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行为善恶应以结果为标准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评价一个人的行为善恶,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要面对的问题。
然而,要确定一个行为是善还是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因为人们对于善恶的定义和标准往往存在着差异。
在不同的文化、宗教和价值观念下,人们对于善恶的看法也会有所不同。
然而,无论是哪种文化、宗教或价值观念,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都是效果。
一个行为的善恶,最终还是要看它所带来的效果如何。
首先,评价一个行为的善恶,需要考察它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一个行为如果能够给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那么这个行为就可以被称之为善。
比如,一位医生为了救治病人而日夜不停地工作,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生命,这种行为就是善的。
因为它为社会健康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给患者带来了希望和温暖。
同样地,一个人如果能够为社会做出公益事业,帮助有需要的人,那么这种行为也是善的。
因为它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让更多的人受益。
其次,评价一个行为的善恶,还需要考虑它对他人的影响。
一个行为如果能够给他人带来快乐和幸福,那么这个行为也可以被称之为善。
比如,一个人对他人友善、关爱,给予他人帮助和支持,这种行为就是善的。
因为它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增进人们的情感交流,让社会充满温暖和爱。
相反地,一个人如果经常伤害他人,欺骗他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恶的。
因为它会给他人带来痛苦和伤害,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友谊。
最后,评价一个行为的善恶,还需要考虑它对自身的影响。
一个行为如果能够让自己成长和进步,提升自身的素质和修养,那么这个行为也可以被称之为善。
比如,一个人勤奋努力,不断学习进步,为自己的梦想而努力奋斗,这种行为就是善的。
因为它能够让自己变得更加优秀,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相反地,一个人如果沉溺于不良习惯,放纵自己,不思进取,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恶的。
因为它会让自己停滞不前,无法实现自身的价值,甚至会给自己带来不幸和痛苦。
综上所述,评价一个行为的善恶,最终还是要看它所带来的效果如何。
应该以动机还是结果评判行为的善恶

1)对于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结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恶行为吗?2)请问对方辩友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是符合道德的善的行为吗?3)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难道我们能以此结果来评价医生的行为是恶的吗?4)我们知道动机指导和贯穿行为的整个过程,并产生结果,动机不能作为评判行为的标准吗?5)我方认为善恶评价是一种道德评价,其最终目的在于启迪人性,塑造人格。
按对方所说,以结果来评判,就不能分辨真善伪善?6)动机是恶的,其一时的善行也是伪善,最终回会支配其恶行,进而危及他人,秽及社会呀?7)正如对方辩友所说动机是有个人主观属性的,而行为却是有客观存在的属性的。
但今天我们用的是绝对的标准的主流价值观来评判动机和结果的。
难道动机来评判就不客观吗?①结果的检验作用,实际上来源于实践活动,重视结果,实际上就是坚持以社会实践及其结果作为检验主观愿望或动机的标准,以保证在善恶评价及道德评价中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②对方辩友是不是要告诉我们以动机为标准,只要有善心,即便是做了恶行,也可以不为自己的恶性负责呢?文化大革命动机是好的,可是结果却是中国的经济倒退、民主被践踏,这样的行为是善吗?③善心是最高的道德善,有善心指导行为,那么行为也必然是善的,而不用去考虑结果是善是恶!真的是这样吗?那边沁也说过,仅从人内心状态出发,并不足以说明人的行为的善恶。
行为的善恶并不取决于动机的善恶,因为就动机本身而言,它是善是恶仍然是一个有待考察的问题。
以一种或然性的善或恶的动机(可能是善也可能是恶的动机)来决定行为的性质,就失去了行为本身的坚固根基。
④由于动机的内隐和不确定性,我们容易唯心、主观地作出许多错误的价值评判。
例如社会学家马寅初先生,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科学分析,明确指出中国存在的人口问题时,却被四人帮以让中国人断子绝孙的动机而被批判打压。
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2

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2善恶的标准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话题,早在古代哲学家们就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现代世界中,人们对善恶的标准有不同的观点,其中就包括是否以动机还是结果为标准来判断。
我认为,在判断善恶时,动机和结果都是必要的标准,因为它们两者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孤立地单独考虑。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动机在善恶标准中的作用。
动机强调的是行为背后的意图和目的。
对于那些出于良好动机的行为,我们通常倾向于认为它们是善良的。
