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
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部指引》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各类商业银行2005年度的评级,仍然沿用原来的风险评级办法。
二、试行阶段,需要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三、《内部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约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定性因素的评价是难点,对于评级人员要求较高,评级人员须具备良好的监管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并且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银行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
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收集评级信息的情况、对监管评级的理解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造成评级尺度不一,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内部指引》的顺利实施。
四、监管评级有效的推行和使用,还有赖于规范的评级程序和工作制度。
因此,《内部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请各银监局结合银监会监管业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整合等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好评级工作,以确保评级工作质量。
五、按照“1104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规划,《内部指引》试行后,银监会将据此开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实现定量指标评价的自动化,定性因素评价的规范化,并通过该系统对评级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提高评级工作的效率。
六、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开发和运作,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
第五条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三)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
(五)IT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验证体系,确保内部评级及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和稳健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内部评级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得到充分应用。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
第十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IT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内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6•【文号】银监办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3号)各银监局(不含海南、西藏):为做好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评级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将《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要求如下:一、按照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于2007年正式运行。
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特殊性,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仍以手工方式为主,系统操作为辅。
二、各银监局应于2007年3月25日前,将监管评级结果报送银监会备案。
三、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社除外)的监管评级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
四、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一、原则要求(一)同质同类监管原则。
对城市商业银行(下称城商行)的监管评级按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以下简称《内部指引》),采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样的办法和标准。
但是,不同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的城商行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及需要的管理能力不同。
监管人员对此应予以充分考虑,更加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统一性原则。
各银监局应充分考虑到监管人员在思想认识、监管经验、标准掌握等方面的差异,可采取辖区内监管人员集中复评等方式,统一标准,减少人为因素对评级结果的影响。
监管人员在给定性因素打分时,应认真填写评分说明,并涵盖评分要点的全部内容,便于相互比较。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20年3月30日第二轮征求意见稿)1总那么1.1为推动《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实施,促使商业银行提高信誉风险治理水平,保证商业银行平平稳健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信的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和志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银监会鼓舞其它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成立内部评级体系,提高信誉风险治理水平。
1.3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是由支持信誉风险评估、确信内部风险级别、划分资产池、风险参数量化的各类方式、进程、操纵、数据搜集、和治理信息系统组成。
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成心义地评估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点,具有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以有效、靠得住和一致的方式量化风险。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1.3.1内部评级体系的公司治理、流程和内部操纵,保证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独立性和评级结果的客观性。
1.3.2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品级确信技术标准,依照风险程度将每一个债务人和债项分派到相应到的风险级别,并进行靠得住的排序;零售风险暴露资产池划分的技术标准,依照风险特点将每笔债项分派到相应的资产池。
1.3.3量化分析进程,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点转化为相应的风险参数,公司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零售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
1.3.4IT和数据治理系统,提高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自动化程度,搜集和存储与内部评级体系相关的信息,为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和风险量化奠定基础。
1.3.5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体系,对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及风险参数量化进程进行持续、独立的验证。
1.3.6内部评级体系的文档治理体系,增进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和风险量化进程的标准化、标准化,支持评级体系和量化进程的持续优化。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2021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2021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等级划分的一种手段。
在中国,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监管和评级,具体评级标准和方法则由银监会制定。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主要包括评级标准、评级等级和评级过程等内容。
首先,评级标准是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基础。
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健康度等因素制定了一系列评级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等。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这些指标进行自我评估,并向银监会提供相关的数据和报告。
其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分为不同的等级。
根据评级结果,商业银行可以被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A级代表风险最小,D级代表风险最大。
不同的评级等级对应着不同的监管要求和限制。
