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实施-律师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论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

论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物权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以下是物权法发展的趋势:
1.个人财产权保护的强化:个人财产权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财富积累的增加,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要求也逐渐提高。
现代物权法注重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强调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便利、稳定和安全。
2.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平衡:传统的物权法侧重于保护专有权,即个人对特定物体的拥有权,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共有权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现代物权法认识到共有权的重要性,强调要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同时,平衡合理利用和保护公共利益。
3.保护自然环境权:在过去,物权法主要关注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对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较少关注。
但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现代物权法趋向于保护自然环境权,鼓励人们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对环境破坏者进行法律追责。
4.数字化时代的物权保护: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物权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
现代物权法需要有效应对网络侵权、虚拟财产权等问题,加强对数字财产的保护,并针对互联网经济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5.国际化和跨境保护:随着国际交流和经济全球化的加深,物权法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国际化和跨境保护的问题。
现代物权法趋向于与国际物权标准接轨,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财产纠纷和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包括个人财产权保护的强化、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平衡、保护自然环境权、数字化时代的物权保护以及国际化和跨境保护。
这些趋势体现了社会的发展需求以及法律制度对新问题的回应和调整。
再论物权法难产背后的有关问题

再论物权法难产背后的有关问题【摘要】目前我国物权法立法进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制度、国情因素等多方面影响,物权法修正中存在的争议涉及到产权保护、权利归属等方面的问题。
建议在物权法立法中加强产权意识的培养,借鉴国际经验并规范适用范围,以解决物权法适用范围与模糊性问题。
深层原因在于我国传统文化对私有财产的认知与制度安排存在不足,未来要加强对物权法的宣传教育,促进法治观念的普及,提出更具体的改革建议。
检讨物权法立法历程,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物权法立法提供借鉴与借鉴方向,以推动我国物权法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物权法、难产、问题、立法、进展缓慢、修正、争议、建议、国际经验、适用范围、模糊性、深层原因、发展方向、总结、展望1. 引言1.1 再论物权法难产背后的有关问题再论物权法难产背后的有关问题,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法学界和立法机关的议题。
我国的物权法立法进程虽然已经持续多年,但始终未能取得明显进展,导致了当前物权法体系仍然不完善,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原因?我们如何应对这些困难?这些问题亟待深入探讨。
我们需要深入剖析这些问题的根源,同时积极探寻解决之道。
对于物权法立法中存在的争议,我们应该从法理分析、实践经验、国际经验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研究,努力找到最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案。
我们还应当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为加快物权法立法进程提供参考。
2. 正文2.1 目前我国物权法立法进展缓慢的原因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的物权法体系在立法体系上存在不完善的问题,缺乏统一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安排,导致物权法的立法进展受到局限。
2. 概念界定模糊:物权法中的一些概念界定模糊不清,如对于物权的界定、物权的内容等问题存在争议,这给立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利益关系复杂:在现实社会中,涉及到物权的利益关系复杂多样,各方利益纠纷难以调和,导致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受到干扰。
论物权法登记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从保障权利到减轻负担

论物权法登记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从保障权利到减轻负担2023年,我国的物权法登记制度已经得到较为完善的实施。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并不会深刻地感受到物权法登记制度所带来的优势和不足,但这无疑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制度,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本文将从物权法登记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两个方面来探讨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优势1.保障合法权益物权法登记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合法权益。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任何人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产权,即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这些权利仅在法律认可的有效范围内得以保障。
通过登记制度,可以将权益的归属关系明确化,防止因权利纠纷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增强了个人采取合法维权措施的意愿。
2.提升个人信用度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信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物权法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障产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进而提升个人的信誉度。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在借贷或投资等方面,不仅更容易获得贷款或融资资源的支持,而且更容易赢得投资者的信任。
3.促进经济发展依法建立的物权法登记制度还能推进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它可以在保护个体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对物权的明确、促进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的良性循环,产生正向的经济动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多元化。
因此,它不仅有利于个人,也有利于社会整体的稳定发展。
二、不足1.登记程序繁琐物权法登记制度对个人来说,登记的程序复杂、繁琐是其中的重要不足之一。
登记流程需要逐级审批,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和大量的精力来完成。
同时,不同地区间登记制度的差异也增加了登记的复杂性,对普通民众来说不是很容易理解和掌握。
2.登记费用高昂除了登记流程繁琐外,另一个问题是登记费用相对较高,个人负担的开销增加了很大的压力。
对于在起步阶段或小型企业来说,登记程序所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很高,这无疑会阻碍他们的发展和竞争力。
3.登记缺乏实时性物权法登记制度的登记过程需要时间来进行审批,由于人的工作本身存在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能无法及时将登记信息更新或修改。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及制定中的疑难问题