例如,一个人付出自己所有的时间和精力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他的动机是出于关心他人,这样的行为是值得赞赏的。
相反,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人利益,他会去伤害其他人,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
然而,动机并不总是善恶的唯一标准。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出于善良的动机,行为也可能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举个例子,一个人可能因为关心他人,而帮助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但如果他的方法不正确,他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更多的问题,这样的行为就可能是不道德的。
在这种情况下,动机虽然是出于善良,但结果是坏的。
因此,我们需要同时考虑行为的结果。
结果是行为的实际影响,它可以衡量行为的真正价值。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积极的后果,那么我们通常会认为这个行为是道德的。
举个例子,一个人可能会对一个无辜的人说出真相,这样可能会让这个人受到惩罚,但是结果是为了保护其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样的行为就是道德的。
但结果同样也不能成为衡量善恶的唯一标准。
在一些情况下,尽管结果是符合我们的价值观的,但行为本身却不道德。
例如,一个人可能会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欺骗别人,这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判断善恶时,动机和结果是相互依存的。
一项行为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标准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
我们不能只根据动机或结果来做出决定,而是需要综合考虑两者。
因为只有考虑动机和结果,我们才能更准确、更全面地评估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这既要考虑行为本身的道德性质,也要考虑它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四辩稿 行为善恶的评价应该看结果

正方四辩稿:行为善恶的评价应该看结果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对方辩友的答辩很精彩,但仍有偏颇之处,下面容我一一指出。
1.对方辩友逻辑混乱。
从哲学角度出发:过程与结果在行为中是辩证统一的。
对方辩友脱离辩题,割裂两者关系,肯定过程,否定结果,忽视了结果与过程的统一性。
2.对方辩友偷换辩题概念。
从辩题角度出发: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行为善恶的评价标准应该看结果还是过程,对方否定辩题前提,评价应以何者为准不等同于我们要何者,对方二度离题。
3.对方辩友概念不清。
从根本属性分析,任何行为随着事物不断发展都会产生结果,结果具有客观性。
而过程是行为持续发展的状态,具有不确定性。
对方辩友却强调评论以过程为准的全面性和以结果为准的片面性,与两者实质相违背。
4.对方辩友以偏概全。
对方辩友用一个有争议的个例(xxx)来论证您方观点,显而易见,您方论证不仅过于主观,也说明您方的观点也是具有争议的。
5.对方辩友前后矛盾。
(辩论阶段总结)下面我将重申我方观点:第一,评价行为善恶以结果为准切合评价体系。
结果不但是构成评价体系的客观性因素,也是评价是否具有科学性的重要依据。
在人们的行为中,过程具有持续发展的特点,而结果具有稳定直观的特点。
不论是防卫过当的“于欢案”还是“红黄蓝”虐童事件,都反应了客观的判断和评价应该以结果为标准。
在评价行为上,以结果为准不仅能立足全局、保持理性,更能让评价者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和评价。
从哲学上看,结果与过程两者辩证统一。
但在此次辩题中,相对于以过程为准的评价,以结果为准的评价能够直接表明人们重视什么、忽视什么。
因此,从评价体系上看,评价行为善恶应该看结果。
第二,评价行为善恶以结果为准符合价值取向。
一方面,就根本属性而言,结果是行为发展到最后的确定状态,具有客观性;过程是行为的持续发展状态,具有不确定性。
过程的属性决定我们不能直接由过程评价行为的善恶。
在现实生活中,“好心办坏事”的事例十分常见。
相对于过程,以结果为标准能让我们统筹全局,客观真实地评价行为的善恶。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行为的善恶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讨论的话题,而对于如何评价行为的善恶,人们往往会有不同的看法。
然而,无论是从哲学、伦理学还是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看,评价行为的善恶的标准都应该是效果。
因为只有通过观察行为的效果,我们才能更客观地判断一个行为是善还是恶。
首先,评价行为的善恶应该看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个善良的行为,应该是能够给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使人们感受到温暖和关爱。
比如,一位慈善家捐赠了大量的物资和资金给贫困地区的孩子,这种行为无疑是善良的,因为它能够帮助更多的人改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相反,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比如破坏公共财产或者伤害他人,这种行为就是恶劣的,因为它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后果。
其次,评价行为的善恶也应该看其对个人的影响。
一个善良的行为,应该是能够让人们感到幸福和快乐,提升个人的品德和修养。
比如,一个人热心助人,乐于奉献,这种行为会让他自己感到快乐和满足,同时也会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赞扬。