银行需要根据自身的评级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最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向银监会提交相关报告和数据,供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评级。
同时,银监会也会根据市场情况和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通常会对外公布,以提供给投资者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参考。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对于银行和市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银行而言,监管评级可以帮助其了解自身风险状况,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经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对于市场而言,监管评级可以提供一个客观、透明的评估标准,帮助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做出合理决策。
总之,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是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基础,包括评级标准、等级划分和评级过程等内容。
监管评级对于银行和市场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市场的透明度,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 (3)一、功能 (3)二、适用范围 (4)第二章评级要素 (4)一、资本充足状况(C APITAL A DEQUACY) (4)(一)定量指标: (4)(二)定性因素: (4)二、资产质量状况(A SSET Q UALITY) (5)(一)定量指标: (5)(二)定性因素: (5)三、管理状况(M ANAGEMENT) (6)(一)银行公司治理状况: (6)(二)内部控制状况: (6)四、盈利状况(E ARNINGS) (6)(一)定量指标: (6)(二)定性因素: (6)五、流动性状况(L IQUIDITY) (7)(一)定量指标: (7)(二)定性因素: (7)六、市场风险状况(S ENSITIVITY TO M ARKET R ISK) (7)(一)定量指标: (7)(二)定性因素: (7)七、评级结果 (8)(一)单项要素的评级。
(8)(二)综合评级。
(8)八、其他因素(O THERS) (9)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 (10)一、收集信息 (10)二、初评 (11)三、复评 (11)四、审核 (12)五、评级结果反馈 (12)第四章评级结果的运用 (13)一、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商业银行风险程度的依据 (13)二、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15)三、监管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15)四、评级结果的披露和保密 (16)第五章附则 (17)附件6.4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 (22)附件6.5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39)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为推行同质同类银行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逐步统一同质同类银行的监管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评级工作,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现行的评级体系进行整合、修订和完善,依据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评级体系”,广泛吸收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关于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⒈简介⑴目的⑵背景⑶适用范围⒉定义和缩写词解释⑴模型评级⑵监管评级⑶资本充足率⑷资产质量⑸资金充足率⑹盈利能力⑺流动性风险⑻审慎性监测⒊责任分工与流程⑴监管评级委员会⑵监管评级委员会职责⑶监管评级流程⑷评级结果与后续行动⒋监管评级指标体系⑴模型评级指标⑵资本充足率考量因素⑶资产质量考量因素⑷资金充足率考量因素⑸盈利能力考量因素⑹流动性风险考量因素⑺审慎性监测考量因素⑻综合评级⒌数据要求与报告⑴数据要求⑵监管评级报告⒍监管沟通与反馈⑴行内沟通⑵监管沟通⑶评级结果解释与反馈⒎附件●附件1: 监管评级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等级评定,用于监控风险和确定监管要求的过程。
●模型评级:使用统计模型和算法对商业银行进行评级的过程,基于多个指标和考量因素。
●资本充足率: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指标,通常以风险加权资产比率(RAROC)表示。
●资产质量:评估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状况,包括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风险资产比例等指标。
●资金充足率:衡量商业银行资金充足程度的指标,通常以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稳定比率等指标表示。
●盈利能力:评估商业银行经营获利能力的指标,包括净利润率、净息差、费用收入比等指标。
●流动性风险:评估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程度,包括资金流出压力、流动性资产比例等指标。
●审慎性监测: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完整版银行监管评级三篇(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开发和运作,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
第五条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三)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
(五)IT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验证体系,确保内部评级及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和稳健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内部评级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得到充分应用。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
第十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IT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内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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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9•【文号】银监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
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可根据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将单个评级要素权重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以灵活调整每个评级要素的权重,总权重仍为100%,并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确定当年评级要素权重、制定相关评级流程。
(二)评级指标得分。
对各评级指标设定分值及若干评价要点。
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依据及评分原则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三)评级要素得分。
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
(四)评级得分。
评级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五)最终评级得分。
各机构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关注事项和日常监管掌握的资料,对单家机构的评级得分进行审核调整,获得其最终评级得分。
(六)等级确定。
根据分级标准,以最终评级得分确定银行的监管评级等级和档次。
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第七条评级操作流程由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评级结果反馈、档案归集、后评价等环节组成。
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统筹组织和协调年度法人监管评级工作。
监管人员须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和评级原理方法,依据规范的评级步骤和程序进行评级工作,并充分运用评级结果确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和重点。
第八条信息收集。
(一)收集基本信息。
在对商业银行进行评级之前,初评人员应当充分收集以下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包括功能监管条线开展的现场检查报告),功能监管部门的专项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监管评价结果,银行的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向公众披露的信息,银行提交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状况报告和市场准入申请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跨境监管信息,国内外评级机构对银行的商业评级结果,权威媒体报道的商业银行相关信息等。
初评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在评级前到被评级银行进行现场走访,全面了解并收集相关信息。
(二)收集专项信息。
