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利
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作为一名教师,他们有一些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是教师的职业责任,同时也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1. 教师的权利:教学自由教学自由是教师的一项重要权利。
它意味着教师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教学方法和课程内容。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教学风格来设计教学计划,并且在授课过程中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教师的义务:确保学生的学业进展作为教师,他们有义务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够获得适当的教育,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确保学生的学业进展。
他们需要确保学生掌握课程内容并能够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此外,他们还要确保学生的学习环境安全和有利于学习。
2. 教师的权利:参与教育决策教师应该参与教育决策的过程,这可以确保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教师的实际经验和需求相符合。
教师可以通过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帮助改善教育制度和政策。
教师的义务: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教师应该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来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他们需要不断地关注教育行业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教师还应该寻求教育培训和持续专业发展机会,以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
3. 教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教师有权要求公正的薪酬和工作条件,以及维护自己的职业权益和尊严。
他们可以通过与学校管理层进行沟通和协商来解决工资和劳动条件等问题。
教师的义务:履行职业道德作为教师,他们有义务履行职业道德,包括对学生的尊重、保护学生的隐私和保护学生的权益。
他们还应该积极参与学生的个人和社会发展,鼓励学生成为有思想、负责任和独立的成年人。
4. 教师的权利:享有职业保障教师应该享有职业保障,包括稳定的职业和退休金等福利。
这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专注于教育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教师的义务: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教师有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他们应该确保学生在校园内安全、健康、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并且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
教师六大权利口诀

教师六大权利口诀摘要:一、引言:教师权利的重要性二、教师六大权利的概述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报酬待遇权5.民主管理权6.社会保障权三、每个权利的详细解读与应用1.教育教学权:教师有权依据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2.科学研究权:教师有权参与科研项目,提升自身学术素养,为教育教学提供更多优质资源。
3.指导评价权: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合理评价,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4.报酬待遇权:教师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薪资待遇,保障生活水平。
5.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
6.社会保障权: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保障合法权益。
四、结论:教师应合理行使六大权利,为提升教育质量和培养优秀人才贡献力量。
正文:教师六大权利口诀:权利在手,教育无忧作为一名教师,掌握自己的权利至关重要。
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使六大权利。
这六大权利分别是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和社会保障权。
只有充分了解和运用这些权利,教师才能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为培养优秀人才贡献力量。
一、教育教学权:教师有权依据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
此外,教师还需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紧跟时代发展,为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努力。
二、科学研究权:教师有权参与科研项目,提升自身学术素养,为教育教学提供更多优质资源。
在科研过程中,教师应注重跨学科合作,形成教育与科研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同时,教师还需关注科研成果的应用,将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践经验融入教育教学中。
三、指导评价权: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合理评价,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在评价过程中,教师应注重学生的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评价的诊断和反馈作用。
教育法律法规之教师权利

教育法律法规之教师权利_教师权利在考试中多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
以下为教师权利这一知识点的梳理:1.教育教学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这一权利在考试中多以例子反选的形式或判断题的形式出现。
例如,某某老师由于教学理念和校长不一致,产生分歧和争执,校长一怒之下罚他停课一周进行反思,则是侵犯了老师的教育教学权;反之,如若老师根据班级实际情况打破了传统的讲授惯例,采用讨论式教学方法,这便符合法律赋予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这一权利考试当中多以例子反选的形式或判断题形式出现。
例如,某某老师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之后参加学术座谈会,校长以耽误教育为由禁止该老师参加座谈会,这便侵犯了该老师的科学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 3款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这一权利考试当中多以例子反选的形式或判断题的形式出现。
例如,教师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这便符合法律赋予的指导评价权;反之,如某校以保护学生的隐私为由,规定教师不得在课堂上点评学生的作业则侵犯了教师的指导评价权。
4.获取报酬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这一权利考试当中多以例子反选的形式或判断题的形式出现。
例如,某学校规定,教师因休产假不能工作,其工资由学校扣除用于其他代课老师的代课费用,这种做法便侵犯了老师的获取报酬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师的六项基本权利

教师的六项基本权利
在教育领域,教师作为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重要角色,拥有一系列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教师的六项基本权利:
