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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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监管体系也日益完善和规范。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监管机构、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三个方面来介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一、监管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作为最高监管机构,证监会负责制定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规则和制度,监督证券市场的运行情况,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证监会下设各级分支机构,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协助证监会进行具体的监管工作。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核心机构,负责证券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证券公司承担证券交易的中介服务,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等服务。

基金管理公司则管理和运营各类基金,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二、监管规则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等。

法律法规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性规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等,以规范市场行为。

业务规范是指对证券市场各业务环节进行规范的细则和标准。

例如,证券交易所会发布交易规则和交易细则,明确交易的方式、时间和交易品种等;证券公司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基金管理公司会制定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规则,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运作方式等。

三、监管措施为了更有效地监管证券市场,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首先,证监会加强了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监管,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

其次,证监会加强了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此外,证监会还通过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处罚和纠正等手段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证券交易所的场外交易与交易所交易

证券交易所的场外交易与交易所交易

证券交易所的场外交易与交易所交易证券交易所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组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安全、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

然而,在证券市场中,存在着两种主要的交易方式,即场外交易和交易所交易。

本文将探讨证券交易所的这两种交易方式的特点、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场外交易场外交易是指证券市场中,交易各方通过协商、委托代理等形式进行的非集中化交易方式。

与交易所交易相比,场外交易更加灵活,没有强制性规定,交易方式和价格更加灵活,参与方更容易了解交易对手方的需求。

场外交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交易的灵活性。

由于没有严格的交易规则和限制,交易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条款。

这种特点使得场外交易更加灵活多样,投资者可以更好地满足自己的投资需求。

此外,由于场外交易没有场内交易所那种集中的交易平台,交易所在进行场外交易时,可以选择更具竞争力的经纪商或交易平台,以获得更好的交易条件和服务。

这种自由选择交易平台的优势,使得场外交易具有一定的市场活力。

然而,尽管场外交易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没有集中的交易所,信息的不对称性成为了场外交易的一个主要问题。

交易的各方难以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这就增加了交易风险和不确定性。

其次,由于没有交易所的监管,场外交易往往存在着较高的信用风险。

交易各方需要相互信任,而在现实中,这种信任往往很难建立。

一旦一方不能履约,可能会给其他交易各方带来损失。

二、交易所交易交易所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撮合交易的方式进行的交易。

相对于场外交易,交易所交易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集中性。

交易所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了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交易所交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交易的透明度。

交易所会公开交易信息,包括交易价格、成交量等,使得所有投资者都可以清楚地了解市场行情。

这种透明度有助于提高交易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信心。

此外,交易所交易具有严格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

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

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

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一、业务许可制度我国证券公司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才能开展相应的证券业务。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许可包括以下几类:1.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可申请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2. 投资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可申请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股票承销、债券承销、并购重组等。

3. 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可申请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4. 自营业务:证券公司可申请开展自营业务,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5. 其他业务:除上述业务外,证券公司还可申请开展其他业务,如场外市场业务、另类投资业务等。

二、财务状况监管我国证券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财务状况要求才能获得相应的业务许可。

具体来说,证券公司需要满足以下财务条件:1. 净资产: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一定数额,如3000万元人民币。

2. 资本充足率: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如8%。

3. 流动性:证券公司需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业务运营的需要。

4. 风险控制:证券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业务运营的风险可控。

三、业务运营监管我国证券公司需要遵守相应的业务运营规范,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具体来说,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运营监管包括以下方面:1. 交易风险控制:证券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交易风险控制体系,对投资者的交易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

2. 信息披露要求:证券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禁止行为: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

4. 反洗钱监管:证券公司需要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背景调查,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5. 投资者教育:证券公司需要对投资者进行教育,帮助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和掌握投资技能。

四、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我国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问题之探讨

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问题之探讨
机 构共 同组 成 的组 织 。 该协 会 通 过 管 控 、 督促 会 员 , 建 立 对 证 券 场 外 交 易市 场 做 市 商 、 保荐 人 、 券 商 的有 效 管 理 , 引 导

