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资金占用问题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XX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XX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2.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3.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较常见,资⾦拆借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所以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员对此都⽐较忙乱。
对于资⾦拆借所涉及的税务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店铺⼩编在这⾥为⼤家整理了关于资⾦拆借涉税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家有帮助。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是什么⼀、增值税处理1.⾮⾦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互借产⽣的使⽤价值。
(⼀)企业集团从银⾏借⼊资⾦,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后由集团公司统⼀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条第⼗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于⽀付给⾦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统借⽅向资⾦使⽤单位收取的利息,⾼于⽀付给⾦融机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企业⽤⾃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
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从实践中看,⼜可分为有偿和⽆偿两类。
有偿使⽤时,根据财税〔2016〕36号⽂件规定,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有资⾦⽆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财税〔2016〕36号⽂件附件1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六)其他方式。
关联方占用资金应对措施

关联方占用资金应对措施1.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概念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偶尔会遇到一些“亲戚”问题,尤其是在公司里。
说到关联方占用资金,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的一些关联方,比如亲属、朋友或者是同一集团里的公司,可能会借用公司的资金。
这事儿听起来没什么大不了,大家都是一家人嘛,帮帮忙、借借钱,挺正常的。
但问题来了,这种资金占用可不是小事,长此以往,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财务健康,就像树上结的果子,虽然看着美,但如果不管不顾,果子就会烂掉。
想想看,如果你在朋友那借钱不还,久而久之,朋友的脸色肯定不会太好看,对吧?2. 为何要重视关联方占用资金2.1 影响企业运营首先,关联方占用资金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营。
企业就像一艘船,资金就是那推动它前进的风。
如果风不够强,船就动不了。
试想一下,若是资金被关联方占用,那公司的发展会不会受到阻碍呢?没错,就是这么回事!这就好比你攒了好多钱,结果你的“亲戚”把你的钱全拿去投资了,结果他们的项目失败,你的积蓄也打了水漂。
2.2 法律风险再来,关联方占用资金还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不当利益,甚至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
如果真到了那一步,那可就得不偿失了,咱们可不想因为这点小钱,搭上自己的事业和名声,对吧?3. 应对措施好吧,那我们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别着急,下面我就来分享几个小妙招,让你轻松应对。
3.1 设立规范首先,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就像家里的规矩,明确规定谁可以借钱、借多少钱,以及借款的流程。
大家都知道,规矩就是规矩,不能随便打破。
想想看,家里有规矩,大家才能和睦相处。
公司也是一样,只有明确了规则,才能避免“亲戚”借钱的事情频频发生。
3.2 定期审计其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就像做身体检查一样,时不时去看看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没有异常的资金流动。
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别等到事情严重了才去解决。
定期审计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潜在的风险,保护公司的资金安全。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1)现象和原因分析。
无偿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
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
主要表现为一家企业无偿占用另一家企业的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2)行为和政策分析。
使用资金,要付利息。
这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
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国税发(202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
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2021〕86号文件执行,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3)处理建议。
针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现象,我们建议如下: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
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企业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好好算算)。
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允许扣除。
2)如果是子公司无偿占用母公司的资金,因其存在股份关系,母公司可将子公司无偿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
关联方资金占用规则

关联方资金占用规则引言:关联方资金占用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与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将资金转移至关联方账户或长期滞留在关联方账户中,从而实现资金占用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商业活动中较为常见,但也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监管问题。
为了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保护各方利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和法规。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和影响关联方资金占用可能对企业经营和投资带来一系列风险和影响。
首先,资金占用可能导致企业自身资金不足,影响正常经营和发展。
其次,关联方资金占用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支付债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损害企业信誉和声誉。
此外,关联方资金占用还可能引发关联方之间的纠纷和不信任,影响合作关系和商业信任。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监管原则和规则为了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监管原则和规则。
这些原则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透明度和披露要求: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包括金额、目的、期限等信息,以便相关利益方了解和监督。
2. 独立性和公平性原则:关联方资金占用应当以公平、独立的原则进行,避免利益输送和损害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3. 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关联方资金占用不会对企业的资金安全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4. 内部监管和审计要求: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监管和审计机构,对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进行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 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的遵守: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自律准则,确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合法合规。
三、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措施和实施方法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和方法:1. 建立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条件、程序和责任,规范各方的行为。
2. 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符合规定,避免违规操作和风险发生。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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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
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
关于上市公司对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会计处理的思考