1. 教学自主权
教师有权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自主选择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
这意味着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习需求,灵活调整教学策略,以实现最佳的教学效果。
2. 评价权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这包括设定考核标准、评定成绩以及提出建设性的反馈意见。
教师的评价应当基于事实,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见和歧视。
3. 参与决策权
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教学管理、课程设置、教材选用等重要事务的决策过程。
这有助于确保教师的专业意见得到充分考虑,从而提升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
4. 继续教育权
教师有权获得持续的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
这包括参加研讨会、工作坊、进修课程等,以更新知识、提高教学技能,适应教育领域的不断变化。
5. 表达权
教师有权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表达教育教学观点和建议。
这可以通过学术论文、会议发言、社交媒体等方式实现,以促进教育理念的交流和创新。
6. 获得尊重权
教师有权在职业环境中获得尊重和公平对待。
这包括合理的薪酬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骚扰。
总结而言,教师的基本权利是保障其专业发展和人格尊严的基础,对于提升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确保这些权利得到有效实施和维护。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权利。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老师的权利,从而推进教育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建设。
根据本法,教师享有以下权利:一、职责权利1、确定教学任务:根据学校的教学任务,教师有权在课堂上制定教学行为、组织教学、选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绩效目标并制定考核标准,保证学生取得学习成果。
2、评论权:教师可以在教学中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做出恰当的评价和评论,以促进学生自觉改进学习。
3、公正执法权:教师可以依据学校的教学规定,对学生的行为做出评判,向管理者提出建议,以维护教学秩序和学校的纪律环境。
二、经济权利1、教师职业报酬:根据教师的表现及其所担任职务等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招聘单位合理确定教师的报酬待遇,以激励教师发挥职业作用。
2、保障福利:教师享有按规定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其正当权益。
三、执业权利1、教师的工作时间以学校的教学计划为准,学校将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学校学生的实际教学需要,适时加强或减轻课堂教学任务,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时间。
2、教师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出版教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扩大教学活动,增强教学实践能力。
3、教师可以参加或发起有关教学理论和方法方面的研究,探索创新教学理念和艺术,完善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为教学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发展权利1、专业发展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从而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2、社会发展权利:教师有权参与社会发展活动,提升社会关注教育的等级,促进教育的发展。
上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权利的规定,在教育发展中,教师义不容辞地执行教师权利,从而保障老师的权益,推动教育发展。
通过完善教师权利的保护,充分发挥了教师的社会贡献,有助于培养出优秀的人才,创造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推动社会的进步。
教师的六大权利

教师的六大权利作为学生的引路人,教师是学生学习生活中的重要角色。
教师不仅要为学生传授知识,还要为学生的成长提供帮助和指引。
然而,教师自身也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利,以便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以下是教师的六大权利。
第一,教师有权利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
教学计划和课程是教师进行教学的重要工具,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能力和学习情况,以及课程目标和要求制定合适的教学计划和课程,以便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
第二,教师有权利对学生进行评估。
教师可以通过考试、作业、小组讨论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估,包括学生的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
评估的结果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以便更好地指导学生的学习。
第三,教师有权利选择教材和教学资源。
教师需要合理选用教材和教学资源,确保其内容正确、完整、生动、易于理解。
同时,教师也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教学风格和学生学习特点的教学资源,以便更好地开展教学。
第四,教师有权利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
教师除了传授知识外,还有责任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价值观和品德教育,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同时,教师还应该对学生进行身心健康教育、情感教育等引导,以便学生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五,教师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威。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能会遭受不尊重、辱骂、侮辱等不当行为,这时教师有权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威,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教学任务。
第六,教师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教师是一种专业的职业,需要付出较多的精力和时间,才能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因此,教师有权利获得合理的工资待遇、教学环境、休息时间等,以便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和职业热情。
在教育事业中,教师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
教师是学生成才的引路人,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关注教师的权利,为教师的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利和救济途径

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利和救济途径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利和救济途径教师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国家未来的重要力量之一。
