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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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特征分析

摘要:本文对国内外学者对上市公司舞弊形态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02-2008年度公开处罚公告为蓝本,运用描述统计与比例分析的方法,试图找到现阶段中国上市公司舞弊方式特征,典型的舞弊手法等,为提高舞弊监管、建立舞弊治理体系提供依据。

关键词:违规披露;财务报告舞弊;非完整性披露;偏好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严重侵扰了资本市场的效率和运行,威胁着资本市场参与者对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的信心。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主要类型有哪些,通常舞弊目的是什么,采用的主要舞弊手段和技术如何,成为必须关注的问题。而如何改进上市公司监管,如何提高上市公司舞弊防范与识别能力是目前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相关研究

舞弊现象研究关注舞弊数量、舞弊特征和舞弊规律的研究。在该方面研究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国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委员会的一份实证研究。该研究对近300个会计舞弊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发现,会计舞弊的典型手法主要是高估资产和虚夸确认收入。超过50%的公司通过虚构收入和提前确认来提高收入,具体手法包括虚构收入、确认未实现收入、确认附带条件的销售、错误的销售截止、误用完工百分比法等。同时,有50%的舞弊涉及高估各类资产包括存货、应收账款、贷款和应收票据等。

国内关于舞弊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从宏观的舞弊成因研究出发,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或者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就某一方面的会计舞弊问题进行探讨。黄世忠、叶丰滢指出,2000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报表粉饰手法集中在虚增或虚构销售收入、低估期间费用、虚增资产以及利用应收、应付款项调节利润等方面,而步入新千年后,上市公司的报表粉饰手段也骇然升级。他们总结了几种报表粉饰手法:八项准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和会计调整。但该项研究是基于案例的研究,没有很强的统计意义。黄建新认为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方式主要有:利用关联关系和资产重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洗大澡和潜亏挂账、掩饰交易或事实、地方政府的过度扶持、伪造编造原始凭证等。成慕杰、李忠宝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造假的常用手段包括:虚拟资产,隐藏债务,以虚增所有者权益;虚构收入,以虚构本期利润掩盖亏损;巧钻会计政策漏洞,人为调节资产或收益利用关联交易人为调节利润;利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交易人为调节利润等,并提出相应的审计对策。

综上,可以看出,现有研究的不足之一在于,缺乏统计数据的支持,分析依据均是“综观会计造假案例”。显然,在无实证数据支撑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审计策略缺乏针对性。

众多学者从企业舞弊个案出发,试图通过个案剖析,找出企业会计舞弊规律。葛家澍,黄世忠通过剖析安然案例发现:利用“特别目的实体”高估利润、低估负债;通过空挂应收票据,高估资产和股东权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操纵利润;利用合伙企业网络组织,自我交易,涉嫌隐瞒巨额损失。朱海林、冷冰通过分析施乐财务欺诈案分析发现:提前确认收入、违规准备等是企业会计舞弊的重要手段。较具有统计意义的研究是韩文明以1994年至2004年涉及会计造假且被曝光的117家上市公司以及被证监会公开处罚的65家上市公司为总体考察对象研究了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统计特征,发现:(1)上市公司最突出的造假方式是业绩造假,而在业绩造假行为中尤以虚拟交易为甚;(2)股票发行制度和配股政策的松与紧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等等。但是,该研究主要还是着重于总体上的统计分析,没有对上市公司造假行为进行深入的细化和分解研究。

整体来看,对于国内上市公司的舞弊,从舞弊样本总体视角做的统计分析研究还很少见,这必然会影响对现阶段上市公司舞弊成因及对策的研究,使现有的对策研究缺少必要的依据。

本文即是以2002-200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处罚公告为基本数据来源,其中剔除了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及金融业的处罚样本,选取共计139家被处罚公司,各年样本公司分布情况如表1。

二、概念界定

本文将企业中除实物资产盗用之外的会计信息舞弊通称为会计舞弊,进一步划分为会计信息违规披露和财务报告舞弊。并定义,所谓会计信息违规披露,是指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进行的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披露行为,其仅限于相关信息披露环节。财务报告舞弊,是指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具有实质活动的操纵行为,其操纵行为限于在信息披露之前,而披露的信息是被扭曲之后“真

实”的,实质是对整个企业会计信息的有系统的“谋划”活动。如果说财务报表舞弊是“真实地反映虚假的经济业务”的话,会计信息违规披露则是“虚假(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地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这样划分能为研究舞弊成因、进而提出反舞弊对策提供方便。本文的分析框架如下:

三、统计分析

(一)舞弊类型

舞弊行为可划分为三大类,即会计信息违规披露(以下简称违规披露)、财务报告舞弊和其他舞弊,见表2(其中“其他舞弊”是指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下同)。

从舞弊类型的统计来看,违规披露出现97次,财务报告舞弊出现49次,在样本公司中发生的频率分别为69.78和35.25%,而从舞弊公司舞弊类型整体来看,违规披露和财务报告舞弊分别占58.43%和29.52%,其他舞弊行为仅占12.05%。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对违规披露表现出明显偏好。

上市公司披露违规如此猖獗,可能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够严厉有关。从国内外相关规定看,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主要有: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内部批评、公开谴责、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停牌、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而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处罚相对较轻,比如我国旧证券法(指1998年通过,2004年修正的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过轻,造成违法成本低廉,屡禁不止。因此,应该在这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违规成本,起到威慑此类舞弊的作用。

(二)舞弊目的与手段

(1) 违规披露

进一步将会计信息违规披露根据其表现形式,划分为三种:延迟披露(违反及时性披露)、虚假披露(违反真实性披露)和非完整性披露(违反完整性披露),见表3。一般来讲,真实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这里的违反真实性,定义为是虚假披露,即披露信息与企业实际不相符合,即“真账假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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