关于上市公司对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会计处理的思考伍筛技术协作信息财改金融关于上市公司对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会计处理的思考●关迎雪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11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是这样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显然,这条规定的目的是限制上市公司利用向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方式来人为地操纵利润.其中,对于确认资金占用费人账时间的规定是在"取得资金使用费时",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确认方法,其出发点是担心个别上市公司在没有实际现金流的情况下虚作利润.但由于这一规定毕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这一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使得一些上市公司通过人为调整收取款项(资金占用费)的时间来人为地在各年度之间进行利润的调节,从而导致某些上市公司更加轻易地操纵利润,使得该规定所达到的效果适得其反.一,实务中利用向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形式操纵利润的具体案例甲公司根据其与大股东乙公司签署的资金使用协议,于2006年度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791万元,其中属于以前年度的资金占用费504万元,甲公司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认为以关联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该按其所归属的期间分别进行处理,因此对这504万元进行追溯了调整.由于64号文规定"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因此按此规定甲公司不应对这504万元资金占用费进行追溯调整,而应该直接冲减2o06年度的财务费用,由此影响2006年度利润总额504万元.由于丙公司大股东丁公司长期占用丙公司巨额资金,丙公司财务出现严重困境,2o04年度亏损43o0万元,2o05年度亏损65o0万元,其上市交易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2o《)6年度丙公司财务报表在报出之前已显示亏损78o《)万元,这样的会计报表如果对外报出,其股票就会被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并进一步面临退市的危险.丙公司财务负责人于是建议公司领导层与大股东丁公司虚构一个资金使用协议书,以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方式将公司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2007年2月25日,在年度报告审计人员进驻之前,丙公司负责人经过与丁公司领导层协商,指使相关人员拟定了一个资金使用协议书,并把协议的签署日期定为2003 年12月31日.根据该协议,按平均资金占用额和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丁公司三年下来共需向丙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1.O8亿元.在证券监管部门连续出台了相关措施后,2o06年度是大股东清偿上市公司资金的高峰年,丙公司也在这一年收到大股东丁公司清偿资金8.76亿元,其中非货币性清偿为6.96亿元.丙公司为了配合上述资金使用协议能够发生预期的效果,将丁公司非货币性清偿中的1.o8亿元指定为清偿资金占用费.丙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检查了有关账簿记录之后,对此未提出异议.丙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显示,其合并报表净利润为盈利3000万元.2o07年7月,证券监管部门对甲公司和丙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了巡检,巡检结果是甲公司对收取资金占用费的会计处理由于不符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而受到了处罚,而丙公司则安然无恙.这样的处理结果是: 对甲公司合理的做法给予了处罚,而对丙公司的舞弊行为则给予了认可.二,对上市公司利用向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方式操纵利润的解决措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规定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两条: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第二个条件64号利率按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本金的计算却没有明确的说法,实务中多数是按平均占用额(基本上是年平均占用额和月平均占用额两种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对于第一个条件64号文规定的"取得资金使用费时"显然和收入准则规定的"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不符,这等于说对于关联方让渡资产使用权是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与64号文同一规定中对关联方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所采用的权责发生制的确认方法不同,这显然是前后矛盾的,也是违背准则要求的,因为收入准则规定是"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而非"已经流人企业".正因为该规定存在此重大缺陷,所以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上市公司钻了空子.有鉴于此,建议有关政策的制定者将上述收付实现制修改为权责发生制,也就是将"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这句话删除.即"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是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既不能冲减财务费用,也不应计人资本公积,即不应做任何帐务处理. 三,对上市公司如何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思考从法律效力上来讲,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是财政部金人庆部长以部长令的形式签署公布的,64号文属于规范性文件,是财政部以财会字文件形式印发的,就法律效力而言,基本准则是上位法,64号文是下位法,其效力当然是基本准则优于64号文.但64号文是对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的补充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64号文是特别法,基本准则是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实务中对具体问题应优先适用64号文件.那么基本准则和64号文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进行把握呢?我认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纲,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目,也就是说,既然特别法是对一般法的有效补充,那么只要是特别法不违反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当然是优先适用特别法,而如果是特别法的个别条款违反了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则该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就不能适用.就本例而言,64号文中有关资金占用费确认时间的规定就违反了基本准则中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这一会计基础,因而是不能适用的.在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是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加以规范的.2006年2月15日新准则颁布后,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列入总则中而不是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规定.其原因是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过程,属于财务会计的基本问题,层次较高,统驭作用强.(作者单位: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J?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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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税(四十九)
—关联企业资金占用问题
5个股东先后成立了A、B 两个公司。
A公司对B 公司持股过半。
因B公司建设厂房需要用钱,A公司有现金,直接划转6000万元到B公司。
双方都做其他应收,其他应付,往来核算。
那么,
1.划转的6000万元是否要计息?
2.如果不计息是否会被地税核定征收营业税?
1.划转的6000万元需要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如果不计息会被地税核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
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
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资产管理处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