而一个恶劣的行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痛苦和伤害,也会让行为者自己陷入内心的煎熬和痛苦之中。
最后,评价行为的善恶还应该考虑其对未来的影响。
一个善良的行为,应该是能够为未来的发展和进步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后人留下美好的回忆和遗产。
比如,一位科学家为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做出了重大贡献,这种行为将会被后人永远铭记,成为人类文明史上的光辉篇章。
而一个恶劣的行为,不仅会给后人留下污点和阴影,也会为未来的发展和进步带来隐患和障碍。
综上所述,评价行为的善恶的标准应该是效果。
只有通过观察行为的效果,我们才能更客观地判断一个行为是善还是恶。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注重行为的效果,努力做出对社会、对个人和对未来都有积极影响的善良行为,从而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应该是效果还是动机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今天的观点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应该是效果。
先来明确以下几个定义:行为。
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是一种从外在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已经发生的活动。
善恶,一般而言,善指顺理,恶指违理。
善恶的区别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解析,在新的时代,判断善恶的标准是一个人的所作所为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和时代的进步,是否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
标准,《辞海》告诉我们它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特点。
效果,是指行为的结果和影响。
接下来,我方将从理论、实践、价值三个层面一一论述。
从理论上说,动机指人行动的主观愿望,而效果指人实践的客观结果和影响。
动机具有主观性,效果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这与“标准”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特点相一致。
只有同一属性的事物才能更准确的相互衡量,我方将在接下来的辩论中对这点进行解释。
从实践角度看,用效果评价行为善恶具有可行性。
行为所导致的效果能够清晰地为人们所看见,从而做出正确判断。
而动机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即便行动者告诉你他的动机是什么,也不一定真实。
并且,用效果评价善恶具有全面性。
效果包括结果和影响。
结果是行为的直接后果,影响则包括了社会影响、个人影响等等。
评价者在评价行为的善恶时应该同时看到行为的结果和影响。
在价值层面,用效果来评价行为善恶具有可倡导性和约束性。
我方今天真诚的希望,所有人都能怀抱着好的动机来做事,但是动机却往往被行动者用来为自己的错误开脱。
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说“我本意并非如此”来为自己找借口,从而不愿意去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我们今天说要用效果来评价行为善恶,就是呼吁每个人都勇敢地担负起自己行为的责任,并产生约束性。
因此,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而不是动机。
评价行为善恶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正方一辩稿

评价行为善恶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正方一辩稿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
虽然我方不知道大家今天来到这里的动机是什么,但是这里座无虚席的效果却着实让我们感受到了大家的热情与支持。
诚如我方今天的观点: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首先开篇明义: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动机指的是推动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效果指的是由某种力量、做法或因素产生的结果。
《辞海》中关于善恶的解释是: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或者对历史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就善,反之就是恶我方认为,对一个行为而言效果和动机在多数情况下虽然是不可孤立的,但是只有效果能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动机只能作为评价的一个无关轻重的参考条件。
接下来,我方将通过对效果和动机的三个比较论证我方的观点一、效果是外在表现,具有确定性,确确实实就在那里。
因此用效果作为评价标准具有可靠性。
而动机,是隐藏在一个人心中的。
您如何在不明他人的动机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评价标准呢?如果不通过主观臆断去推测动机,您只有将效果作为判断动机的标志。
二、效果会随行为而不断改变,是一个行为完成的标志和它的最终表现形式。
效果又是转化为新的动机的前提。
相对应的,动机不随行为而改变,它在行为确定之后,无论行为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产生了什么影响和效果,动机都不会改变。
所以效果随行为产生而动机先于行为确定。
所以效果才能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志。
三、行为是复杂多变的,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同样具有多元性的标准来评价它。
