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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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案例

近因原则案例

• 烟草是被腐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 而皮革发生腐烂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 所致,因此烟草损失的近因是海难,属于 保险责任,虽然烟草货主投保的是水渍险, 并未加保串味险,但保险人仍应负全部赔 偿责任。
•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 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 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 能力,致撞礁沉没 。
• 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 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
•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 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 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 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
• 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 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 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自己
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徐某家属遂 将供电局告上法院。
•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 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 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供电局赔 偿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 万元。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 出索赔。
• 近因原则案例
•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 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 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 任,而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 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 例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 地装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 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 湿了置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 腐烂发生浓重气味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 烟草熏坏。

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近因原则及经典案例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2011年永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该公司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在人保锡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

在保险期间内,永发公司法人耿荣法驾车行驶至某隧道内时,因隧道内有积水导致车辆被淹熄火,发动机进水受损。

当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荣法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于事故当日无降雨,事故路段隧道中的积水系之前降雨造成的事实无异议,但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原因存在争议,永发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受损的“近因”是暴雨;人保锡山支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近因”是耿荣法驾车涉水行驶的行为,而非暴雨,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认为: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并非因暴雨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原告的涉水行驶行为,而涉水行驶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坏并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时,必须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保险近因原则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小明的车祸事故。

小明是一名汽车司机,他购买了车辆保险。

某天,小明的车辆在驾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

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小明在事故发生前酒后驾驶。

小明认为,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规定酒后驾驶属于保险公司不赔付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经过调解和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对小明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因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不是小明的酒后驾驶。

案例二,小红的住房火灾。

小红是一名住房保险的投保人。

有一天,她的住房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小红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了她的申请,理由是火灾是由电气线路老化引起的,而小红并没有在购买保险时告知保险公司电气线路老化的情况。

小红认为,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她需要告知保险公司电气线路老化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最终,经过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被要求对小红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因为火灾是由电气线路老化引起的,而不是小红的过失。

以上两个案例都说明了保险近因原则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时,必须要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凭空推测或者根据被保险人的过失来拒绝赔偿。

同时,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风险情况,以免因为信息不真实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近因原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有效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都与风险有关。

而保险近因原则就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

在实际的保险案例中,保险近因原则经常被运用,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经典的保险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汽车保险理赔的案例。

小明在一天晚上开车回家的途中,不慎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

第二天,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小明的保险合同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刚刚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早于事故发生时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起医疗保险的案例。

小红在某家医院进行了一次手术,手术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小红向医疗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关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发现,小红的医疗保险合同在手术后才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红的医疗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晚于手术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康复治疗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财产保险的案例。

小李的房屋在一场大火中被烧毁,他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小李的财产保险合同在火灾发生后才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李的财产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晚于火灾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近因原则在不同类型的保险案件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确保保险合同在需要时能够发挥作用。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保险合同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有效的保障。

保险学案例-近因原则

保险学案例-近因原则

2002年7月6日,某市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三五牌香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保险金额是100万元。

货物在运输途中船舶遭遇到恶劣气候,持续数日,船舶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舱内湿度很高而且出现了舱汗,从而使这批进口香烟发霉变质,全部受损。

该进出口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保险公司检查现场和了解情况之后,认为不属于承保的责任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

对于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拒赔。

拒赔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舱汗造成标的的损失责任分别由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中的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承保。

该进出口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险,没有投保一般附加险或者附加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鱼淋险,所以本案中的货物损失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拒绝赔偿。

第二种意见,本案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理由是:应该注意到本案香烟受损之前,运输船舶首先碰到了持续数日的恶劣气候,恶劣气候与受潮和舱汗都是造成香烟受损的原因。

同时,在本案中恶劣气候与受潮和舱汗连续发生,且又互为因果,恶劣气候是前因,受潮和舱汗是后果,即恶劣气
候导致受潮和舱汗的发生,受潮和舱汗是恶劣气候的必然结果。

因此,恶劣气候是香烟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风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

本案中恶劣气候是平安险承保的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0万元的香烟损失。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多因并存发生 在并存的近因下,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近因,如果多种原因 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全部保险责任。既有承保近因又有非 承保近因的,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它们各自 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则保险人只负责由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损 失。在不可分时,则存在争议。有的认为保险人概不负责,有的 认为保险人全盘负责。通说认为,一般由法官酌情按比例分配为 宜。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作了如下理赔决定:
02
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 胳膊,属于意外伤害 保险责任的范围,可 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 5万元。但是,赵先 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 塞,不属于意外伤害 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不承 担意外身故保险金10
万元。
01
张先生死亡的“近因” 是车祸,属于意外伤 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 围,保险公司履行赔 付保险金义务,赔偿 10万元。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 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沉没。显然, 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2)多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新介入的 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后因不 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 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独立地”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 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的“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 地是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 形。关键在于,后因是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 而前因除了使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或必要 条件。当然,也有可能是,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导致损害结果, 则其没有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前因仍为近因。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和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只承担近因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简而言之,保险近因原则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确保保险合同之内的风险得到合理而公正地处理。