我 国证 券场 外 交 易市 场 的 监 管 理 念 与 目标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应保 证市场机制充分运行 , 实 现资本市场 资金配置 效率 的最大化 。 。 与证券场 内交 易市 场相 比,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 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更加严重, 投资者利益极易受到侵 害, 保护投资者是证券场 外交 易市
我 国证券场外 交易市场监 管 问题之探 讨
黄 勇 , 林 琳
( 1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2 . 湖 北中和信律 师事务所,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1 )
【 摘
要】 保 护投 资者是 证 券 场外 交 易市 场监 管 的首要 目标 。在 明确 证券 场 外 交 易所作 为基 本 监 管主体 的基 础
2 0 1 3年 1 1月
湖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f Hu 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No v. 2O1 3 No. 11 Se r . No . 1 46
第1 1 期 总第 1 4 6 期
上, 应建立一个 包括证监会、 全 国性和地方性交易所、 行业协会 、 保荐人 、 社会舆论在 内的多元化监管主体模式。 要 完 善 场 外 交 易市场 的 准入 监 管机 制 、 场 外 交 易行 为的监 管机 制 、 场 外 交易 市场 的信 息披 露 的监 管机 制 和场 外 交 易市场
的 法律 责任 追 究机 制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及法律规范的历程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及法律规范的历程

浅析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及法律规范的历程基金项目: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hz-s2012056)“推进我国场外市场发展的法制构建--以新三板扩容与产权市场整合为背景”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要: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有三类,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产权交易市场和券商柜台交易市场。

在资本市场发展二十多年期间,各有其不同的发展轨迹,从三种形式的发展历程中探寻法律规范的监管机制,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场外市场的法制构建。

关键词:场外市场;法律规范;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产权市场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法律规范历程(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在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方面,证券业协会先后制定了二十多项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所以实质上是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主导。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实施办法》,杭州大自然和长白股份开始进行代办转让,标志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正式启动。

两者都采取集合竞价交易制度。

随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又接连出台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工作的通知》和《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规定,以此来活跃市场和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2006年1月,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配套规则、相关协议文本,使中关村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其股票转让采取协商配对的方式进行交易。

012年8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新三板,首批试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扩大到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天津滨海三大高新区。

虽然证券业协会在事实上承担着管理的功能,但对在系统内进行股份转让的公司是否有监管的权力并不明确。

根据《证券法》第7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只有作为法定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才有权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组织形式选择及法律规制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组织形式选择及法律规制