而效果,恰恰具有多元性,能够成为评价的标准。
我们通过多元的效果,可以看清行为的每一个细节,又可以看清行为的整个走向,从而通过效果全面细致的分析行为,对其善恶做出合理的评价。
而动机往往在方向上是单一的,一个多元化的行为怎可以根据一个往往方向单一的动机做出评价呢?通过以上三个比较,我方可以得出结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结果立论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结果立论回到辩题,今天我们讨论的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
首先,我们明确几个概念。
所谓善恶,它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道德问题。
道德的终极标准是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加每个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需要站在社会和全人类的层面上来评判善恶。
动机是指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结果是指行为结束时所达到的状态。
显然,动机引发行为,行为产生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结果并不等同于效果,效果作为行为产生的影响,可能会持续到行为完成后很长一段时间。
但结果却是在行为结束时已经产生、确定并且不会再发生改变的。
诚然,动机行为结果是一个整体,但当选取标准时,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应该是结果,我将从下面三个方面做具体阐述。
第一,从理论上讲,结果比动机更符合作为评价标准的条件。
生活中众多好心办坏事的例子告诉我们存善心办的并不总是好事。
事实上,操作方法不当或是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等原因,往往会导致实际行为与初始动机不一致,南辕北辙的例子数不胜数啊。
也就是说,动机的善恶与行为的善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反观结果,由于结果是行为完成时所达到的最终状态,所以结果的善恶与行为的善恶是更加统一的。
我们所要寻找的标准不正是需要真实、客观、准确吗,第二,从方法上讲,结果比动机更具操作性。
动机作为一种主观的、内在的状态,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可判断性。
动机是行为主体在行为发生前产生的想法、念头,他停留在当事人的意识中,其他人只能通过其外在的行为来推测动机。
但在现实情况中,我们往往很难把握一个人某种行为的真实动机。
连真实动机都无法确定,又何谈以动机作为评价的标准呢,相反,结果却是实实在在、客观的、确定的。
当我们要评价某个行为时,这一行为的结果必然已经产生,而且可以很容易的确定和把握。
因此,用结果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更方便易行。
第三,从效果上讲,结果比动机更能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我们今天讨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目的并不仅仅是得出这个标准,还是用所得的标准来指导人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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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行为善恶应以结果为标准
1、动机具有内隐性。
虽然动机对于行为起着指导的作用,但是,具有这种作用的动机只是一种心理学状态,只是人内心之中的念头或愿望,而不是人类行为的真实展开。
动机作为一种内在的东西,停留在人们的意识中,以它为评价标准,很容易导致评价的不真实。
一个人的真实动机是什么,我们很难参透。
而效果具有外显性,我们能够清楚明白地看见它。
因此,我们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2、动机具有滞前性。
动机是先于行为产生的,这就导致了同一动机经过不同的实践产生出善恶两种性质迥异的行为。
而效果产生于行为之后,具有时效性。
因此,我们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不能是动机。
3、动机具有多重性。
一个动机可以产生多个性质不同的行为,一个行为也可以由多个目的不同的动机产生。
这样一来,我们无法保证以动机为标准评价出来的善恶行为依然是客观、准确的。
而效果具有对应性,一个行为对应着它自身产生出来的效果。
因此,我们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只能是效果。
4、动机具有不确定性。
人们对于某种行为做出性质善恶的评价,评价的标准必然是行为的实际表现和最终结果,这样的评价才能体现出客观性。
而效果恰恰具有确定性,由此可见,评价标准必然是效果。
重视效果对动机的检验作用。
对行为者的动机具有检查和验证的作用的效果不是指仅仅一件事、一个行为的效果,而是行为者一系列行为的集合体、行为的全过程即行为整体的效果。
效果对动机的检验作用突出表现在:当行为者发现行为的后果不正常或将不正常时,是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尽快重新审核行为方案,寻找出现差错的地方,调整行为方案,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还是听之任之,漠不关心;当行为的后果明显错误时,行为者是从内心深处感到痛心、愧疚、自责、并诚恳地进行自我批评,还是对出现的错误满不在乎、毫不介意、抑或一味地替自己辩护、为自己开脱;在今后的实践中,行为者是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力争继续努力,达到预期的好效果,还是好像什么也没发生一样一如既往,甚至暴露出幸灾乐祸,前一种人一看便知在行为过程中怀有纯正的目的或动机,后一种人无论如何宣称自己行为高尚、动机纯正也不足为据。
同样,有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做了一两件好事,并把自己的真实动机深藏起来,但即使如此,他的动机终究会在今后的行为中暴露出来。
