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细则
图书质量管理细则

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图书编校质量管理细则一、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三、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不符合者为不合格。
四、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五、我社图书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实行编校质量检查,使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1、对社内图书质量检查不合格品,按照该书编校费的实际金额扣罚相关责任人。
对省出版局图书质量检查不合格品,按照该书编校费的2倍额度扣罚相关责任人,该书折半计算造货码洋。
对总署图书质量检查不合格品,按照该书编校费的2倍额度扣罚相关责任人,该书不计算造货码洋。
不论图书产品编校质量差错率是否超过万分之一,书中如有政治性、导向性差错并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按照该书编校费3倍额度及直接经济损失的50%扣罚直接责任人,该书不计算造货码洋,并视具体情况对其实行停止本职工作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特别严重者调离编辑工作岗位。
不论图书产品编校质量差错率是否超过万分之一,因书中重大知识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该书编校费三倍额度及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扣罚直接责任者,该书不计算造货码洋。
2、每个校次的校对人员需严格填写“校对记录表单”,记录原稿及各校次编校硬伤。
一校发现原稿硬伤超过万分之三,每一处错误,得到责任编辑确认,扣罚责任编辑一元;二、三校发现硬伤超过前一校次30%以上,每一处错误,得到责任编辑认可,扣罚前一校次校对人员一元。
编校质量检查

编校质量检查
在出版行业中,编校是很重要的环节,负责检查和修正文稿中的语言、格式、排版等问题,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和可读性。
编校质量检查是出版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语言准确性:编校应该仔细检查文稿中的语言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语法规则和表达习惯。
任何一处错误都可能影响到出版物的质量和形象。
2. 格式规范:编校还需要检查文稿中的格式是否符合出版行业的规范。
例如,标题的字体大小、行距、首行缩进等规定。
只有保持规范化的格式,才能提高读者的阅读体验。
3. 排版效果:编校应该检查排版效果,确保文稿的版面整洁、清晰,方便读者理解和阅读。
排版中还需要注意字体、字号、字距等因素,以保证排版效果的美观和专业性。
4. 符号标点:编校还应该注意文稿中的符号标点是否正确使用。
标点符号不仅可以帮助读者理解文意,还可以提高文稿的可读性和流畅性。
总之,编校质量检查是保障出版物质量的重要环节,只有经过严格的检查和修正,才能让出版物更加完美。
- 1 -。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和计错办法

每处计2个差错
每处计2个差错
内地及香港地区
涉及民族、宗教用语有误
每处计2个差错
涉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表述有误
每处计2个差错
时间年代(年号)差错
每处计2个差错
取材不真实、不合规律、陈旧过时
每处计2个差错
明
1
人名、地名、文本名、机构名与事实不符 每处计2个差错
引用标准、法律、法规文件陈旧、有误 每处计2个差错 2013
C1 一般性错字、别字(含一面内文字连续错) C2 一般性多字、漏字(含一面内文字连续多、漏) C3 前后颠倒字,可以用一个校对符号改正的 C4 简化字、繁体字混用 C5 C类: 正文中 的文字 差错 C6 字母大小写、正斜体、黑白体误用,不同文种字母混 用,字母与其他符号混用 外文拼写差错,国际音标(包括重音符号)差错,少 数民族文字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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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工 作 的 依据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判定细则和计错办法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之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 版协校对委2005年修订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 2011年专项检查时下发的《2011年三类书质量检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2012年专项检查时下发的《2012年科技类图书编校质量检查要点》 和《2012年文化历史类图书编校质量检查要点》 2013年专项检查时下发的《2013年图书质量专项检查细则》
楚成王
语法、逻辑性错误案例
语法、逻辑性错误 每处计2个差错
•数量表达混乱
•数量表达混乱 •句子成分搭配不当 •句子成分残缺或赘余 •结构杂糅 •语义重复 •逻辑性错误(歧义句;各种顺序及关系混乱类,如时间 顺序、空间顺序,递进关系、并列关系) 分析:表示数量的减少,不能用倍数,只能用分数。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QC Rules for Poor Proofing and
Editing Quality)是一种为保障图书出版质量而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有
助于减少图书出版中的潜在的错误。
认定这些差错的细则是用来确定图书编
校质量的标准。
首先,图书编辑应该严格按照尺寸要求进行校对,检查图书
中的文字是否符合出版的要求。
此外,图书编辑还应注意图书的排版格式和
印刷效果,比如说,检查字体的相关参数、字号、字间距、行间距、字互相
对齐等。
其次,图书编辑应该严格按照发布标准对内容和数据进行编辑,检
查文字、数字、画面、表格和公式等内容是否存在错误以及是否能够清晰明
了的表达出来。
最后,图书编辑还应检查图书的标题、索引、封面图片和其
他相关的文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是减少图书出版中潜在错误的一种重要手段。
编校者在校对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这些细则,以确保出版物的质量。
只有
严格遵守有关细则,才能保证出版物编辑质量良好,给读者带来优质的体验。
出版物质量保证年 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细则