种财 产权加 以设 置 的,这是 商号权 别与 般 民辔 主体 姓名权 的 最显 著特征 。姓 名权 足一种 人格 权 , 人格 权最 突 出的特 点足不 而 得用金 钱商 按评估 其价 值 ,不得转 让 。商 号权 不符 合 人格权最 基 本最 突 出的属性 ,所 以不能 认为其 实一 种人 格权 。至 r双重 属性 这种说法 , 者 认为是一 种妥协 的说法 , 不能够 很好 的突 出商号 笔 它 权 的实质和特 点 ,容易 使 人们对 商号权 的理 解变得 模棱 两可 。 因 此. 笔者 支持 商 号权 是一 种 产权 这 一说法 。 四、 法律 制度 的构建 设 想 由于我 国 尚未建 赢 完善 的商 弓制度 , 商 号的定义 小明确 , 对 相 关法律 规定极 其零 散 , 乏 可操 作忭 , 缺 造成我 剐 目 商号权 纠纷 难 前 以解 决的尴尬局 面 , 丰要表 现为 以 1各种冲 突: 权 与商 号权 的 商 冲突 、 商号权 与商 标权 的冲突 、 号权 与域名 权 的冲突等 。现实 小 商 订很 多典型 案例如 冠生 园棠 、 张小 泉案等 , 此不做 详细 剜述 , 在 仪 从理论 E 一下 完善制 度 的设想 谈
பைடு நூலகம்
场外 交 易市场模 式 比较及 我 国应采 取 的模 式 ( ) 外 交易 市场组 织模 式的制度 设 计 出发点 一 场 长期 以来 中国的场 外交 易市 场主要 南各个政府 部 门 办 ,市 场 定位 明确, 分 合 , 缺乏统 一 则且 结构 层次 一, 有 规 还 待进 ‘ 步规范 。1笔者认 为应 当基 于以下二个 核心 点 ;发进行 考 【] . { _ j 虑并 以此 为基 础构 建相应 的 制度舰 范 , 、 1 市场 组织 形式及 相应 的 制 度 设计是否 有利 丁促进 券 f场 交易 的便捷 和效 率 2 足 否有 利 n 、 于维护所 涉及 的参 与主 体之 闯利益 的平 衡 与保障 。 、 否有利 于 3是 保 证风 险的摔 制与 监管 。 ( ) 二 典型 场外 交 易市场组 织模 式概 述 美 国的场 外交 易市场 体系 从 高到底依 次 为N D Q市场 、 AS A 电 f公 告市场 ( c B 、 红单 市场 、 三、 市场 以及 各地 方性场 OT B )粉 第 外 交易 市场组 成 。 2N D Q 市场 在 1 7 年 启动之 时把 5 0多 【 AS A ] 91 0 个做 商的交 易终端 和数 据 中心连接 起 来,形成统 一场 外 交易 数 据 交换 网络 , 为伞 性 高端场 外交 易市 场 。 T B 成 O C B市场 是根据 S C于 {9 E 90年颁 布 的《 低价股 票 改革法 案》 的规 定 , 由NA D为那 S 些 到不 到存 N S A 股票 市场 上市 标准 的其 他柜 台交易 股票 升 A D Q 设 的 电子报 价 系统 。 红 单市场 作 为 【美 围 国家 报价 局 ( O ) 粉 f { N B 设 立 的最早 的美 国统一场 外交 易市 场 , 阶段 主要 为从 N S A 现 A D Q或 O C B 市场退 } 的证 券进 行报 价与 O C B 市场共 同构成 了 TB _ } { TB 覆

我国柜台交易市场建构的问题与解决

我国柜台交易市场建构的问题与解决

我国柜台交易市场建构的问题与解决作者:刘思雨来源:《科技风》2016年第08期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健康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多层次体系建设的迫切要求,构建我国证券市场柜台交易场所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时代命题。

柜台交易场所又称场外交易市场,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为满足某些特定融资主体和投资者的需要,通过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的柜台进行交易的分散且无固定交易场所的无形市场。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柜台交易场所的建构对于健全我国资本市场的层次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柜台交易市场;问题;建议1 柜台交易市场的含义及一般特点柜台交易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场所或店头交易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为满足某些特定融资主体和投资者的需要,通过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的柜台进行交易的分散且无固定交易场所的无形市场。

柜台交易市场的一般性特点主要表现为:首先,它是一个分散的无形的市场,没有固定集中的交易场所,而是由独立经营的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交易。

其次,柜台交易市场采取做市商制,相较于场内市场的经纪制,是投资者直接与证券商交易,证券买卖主要发生在证券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之间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投资者之间。

第三,柜台交易市场以议价方式进行,采用一对一交易方式,价格决定机制不是公开竞价而是买卖双方协商定价。

第四,柜台交易场所交易对象种类繁多,以未能在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及大部分债权和非标准化金融产品。

2 我国现行柜台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现行柜台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各市场间缺乏统一的系统性的管理机制。

各市场间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缺乏原则性的交易规范和标准,交易对象千差万别加上行政管理分割市场,很难实现统一的交易市场,不能进行有效地便利地交易,对投资者和融资者都不利。

第二,缺乏柜台交易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一些独立证券交易商,主要从事向公众投资者实行双向报价并在此价位上根据其自有的资金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的业务,直接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的交易商。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概述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概述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概述证券行业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发展和健康运行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

本文将对证券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概述,以便读者对此有更加清晰的了解。

一、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法规,于1999年通过并于2006年修订。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保障了市场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合法性。

该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条件、发行方式和发行程序,并规定了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在发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基本制度,包括市场交易、场外交易、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二、证券市场基本规则除了证券法外,证券市场还有一系列的基本规则,用于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