效果的检验作用,实际上来源于实践活动,重视效果,实际上就是坚持以社会实践及其效果作为检验主观愿望或动机的标准,以保证在道德评价中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1、从行为善恶的区分标准上看,论理学告诉我们,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行为为善行,反之为恶行,这本身就是一个结果判断,那么无疑结果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2、从结果和动机的本质区别上看,我们知道结果是确定的,可见的。
而动机却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当推出的动机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相符时,它已经偏离了我们评价的对象——行为,那么此时动机怎么能拿出来做标准啊?而当它与行为人的行动意图相符时,动机它仍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因为从动机到行为存在着许多客观制约,于是就有了出于同一动机经过不同的实践而产生了善恶两种性质的行为,就如我们常看到的是好心办坏事,坏心办好事。
所以事实证明,结果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
3、从结果的多元性来分析,我们说结果并不是单一的,结果就象是一串葡萄,而每一颗葡萄都是它的构成元素。
就象行为产生的社会效应,对他人的危害程度等等都是构成这一结果的元素。
而今天我们正是结合这些元素来综合分析行为,以给它一个客观,公平,理性的评价。
引用《伦理学概论》、《行为科学理论基础》等著述,指出:
1、善与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
所谓“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
而“动机“是一种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可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
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
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
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为无疑就是恶。
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
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
比如:家长“棍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好的动机,是善的动机。
大家好。
纵观整场辩论,我很遗憾地指出,对方辩友一直在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从根本的辩题上进入一套貌似完美的谬论。
我不敢说对方辩友固执,但对方的谬误我却不得不指出。
第一、对方辩友说动机是行为的本质,所以动机就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可我们都知道,善恶是人们通过道德评价赋予的,而不是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啊!倒是我想请问,这句话出自何处?何人论证?我方却在中国期刊网上看到:动机是人的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
说的是“人”,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行为”啊!
第二、对方辩友说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稳定性,效果却不可把握。
可是,一个没有出现效果的行为能称之为完整的行为吗?再者效果已经出来,不管中途受什么影响也不管好坏,它都是明摆着的,怎么能说不可把握呢?倒是人的动机不单单只有善恶之分,更多的时候是善恶混合善恶共处的,有时候连自己也说不清楚,更何况是做出评价的他人?
第三、对方辩友说用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我方坚决不同意!你可知道,文化大革命有多少人因为一句“动机不纯”被批斗被关牛棚甚至枉死?你可知道,您的这种言论可以无视行为效果,可以不需要任何证据、轻而易举地捏造看不见、摸不着的动机对异己分子实施打击!这种实践上极其危险的错误,你敢说能够促进社会道德发展吗?
第四、对方辩友说以效果来评价行为的善恶,会让那些好心却不小心做了坏事的人不敢去做好事!我方却认为,正是让行为者意识到自
己行为的恶,才会在下次行动时避免发生同样的错误。
对方辩友想用善意将恶行合理化,是在客观上纵容“好心办坏事”,一方面姑息了那些善于说假话大话空话的人,一方面又削弱人们关心自己行为的社会效果的意识!承认“只要有善的动机,则什么都是善”这个观点,严重点说就是扰乱社会道德秩序的罪人!
从实践角度看,用效果评价行为善恶具有可行性。
行为所导致的效果能够清晰地为人们所看见,从而做出正确判断。
而动机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即便行动者告诉你他的动机是什么,也不一定真实。
并且,用效果评价善恶具有全面性。
效果包括结果和影响。
结果是行为的直接后果,影响则包括了社会影响、个人影响等等。
评价者在评价行为的善恶时应该同时看到行为的结果和影响。
在价值层面,用效果来评价行为善恶具有可倡导性和约束性。
我方今天真诚的希望,所有人都能怀抱着好的动机来做事,但是动机却往往被行动者用来为自己的错误开脱。
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说“我本意并非如此”来为自己找借口,从而不愿意去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我们今天说要用效果来评价行为善恶,就是呼吁每个人都勇敢地担负起自己行为的责任,并产生约束性。
因此,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而不是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