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灰、灰渣化验、报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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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袋飞灰管理制度

布袋飞灰管理制度

布袋飞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布袋飞灰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生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使用布袋飞灰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火力发电厂、水泥厂、钢铁厂等。

第三条布袋飞灰是一种工业废弃物,有一定的资源化利用价值。

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布袋飞灰的管理,合理利用、减少污染。

第四条布袋飞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布袋飞灰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职责和工作流程,落实到位。

第二章布袋飞灰的来源与分类第六条布袋飞灰是指在燃煤、燃气或其他工业生产过程中,通过布袋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粉尘。

第七条根据来源的不同,布袋飞灰可分为燃煤灰、燃气灰等。

第八条布袋飞灰的性质、成分、粒度、水分等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布袋飞灰应当进行分类、标识和记录,方便管理和利用。

第十条布袋飞灰的分类应当根据不同的用途进行区分,保证安全、合理利用。

第三章布袋飞灰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布袋飞灰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布袋飞灰的日常监测、检测和记录工作,定期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布袋飞灰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对工艺装备的维护和改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工作安全。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规定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人,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六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和审核制度,对布袋飞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章布袋飞灰的利用和处理第十七条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布袋飞灰的性质和用途,合理利用,降低资源的浪费。

第十八条布袋飞灰可以用于生产水泥、混凝土、砖瓦等建筑材料,也可以用于土壤改良、矿井充填等领域。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渣的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废渣的生成、存储、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废渣管理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做到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第四条废渣的管理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废渣的分类管理第五条废渣应按照性质、来源等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制定处理措施。

第六条重金属废渣、有机废渣、危险废渣等应当单独收集、储存、处置,确保不污染环境。

第七条废渣的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集中收集和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或乱排。

第八条生活废渣应实施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废渣处理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具备安全环保设施和设备,确保处理过程无污染排放。

第三章废渣的管理措施第十条废渣的管理应当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废渣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废渣管理台帐,记录废渣产生、运输、处置等重要信息,定期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废渣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废渣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废渣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废渣的监测和评估,对废渣的处理效果进行评价,确保废渣的处理效果合格。

第十四条废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废渣的治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章废渣的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废渣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渣管理,导致环境污染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废渣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渣的分类、储存、清运等处理,造成直接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在废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给废渣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废渣相关的技术标准、测试方法等应当参照国家标准进行执行。

火电厂灰渣排放管理制度

火电厂灰渣排放管理制度

火电厂灰渣排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火电厂灰渣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火电厂的灰渣排放管理。

对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有特定要求的,以国家标准为准。

三、管理目标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严格控制灰渣排放,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2.优化火电厂的灰渣处理工艺,尽量减少灰渣产生;3.完善灰渣排放监管制度,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四、责任分工1.企业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负总责,全面负责企业环境保护工作;2.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灰渣排放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3.生产部门负责灰渣的生产及处理工艺,确保符合环保标准;4.相关员工应当积极参与环保工作,遵守环保相关规定。

五、灰渣排放控制1.火电厂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减少灰渣的产生,尽可能地减少灰渣的排放;2.灰渣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对灰渣的排放浓度、排放口位置和方式等都有具体要求,必须严格执行;3.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灰渣,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后方可排放。

六、灰渣排放监测1.火电厂应当建立灰渣排放监测系统,监测点应当布设在排放口的上风方向;2.应当通过各类监测设备、仪器对灰渣的排放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数据;3.对于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应当及时调查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七、灰渣处理和利用1.火电厂应当制定完善的灰渣处理方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2.可以通过固化、填埋、堆肥等方式处理灰渣,也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3.灰渣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环保标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八、处罚和奖励1.对于违反灰渣排放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对于落实灰渣排放管理制度较好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报告和监督1.火电厂每年应当向环保部门报告灰渣排放情况,并提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2.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灰渣排放管理制度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

灰渣系统管理办法

灰渣系统管理办法

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灰渣系统管理制度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灰渣系统的管理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灰渣系统的管理工作。

2 管理内容2.1运行部除灰专业巡视灰库及干灰分选设备,在灰库设立巡视本,发现设备异常及时联系维修部或外委单位处理,外委单位在接到缺陷报告时,半小时内到场,如不到,考核100元。

2.2由外委单位负责灰库放灰工作,24小时值班,正常运行状态不得放原灰库原灰,如放原灰库原灰需经生产部专业同意后放灰,放灰人员按要求对拉灰车辆做好拉灰记录,由运行部除灰专业负责对其进行管理,生产部定期查询记录,对记录不合格的,第条考核50元。

