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
《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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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合集]》第一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为加强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提高班子运作和决策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现就局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工作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会议的形式实行集体议事,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通气代替集体讨论。
第二条领导班子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进行议事决定,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职,防止和克服党政不分、职责不明和该决策的不决策、不该决策的乱拍板的现象。
第三条局行政集体议事的形式是局长办公会议。
下列事项必须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1、研究讨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规章;2、研究加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实施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管理和调度指挥,开展统一执法活动;3、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4、经济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5、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调进调出,干部行政职务的任免,行政奖励和处分,年度考核定等次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6、职工奖金福利;7、市级以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8、以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名义制定的规定、制度和政策性文件;9、以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10、以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11、其它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局党委集体议事的形式是党委会,下列事项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1、研究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的落实措施,讨论、制订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2、发展新党员;3、所属党支部成员的职务任免;4、所属群团组织的换届改选和人事安排;5、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和党内奖惩;6、以党组织名义制定的有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规定,以党组织名义组织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
农村两委工作规范

农村两委工作规范为使村“两委”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确保“两委”关系协调,运转有序、高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职责要求1、村党支部工作职责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自治活动。
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 1 -(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2、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职责是:(1)村民委员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并做好本村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带领村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
(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家庭和睦。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治安保卫工作,保持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
(4)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好教育、文化、计划生育、医疗卫生事业等,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拥军优属活动。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7.02•【字号】黔民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黔民发〔2016〕23号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深化村民自治,推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监督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精神,在征求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意见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制定了《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日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村民自治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2010关于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鄂组通[2011]96号)1
![2010关于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鄂组通[2011]96号)1](https://img.taocdn.com/s3/m/25507626482fb4daa58d4b15.png)
关于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组通[2011]96号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央组织部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乡镇党委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乡镇党委书记是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骨干。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动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建立健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激励管理机制,着力培养造就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贯彻执行政策能力强、推动科学发展能力强、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强、联系服务群众能力强的“一好四强”的乡镇党委书记队伍。
二、明确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职责乡镇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团结带领乡镇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
(一)推动农村科学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进对农村经济社会工作的领导方式,抓好乡村和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面貌,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二)推进农村各项改革。
按照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巩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探索完善深化改革措施,积极推动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等,促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加强农村社会建设,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完善乡村矛盾排查机制,注重防范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乡镇政协工作规则

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基层政协工作,积极推进我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莒县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莒发[2006]11号)和《莒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莒政发[2006]63号)精神,结合莒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协工作办公室)是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的基层工作机构,受县政协常委会和乡镇(街道)党委的双重领导,向县政协常委会和乡镇(街道)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政协工作办公室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组织办法第四条政协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正科级),工作人员1—2名。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主任可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有关负责同志兼任。
第五条驻乡镇(街道)委员按地域参加所在乡镇(街道)的政协工作办公室活动。
其人选从当地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三胞眷属等界别的知名人士中遴选,应关心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热爱政协工作,在本单位起骨干作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条根据需要,政协工作办公室可邀请本辖区的各界代表人士参加活动。
三、主要职责第七条政协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乡镇(街道)有关人民政协工作事务,按照县政协及其常委会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乡镇(街道)实际,开展工作。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协常委会授权基层政协工作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落实县政协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组织委员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探索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工作办公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县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中共XXX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中共XXX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职责(一)常委会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XXX工作座谈会精神及中央新时期关于XXX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紧密结合XXX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努力推进XXX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XXX。
(二)县委常委会是全县的领导核心。
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维护稳定等方面工作实行领导。
常委会在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贯彻执行中央、区、市党委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常委会的职责1、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负责全委会决定、决议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2、贯彻执行中央、区、市党委的路线、方针、政策、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传达学习中央、区、市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区、市党委领导的重要指示,结合本县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对下级党组织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研究制定全县性的方针、政策,部署全县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并监督执行。
4、审议全委会向县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审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和县纪委向县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2024年乡镇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方案详细版本

