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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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资金的控制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及效益,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动企业加快

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在境内外生产经营以及投融资活动中形成的

各类形态的可用于交易及结算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信用货币及其他金融工具。资金管理是指对资金运筹行为实施相应的审批、控制、责任界定及监督。包括:货币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资金支付流程管理、资金结算管理、外汇资金结算管理、投资资金管理、财政资金管理、资金信息系统管理、资金风险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全资和非上市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上市控股公司结合自身资金管理特点和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参照本办法

制定本企业资金管理办法,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四条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和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对资金集约化管控、运营的实际需求,公司在集团内对各分支机构以不同形式实施资金集中管理。

第五条根据上级对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公司“十四五”财务

发展规划,公司将围绕司库体系建设开展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金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资金管理相应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实施轮岗,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分离并相互制约、监督。

第七条资金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并严格执行资金支付授权审批流程。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规范对库存现金、银行账户及存款、票据、印鉴、网银U 盾及资金信息系统等的管理,及时准确统计各类资金数据,以及其他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现金管理

( 一) 对外付款时原则上应通过集团资金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减少现金的使用。

(二) 现金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本单位银行账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存入个人银行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在异地经营活动中确需收取客户现金的,应明确安排专人管理,并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或汇入单位指定银行账户,不得在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各项费用支出 (即坐支) 。

(三) 财务部门应严格规范现金收支业务。收支现金时,应使用验钞机检验钞票的真伪,防止出现假币,钱款须当面点验清楚;收付现金应根据财务凭证办理收付款项;出纳人员应每天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月终要与总账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库存现金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密码由出纳保管并严格保密;出纳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

续,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换保险柜密码。

( 四) 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按照开通单位银行账户流程进行管理,钱包应由出纳人员保管,钱包内数字人民币按照库存现金管理,取用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钱包内余额及时存入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条银行账户及存款管理

( 一) 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具有本外币结算资质的银行开立账户,办理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开立、变更和注销银行账户应提交申请,经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和集团总会计师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 银行账户应以法人单位的名义开立,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所有银行账户应纳入法定会计账簿核算。

(三) 财务部门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控制开户数量,对长期不使用、不需要的银行账户及时予以注销。

( 四) 同一单位内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由出纳书面申请,

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资金划转。

(五) 会计人员应于每月终了及时完成银企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事项应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

(六) 资金收支必须统一经过财务部门办理,不得体外循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其他货币资金指除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主要包括信用证保证金、票据池保证金等。存出其他货币资金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登记台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业务结束后立即对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清理,余额退回本单位银行存款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票据管理是指对支票、商业汇票 (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 等结算票据的管理。财务部门应遵循“规范运作、提升效益;科学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强对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设立专门登记簿对票据的购买、使用情况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收取各类纸质票据,应对票据进行审查,确认票面信息的完整性,并登记入账。如因票据损坏、逾期、书写错误等原因无法结算,应及时通知业务经办人员将票据退回,并督促经办人员更换合法票据或通过其他方式将款项收回。

第十四条不得签发没有资金支付保证的票据;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行为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加强票据交易管理,建立系统台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票据变化情况。定期对台账数据、会计数据和银行系统数据进行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定期与供应商和客户核对票据信息,保证票据信息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业务经办人员取得纸质票据后应妥善保管,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如发生纸质票据丢失,当事人应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因保管不当或送交不及时造成经济损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利用票据提供对外担保的,按照《中国汽车技术研究公司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支票管理

使用支票方式进行结算时,会计人员应按照发票和购货合同上的印章单位签发支票,不得无故变更收款人名称,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的支票应由本单位员工领取,领取人核对支票内容后应在支票存根上验收签字,并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做好登记。空白支票应视同现金妥善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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