2.3由外委单位负责灰库及分选系统设备的检修巡视、维护及保养,由检修部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发现维护不及时,视情况严重考核200-1000元。

2.4由外委单位负责灰库分选系统的灰细粒度调整,运行部除灰专业对其进行管理,调整粒度大小由粉煤灰销售部门确定,外委单位发现不及时调整导致出灰品质不合格,考核100元。

2.5由运行部除灰专业负责干灰分选灰细粒度化验工作,化验结果上报到生产部及粉煤灰销售部门,由运行部除灰专业根据化验结果协调外委单位是否对灰细粒度进行调整,调整不及时,考核100元。

2.6由运行部除灰专业负责干灰分选灰细粒度取样工作,取样周期定为2周一次,如有起停机及煤质变化较大时需增加取样次数,粉煤灰销售部门临时需要取样化验,运行部需积极配合。

2.7由运行部负责在渣仓操作间设立记录本,对拉渣车辆进行记录,当渣仓满后负责联系拉灰渣承包商拉灰渣,如不及时拉灰渣,告知粉煤灰销售部门,由粉煤灰销售部门协调解决,拉渣结束后通知外委单位及时清理渣仓卫生,当灰渣系统故障,漏灰跑渣时,由外委单位负责维修及清理灰渣,不及时清理,发现一处考核100元。

2.8无特殊原因,要求干灰分选系统达到100%原灰分选率,设备故障无法投入时,上报生产部。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九条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火力发电厂化验室管理制度(二篇)

火力发电厂化验室管理制度(二篇)

火力发电厂化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力发电厂化验室的管理,确保化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化验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化验室的所有员工,包括化验员、化验室主任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安全、高效、准确、客户至上。

第二章化验室组织结构第四条火力发电厂化验室设立化验室主任,由厂领导任命。

化验室主任负责化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五条化验室设立化验员岗位,由化验室主任招聘或调整。

化验员负责化验室的具体工作,保证化验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化验室设立化验分析岗位,由化验室主任招聘或调整。

化验分析员负责对化验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

第七条化验室可以设立其他相关岗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化验室主任的职责包括:1.负责化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2.制定并执行化验室的工作计划;3.组织化验室的技术培训和学习交流;4.负责化验室设备的维护和保养;5.协调化验室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九条化验员的职责包括:1.根据工作计划,及时完成化验任务;2.确保化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3.按照标准化验方法和规范操作,保证化验数据的准确性;4.及时报告化验结果,并参与数据分析和问题解决。

第十条化验分析员的职责包括:1.对化验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提供参考意见;2.协助化验员进行样品准备和分析测试;3.根据需要,编制化验报告和技术文档。

第四章作业流程第十一条化验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接受上级领导的化验任务安排;2.准备样品,根据标准化验方法进行化验;3.记录化验过程和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对化验结果进行分析和比对;5.编制化验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

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化验室的工作纪律包括: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2.遵守化验室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要求;3.保护化验室的设备和仪器,杜绝浪费和损坏;4.保护化验数据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泄露或篡改;5.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共同完成化验任务。

飞灰检测管理制度

飞灰检测管理制度

飞灰检测管理制度一、目的飞灰是燃煤发电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在发电过程中产生的过程中会产生飞灰,它含有大量的化学成分和颗粒物,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因此,建立飞灰检测管理制度,对飞灰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符合环境排放标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燃煤发电厂及其相关部门,对飞灰进行检测及管理。

三、责任部门及人员1. 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飞灰检测管理制度,对飞灰的检测结果负责;2. 生产部门负责提供飞灰样品,并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检测;3. 检测部门负责飞灰的检测工作及结果报告的编制。

四、检测标准1. 飞灰的成分及颗粒物大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 飞灰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环保排放标准。

五、检测方法1. 采集样品:随机采集发电过程中产生的飞灰样品;2. 检测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进行飞灰的化学成分及颗粒物的检测;3. 检测频率:每月进行一次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

六、检测流程1. 样品采集:在发电过程中,生产部门按照要求采集飞灰样品,并交由检测部门进行检测;2. 检测过程:检测部门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测工作,并记录检测结果;3. 结果分析:环保部门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是否符合标准;4. 报告编制:检测部门将检测结果整理成报告,并报送给环保部门。