确定候选人资格条件和产生方式
设定候选人资格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设定 候选人的年龄、学历、政治面貌等基 本条件。
明确候选人产生方式
制定候选人提名和确定程序,确保候 选人的产生公开、公正、公平。
设立投票站点,保障选民权利
合理设置投票站点
根据选民分布和交通状况,合理设置投票站点,方便选民投票。
结合乡镇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和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业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的 政策,为“两委”班子工作提供有力 支持。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工 作,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 政策内容,提高政策执行力和知晓率 。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和群众反馈意见, 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关政策措施,确保 政策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有效。
推动基层民主发展
换届选举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通过选举让群众 参与基层治理,推动基层民主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新一届“两委”班子能够更好地了解群众需 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次换届工作特点与亮点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本次换届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选举的合法 性和规范性。
充分发扬民主精神
公开透明地进行选举过程展示
01
实时公开选举进程
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途径, 实时公开选举进程、候选人名单 、选举结果等信息。
02
引入第三方监督
03
开展选举直播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 记者等第三方力量参与监督选举 过程,确保选举公正公平。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选举 直播,让群众实时了解选举现场 情况。
深入开展走访调研活动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财政所(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财政所(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渝财基[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财政所(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渝财基〔2009〕2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进一步指导乡镇财政管理,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形成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我们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乡镇财政所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重庆市乡镇财政所工作规则(试行)二OO九年九月八日附件:重庆市乡镇财政所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指导乡镇财政管理,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形成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乡镇的财政所,各区县(自治县)街道财政办参照执行。
三、财政所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财政职能,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努力推进财政改革与发展。
四、财政所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工作职责五、财政所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依法理财,为民服务”的财政工作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勇于奉献,勤政廉洁。
六、财政所基本职责: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保障乡镇党政机构和社会管理等基本运转的支出需要,严格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做好直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加强“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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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乡镇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乡镇领导班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乡镇领导班子包括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三套班子。
乡镇党委是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乡镇人大是乡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是对乡镇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乡镇领导班子要全面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乡镇的贯彻落实,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乡镇党委行使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二)负责召开本乡镇党的代表大会,组织实施乡镇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落实乡镇党代表提交的议案;(三)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四)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五)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和非公有制企业、社区、新社团等领域党建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
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七)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五条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配合上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评议等工作;(二)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三)检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五)做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和督办工作;(六)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七)筹备、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责:(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司法、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和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织原则第七条乡镇党委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
党委各成员要按照分工,独立负责地完成分管工作;(三)乡镇党委委员均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集体领导的平等权力。
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
党委委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支持书记工作,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四)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在本乡镇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活动时发表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八条乡镇人大主席团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二)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三)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副乡镇长按照各自分工或乡镇长的委托,协助乡镇长开展工作;(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乡镇人大的监督。
第四章议事和决策第一节乡镇党委会第十条乡镇党委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未进党委的乡镇人大专职主席,以及未设专职主席的乡镇人大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应列席乡镇党委会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事范围:(一)讨论制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指示精神及乡镇党代会决议的措施;(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制定本乡镇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的工作措施,讨论决定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调整、任免和奖惩,以及对干部的教育、培养、监督等事项;(五)讨论决定以乡镇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以及以乡镇党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等事项;(六)讨论决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群团组织等须提交党委会或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题一般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重要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议确定。
除特殊情况外,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乡镇范围内除必须由乡镇党委会决定事项以外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由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人大正副主席、除尘滤布乡镇长助理参加。
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书记委托乡镇长召集并主持,乡镇长不是中共党员的,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干部问题的党委会必须有超过2/3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党政联席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及半数以上的应出席会议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应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乡镇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乡镇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
第十六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的,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或副乡镇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报告。
第二节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第十七条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除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外,召集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列席。
第十八条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一)对需要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策的问题事先进行酝酿,准备议题;(二)对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检查执行情况;(三)交流日常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节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第十九条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
第二十条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议事范围:(一)听取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组织人大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领导人员以及上级机关驻乡镇单位开展评议的有关事项,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办公室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意见、批评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五)讨论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等有关问题;(六)讨论人大主席团自身建设及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举行会议,必须有主席团成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
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人大有关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决定问题,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节乡镇长办公会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镇长办公会议制度,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乡镇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乡镇党委、人代会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决议,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与措施;(二)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乡镇党委的原则意见,研究部署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三)通报本级政府重要工作情况;(四)讨论需由乡镇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乡镇长办公会议由乡镇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乡镇长决定随时召开。
乡镇长办公会议由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长助理出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
由于分工交叉,不兼任副乡镇长的乡镇党委委员在乡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其所联系或分管的政府工作时,可参加乡镇长办公会议。
乡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
会议议题一般由乡镇长确定。
第五节重大问题决策第二十六条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要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十七条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为:(一)事关本乡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二)根据上级重要决策指示需研究贯彻意见的问题;(三)领导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返聘等问题;(五)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六)本乡镇重要或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七)本乡镇领导集体认为应纳入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会前酝酿。
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压滤机滤布厂家然后按有关会议议事规则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研究重要规划或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准备必要的上会材料。
一次会议安排的议题不宜过多。
(二)提前通知。
提交集体研究的议题,应当在会议前至少2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充分讨论。
召开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时,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部门就有关议题进行介绍和说明,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在听取其他领导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材料在会上表达。
根据议题的实际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