2013年“出版物质量保障年”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细则为做好2013年“出版物质量保障年”检查活动,统一和规范对中小学教辅图书、文化科普类图书和少儿图书编校质量的检查标准,特制定本检查工作细则。
一、检查的范围1. 对象:各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中小学教辅图书、文化科普类图书、少儿图书。
(出版时间以版本记录页标明的时间为准)2. 内容: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腰封、书脊)、书名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
3. 方法:每种图书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为内容连续且不少于10万字(版面字数),其中设有答案部分的图书(重点为教辅类图书),原题与对应答案为连续内容,全书版面字数不足 10 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
二、检查的依据1.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及其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等。
2. 标准、规范《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GF 1001—2001)、《新旧字形对照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 16159—1996)、《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量和单位》(GB 3100~3102—1993)、《图书书名页》(GB/T 12450—2001)、《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 12451—2001)、《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GB/T 28039—2011)、《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等。
专业术语以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名词或国家及部颁标准、规范、规程中采用的术语为准。
三、检查的要点(一)内容质量检查要点1.内容是否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校对操作的认定细则

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校对操作的认定细则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编校质量差错认定与图书编校质量检查标准:法律法规依据一、编校质量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通过,2000年7月进行了修改,并予以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产品质量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罚则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是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其中“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3.《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通过了新修订的《条例》,自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图书质量认定、检查职责、检查范围、奖惩等做了详细规定。
《规定》及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是图书编校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编校质量检查所依据的标准及规范(一)文字、拼音类标准及规范§《简化字总表》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发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注意:1956年3月恢复“阪、挫”2字;1986年10月恢复“ 、”等11字;1988年10月恢复“邱、於”等15字,共恢复28字§《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GF 1001-2001)注意:《第二批异形词整理表》没有最后公布,不作为检查规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年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委联合发布施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1992年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委联合发布施行§《新旧字形对照表》(二)文字、拼音类标准及规范§《汉语拼音方案》1958年公布施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16159—1996)§《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GB 3259—92 )国内出版的中文书刊应依照本标准的规定,在封面,或扉页、或封底、或版权页上加注汉语拼音书名、刊名。
2013年“出版物质量保障年”-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细则

2013年“出版物质量保障年”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细则为做好2013年“出版物质量保障年”检查活动,统一和规范对中小学教辅图书、文化科普类图书和少儿图书编校质量的检查标准,特制定本检查工作细则。
一、检查的范围1. 对象:各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中小学教辅图书、文化科普类图书、少儿图书。
(出版时间以版本记录页标明的时间为准)2. 内容: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腰封、书脊)、书名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
3. 方法:每种图书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为内容连续且不少于10万字(版面字数),其中设有答案部分的图书(重点为教辅类图书),原题与对应答案为连续内容,全书版面字数不足10 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
二、检查的依据1.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及其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等。
2. 标准、规范《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GF 1001—2001)、《新旧字形对照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 16159—1996)、《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量和单位》(GB 3100~3102—1993)、《图书书名页》(GB/T 12450—2001)、《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 12451—2001)、《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GB/T 28039—2011)、《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等。
专业术语以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名词或国家及部颁标准、规范、规程中采用的术语为准。
三、检查的要点(一)内容质量检查要点1.内容是否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报纸、期刊编校质量检查工作细则

