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多久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案件执行法律2018-06-1915:14:18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
那么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呢,我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
时以内;
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的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扭送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三、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刑事强制措施

概念
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 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种类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 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适用原则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 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 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的情况: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 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 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的规定

监视居住的规定监视居住是一种特殊的居住方式,通过该方式,相关部门可以对特定人群进行监控和限制自由活动。
监视居住的规定往往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但也可能对被监视者的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
本文将探讨监视居住的规定。
首先,监视居住的规定通常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的。
这些规定通常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比如在社会安全事件、恐怖主义活动等的威胁下。
这些规定允许有关机关对被认为是潜在威胁的个人进行监视和限制。
这些个人可能是被怀疑可以犯罪或者参与犯罪的人员,监视居住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们从事危险行为,保护社会安全。
其次,监视居住的规定通常包括一系列的限制和要求。
被监视者通常会被要求居住在特定的地点,不得离开该地点一定范围。
同时,他们的日常活动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不得与某些人交往、不得参与某些活动等。
这些限制和要求可能会对被监视者的自由权利造成一定的侵害,因此需要权衡利益和权益的平衡。
此外,监视居住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监视者的权益。
法律通常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期限,超过期限后,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被监视者的危险性,监视措施将被解除。
被监视者也有权利提起上诉,要求对监视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些规定起到了对被监视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的作用,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
最后,监视居住的规定应该在适当的范围内实施,以避免对普通市民的侵犯。
相关部门在实施监视居住的规定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同时,对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也应进行监督和评估,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人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而实施的特殊居住方式。
监视居住的规定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权益的平衡。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评估,防止滥用权力和侵害人权的情况发生。
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监视居住的规定才能真正达到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为方便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但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
不过大家知道究竟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吗?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如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有时间限制吗?

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有时间限制吗?在我国,监视居住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旨在限制其人身自由,并确保其在侦查和审判阶段的出庭。
关于监视居住的定义和时间限制,下面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和法律条文进行说明。
案例:某案中,被告人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居住在指定的地点,并遵守一定的限制和要求,如不得离开指定居住地、不得接触相关人员等。
在该案中,侦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相关侦查工作,并最终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审理。
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满后按时出庭受审。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指定地点居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时间限制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涉嫌贪污、贿赂、侵犯知识产权、走私、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有义务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如果被告人违反了监视居住的限制和要求,侦查机关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法律条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指定地点居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涉嫌贪污、贿赂、侵犯知识产权、走私、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有义务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
对新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理解与适用

对新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理解与适用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其涉嫌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依法强制其不得离开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采取一定措施对其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和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因自侦案件的需要,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手段,但在决定适用监视居住的案件中,存在滥用导致变相羁押的情况。
鉴于现行监视居住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以及监视居住长期以来存在的存废之争,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完善(一)明确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对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条件做出了重大调整,将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单独规定,不再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相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适用监视居住的一般条件分为两部分条件,第一,必备条件:符合逮捕条件。
第二,选择性条件:(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
至少符合上述6项条件之一,才能适用监视居住。
(二)严格控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于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仅规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并未做出进一步的界定。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将被监视居住人放在看守所或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变相羁押的情形。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四种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1)无固定住处而应当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3)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4)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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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监视居住,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每一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如果被监视居住,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涉嫌的犯罪可能被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