其中最重要的是《证券交易所规则》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制度性规定,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市场监管、交易规则、交易制度、交易监察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制度和运作规则,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还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监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三、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市场的监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负责。

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证监会负责制定和发布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证券市场的各参与主体进行监管。

它的职责还包括市场监测、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和处罚违规行为等方面。

四、证券犯罪打击为确保证券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发展,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打击证券犯罪行为。

其中最重要的是《刑法》、《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证券期货市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刑法》规定了证券犯罪的罪名和刑罚,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行为的违法情形和相应的刑罚。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证券犯罪行为的具体处理方法和程序,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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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摘要:当前,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应立足当前国情,完善我国场外交易监管制度:明确场外交易市场的合法地位;构建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监管模式一、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2013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奠定了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其最初由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发展而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建立于2001年,主要是为解决原“两网”挂牌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问题。

后来逐步接纳主板退市的股份转让,形成了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俗称“老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公司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标志着“新三板”的成立。

2012年证监会扩大“新三板”试点范围,新增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使市场运作平台由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有挂牌公司已达212家,总股本达58.19亿股。

但要看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离真正的场外交易市场还有一定的距离。

首先,规模较小,挂牌企业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的加入以及试点范围的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模增大,但要扩展到全国范围的高新区企业尚待有关部门批准,目前开展业务范围有限。

同时,原系统接纳了原两网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其中部分挂牌公司资质较差,其直接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导致系统内有相当部分挂牌企业素质参差不齐,有待加强整顿。

其次,该系统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几乎不受《证券法》制约,监管缺位现象严重,导致一些过度投机迹象的存在。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大多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是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场外交易市场的多种功能。

产权交易市场主要以未上市国有独资、控股、持股公司产权、股权挂牌转让为主,部分机构进行未上市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托管及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以及网络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

2000年始,产权交易市场的重建工作在很多地方展开,各地更加注重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尝试制定针对本地区的专门性规定并注重加强区域合作,2002 年成立的“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就是区域合作的典型范例。

2008年底,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已超过二百家,形成了五大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目前,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运作中存在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统一的交易模式,产权市场信息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现象,转让过程中易发生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次,由于市场分布过于分散,监管规则不统一,监管部门不尽相同,制约了交易的公正性。

各监管主体所制定的信息披露、挂牌、交易等具体规则各不相同,导致地方主义和个人本位主义盛行以及由此引发的管理混乱、恶性竞争,限制了市场的流动性,导致市场运作效率低下。

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天津开创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共同发起组建的公司制交易所,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营业。

“天交所”的业务范围已从产权交易中脱离出来,专注于为“两高两非”(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非公众公司)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的份额流动提供规范有效的场所,其服务对象是高成长、高科技类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

同时,“天交所”对场外交易市场制度进行了创新性探索和试验,采用公司制的市场化组织形式,进行高度市场化的运作;设计双层次递进式市场结构,使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并行,以满足不同投融资者的需求;采取以市商双向报价为主、集合竞价与协商定价相结合的混合型交易制度。

“天交所”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它同样面临挂牌审核存在漏洞、信息披露不充分、挂牌企业交易不活跃、股权流动性低等问题。

“天交所”定位是“两高两非”企业,所以可能会将一些业绩优良、有潜力但亟待融资的非“两高”企业挡在门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处于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体系的核心地位,产权交易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存在的问题集中。

一是场外交易市场的合法性地位未得到明确的承认,现有《证券法》的规定过于模糊,缺乏操作性;二是行政干预力量贯穿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全过程,使证券市场监管充满浓厚的“计划经济”影子,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管理念很大程度上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导致政府部门垄断监管权力,证券业自治组织基本处于“无为”状态,这种监管模式成为阻碍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三是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构建刚刚起步,准入制度、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管等亟待完善。

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当前,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已开始起步,它的稳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障。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支持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法律,相关规定主要见诸主管部门的“规定”“通知”等,这并不能保障场外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尤其是我国《证券法》对场外交易的模糊性导致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缺乏具体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支持,成为场外交易发展的一大阻碍。