银监会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部和统计部负责提供信息科技风险要素(I)评级情况和管理质量要素(M)中数据质量的专项评估情况,并将上述专项评估结果折合成综合监管评级的相应分值,连同评级或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一并提供给初评人员;对实行属地监管的机构,功能监管部门在将上述资料提供属地局初评人员时,应当同时抄送相应的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
上述专项信息最晚于每年2月下旬以前提供给初评人员。
(三)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
初评人员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这些信息进行仔细的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商业银行的关键问题和主要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评级信息。
在评级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初评人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功能监管人员、银行高级管理层及其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评级信息。
评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是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基础,这个步骤应当由相关非现场监管人员牵头完成,现场检查人员和功能监管人员须向非现场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初评人员应当力求全面广泛地掌握评级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第九条初评。
(一)综合分析。
初评人员对于收集到的所有评级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分析。
综合分析应当将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
综合分析过程中,对于银行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其为不利于银行的信息;对于当前难以确定是否有利于银行的信息,应倾向于认定其不利于银行;对于可能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甚至引发流动性问题的明显迹象,初评人员应当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审慎的预测。
(二)确定初步评级结果。
初评人员依据本指引规定的评级标准和方法,在综合分析评级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被评级银行的风险状况,确定各个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初步结果。
非现场监管人员牵头完成被评级银行的初评步骤,对每一项评级内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应当力求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预测合理,准确反映银行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并填制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
第十条复评。
复评是复评人员在初评基础上对被评级银行的风险与经营状况进行再评价。
对于各项评级内容,复评人员不同意初评人员意见的,应当阐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复评人员可以形成不同于初评结果的监管评级级别。
复评工作由被评级银行的非现场监管人员、现场检查人员及其上级主管负责完成,复评结果提交上级主管审查确认后,复评视为完成。
其中,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审定所辖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复评结果。
第十一条审核。
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审定商业银行的最终评级结果。
评级审核应当采取正式会议的形式开展,通过集体讨论最终确定被评级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
审核会议应当力求统一评级尺度,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
审核会议可以形成不同于复评结果的监管评级级别。
第十二条评级结果反馈。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综合评级结果以及各单项要素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通报给商业银行,必要时一并通报要求商业银行整改的建议。
第十三条评级档案归集。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后评价。
年度监管评级完成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年度评级工作进行后评价,确保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章评级结果及运用第十五条评级结果。
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结果均以1级至6级表示,越大的数字表明越差的级别和越高的监管关注程度。
(一)单项要素评级。
单项要素(管理质量要素除外)的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
各要素评分90分(含)以上为1级,75分(含)至90分为2级,60分(含)至75分为3级,45分(含)至60分为4级,30分(含)至45分为5级,30分以下为6级。
(二)综合评级。
综合评级结果从1至6共分为6个级别、12个档次。
其中,综合评级2-4级分别细分为A、B、C三个档次。
综合评级结果是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级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
90分(含)至100分为1级;75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 85分(含)至90分为2A,80分(含)至85分为2B,75分(含)至80分为2C;60分(含)至75分为3级,其中,70分(含)至75分为3A,65分(含)至70分为3B,60分(含)至65分为3C;45分(含)至60分为4级,其中,55分(含)至60分为4A,50分(含)至55分为4B,45分(含)至50分为4C;30分(含)至45分为5级;30分以下为6级。
第十六条评级结果运用。
(一)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商业银行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几乎在每一个方面都是健全的,所发现的问题基本是轻微的并且能够在日常运营中解决。
此外,银行对经济及金融的动荡有较强的抵御能力,有能力应付环境的各种变化。
综合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基本是一个健全的机构,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运营中得以纠正的弱点。
银行是稳健的且具有良好的抵御经营环境起伏变化的能力,但是存在的弱点再发展下去可能产生较大问题。
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存在一些从中等程度到不满意程度的弱点。
银行勉强能抵御业务经营环境的逆转,如果改正弱点的行动不奏效,便很容易导致经营状况恶化。
虽然从其整体实力和财务状况来看不大可能出现倒闭情形,但仍很脆弱,应当给予特别的监管关注。
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存在较多的严重问题或一些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而且这些问题或情况尚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或解决。
除非立即采取纠正行动,否则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并损害银行未来的生存能力。
银行存在倒闭的可能性,但是不会立即发生。
对于资本净额为正数但达不到监管要求的,或存在重大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银行,通常也给予这个评级。
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存在严重的问题和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无论是问题的特性和数量,或是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都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且这些银行的业绩表现非常差,以致需要从股东或其他途径获取紧急救助,以避免产生倒闭的风险。
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存在问题和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已严峻到可能引发严重的信用危机和支付问题,对于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监管机构可以视情况实施市场退出。
(二)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监管人员应当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并结合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结果,制定每家银行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分析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对于评级结果为3级(含)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加强对被评级银行该要素的监管,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4级(含)以下的银行,应当及时与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举行会谈,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银行,应当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监督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