 将事故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相关方递交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国质检令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一、事件概述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行业中特种设备的使用日益广泛。
虽然特种设备能够带来我们诸多的便利,但是由于它的安全风险较高,一旦显现事故往往会给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的威逼。
本文将从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入手,为企业和个人订立出一套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和登记1. 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2. 登记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程序1. 初步报告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相关人员应当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安全,而企业方面则应当快速进行初步报告。
初步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基本信息,如时间、地点、事故的性质等,同时需要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统计和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详实、精准,确保信息流畅。
2. 实事求是的调查报告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企业方面应当快速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并完成调查报告。
实在流程如下:(1)尽快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2)整理和收集有关原始记录和资料;(3)对调查报告相关数据的精准性进行核实,并进行修正;(4)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措施;(5)撰写调查报告。
3. 报告审核事故调查结束后,必需进行报告审核,以保证报告内容精准无误。
对于检查人员,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以及实行的措施等方面内容正确无误。
4. 报告批准信息审核通过后,企业方面应当快速依据调查报告执行实行措施并批准报告,重点是批准的人员必需具备肯定的管理和应急处理阅历。
四、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的规定1. 事故处理分为四个阶段:(1)事故现场处理阶段;(2)封锁事故现场阶段;(3)进行事故调查阶段;(4)疏散受伤人员的救助工作和恢复生产等阶段。
2. 进行立刻救助一旦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企业方面应当立刻布置专业人员打开救助工作,并在现场布置急救设备。
救助工作必需进行全面、适时、专业,以尽量削减事故所造成的伤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特种设备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锅炉、升降机等。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二、事故报告1.事故报告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2.事故报告的要求(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设备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给设备所在部门的负责人;(2)设备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事故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事故报告。
3.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和型号、操作人员等基本信息;(2)事故的经过、原因和结果的描述;(3)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4)事故处理的措施和结果;(5)其他需要报告的相关信息。
三、调查处理1.调查组的组成(1)设备所在部门的负责人;(2)公司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3)特种设备操作专家。
2.调查处理的程序(1)收到事故报告后,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2)调查组应在48小时内成立,并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3)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4)调查组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公司安全监管部门。
3.处理结果的落实(1)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设备所在部门进行整改;(2)设备所在部门应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制定配套的整改方案;(3)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设备所在部门的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并确保整改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4)设备所在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公司安全监管部门。
四、监督检查1.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进行抽查;2.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要求设备所在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3.对于未整改的问题和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要求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山东欧铂新材料有限公司1.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3.职责技术设备部为特种设备事故归口管理部门。
4.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4.1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4.2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3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4.4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5.事故报告5.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范文(二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范文一、概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由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等环节发生问题,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二、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并尽快报告相关部门,包括责任人员、事故经过、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相关信息。
2.接到报告后,相关部门应立即成立专案组,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和稳定。
3.事故处置过程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专案组正常开展工作。
4.专案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和处置进展,确保领导层对事故的了解程度。
5.事故调查结束后,专案组应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三、处理程序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事故作出相应处理。
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事故或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可给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对于一般事故或责任较明确的情况,可给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书面警告。
(3)罚款:对于严重事故或多次违规的情况,可给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罚款处罚,并要求整改。
(4)暂停使用特种设备:对于特别严重事故或屡教不改的情况,可暂停特种设备的使用,并责令整改。
3.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维修单位,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事故或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可给予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维修单位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对于一般事故或责任较明确的情况,可给予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维修单位书面警告。
(3)经济处罚:对于严重事故或多次违规的情况,可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维修单位处以经济处罚,并责令整改。
(4)取消或暂停资质:对于特别严重事故或屡教不改的情况,可取消或暂停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维修单位的资质,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023-11-08CATALOGUE目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措施•特种设备事故责任追究•特种设备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管理制度之特种设备事故总结和建议0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定义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情形的状态。
事故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事故定义和范围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可能快地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要求和时限事故报告应当采用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信、电话记录、签字和联名信件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接收事故报告的电话号码。
责任人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负责人。
报告程序报告程序和责任人VS02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事故现场处理保护现场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或破坏现场。
紧急处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事故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或造成二次伤害。
人员疏散如果事故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或威胁,应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010302事故原因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证据调查组应收集与事故相关的各种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设备记录、操作日志等。
分析原因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管理不当等。
事故处理结果反馈反馈给相关人员将事故处理结果反馈给企业领导、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相关人员,以便他们了解事故原因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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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本规定不适用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参与、协调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二)指导并督办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批复;(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工作,对事故发生趋势进行预测预警,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建议;(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五)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六)组织开展对事故调查人员的培训;(七)受理事故投诉和举报;(八)负责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格履行职责,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与事故调查处理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及分级第八条特种设备事故指由于特种设备不安全状态、人员不安全行为造成特种设备的失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长时间中断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设备失效形式和社会影响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十条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毫M的长输压力管道泄漏或者爆炸中断运行48小时以上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毫M的长输压力管道中断运行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毫M的长输压力管道中断运行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五)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六)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
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四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故还应当报告国务院。
情况紧急时、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巨大、抢险救灾难度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越级上报。
第十五条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当采取快报、续报、结报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报送统计月报和年报,同时报送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采用电话、传真及网络等方式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快报内容至少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以及事故设备种类、事故现象、伤亡及涉险人数、事故等级和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二)快报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以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续报。
续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简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情况和设备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涉险人数变化情况以及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结报应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5日内上报,内容包括事故等级、事故性质、事故主要原因、采取的应急与预防措施及其处理建议等。
(四)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情况及相关信息以快捷方式逐级上报,直至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机构。
第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设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110、119或政府应急平台报告特种设备事故。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需要启动事故预案的,应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分工,积极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专人看(保)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结束前,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设备、转移或毁灭相关资料、破坏事故现场。
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以下规定进行: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及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国家质检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负责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一般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公安部门、工会等单位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根据需要一般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各组职责为:技术组具体负责事故技术方面原因的调查、取证,提出必要的鉴定需求。
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过程,认定事故性质、原因和相关责任,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的措施,出具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
管理组具体负责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取证,从管理方面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配合技术组完成事故调查技术报告;查清事故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相关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综合事故调查工作情况,汇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综合组负责事故调查的协调工作。
配合技术组、管理组开展事故的调查,组织协调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负责向外公布事故调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担负事故调查的各组长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担任;技术组组长:一般由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事故调查经验和熟悉与事故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管理组组长:一般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行政人员担任;综合组组长:一般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需要,可聘请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或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所聘请的专家应是具备5年以上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或科研教案工作经验,并在特种设备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的专业人员。
省级以上特种设备调查处理机构可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进行技术鉴定);(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七)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工作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且与本事故无利害关系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检验或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对所承担的工作,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调查组认为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