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法律快车您身边的法律专家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及制定中的疑难问题中国物权法的制定,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重大事件,它标志着中国开始了启动自己的首部财产法的立法进程。
这是自清季修律标志中国正式走上大陆法系以来民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趋于体系化、完善化的重要一步。
物权法的制定,也是我国自合同法颁布以后再度制定的另一部重要法律。
但与合同法比较起来,合同法是规范财产的交易关系、流转关系的法律,而物权法是规范财产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以及交易安全之确保的法律。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的制定较之于合同法,其意义更加重大。
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人民长久以来淡漠财产所有、财产私有之观念,加之国家长期实行公有制的经济制度,所以,对于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法等等一系列问题,人们的观念也就很淡薄、很模糊。
此外,由于我国民法学界长期忽视对物权法的研究,长期忽视对国外物权法的了解,因此也就使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面临几多障碍、几多困难。
应该说,这些障碍、这些困难正是我国制定物权法的难点。
毫无疑问,正确正视这些困难、这些障碍,以及正确看待和处理物权立法中的难点问题,乃是我国制定出一部先进的物权法的必要前提,也是物权立法者所应该持有的正确心态。
本文拟从主要的几个方面探讨物权立法中的难点问题。
一、物权总则方面的难点制定物权法的难点首先表现在物权总则方面。
物权总则,是关于整部物权法的总的规则、总的原则。
是整个物权法的“纲”之所在。
这部分的立法难点是很多的。
举其荦荦大者,主要有:1、是否规定物权的客体——物?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物权的客体属于民法总则的内容,不宜纳入物权法中规定,待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将它置于总则中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在只有民法通则,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权利客体——物,而且在民法典现阶段一时尚难以出台的情况下,趁制定物权法之机,将其率先规定下来未尝不可。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尊敬的读者,下面我将介绍关于民法典中的物权法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物权法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立人们对财产的合法权益、保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1.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现代民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和支配的权利。
同时,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对财产进行转让、抵押等行为。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依法对特定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不是直接占有该财产。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农民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收益和处分承包土地。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债权人获得债权的担保而设定的权利。
在借贷等经济活动中,担保物权起到了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物权法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1. 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物权法明确了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并规定了权利人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这为个人的财产秩序提供了法律保护,有效维护了个人的财产权益。
2. 促进经济发展物权法的实施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通过确立财产权的稳定和保护,激励了个人和企业对财产的投资和创造,进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物权法的实行可以减少财产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规范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行为,可以减少财产纠纷的发生,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物权法面临的挑战和展望虽然物权法在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比如,在互联网时代,虚拟财产的产生和交易给物权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此外,物权法的完善和调整也需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再论物权法难产背后的有关问题

