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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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投资人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结构1.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公司重大事项。

2. 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工作,保障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3. 管理层:公司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等管理层,分工明确,负责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

三、融资租赁业务管理1. 业务范围:公司可从事融资租赁、直租、回租等业务,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风险控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提前评估客户信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3. 合同管理: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应详尽,避免合同纠纷。

四、财务管理1. 财务报表: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审计,保障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

2. 资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流动性和透明性,防范资金风险。

3. 利润分配:公司应根据盈利情况及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合理分配利润,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五、人力资源管理1. 人才引进: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发展规划,引进优秀的人才,建立高效的团队。

2. 培训发展:公司应注重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3. 激励机制: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六、信息化管理1. 信息系统: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对业务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提高管理效率。

2. 数据安全:公司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范信息泄露和数据丢失。

七、监督检查1. 风险评估: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进行调整。

2. 内部审计: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规范运作。

八、变更与解释1. 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控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市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业务室监督检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关
于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办法。

一、主管机关: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

二、依法申报:企业准备申请融资租赁资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资格证明文件。

三、按规定报告:融资租赁企业在每季度末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其
营业情况,并且在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提
供有关资料。

四、完善管理体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经营管理体制,
及时修订有关制度,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作出完善,确保经营秩序。

五、定期备案: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其融资租赁业务情况,并定期进行备案。

六、财务报告:融资租赁企业应按规定准备财务报告和各项说明
文件,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七、完善备案制度:企业应将所有的融资租赁项目的全过程文件,完全备案在主管部门,以备日后查询和核实之用。

八、符合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
赁法》及有关规定,在融资租赁中履行符合法律法规的义务。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

一、监督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

二、监督管理机制(一)一般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履行各项合法经营义务,完成各类报表和申报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风险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可控。

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对存在风险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资本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保持足够的资本,以应对风险和业务需求。

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对低于要求的企业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四)业务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合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经营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其他规定(一)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合监管机构进行各项审核、检查和调查工作。

(二)融资租赁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报送各类报表和申报材料。

(三)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四、监督管理措施(一)提醒告诫。

针对违反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进行提醒告诫,促其改正。

(二)限期整改。

对存在较大风险或严重违规行为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要求其立即整改,并限定整改期限。

(三)行政处罚。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吊销许可证。

对严重违规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吊销其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以上措施的采取,应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后果严重性进行综合考虑。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最新版本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木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0第四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五条木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木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3月5日起施行。

下文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四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1 / 7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登记与规模管理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登记与规模管理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登记与规模管理去年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呈井喷式发展,截至今年上半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已达1300多家,但是资金问题仍然是制约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瓶颈。

解决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是融资租赁公司实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前提,国家政策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多渠道拓展融资空间。

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外汇行政审批程序,众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均希望通过举借外债,从境外融资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规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权利,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这一规定确定了我国外汇管理的二个核心内容,即登记管理和规模管理,因此,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有必要了解其基本内容及操作要求。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的登记管理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所谓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外债登记包括外债签约登记、外债合同变更登记、外债注销登记等。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债务人,其办理外债登记的条件、种类、应提交材料等具体操作指引如下:1、借用外债条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

(2)公司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

(3)符合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规模管理的要求。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商流通发[2013]337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2013年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2013年9月18日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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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四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第八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九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租赁业务;
(二)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三)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四)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业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

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三月五日起施行。

原外经贸部20xx年第3号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实践中外资企业大多数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即使投资者只有一人,也可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外资企业中的一人公司是合法的事实存在。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谓其他责任形式,主要是指合伙形式和独资形式。

如果外资企业采用的是这类责任形式,则外国投资者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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