教育政策法规中对教师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关系到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中,对教师权利的保护日趋完善,同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途径。
一、教师的权利1.教学权利教师有权利进行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培养品德等方面进行教育。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可以自由选择教材、教学方法、评价方式等。
2.人身权利教师拥有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普通民事权利等。
教师有权利拒绝非法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3.合法权益保护权教师拥有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包括劳动报酬、职业晋升、人身安全、名誉权等权利。
法律规定,教师享有适当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有权利获得晋升和职称上升的机会。
4.职业协会自主权教师拥有成立职业协会、加入职业协会的自由,并享有自主进行业务、理论研究的权利。
5.个人信息保护权教师享有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包括个人隐私和教学成果的知识产权等方面。
教师在进行科研、教学等方面产生的个人创造性成果,都属于教师个人的知识产权范畴。
二、教师的救济途径1.法律救济途径在法律范围内,教师拥有多种救济途径。
如果教师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教师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告警或投诉;如果教师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权。
2.教育部门救济途径如果教师在教育部门工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解决:(1)提出申诉。
教育部门规定了相关的申诉程序,教师可以通过申诉来处理自己的问题。
(2)投诉调查。
教育部门会对所有的投诉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同类投诉情况也会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教学工作进行调查。
(3)行政立案。
论述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重要角色,他们对于教育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
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有一些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保障了教师的工作条件和发展空间,也为教育事业的提升提供了保障。
1.知识产权:教师有权保留自己的知识产权。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创作的教案、课件、讲座笔记等教学材料都属于个人创作成果,教师应该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并能合理合法地获取相应的报酬。
2.教育教学自主权:教师有权根据教学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和调整教学方法和手段。
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差异性来设计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各种教学资源,创新教学模式,以便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育质量。
3.职业发展权:教师有权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教师应当享受公平的职业晋升机会和待遇,有权获取相关的教育资源和机会,以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
4.职业尊严和权威:教师有权获得社会对其工作的尊重和认可。
教师作为知识传递的重要角色,应当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尊重,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被视为权威,其言行和决策应当受到尊重和支持。
5.参与教育决策的权力:教师有权参与学校和教育部门的决策过程。
教师是教育工作者的代表,他们对于教育教学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应当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决策过程,以保护和促进教师的权益。
6.工作环境和待遇的保障:教师有权享受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薪酬待遇。
学校应当提供适宜的办公场所和教学设施,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支持。
教师还有权享受公平的薪酬待遇,根据其工作能力和教学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总之,教师的权利保障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保护和尊重教师的权益,可以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推动教育改革和进步。
同时,也可以吸引更多有才华和热情的人加入教育事业,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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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教师的权利概述一、教师的权利根据性质的不同,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一般权利和职业权利两类。
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为公民,教师享有宪法和其他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权、姓名权、隐私权、财产权等。
教师的这些权利不由教育法规规定。
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各种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
二、教师权利的性质教师的职业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与教师职业相关的特殊权利,是其他非教师公民所不能享有的权利。
例如教育教学权利就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权利,它只有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校教师才能享有。
教师的职业权利由教育法规规定。
在教师的职业权利中,既包括了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权力,也包括了与职业相关的一些利益。
例如教师的福利待遇、带薪假期等。
由于教师的职业权力是一种公务性质的行为,且涉及到学生,因此往往是不能放弃的;而与职业相关的利益,教师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也可以放弃。
第二节教师权利的内容一、教师的职业权利(一)教育教学权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具体内容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这项权利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
教师教育教学权的行使同样也必须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
教师在教育教学时不应发表错误言论,破坏安定团结、祖国统一的言论,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等。