七、质量控制1. 确保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2. 检测人员需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3. 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避免外部污染;4. 检测结果需经过严格的校对和复核。

八、记录与保存1. 检测部门对每次飞灰检测的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应的资料;2. 所有的检测结果和报告需保存备查,便于日后查阅和核实。

九、处罚机制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情况,环保部门将责令生产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对违反制度的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

十、制度改进1. 每年对检测制度进行一次评估,确保其适应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 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不断优化和改进。

飞灰处理管理制度

飞灰处理管理制度

飞灰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飞灰处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飞灰处理管理机构1. 飞灰处理管理机构由环保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

2. 确保处理设施安全可靠,合理规划建设。

第三章飞灰处理管理人员1. 飞灰处理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

2. 负责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四章飞灰处理流程1. 飞灰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随意倾倒。

2. 严格按照处理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环保。

第五章飞灰处理监督1. 飞灰处理过程需接受监督,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2. 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问题。

第六章飞灰处理安全1. 飞灰处理应设立警示标识,避免发生事故。

2. 对处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章飞灰处理记录1. 飞灰处理过程需有详细记录,包括处理时间、温度等参数。

2. 保存处理记录至少3年,以备查验。

第八章飞灰处理验收1. 飞灰处理完成后,需进行验收,确保达标排放。

2.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轮处理。

第九章飞灰处理监测1. 对处理过程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符合标准。

2. 如发现问题,立即停止处理,排查原因。

第十章飞灰处理违规处罚1. 对于违规处理飞灰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需要停产整改。

2. 对严重违规者,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飞灰处理信息公开1. 飞灰处理信息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共同保障环境安全。

第十二章飞灰处理技术创新1. 鼓励飞灰处理技术创新,提高处理效率和降低排放。

2. 支持相关研究,促进飞灰处理工作的发展。

第十三章飞灰处理经费保障1. 飞灰处理经费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充足。

2. 支持政府投入相关资金,提高处理设施的质量。

第十四章飞灰处理评估1. 定期对飞灰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改进措施。

2. 推动飞灰处理工作不断提升,保障环保安全。

第十五章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其他与本制度不符的内容,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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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灰、炉渣化验、报验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发电有限公司飞灰、炉渣化验、报验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有限公司的飞灰、炉渣化验、报验管理工作。

2 执行标准和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飞灰和炉渣样品的采集》(DL/T567.3-95)
《入炉煤、入炉煤粉、飞灰和炉渣样品的制备》(DL/T567.4-95)
3 管理与职能
3.1 职能与分工
3.1.1 飞灰、炉渣化验、报验管理工作涉及到锅炉、化学等多个专业,系统性和技术性强。

飞灰、炉渣化验、报验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生产技术部,第二级为设备维护部和发电运行部,第三级为化验班及设备管理班组。

总工程师领导飞灰、炉渣化验、报验管理工作。

生产技术部门归口管理,设备维护部负责飞灰、炉渣取样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发电运行部负责具体飞灰、炉渣化验、报验的工作。

3.1.2各部门及各级专责人按责任要求,一级对一级负责,工作到位,责任到人,做好飞灰、炉渣化验、报验管理日常工作。

3.2 责任与权限
3.2.1 副总经理(总工)的职责
3.2.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公司的各项规定、规程、制度及有关技术措施,组织制定飞灰、炉渣化验、报验管理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3.2.1.2组织建立完善的飞灰、炉渣化验、报验管理各级人员责任。

3.2.1.3掌握设备的运行、检修、设备事故和缺陷情况,出现设备重大事故或异常时,及时组织分析处理。

3.2.1.4协调解决飞灰、炉渣化验、报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考核制度,检查考核设备管理部门工作的完成情况。

3.2.1.5组织相关部门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提高飞灰、炉渣化验水平。

3.2.2生产技术部化学专工
3.2.2.1 在副总经理(总工)和部门领导下负责归口管理并做好飞灰、炉渣化验、报验管理工作。

3.2.2.2对飞灰、炉渣化验、报验工作进行通报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副总经理(总工)和部门汇报,并组织采取措施落实解决。

3.2.2.3负责审查与飞灰、炉渣化验有关的技术方案、措施,协调,解决技术难题。

3.2.2.4负责组织有关飞灰、炉渣取样、化验的技改、科技、试验等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3.2.2.5负责推行、普及飞灰、炉渣化验方面的新技术,提高化验水平。

