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诉讼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诉讼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专业的居间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居间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推荐工程项目,并在成功签约后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了争议。
案例背景概述:甲方认为乙方推荐的工程项目并未达到预期的商业效益,因此拒绝支付居间费用。
乙方则坚称其已履行了居间义务,且推荐的项目符合合同要求,因此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
双方协商未果,最终走上了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考察了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法院首先审视了居间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报酬计算方式的具体约定。
如果合同条款含糊不清或存在歧义,将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2. 居间服务的履行情况:法院审查了乙方是否真正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居间服务,包括项目的推荐是否符合甲方的需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商业价值等。
3. 违约责任的认定: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定违约方的责任。
4. 证据的充分性:法院要求双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各自的主张,包括合同文本、往来函件、项目资料、财务记录等。
在本案中,经过审理,法院发现乙方确实按照合同约定推荐了工程项目,且项目本身并无质量问题。
但鉴于甲方对项目的商业效益表示不满,法院认为乙方在提供服务时应更加考虑甲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乙方有权获得部分居间费用,但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效益对报酬进行适当调整。
此案例为工程居间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宝贵的教训。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因理解不一而产生纠纷;居间方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委托方的实际需求,确保服务质量;双方都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支持。
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老张想要卖房子,就找了当地一家挺有名的房屋中介公司,咱们就叫它“安心中介”吧。
安心中介那可是拍着胸脯跟老张保证,一定给他找个好买家,而且能把价格卖得高高的。
这边呢,有个小李想买房子,也到了安心中介。
中介一看,这不正好嘛,就把老张的房子介绍给了小李。
然后三方就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合同里约定了房子的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啥的,还写了中介的服务费是房价的2%。
二、纠纷产生。
1. 房价变动问题。
合同签完没几天,这市场就像抽风了一样,房价突然跌了。
小李这时候就不乐意了,觉得自己买亏了。
他就跟老张说,能不能把房价降一降。
老张一听就火了,说:“咱合同都签了,按合同办事,哪有说降就降的道理。
”小李就觉得老张太不近人情,然后就开始有点不想买这房子了。
2. 中介服务问题。
这时候呢,老张也开始挑中介的毛病了。
他发现中介在介绍房子的时候,有些关于房子的情况没说清楚。
比如说房子的水管有点老化,之前有过小漏水的情况,中介却只字未提。
老张就觉得这中介服务不周到,要是早知道这些,他可能在合同里就会有些其他的约定了。
3. 中介费争议。
小李因为房价的事儿不想买了,这可把安心中介急坏了。
中介说:“不管你们俩之间怎么折腾,这中介费你们得给我啊,我都已经服务了。
”老张就觉得,这事儿还没成呢,凭啥给中介费。
小李也跟着附和,说中介都没服务好,不应该给那么多中介费。
三、分析与解决。
1. 关于房价变动。
从法律角度讲,合同一旦签订,那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小李不能因为房价跌了就要求老张降价,这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东西标价10块钱,你付了钱拿了小票,回头你不能说别的超市卖8块,就要求这个超市退你2块钱一样。
所以在这个事情上,小李如果没有合理的合同约定的解除理由,他就得按照合同的价格买这个房子。
从人情上来说呢,老张其实可以考虑和小李协商一下。
毕竟大家都是在这个市场的波动里受影响。
居间合同及案例

居间合同及案例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居间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那么,什么是居间合同呢?简单来说,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有着其独特的性质和特点。
首先,居间人只是提供信息或者媒介服务,并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订立。
其次,居间人的报酬通常是在委托人与第三人成功订立合同后才获得。
再者,居间人对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履行一般不承担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居间合同,让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一:小王想要购买一套二手房,于是找到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小王的需求,为他提供了多套符合条件的房源信息,并带他实地看房。
最终,小王通过该中介公司成功购买了一套心仪的房子,并按照约定支付了中介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与房产中介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为小王提供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小王在成功购房后支付了报酬。
案例二:_____公司想要寻找一家合适的原材料供应商,便委托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帮忙联系。
商务咨询公司经过多方打听和筛选,为_____公司介绍了几家潜在的供应商,并协助双方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和洽谈。
最终,_____公司与其中一家供应商成功签订了采购合同,并按照事先约定向商务咨询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居间合同案例,商务咨询公司通过提供媒介服务促成了委托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订立。
然而,在实际的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和问题。
比如,在案例一中,如果小王在看房后通过其他途径找到了同一套房子的卖家,并直接与卖家签订了购房合同,而没有通过中介公司,那么中介公司可能会认为小王违反了居间合同,要求小王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判断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以及小王是否存在故意规避支付报酬的行为。
又比如,在案例二中,如果_____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_____公司可能会认为商务咨询公司在筛选供应商时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从而要求商务咨询公司承担责任。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工程居间合同纠纷。