内蒙古⾃治区报纸、期刊编校质量检查⼯作细则内蒙古⾃治区报纸、期刊编校质量检查⼯作细则⼀、总则第⼀条为规范和加强报刊质量评定⼯作,以促进我区报刊质量不断提⾼,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报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范围为我区具有国内统⼀刊号的报纸及社科类期刊。
第三条报刊编校质量检查,主要采取专门⼈员审读的办法进⾏。
审读⼯作可采⽤随机抽样和专项审读等⽅式。
每年⾄少进⾏两次集中审读检查。
第四条报刊编校质量检查结果,记⼊报刊管理档案,并通知报刊出版单位。
第五条报刊编校质量的检查及评定,由内蒙古新闻出版局组织专门⼈员进⾏。
内蒙古新闻出版局报刊处⼯作⼈员是当然的检查评定⼈员。
⼆、检查内容及范围第六条报刊编校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报刊依法出版情况和正确使⽤语⾔⽂字情况及版本记录情况等。
第七条报刊依法出版情况主要是指:1、是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党和国家有关宣传纪律、出版法规、规定;2、是否坚持正确的办报办刊宗旨和正确舆论导向;3、传递的信息是否真实、准备、科学、新颖。
第⼋条正确使⽤语⾔⽂字情况主要是指:1、⽂字中有⽆错字、别字、繁体字(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异体字、丢字、多字、字序颠倒等;2、有⽆⽣造词语,有⽆语法错误;3、标点符号使⽤是否正确;4、数字、计量单位运⽤是否规范;5、⽂摘是否注明出处;6、有⽆知识、常识性错误;7、转版是否合理;8、有⽆重排或漏排;9、⽬录页与正⽂是否相符。
第九条报纸的版本记录情况主要是指,报纸必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1、国内统⼀刊号;2、出版⽇期;3、期号;4、发⾏⽅式(邮发的应标明邮发代号);5、报社地址、电话、电报挂号和邮政编码;6、定价;7、印刷⼚名称;8、⼴告经营许可证编号(不经营⼴告者除外)。
第⼗条期刊的版本记录情况主要是指,期刊必须在封底或⽬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1、主办单位;2、出版单位及地址;3、印刷单位及地址;4、期号(⽤阿拉伯数字标明);5、发⾏单位;6、出版⽇期;7、主编姓名;8、发⽣范围;9、定价;10、国内统⼀刊号(取得中国标准刊号者应有条码);11、电话、邮政编码;12、⼴告经营许可证编号(不经营⼴告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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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范围
其中设有答案部分的图书(重点为教辅类图书,容易忽视 的少儿图书),原题与对应答案为连续内容。
二、检查依据
二、检查依据
1.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3)《出版管理条例》
(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及其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
量工具书质量的标准之一。
凡已公布的各学科名词,各类教材都应遵照使用。
二、检查依据
(2)《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1992年新闻出版署和 国家语委联合发布施行)。 (3)《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2010年 11月新闻出版总署下发)。
三、检查要点
三、检查要点
(一)内容质量检查要点
二、检查依据
(11)《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取代1995 年的旧标准)。 (12)《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取代 1995年的旧标准)。 (13)《量和单位》(GB 3100~3102—1993)。 (14)《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
三、检查要点
(二)编校质量检查要点 1.语言文字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 2.行文表达是否通顺、合乎逻辑,文字、标点符号、遣词用 句是否规范,有无病句。 3.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异形词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4.标明与教科书配套使用的教辅图书内容、题目是否与教科
书匹配;参考答案是否符合题目要求,是否正确、完整。
四、编校差错补充计错办法
(4)对于变调的处理(“一” “不”),与《汉语拼音正 词法基本规则》相一致,不一致的,每处计0.1个差错, 同一差错全书最多计3处。 (5)“儿化音”未加标注而产生歧义的,每处计1个差错, 同一差错全书最多计3处。
四、编校差错补充计错办法
(三)对部分低幼出版物字数核算的说明
三、检查要点
3.教辅图书出版单位是否具有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 (以相关资料颁发日期为准) 4.内容是否科学严谨,传授的知识、概念是否准确。
5.教辅和少儿图书内容是否适合相应年龄段读者的文化水
平、理解力和知识结构要求;教辅图书是否切合教育教学 实际,是否有利于解决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
四、编校差错补充计错办法
3.人名、地名、历史事件、时间年代(年号)、历史图表错 误,每处计1个差错,同一差错全书最多计3处。外国人名、
地名等专有名词未按有关规范使用但不影响理解的,每处
计0.1个差错,同一差错全书最多计3处;但因使用不当而 造成误解或不知所云的,每处计1个差错,同一差错全书 最多计3处。 4. 使用不规范网络用语但不影响阅读的,每处计0.1个差错,
三、检查要点
2.是否含有需要重大选题备案或专项报批的内容,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
了备案或报批程序。
重大选题包括: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的选题; (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 的选题;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二、有的编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图书没有认真进行编校。 三、少数出版单位缺乏对编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行业标
准的系统培训,有的编校人员知识更新不及时,导致在一
些图书中存在文字性、知识性、规范性差错等问题。 四、有的责任编辑超出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知识范围编书, 对所责编图书审核把关能力不足,造成图书编校质量不合 格。