3.2.2.6负责组织编写和修订有关飞灰、炉渣化验、报验的企业标准(包括检修和运行规程)、规章制度。

3.2.2.7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和技术部门有关的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

3.2.3发电运行部
3.2.3.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有关飞灰、炉渣化验、报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

3.2.3.2负责编制有关飞灰、炉渣化验、报验运行规程及规章制度。

3.2.3.3负责编制飞灰、炉渣化验、报验工作计划。

3.2.3.4及时按要求上报飞灰、炉渣化验报表。

3.2.3.5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

3.2.3.6负责编写有关的技术方案、措施。

3.2.3.7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通过热力设备调整试验,确定合理的运行工况,制定飞灰、炉渣的控制指标。

3.2.3.8负责飞灰、炉渣取样、化验、报验的各项工作。

3.2.4设备维护部
3.2.
4.1 维护好所辖与飞灰、炉渣取样、化验有关的设备,保证维护、检修质量。

3.2.
4.2负责对所辖设施建立设备台帐并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飞灰、炉渣取样、化验总体要求
4.1.1 飞灰采制化要求:
4.1.1.1执行标准:
4.1.1.1.1《飞灰和炉渣样品的采集》(DL/T567.3-1995)
4.1.1.1.2《入炉煤、入炉煤粉、飞灰和炉渣样品的制备》(DL/T567.4-1995)
4.1.1.1.3《飞灰和炉渣可燃物测定方法》(DL/T 567.6-1995)
4.1.1.2采制样程序及要求:
4.1.1.2.1取样时间:每日取样1次,取样时间按运行白班时间取一次样。

4.1.1.2.2取样地点:#1、#2炉空气预热器出口烟道A、B两侧下部取样口处。

4.1.1.2.3取样:取样人员在取样过程中,应先将取样管中的存灰放净后,再进行取样。

4.1.1.2.4制样:采回的飞灰样品缩分出100克左右,烘干至空气干燥状态,再磨细至粒度小于0.2mm 待分析;对可燃物含量较大者留备查样,备查样存放时间为一周。

4.1.1.2.5化验:按GB212中缓慢灰化法测定灰分(A ad%)
4.1.1.2.6计算:CM ad=100-A ad,%
4.1.1.2.7结果报送:化验完毕,应立即填写化验单,报送值长、化学专工、部门分管主任,化验结果应在取样后三小时内报送完毕。

当飞灰可燃物含量异常变化,应电话通知值长等。

4.1.1.2.8当化验结果用于锅炉机组性能考核及精确的热力计算时,应同时测定其中水分和碳酸盐二氧化碳的含量,并在上述测定结果中把这部分予以扣除。

4.1.2炉渣的取制化要求:
4.1.2.1执行标准:
4.1.2.1.1《飞灰和炉渣样品的采集》(DL/T567.3-1995)
4.1.2.1.2《入炉煤、入炉煤粉、飞灰和炉渣样品的制备》(DL/T567.4-1995)
4.1.2.1.3《飞灰和炉渣可燃物测定方法》(DL/T 567.6-1995)
4.1.2.2采制样程序及要求:
2
4.1.2.2.1取样时间:每日分别取样2次,上午、下午各一次,锅炉运行专工根据燃烧情况相应调整取样时间。

4.1.2.2.2取样:在#1、2炉渣仓二级钢带头部检查孔处取样,同时在取样过程中标注取样时的机组负荷。

4.1.2.2.3制样:将采回渣样(质量100克左右),烘干至空气干燥状态,磨细到粒度小于0.2mm,送化验室分析,对可燃物含量较大者留备查样,备查样存放时间为一周。

4.1.2.2.5化验:按GB212中缓慢灰化法测定灰分(A ad%)
4.1.2.2.6计算:CM ad=100-A ad,%
4.1.2.2.7结果报送:化验完毕,应立即填写化验单,报送值长、化学专工、部门分管主任,化验结果应在取样后三小时内报送完毕。

当炉渣可燃物含量异常变化,应电话通知值长等。

4.1.1.2.8当化验结果用于锅炉机组性能考核及精确的热力计算时,应同时测定其中水分和碳酸盐二氧化碳的含量,并在上述测定结果中把这部分予以扣除。

5 检查与考核
5.1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飞灰、炉渣取样、化验、报验工作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执行情况、化验监督管理报表的完成及上报情况、设备台帐是否完善、试验报告是否规范齐全等。

5.2每年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化学技术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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