甲公司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方,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协助甲公司与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
双方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乙公司协助甲公司完成工程项目的相关工作,甲公司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乙公司相应的居间费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工程进度、质量控制等方面产生了争议。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居间服务,导致工程项目进度延误,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居间服务无法正常进行,要求甲公司支付已发生的居间费用。
二、争议焦点1.乙公司是否按照约定完成了居间服务?2.甲公司是否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乙公司居间费用?3.工程项目的进度延误是否由乙公司承担责任?4.乙公司已发生的居间费用是否应由甲公司支付?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协助甲公司完成工程项目的相关工作。
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处理。
1.关于乙公司是否按照约定完成居间服务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协助甲公司进行了沟通协调工作,但未能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顺利进行。
因此,乙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
2.关于甲公司是否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乙公司居间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乙公司居间费用。
但考虑到乙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的瑕疵,甲公司可以相应减少居间费用的支付。
3.关于工程项目的进度延误是否由乙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工程项目进度延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4.关于乙公司已发生的居间费用是否应由甲公司支付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虽存在瑕疵,但已发生的相关居间费用仍应由甲公司支付。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位居间人(以下简称乙先生)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先生负责为甲公司提供某大型工程项目的信息,并协助其成功签约。
作为报酬,甲公司同意在成功签约后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居间费给乙先生。
项目顺利签约后,甲公司却迟迟未支付居间费。
乙先生多次催促无果,最终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辩称,虽然项目确实签约了,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问题,导致公司亏损严重,因此拒绝支付居间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与工程项目的盈亏无关。
只要居间人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帮助甲方成功签约,就有权获得约定的居间费。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居间费。
这个案例反映出几个关键点:1. 居间合同的独立性:居间合同与工程项目本身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居间人的报酬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对应,而不受项目盈亏的影响。
2.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关于居间费用的支付条件、数额和时间等关键条款,以减少后续的争议。
3. 合理解决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建筑公司还是居间人,都应当重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也应当意识到,合理的风险分配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和居间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
例如,可以设定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免责条款,或者在项目出现不可预见的问题时,允许双方重新协商居间费用的支付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编号,XXXXX。
甲方,工程承包公司。
乙方,工程设计公司。
丙方,居间人。
根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工程居间合同,丙方作为居间人,负责协调和促成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在设计方案、工程进度和费用支付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最终引发了纠纷。
首先,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拒绝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而乙方则指责甲方在工程进度和材料采购上存在拖延和违约行为,导致设计工作难以按时完成,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和延期费用。
在此情况下,丙方作为居间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积极协调双
方的利益,寻求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首先,丙方应当就设计方案的质量问题进行调解,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并据此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同时,丙方应当就工程进度和费用支付等问题,协助双方重新核定工程进度表和费用清单,明确责任和义务,以便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重新启动合同执行。
总之,工程居间合同纠纷需要丙方以专业、中立的态度,积极协调双方的利益,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通过合理的调解和协助,最终达成双方的和解协议,有效解决合同纠纷,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居间合同的中介费纠纷的案例

居间合同的中介费纠纷的案例
以下是一篇关于居间合同的中介费纠纷的案例:
嘿,咱今天来讲一个超有意思的事儿!就说老王吧,他想卖掉自己的那套房子。
这不,找了一家房产中介帮忙操办。
中介那可是信誓旦旦地说能找到合适的买家,这让老王心里踏实了不少。
有一天,中介真就带着个看起来挺靠谱的李先生来看房子了。
李先生对房子那也是各种满意,当下就表示有购买的意向。
接下来的事儿,可就有趣了。
中介和老王谈好了中介费,说是房子成交后要给个固定的比例。
老王也没觉得有啥不妥,心想只要房子能顺利卖出去,这点中介费也值了。
结果呢,李先生和老王私下联系上了,两人一合计,决定跳过中介直接交易。
嘿,这不是摆了中介一道嘛!中介知道后,那叫一个气呀,“我辛辛苦苦给你们牵线搭桥,你们怎么能这样!”中介觉得自己的努力白费了,那中介费不就打水漂了嘛,他们能甘心吗?