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也应符合法规要求。
美国某中学一女教师在向学生讲授生理卫生知识的时候,竟然脱光衣服讲解人体结构和功能。
一个学生偷偷地用照相机怕下了当时上课的情景。
家长发现以后,认为有伤风化、对学生产生了不良影响。
舆论纷纷谴责。
经学校调查,这是教师的个人行为,遂将教师解聘。
又如,教师可以讲授宗教知识,但是引导学生信奉宗教和组织宗教礼拜活动则是违反《教育法》的规定的。
由此可见,教师只有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其权利才受法律保护。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也称为科学研究权。
教师从事这些活动会对其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
但是,教师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也应该注意不影响正常的学校工作,严守学术道德。
补充阅读:中国科学院对科学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
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
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5、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6、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7、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
(《光明日报》2007年2月27日第5版)(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各种指导,有权对其进行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
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教师对学生的评定结果不能搞排名和公示,以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假期。
应该说,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是所有劳动者的权利,因此不仅劳动法作了相应的规定,而且《教师法》等法规也对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作了明确规定。
这是对教师权利的切实保障。
但是,在实践中,依然还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教师行使这项权利会促进学校工作的民主化,也有利于教师本身权利的维护。
(六)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除了上述权利之外,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教师也应该享有在聘任制中的应有权利。
二、教师的一般权利教师的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公民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主要由《宪法》、《民法》等法律规定。
近年来,教师的一般权利在学校受到侵犯的情况越来越多,如遭受来自家长、学生等殴打,有的还遭受到了侮辱和性骚扰,等等。
这说明,保障教师的一般权利在今天依然十分重要。
关于教师教学权、人身权等的维护,我们将在下一节中讲到。
第三节教师权利的维护一、教师教育权利的维护(一)教师教学权的维护教学权的教师基本职业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教师的这项职业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会遇到一些侵犯教师教学权的案例。
[案例] 读书为了什么?尹建庭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
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
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
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
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后该获奖被取消)。
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
2001年6月,尹建庭出版了其个人所著的文学作品集《人世老枪》一书,该书中有“世上的一切都必须为我服务,不然,这一切都没有意义”,“天下最大的谎话,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
我的真心话就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
尹建庭在其教学过程中曾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一书。
株洲市教育局发现尹建庭在《入学教育课》论文以及《人世老枪》一书中的一些错误观点和言论以及向学生推销作品的问题后,即组织专人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查处。
2001年8月31日,向市辖各县市区教育局、城区各中学下发了株教通字(2001)60号《关于查处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问题的情况通报》: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意株洲市二中对尹建庭实行解聘;株洲市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
[法院判决]被告株洲市教育局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一个地区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其有权对尹建庭不符合国家教育主流方向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有权对尹建庭违规向学生推销书籍的行为进行查处,株洲市教育委员会株教通字(2001)60号文件所查明的基本事实存在,其“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指向对象特定,指向范围具体,该行为已经对外产生了拘束力,具有执行力,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尹建庭是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在其教师资格证未被撤销之前,应当享有受聘权。
聘用教师属学校的自主权,被告株洲市教育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原告尹建庭的受聘权进行限制,是超越行政职权,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之规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株洲市教育局株教通字(2001)60号文件中“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
(选自/htm/mzfz/fzsz/2002-10-11-10359.htm,题目为本教案教师所加)此案例在全国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理由之一。
因此,株洲市教委作出的“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于法无据。
当然,作为教师也应该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好的引导。
(二)教师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权利的维护教师按时、足额获取工资的权利是劳动者的权利。
由于侵犯教师权益的是政府部门,因此教师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总是感到很为难。
侵犯教师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权利的也构成了对教师财产权的侵犯。
因此教师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教师法》第38条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民主权利的维护教师的民主权利是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