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手续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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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5.03.01•【字号】珠府(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旧厂房改造流程

旧厂房改造流程

附件
2:
广 州 市 旧厂房 改造 工 作流程
一 、 国有 旧厂 房 改 造程 序
(一 )提 出改造意向
造拿吝:厂
房用地权属人持权属文件和地块改造意向向市 “ ” 三旧 改造办提 出改
(二 )批 复改 造方案编制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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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乍 |=2:
方式二;公 干二辶 方式三:饣 汪注专 方式四:依 法仨呋 方式五:绔 合i丰 刊 改造和 留用地管理 。 1、 Γ 以第一私方式Ξ以自行 改造方式处置合法手缤用地 的,按 以下程序实施 (1)土 地转左审批.中 请转为国有的,属 亍 138条 城 中村范围的,由 市 “ 三 ” 旧 改造办转市彐土房管局审批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不 属于 138条 城 中村 “ ” 范围的,由 市 三 Ξ 改造办审核后逐级呈报省政府批复同意。 (2)中 办莛设用地规划许可。 由所有权人持市 “ ” 改造办批复的改造 三旧 规划方案向规划部丨 办用地规划许可手续.需 要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 由 t申 “ 〓 ” 改造办批复的改造方案和批复文件 ,编 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权属 人依据市 三 送审。 (3)补 办出让和 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由 所有权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向市国土房管局 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手续,涉 及出让 的,同 时申办出让 手续 。 (4)申 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所有人向规划部 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5)报 建施工.由 建设 主体 向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施 工 手续。 〈 (6)确 权登记发证 .由 所有权人持权属文件 、市 “ ” 改造办批复意见 、 三旧 竣工验收文件等向市国土房管局 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2、 以第二种方式即公 开出让方式处置合法手续用地的,按 以下程序实施 1)提 出公开出让 申请 。 由所有权人 向市 “ ” 改造办提 出公开出让 申 三旧 〈 请 ,位 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规模 范围内的,可 同时提 出转为国 “ ” 有土地 申请 ,并 附上村 民表决情况 ,上 报市 三旧 改造办审核 。 (2)用 地报批。属于 138条 城 中村范围的,由 市 “ ” 改造办转市国土 三旧 “ ” 房管局审批将集体 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不 属于 138条 城 中村 范囿的,由 市 三旧 改造办审核后逐级呈报省政府批复同意 (3)纳 入 出让计划 .由 市 “ 旧” 改造办转市国土房管局纳入年度 出让计 三 戈。 刂 (4)申 领规划条件 。 由市土地开发 中心 向规划部门 申领规划条件 ,规 划部 “ ” 门根据市 三旧 改造办批复的改造规划方案出具规划条件 。 (5)签 订交地协议。 由所有权人 与市 “ ” 改造办签订协议 ,约 定土地 三旧 、土地交付 、权属 证注销等相关事宜。 整理 (6)组 织公开出让。由市 “ 旧”改造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评估 出让底价 、 三 发布 出让公 告 、组织公开 出让 、签订出让合同。 (7)收 益支持。 由市 “ ” 改造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 向所有权人拨付公 三旧 开出让成交价格的 60%作 为补偿 。 “ ” 3、 以第 三种方式即流转方式处置合法手续用地的,由 市 三旧 改造办转 市国土房管局纳入全市年度 出让计划后 ,按 市集体土地流转的程序办理 。 “ ” 4、 以第 四种征收方式处置合法手续用地的,由 市 三旧 改造办转送市国 土房管局纳入收地计划后 ,按 现行征地报批程序办理 5、 以第五种方式即结合城 中村 改造和留用地管理处置无合法手续用地的 落实违法用地 所有权人将需完善用地手续情 况核查表 (包 含具体范围和 面积 “ ” 查处情况取得 区 (县 )国 土房管部门和 当地政府书面证明,报 市 三旧 改造办 审核后逐级呈报省政府审批后 ,按 以下程序实施 (1)属 于纳人城中村 改造方式处置元合法手续用地 的,按 照城 中村 改造程 序办理.有 留用地指标未兑现的,同 时抵扣留用地指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1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1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2日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步伐,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按照城市规划有序搬迁和退出,进一步优化工业产业布局,提升企业竞争力,改善城区环境,优化城市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是指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老旧工业企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改造提升,或者对原厂址、厂房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

第三条旧厂区改造利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先易后难”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旧厂区改造利用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退二转三、建设总部经济和改造提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工信、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鼓励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政策,统筹安排旧厂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城区搬迁企业新建厂区用地指标,协调解决旧厂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津规资利用函〔2020〕427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函各区政府:为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施行。

此函。

2020年6月19日(建议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是进一步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创新完善土地管理机制,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制定专项规划,对改造开发的规模、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改造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市场主导,多方共赢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再开发模式;兼顾各方利益,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统筹安排公益用地和产业调整用地,实现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多方共赢。

办理工业厂房房产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办理工业厂房房产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办理工业厂房房产证需要提供的资料一、国土局出具:土地权利证书二、城市规划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提交材料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2.立项批复;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4.项目合同(复印件);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③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④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2022年规划自然资源下放审批事权实施细则

2022年规划自然资源下放审批事权实施细则

2022年规划自然资源下放审批事权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区自然资源领域下放审批事权办理,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确保下放审批事权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审批事权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一)适用范围在市区范围内(不含高新区直管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本细则。