那肯定不能呀!于是中介就找老王说理去了,“老王啊,咱不是说好了的吗?你怎么能这样对我呀!”老王却振振有词,“我们自己谈拢的,跟你有啥关系,凭啥给你中介费啊!”听听,这话说得,中介差点没被气晕过去。
这像不像你努力做了一件事,最后别人却不领情,还把你的功劳给抹杀掉了?咱说这中介费纠纷,到底谁对谁错呢?这中间的是是非非还真不好说呀。
你觉得呢?
在我看来呀,这老王和李先生的做法确实不太地道。
中介在中间也是付出了劳动的呀,岂能说抛弃就抛弃。
而中介呢,可能在和老王他们沟通的时候也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
但无论如何,做人还是得讲点诚信和道义呀,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不顾别人的感受呀!这样的纠纷,也给我们大家都提了个醒,做事得讲规矩,不能乱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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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
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
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
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20xx年3月2日由被告李XX与原告山东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务服务费协议》,
约定“被告为原告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XX工程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提供中
介服务,服务费分期给付,第一期在原告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
同之日支付,为50万元”。
原告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之日并没有如约给付被告第
一期劳务服务费,于是2020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就3月2日签订的《劳务服务费协议》中的第一期50万元劳务服务费再次签订《被充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第一期劳务
费50万元,如该项目因业主原因进行不下去的一周内全额退还乙方劳务服务费,否则,
被告承担该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银行信贷利息三倍偿还原告的利息损失,河北XX拍卖公
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范围及于主债权及利息;进场施工后本协议自动失效”,于
补充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收到原告劳务服务费50万元整。
甲方须承担的费用:利息(详见甲方与出借方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评估费、公证费、融资费、监管费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评估公司、公证处、出借方、担保贷款合
同公司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定金元;居间服务费元,甲方须在出借方审批成功,在房管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砰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贷款总
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
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支支付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解聘:签定合同之后,甲方应提前出具乙方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
在甲方注册成功后,与本合同第四条中应交还乙方的其
它材料一同交予乙方。
20xx年1月3日原告向河北某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该工程项目开发商也就是河北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让原告进场施工”,要求被告及河北XX拍卖公司依据《补充协议》承担退款责任及赔偿利息损失责任。
做为被告李XX的律师,根据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详细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激烈的庭审,最终形成如下答辩意见:
甲方保证该物业如带有租约,则该物业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有不符,给乙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5月X日生,住河北省XX市桥东区园明路28号15栋2单元301号。
XX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居间合同返还劳务服务费纠纷一案,因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其特征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报告居间或者媒介居间。
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本案答辩人就处于居间人的位置。
纵观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故不能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一、居间成功,答辩人得到相应的报酬既是原告应该履行的义务,也是答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并且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补充协议》)已经因原告的进场施工而自动失效,原告无权再要求返还劳务服务费,
1、原告与答辩人于2020年3月2日签订《劳务服务费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了明确的约定。
《协议》签订后,答辩人如约为原告提供“DRDR”相关的建设项目信息,并基于答辩人从事的居间服务原告才顺利成功承揽到该项目的建设(原告与“DRDR”项目开发商于2020年3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居间合同的特征,答辩人已经完成了居间义务,依法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第一期劳务服务费50万元整)。
2、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实原告已经进场施工,并且该公司也对原告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工程款,那么,按着《补充协议》的约定,该协议在原告进场施工后就已经自动失效,所以原告没有权利再以该份《补充协议》主张权利。
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楼房为____室____厅____卫;平房为____ 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________;楼层:________;朝向:
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月租金标准:________________元;大致租期:
____________;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 ;其他条件:________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_____。
二、原告混淆了“开发商”与“业主”的概念。
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DRDR”项目的开发商,不是业主,不符合约定退款条件,况且原告已经进场施工,也没有因业主原因进行不下去的证据。
1、房地产开发商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体的企业;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开发商和业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原告诉称:“DRDR”项目开发商(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能让原告进场施工。
说明即使是原告没能进场也是开发商的原因,而不是业主的原因,所以也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退款条件。
2、原告承建了的“DRDR”项目的地下车库工程,该工程是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务服务费协议中约定的建设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原告也从“DRDR”项目开发商(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拿到了相关的工程款,说明原告已经进场施工(有河北XX产开发有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付款凭证证明),另外对于该项目的建设因是原告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协议,答辩人没有实质的介入权,具体履行是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居间人的答辩人没有关联。
(所以何为进行下去?何为进行不下去?也需要原告拿出具体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到目前为止原告也没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因“业主”原因进行不下去)。
综上,首先答辩人的居间报酬(50万元)的取得合理合法,其次 8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因原告没有“因业主”原因进行不下去的证据,不符合约定的退款条件,再次该协议因“原告的进场施工”条件的成就而自动失效,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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