再论物权法难产背后的有关问题【摘要】我国物权法立法一直面临着难产的问题,本文从我国物权法立法进展的现状、难产原因分析、影响立法推进的因素、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以及加快构建完善的物权法律体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物权法难产的深层次原因,为加快我国物权法立法进程提供参考和借鉴。
结论部分再次强调了物权法难产背后的有关问题,为未来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指导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我国物权法立法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并探讨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从而推动我国物权法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物权法、难产、立法进展、问题、原因分析、影响因素、国际经验、启示、物权法律体系、构建、完善。
1. 引言1.1 再论物权法难产背后的有关问题再论物权法难产背后的有关问题,是指在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困难和挑战。
物权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物权法立法进程一直缓慢且艰难,迟迟未能完成。
究其原因,可能是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
在这篇文章中,将从我国物权法立法进展的现状及问题、物权法难产的原因分析、影响物权法立法推进的因素、国际经验对我国物权法立法的启示以及加快构建完善的物权法律体系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再论物权法难产背后的有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推动我国物权法立法工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不仅关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公民的权益保障,也关乎国家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2. 正文2.1 我国物权法立法进展的现状及问题我国物权法立法进展的现状可以说是比较成熟的,我国已经颁布了《物权法》、《登记条例》、《担保法》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动产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保护等内容。
我国还建立了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系统,为不动产权的保障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国物权法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物权法的适用范围较窄,只涵盖了不动产权,对于动产权的规定不够完善。
物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应用与挑战

物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应用与挑战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创造的无形财产,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发展和经济繁荣至关重要。
而物权法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工具,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物权法在应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物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应用与挑战。
一、物权法在保护版权方面的应用与挑战1. 物权法对于版权的保护在传统观念中,物权法主要用于保护有形财产,而无形财产如版权往往较难享有物权法的保护。
然而,现代社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使得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大。
物权法的有形规定和适用原则可被应用于对版权权益的保护上。
2. 物权法在数字时代的应用挑战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版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传统的物权法可能无法完全适应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需求,例如数字作品的传播、复制和修改等行为。
二、物权法在保护专利权方面的应用与挑战1. 物权法对于专利权的保护物权法也适用于对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是一项对于发明者所创造的技术或创新的专属权利,而专利权的保护也需要物权法提供的保护机制。
2. 物权法在技术创新中的挑战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不断涌现,物权法在保护专利权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可能需要更加灵活和高效的机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
三、物权法在保护商标权方面的应用与挑战1. 物权法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商标作为企业的标识和品牌价值的象征,其保护十分重要。
物权法提供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如对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等。
2. 物权法在互联网时代的应用挑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商标权的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
例如,互联网上的商标盗用、侵权和假冒行为频繁出现。
物权法在保护商标权方面需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殊需求,加强对互联网上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
四、物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应用建议1. 完善物权法的条文和规定针对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应当对物权法的相关条文和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
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

