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监管及气象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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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4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公布日期:2004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法律类型:部门规章】【行业类型:其它】【颁布部门:气象局】【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现发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山东省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附件2山东省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促进气象主管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按照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气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气象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气象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气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气象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录音笔、便携式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执法设备,在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机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执法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工作。

第二章行政处罚过程记录第一节立案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经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意见、时间等予以书面记录。

书面记录可以通过《立案审批表》、《案件受理登记表》等行政执法文书体现。

气象行政执法依据(共15件)

气象行政执法依据(共15件)

气象行政执法依据(共15件)气象行政许可项目(共1项)许可项目(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37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项目由“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3、《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防雷工作。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

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气象局办公室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气象局执法标准: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安装防雷装置的,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行政执法在气象防雷处罚与执行中的运用

行政执法在气象防雷处罚与执行中的运用

行政执法在气象防雷处罚与执行中的运用摘要本文通过平顶山防雷管理的依法行政中,气象行政执法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可见行政处罚是实现目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防雷减灾工作健康发展的一个保障。

关键词行政处罚;气象执法;运用;执行0引言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重要社会管理职责。

防雷减灾工作是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是对“资源气象、公共气象、安全气象”理念的实践,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具体体现。

1执法程序执法程序是我们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过程,不能随意增减,尤其对情节严重,有可能诉诸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子,更要慎之又慎,注意每一个环节,重视每一个细节,把每步程序都做完善,不要因为困难或其他原因“偷工减料”,不能因执法程序出现纰漏而败诉。

2实施气象行政执法处罚时应追循的原则实施气象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循处罚的法定原则,即公开、公正、公平。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要慎用处罚,应避免行政管理机构与被管理者之间产生矛盾对立。

说服教育是气象执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的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人为本的执法工作理念。

3处罚在气象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运用在行政执法中,有些细节可能对执法影响不大,有些细节却是十分重要,马虎不得。

象执法主体的认定,法人名称,证据的搜集与保存等细节问题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只有扎实做好基本功,才不至于在细小的问题上出现大的纰漏。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严格按照处罚权限进行处罚,否则即是违法。

应因地制宜,按照条文中规定的数额和本级限额从低处罚。

1)证据的收集整理在气象行政处罚执法的具体工作实践中应是先取证后裁决,证据是定性的基础也是行政处罚事实依据。

同时证据也是整个的行政诉讼行为的核心和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对象。

在提取执法证据时,要考虑每个取证环节在以后的行政诉讼中是否是合法有效的。

2024年防雷安全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2024年防雷安全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2024年防雷安全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为了提高防雷安全的水平,降低雷击灾害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2024年防雷安全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检查内容1. 防雷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情况:检查各单位、建筑物、设施的防雷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安装了必要的防雷装置,如避雷针、接闪器等,设施是否维护完好。

2. 防雷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单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防雷安全规章制度,并且是否将制度落实到位,是否有专门的负责人负责防雷工作,是否定期进行防雷知识培训。

3. 防雷设施的检测与检验情况:检查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与检验,是否有专业的防雷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且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 防雷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情况:检查各单位是否制定了防雷安全应急预案,并且是否按照预案进行演练和实施,是否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5. 防雷疏导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单位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防雷疏导措施,如合理安排场地排水,加强对雷暴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是否加强对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防雷意识。

三、检查重点1. 高风险场所和行业:对具有较高雷击风险的场所和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如高层建筑、电力设施、石油化工厂等。

2. 防雷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防雷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如材料选用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等情况。

3. 防雷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单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防雷规章制度,并且是否将制度落实到位。

四、检查方式1. 定期检查:组织专业团队对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按照检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

2. 不定期检查:根据情况,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增加检查的针对性和通盘性。

五、检查程序1. 检查前准备: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方法,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工作资料和工具。

2. 检查实施:根据计划,组织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气象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气象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气象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在我国的法律上,有这样的一个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则,叫做《气象行政处罚方法》。

它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我国气象检测的相关仪器以及检测的环境,以及其他相关气象的法律权利,一旦触犯也是需要受到相关的法律的惩罚的。

那么,我国法律上气象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呢?在我国的法律上,有这样的一个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则,叫做气象行政处罚方法。

它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我国气象检测的相关仪器以及检测的环境,以及其他相关气象的法律权利,一旦触犯也是需要受到相关的法律的惩罚的。

那么,我国法律上气象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呢?▲一、简易程序:(1)气象主管机构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气象主管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气象行政处罚决定。

气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气象机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气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一般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其他应当进行的行政处罚。

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令

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令

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来源:发布时间: 2008年0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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