(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
的选题;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三、检查要点
(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的选题; (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部分图多字少的低幼图书,很难按版面字数进行计算时,
可按照印张计算字数,即以一个印张2.5万字为基数计算。
五、2013年豫版图书质量检查综述
2013年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确定的“出版物质量保障 年”。为切实加强图书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豫版图书质量,
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图书质量专项检
2013年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细则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为做好2013年“出版物质量保障年”检查活动,统一和
规范对中小学教辅图书、文化科普类图书和少儿图书编
校质量的检查标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
督检测中心制定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细则。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范围
1.对象:各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中小学教辅图书、文化科 普类图书、少儿图书。(出版时间以版本记录页标明的时 间为准)
文化科普:大众文化、通俗文化
一、检查范围
2.内容: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 口、护封、封套、腰封、书脊)、书名页、前言(或序)、 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 (应注意:除正文外,其他部分的质量问题容易疏漏;检 查字数统计要算在其内)
一、检查范围
3.方法:每种图书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为内容连续且不少 于10万字(版面字数)。全书版面字数不足10万字的必须 检查全书。
四、编校差错补充计错办法
(二)汉语拼音、外文拼写差错计算标准
1.未按分词连写规则、人名和地名拼写规则拼写的,每处计
0.1个差错,同一差错全书最多计3处;根据识字需要(如
小学生和幼儿汉语识字读物),可按字注音,不计错 。
2.拼音(含外文)拼写错误的,以一个对应的汉字(外文单 词)或词组为计错单位,每处计1个差错,同一差错全书 最多计4处。
四、编校差错补充计错办法
9.题目表述有误,影响做题,每处计2个差错。 10.同步教辅的题目与教科书明显不匹配,每处计2个差错。
11.答案错误或数字计算错误(包括单位换算错误),每处
计2个差错。 12.有题目并表明应有答案但无答案,或有答案而无题目, 每处计1个差错。 13.公式推导、解题过程错误,每处计2个差错,因1处差错 引出连续多处差错,最多计2处。
四、编校差错补充计错办法
(一)文字性、知识性及格式体例差错计算标准
1.汉语出版物中夹带的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首次出现时未括
注中文全称的,计0.5个差错,同类差错全书最多计3处。
2.异体字、异形词以《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第一批异形
词整理表》为标准,使用不规范的,每处计0.5个差错; 误用繁体字,每处计0.5个差错;使用旧字形的,每处计 0.5个差错。同一差错全书最多计3处。
的图书检查情况看,我省多数出版单位重视图书质量,图
书整体质量比以前有明显提高,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 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少数出版单位存在追求图书数量扩张、弱化图书质量 管理的现象,个别出版单位没有严格执行书稿“三 审”“三校”制度,影响了图书的编校质量。
五、2013年豫版图书质量检查综述
错率计算方法》
二、检查依据
2.标准和规范 (1)《简化字总表》(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重 新发布)。共计2235个简化字,如加上14个简化偏旁,共 计2249个。 (2)《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 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
二、检查依据
(3)《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GF 1001—2001)(教育部、 国家语委2001年12月19日发布,2002年3月31日起试行)。 (4)《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年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 委联合发布实施)。 (5)《新旧字形对照表》。 (6)《汉语拼音方案》(1958年公布施行)。
二、检查依据
3.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文件要求 (1)《关于使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科技 名词的通知》(1990年四部委联合发布)(全国自然科学 名词审定委员会1996年12月更名为“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 定委员会”)。
二、检查依据
通知要求:
①各新闻单位要带头使用已公布的名词。
各编辑出版单位今后出版的有关书、刊、文献、资料,要 使用公布的名词。应把是否使用已公布的规范词,作为衡
违背语言规律的,每处计1个差错,同一差错全书最多计3
处。
四、编校差错补充计错办法
5. 图片、图画、图表等内容错误或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2 个差错。
6. 公元纪年和非公历纪年(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
纪年等)表达格式不规范,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 10处。 7. 数字表达方式要求局部一致,不一致的,每处计0.1个差错, 全书最多计10处。 8. 体例不一致的,不影响内容理解的,每处计0.1个差错,影 响阅读的,每处计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3处。
1.内容是否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 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