(二)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能够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的可不提供);3.勘界报告(勘界界线需提供TXT文档格式电子版,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现状地形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比例尺1:500,原件4份,附电子文档);4.土地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安置完毕说明材料(原件1份),划拨土地成本、征地统筹费发票(复印件1份);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已开展区域评估的和在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除外,原件1份);6.按《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要求的意见(原件1份);针对教育、体育等公益项目需提供非营利性组织登记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非营利性说明材料(原件1份);保障性住房项目需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确认文书(原件1份);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需提供有审批权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三)审查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办理程序:申请及受理、审查及批准、发件及归档。

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大厅同步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申请。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2014〕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集中建设区内的国有存量工业用地的盘活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 本市存量工业用地盘活,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实施途径) 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

从上海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出发,统筹制定规划,鼓励地区整体转型。

(二)提质增效。

中心城贯彻“双增双减”要求,着力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郊区县以“产城融合、提升功能”为导向,着力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和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利益平衡。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工作,依法制定相关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统筹转型地区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会同区县政府组织编制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职责开展规划土地管理。

关于低效工业(仓储)用地盘活改造的实施意见

关于低效工业(仓储)用地盘活改造的实施意见
.项目实施。市政府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核定规划条件,明确改造后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及容 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委托地价评估,拟定土地用途变更供地方案(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报市用地联席会 议及地价委员会议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原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需注明“如用地单位 在签订补充合同后未在约定时间缴交出让金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取消土地用途变更批准,且3年内不再受理土地用 途变更申请;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追回奖励补助资金,达到闲置土地的按规定处置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
.混合用地规则。鼓励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允许工业仓储项目中符合《省城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办公或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兼容小型商业商服功能,土地用途不变。确实无法 独立分割土地的,允许按照工业与商业混合用地进行申请改造,即在同一宗地上,部分保留原土地用途不变,部
分改变土地用途,由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原已建成的房屋整幢变更,或空地新建商务金融、研发、商业服务等功 能建筑,形成工业与商务金融、科研、商业服务等用途(商品住宅除外)混合布置,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各土 地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属利用原房屋改造的,应一并明确建筑功能用途。混合用地应当整体持有,办理整体产权, 不可分割销售,在不动产登记时土地按整宗地共用进行登记,对属商服建筑功能的土地用途按商服用地登记,属工 业建筑功能的土地用途按工业用地登记,同时在产权证书附记上记载“宗地属工业、商业服务业混合用地”,并列明 各种土地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
(二)符合产权要求
.申请人应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申请改造地块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达8年以上且不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关 税费问题;土地及其地上构建筑物应处于无抵押状态;地上构建筑物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性建筑、停车场所及拟 拆除重建的构建筑物外,均需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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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手续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 按照《关于推进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申请进行旧工业厂房改造的用地。

二、手续办理的总体流程
????? 申请进行旧工业厂房改造的,首先应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符合“三旧”改造规划,由申请改造主体向所在区(经济功能区)“三旧”改造办申报改造项目,逐级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涉及完善历史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 申请改造主体持经批准的改造项目方案,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建设手续。

三、关于用地改造方案审核
?????? 申请改造主体按照城市“三旧”改造规划要求,提出改造地块的改造方案。

经区(经济功能区)“三旧”改造办审核并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后,报送市“三旧”改造办,市“三旧”改造办视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

其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以下审核工作:
(一)审核内容
1、申请改造用地原批准情况
2、申请改造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登记情况(由房产登记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地价缴付情况
3、改造后供地方式(划拨转出让、转让等情形)、改造方式、地价缴付、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审核
(二)审核程序与要求
1、审核的相关材料:
(1)已纳入珠海市、区“三旧”改造规划的材料
(2)用地改造方案
(3)申请改造用地原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材料
(4)用地建设情况及土地权属材料
(5)用地改造后土地用途及各用途分布、供地要求、归宗要求等的详细说明(6)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7)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进行补交。

3、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改造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关于用地批准手续办理
???? “三旧”改造项目经批准后,申请改造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一)提交的审核材料
?????? 以“改建方式”改造的,申请改造主体根据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允许改建使用的意见,直接办理相关手续(无需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提交原规划许可的相关材料、原用地批准材料、权属登记情况及其他应提交审核的相关材料。

????? 改造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提交旧工业厂房改造合同书和拆迁实施计划;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原规划许可的相关材料、原用地批准材料、权属登记情况及其他应提交审核的相关材料。

申请改造主体在申请用地批准时应按相关程序由发改部门办理项目立项;由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 以“收回方式”改造的(即按照“三旧”改造规划要求、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相关批准文件,予以完善公共配套的用地、进行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旧工业厂房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改造用地权属人发出相关收回函件。

???? 涉及历史用地批准手续完善的,申请改造主体将原用地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用地批准、建设现状、土地权属、地块四至范围及相关图件资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局逐级办理土地权属确认和用地报批手续。

(二)供地手续、地价缴交及用地批准手续的办理
????? 根据改造项目批复意见和项目立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按下述详细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供地手续变更和地价缴交手续,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予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五、关于供地手续变更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 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持房地产权证书、规划管理部门
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并按照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
????? 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转让双方持房地产权证书、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公布协议转让结果。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转让
????? 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应采取公开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持房地产权证书、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办理核准转让手续。

???? 涉及原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核准手续的,参照以上程序处理。

???? 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协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

六、关于地价缴交
????? 地价款应在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

延期付款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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