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责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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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哪里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哪里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哪里一、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法律、法规规定了较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预。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用工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可以都是自然人,但是在劳动关系中,接受劳动的一方须是单位,即接受劳务的一方是有营业执照的。

而且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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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吗一、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吗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14.浅析劳动用工关系和劳务用工关系

14.浅析劳动用工关系和劳务用工关系

工伤待遇:
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 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 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 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即785020元。(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
承包商人员可能主张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由用 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赔偿。
法律提示:
(1) 劳务发包单位(或用工单位)有必要督促承包商(或派遣公司)及时与 其雇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2) 劳务发包单位(或用工单位)须与承包商(或派遣公司)及时签订或 续签劳务外包合同(或派遣合同)。
工伤认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务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者与劳动者之间都存在⼀种关系,这种关系有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这三者之间既有差别⼜有其相同之处,相同点即为都是⼯作关系,不同点就有合同签订、⼯作性质等等,那么具体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与⽤⼈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有偿提供劳动⼒,另⼀⽅使⽤和管理劳动⼒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双⽅当事⼈约定,⼀⽅于⼀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提供劳务,他⽅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具有很⼤相似性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动的都是⾃然⼈,都是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取报酬。

但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不同之处,其主要表现:1、⼀是受国家⼲预程度不同。

国家对劳动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雇佣关系的本质是⼀种劳务关系,双⽅遵守意思⾃治原则,雇佣合同的内容双⽅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的利益,法律⼀般不加以⼲涉。

2、⼆是是否形成⾏政⾪属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组织领导的⾏政⾪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成为⽤⼈单位的成员,⽤⼈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都必须遵守,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虽然是在雇主的授权或指⽰范围内从事⽣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并接受雇主的指挥、控制、⽀配、监督和管理,但是,劳动者不是雇⽤单位的成员,也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雇⽤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种平等的⼈⾝关系,不属于⾏政上的⾪属关系。

3、三是福利待遇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权享有养⽼、医疗、⼯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般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权。

4、四是从所从事的⼯作(劳务)时间上看,劳动关系中⽤⼯单位对雇请的劳动者⼀般打算长期使⽤,劳动者⼀般同样有长期、持续、稳定在⽤⼯单位⼯作的主观意图,⽽雇佣关系中⼀般具有临时性。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问: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答: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劳动风险责任,如在劳务关系中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如果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4)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由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

劳务外包人员劳动关系说明

劳务外包人员劳动关系说明

劳务外包人员劳动关系说明劳务外包人员的劳动关系是一个涉及到劳动法、用工制度和劳动保障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首先,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的用工需求通过劳务外包公司进行委托管理,由劳务外包公司招聘、管理和支付劳务外包人员的工资福利,而劳务外包人员实际从事工作的地点和用人单位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外包人员的劳动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1. 用工主体确定,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主体是劳务外包公司,而非实际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

因此,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外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非与实际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 劳动合同签订,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内容。

3. 用工形式,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外包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派遣关系,而非直接用工关系。

劳务外包公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劳务外包人员在用人单位进行实际工作,但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务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 劳动权益保障,劳务外包人员在劳动关系中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基本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劳务外包公司有责任保障劳务外包人员的合法权益。

5. 法律责任,劳务外包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当履行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保障劳务外包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务外包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劳动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劳务外包人员的劳动关系是一个涉及多方的复杂问题,需要在法律框架和用工制度的规范下加以处理和解决。

劳务外包公司、用人单位和劳务外包人员三方应当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

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

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

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第一部分一、劳动关系1、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具有职业性。

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

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社部发〔2019〕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

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法发〔2019〕1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0条“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被法〔2019〕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2条“劳务合同纠纷”取代。

法〔2019〕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无雇佣合同纠纷案由。

这表明,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雇佣合同。

劳务合同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

就用工主体而言,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如家庭雇佣保姆、车主雇人开车、私人保镖等等,而劳动关系用工主体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

在用工方式上,劳务合同中的用工一般具有临时性、流动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劳动关系一般具有职业性的特点。

雇佣司机心梗死亡案例

雇佣司机心梗死亡案例

雇佣司机心梗死亡案例案例:私人雇的大车司机开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的,雇主需要承担的责任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二者之间有质的区别,不具有可比性。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者区别:1、主体方面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甚至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与安排。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指示。

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

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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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责任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工作关系,具体包括用
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关系。

而用
工主体责任则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活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招用、合法用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一、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双方主体性强:劳动关系的主体是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关系中具有平等地位。

2. 法律约束性强:
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必须依法进行,法律对劳动关系具有强
制性规定。

3. 劳动力劳务性质: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与用
人单位提供劳务为基础而建立的。

4. 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获得报酬,用人单位得到劳动力的价值。

二、用工主体责任的内容
用工主体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招用: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录用等活动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用工。

2. 合法用工:用人
单位在用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
方权利义务及工作内容。

4. 保险缴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
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三、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责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关系,具有合同性、连续性和相对性等特点;而用工主体责任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活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招用、合法用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劳动关系是用工主体责任的基础,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总之,劳动关系和用工主体责任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关联的概念,劳动关系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工主体责任则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两者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是一种关系性质的概念,而用工主体责任则是一种法律责任的范畴,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劳动关系和用工主体责任的明晰区分有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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