我国应该尽快修改《证券法》,赋予场外交易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同时明确场外交易市场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对其运行基本原则和监管体制做出基本安排,明确各个监管主体的职责,规范监管行为,为监管行为提供合法性支撑,促进场外交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一,减少政府干预,加强自律监管力度。

自律监管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发达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模式的最佳选择。

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监管更为灵活,可根据市场条件变化作出适当调整,从而形成一套灵活的、高标准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同时,自律组织更贴近证券市场,可充分考虑市场特性进行合适的监管活动,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场外交易市场的灵活多样性、复杂性及分散性等特性,使过于依赖政府监管可能导致监管流于形式,造成监管滞后。

第二,自律监管理念并非否定政府监管,而是对政府监管的合理配置。

政府监管职能是各级政府、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其监管职能主要有:制定、批准相应的场外交易市场规则,为场外交易市场构建以及各主体行为的规制做出法律法规上的完善;监管场外交易市场主管机关的自律监管;监管场外交易市场上的中介机构。

行政监管职能的合理配置也是对立法完善性提出的要求,法律应对政府监管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使政府监管在法定框架内运作。

第三,注重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功能。

为切实履行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功能,要根据市场需求,加强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制度建设,制定行之有效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范围等具体内容,建立对保荐人、做市商、证券商等主体的各种有效管理制度。

同时,注重加强从业人员和会员单位的诚信教育,完善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塑造场外交易市场自律文化和诚信意识的氛围。

1.市场准入制度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准入制度以政府权力配置为核心,采取的是核准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由我国政府和主管部门直接控制证券发行,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

但从世界资本市场发展历程看,准入制度逐步注重以市场选择配置为主,发行制度市场化是其主要趋势,大部分国家采取证券发行注册制。

从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看,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在场外交易挂牌交易,这些公司长期有大量股票无法上市交易,融资愿望强烈,交易数量也会不断加大,为加强对场外交易市场的有效监管,秉承自律监管的理念,应当逐步过渡到以市场配置为主,采取场外证券发行注册制,并确立统一的证券登记制度。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登记制度应当是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相结合,要求一切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证券必须进行强制登记。

待场外交易市场步入有序发展之后,可逐步将强制登记过渡到自愿登记,以提高市场监管效率,降低监管风险。

同时在具体设定企业入市门槛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经营业绩、融资需求、企业规模等情况,实行有层次的分类管理,对层次较低的场外交易市场,标准应低于主板市场及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

而某些区域性场外市场的准入标准甚至可以低于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以利于多层次资本体系的建构。

2.交易制度我国并未建立统一的交易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转让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交易制度;地方产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协议交易制度;而“天交所”实行的是以做市商双向报价为主、集合竞价与协商定价为辅的混合型交易制度。

世界范围内,证券市场典型的交易机制可分为两类,即指令驱动的竞价制度与报价驱动的做市商制度。

一般来说,低端市场由于企业发展未成熟,证券价值较低,交易活跃性相对较差,较适合做市商制度;而高端市场排除了上述因素,更适合竞价制度,相当一部分发达的场外交易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为主、竞价制度为辅的混合型交易模式。

混合型交易模式具有强大的定价功能,通过做市商的双向报价使股票价格更趋合理,同时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更有效地稳定市场,保持市场的平稳发展,也是我国交易制度发展的趋势。

3.信息披露制度场外交易市场上市门槛低,企业在资金实力、经济效益、内部制度、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信息披露标准较低,极易产生信息不对称,投资风险较大。

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能有效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交易风险。

首先应建立一个专供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和做市商进行信息披露的平台,方便各类交易者随时查阅相关信息。

同时,制定完备的信息披露规则,除定期公开年报、半年报、交易信息等项目外,还应定时发布企业财务预测报告,及时公告重大投资决策,并做出风险提示。

其次,应当加强对场外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重点应侧重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挂牌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将自身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保障投资主体的知情权。

最后,应完善司法监管手段,可强化特殊情形的责任制度,对诸如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等特殊情形规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由证券业协会、证监会或公安部门给予严格的资格、行政或刑事处罚。

参考文献:[1]文宗瑜.证券场外交易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2]顾功耘.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构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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