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键盘上,闪烁着诱人的光芒。
我泡了一杯咖啡,坐在电脑前,开始思考这个话题——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
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物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基本问题。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物权法在某些方面已经显得不够完善,亟待改进。
一、物权法立法理念的更新1.1尊重私有财产权在现代社会,私有财产权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物权法应更加注重保护私有财产权,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这不仅有助于激发民间投资热情,还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2平衡各方利益物权法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保障强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关注弱者的合理诉求,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物权法具体制度的改进2.1完善物权登记制度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建立全国统一的物权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
2.2强化物权保护力度建立物权侵权责任制度,明确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加强对物权纠纷的调解和仲裁,降低维权成本。
完善物权损害赔偿制度,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
2.3优化物权交易规则明确物权交易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交易安全。
加强对物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推动物权交易电子化,提高交易效率。
三、物权法配套制度的完善3.1建立健全物权金融体系发展物权融资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加强对物权金融产品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推动物权金融创新,满足市场需求。
3.2完善物权法律服务体系加强物权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物权法律意识。
发展物权法律服务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立物权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3强化物权法执法力度加强对物权法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加大对物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法律权威。
建立物权法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物权法方案的改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立法理念、具体制度和配套措施等多方面进行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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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实施-律师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市场经济下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四大权利。
从我国现行立法看,债权已有《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已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规范和保护;股权已有《公司法》和《证券法》规范和保护。
可作为民事基本法和主要财产法之一的物权法律制度和保护规则一直处于大陆地区各地以及各级自行规定的混乱局面。
《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这种混乱局面,并对物权制度的统一,物权的取得和利用,以及各个主体权利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均可发挥重要的作用。
从司法实践来看,《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律师业务定会产生重要影响。
律师作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市场主体,对《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的实现具有巨大的推动力。
而《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的实现也需要这一主体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专业经验、以及勤勉审慎和为法律而斗争的精神。
本文拟就《物权法》颁布实施对律师业务的影响及对策予以探析,并求教于同仁。
一、《物权法》颁布后物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物权法》颁布前,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及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这中,许多物权法的相关制度没有相应的规定。
物权法散乱,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物权法律制度的准确运用产生了不小的障碍。
我们律师在《物权法》实施后,为准确运用物权法律制度,应当对《物权法》颁布前的物权法律制度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律法律制度相比较,重点注意所发
生的一些主要变化。
;(一)物权法统一了大陆地区的物权基本制度1.《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第4条)、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公示公信原则(第6条)、公序良俗原则(第7条)。
2.《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得丧变更的方式(1) 物权取得和变动的一般方式。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6条)。
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4条)。
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
(2)特别方式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127条第1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29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5条)。
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4条)。
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8条)。
企
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189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4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6条第1款)。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7条第1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8条)。
(3)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特别规定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8条)。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29条)。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30条)。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
生物权效力(第31条),但处分合同仍然具有债权效力。
3.《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三大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了上述三大物权类型各包含的具体物权类型。
所有权包含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
用益物权则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和留置权。
(二)《物权法》弥补了原来法律规定中缺漏的物权制度 1.物权取得和变动的公示制度(第6条)。
2.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几种特别情形(第28至30条)。
3.物权的征收征用制度(第42条、第44条、第121条)。
4.物上请求权制度(第32条至36条)。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第2编第6章)。
6.善意取得制度(第106条、第108条)。
7.地役权制度(第3编第14章)。
8.占有制度(第5编)。
;(三)《物权法》修正了原有法律中错误或不当的规定1.《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散登记做法(第10条)。
2.《物权法》限制了登记机构滥用权力的典型做法(第13条、第22条)。
3.《物权法》变更了业主决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条件(第76条)。
4.《物权法》明确了债权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关系(第15条)。
5《物权法》更改了担保中物保与人保的关系(第176条)。
6《物权法》更改了股权质押的登记机构(第226条)。
(四)物权法完善了原来粗疏的规范 1.《物权法》厘清了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第16、17条)。
2.《物权法》明确了国家所
有权的特殊保护(第9条第2款、第45条至第56条)。
3.《物权法》明确了国有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第45第2款条)。
4.《物权法》完善了集体重要财产的管理原则和处分程序(第59至61条)。
5.《物权法》补充了关于私人所有权的规定(第64至66条)。
6.《物权法》补充了相邻关系的常见情形和依照习惯处理的原则(第2编第7章)。
7.《物权法》增加了可以分割共有物的情形等(第99条)。
8.《物权法》增加了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的规定(第109至第114条)。
9.《物权法》增加了国有农用地承包参照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第134条)。
10.《物权法》增加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规定(第136条)。
11.《物权法》增加了可以抵押的财产类型和质押的权利类型(第180条、第223条)。
12.《物权法》增加了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的规则,确立了最高额质权类型(第181条、第4编第16章第2节、第222条)。
13.《物权法》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的顺序(第4编第18章)。
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律师业务的影响与对策
(一)《物权法》确立的物权新制度扩展了律师的业务范围《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应收账款质押权制度。
这此制度为律师扩展业务范围提供了机遇。
律师可利用这些制度为当事人完成相应交易提供帮助。
(二)为正确实施《物权法》,律师应尽快形成物权观念、充实物权法
律知识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律,但是在过去很长时期内都没有成为一个主要法学学科。
其内容,许多律师并没有了解和学习,没有树立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四权分立的财产权观念。
许多律师常常缺乏专门的物权法知识,对于物权法学科的基础理论、体系、主要制度及内在的逻辑关系,没有基本概念,甚至一知半解。
《物权法》的颁布,要求律师补修物权法这一课,弥补物权法理论知识的不足,填补其知识结构的缺陷。
否则,律师将面临业务上失职,并导致损失赔偿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