在保险理论中,近因是指造成损失或索赔的原因。

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通常会明确规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合同约定的近因造成的损失,而不对所有的损失都负责。

以下是一些实际例子,展示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1.汽车保险:假设一辆汽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毁。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的近因(例如交通事故、被盗等)为车主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车辆是因为车主自己的操作不当导致的故障,如未经授权的改装或故意损坏等,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2.健康保险:一位个人购买了健康保险,包括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的赔偿。

然而,如果这个人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并受伤,保险公司可以认定酒驾是近因,因此不予赔偿。

3.居民财产保险:一位住户在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房屋严重损坏。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根据火灾作为近因对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住户发现火灾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进行扑灭,火势蔓延并导致更大的损失,保险公司可能根据住户的疏忽行为而拒绝赔偿。

4.旅行保险:一位购买了旅行保险的人计划前往某个国家旅行。

在旅途中,他因为抢劫事件受伤并需要住院治疗。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承担该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然而,如果旅行者奔跑逃离并受伤,保险公司可能会认定逃离是近因,因此不予赔偿医疗费用。

以上例子展示了保险近因原则如何运用于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中。

保险公司基于合同约定,识别和判断近因,以确定是否应该对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原则确保保险公司不会对超出约定的风险承担责任,保护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近因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不同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进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出口公司为其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从我国港口出发,经海路运往进口公司所在地。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雨,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本案例中,出口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有权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受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暴风雨是导致货物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本案例中,由于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出口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出口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实现损失补偿原则。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反映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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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则该原
2、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认定
(1)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 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 时,以前因为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 自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 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说, 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 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决定 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 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案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结核 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某 日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伤口感染, 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 死亡。该案中,介入的结核杆菌不是独立原因, 它的出现并没有使摔伤这一起因停止发挥作用、 伤口与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被保险人是在两 种原因共同、持续作用下死亡的,单纯体内存 留结核杆菌或摔伤都不会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故两种原因同为并存的近因。
1)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
3)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 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 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 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例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地装 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 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湿了置放在货 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腐烂发生浓重气味 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烟草熏坏。烟草是被腐 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而皮革发生腐烂 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所致,因此烟草损失
案例: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 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 在露天又被盗走。该案中,虽然是事出火灾, 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 即使放在露天,如果加强监管,也不必然会被 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盗 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 灭失。故保险人不必承担火灾险的赔偿责任。
保险利益原则解析
二、近因原则的认定及类型
在保险实践中,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 也可能是多个的;既可能是承保危险,也可能 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危险。在单 一原因造成损失时,此致损原因即为近因,保 险人的责任较易确定。如果该原因是承保危险, 保险人必须予以赔偿,如果是除外危险或者是 保险单中未提及的危险,则无需赔偿。在多个 原因情况下,则要考察其内部逻辑关系。
张先生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 险责任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 义务,赔偿10万元。
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的范围,可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 但是,赵先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 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 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从实践来看,“近因”是影响理赔的关键因素, 也是容易引起纠纷之处。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 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
保险利益原则解析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 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 能理解为时间上的、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通过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 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 项基本原则。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之 间的关系中,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 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
(3)多因并存发生 在并存的近因下,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近 因,如果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 全部保险责任。既有承保近因又有非承保近因 的,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 它们各自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则保险人只 负责由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在不可分时, 则存在争议。有的认为保险人概不负责,有的 认为保险人全盘负责。通说认为,一般由法官 酌情按比例分配为宜。
例如,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 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保 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由意外伤
(3)多因并存发生 所谓并存,是指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 个原因同时存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 注意,“并存”并不意味着是“同时发生”, 在时间上,多个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只要在 作用于保险标的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时点上 是“同时存在”,则足矣。关键是要考查,后 因与前因之间,本身是否有因果关系,即后因 是否是前因引起和发动的,如果不是,即使后 因落后于前因,也仍成立并存关系,这是此种 类型有别于其他类型的质的规定性。同时要注

4)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 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 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 以致撞礁沉没。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 而如果被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2)多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 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 用,该新介入的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 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后因不 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 对损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 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独立地”对损害 结果产生作用,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 的“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
上述案例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中,运用了“近 因”这一保险业常用的概念。所谓“近因“, 依《保险法》的相关精神,就是最直接和最接 近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只要造成被保险人 人身伤害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 险公司就应当履行赔付责任;而如果近因不在 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不履行 赔偿的义务。
案例简介:
2008年11月的一天,某公司的工作班车在城郊的 公路上,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张先生所 坐的驾驶副座是直接的碰撞部位,他当场身故; 赵先生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 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又因心肌梗塞,于第二 天撒手人寰。 公司曾为他们购买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金额10万元。惨剧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 司报案,并提出理赔。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作了如下理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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