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
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X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6〕76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推进社会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统一标准,规范实施。
同一地区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执行相同政策标准。
通过维修改造,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达到当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物业管理达到当地物业监管机构制定的行业标准。
(三)坚持多方筹资,共担成本。
建立国有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成本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承担必要成本,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四)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任务分工积极作为,协同一致,密切配合,整体推进。
县(区)要全面做好本辖区内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及省驻X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五)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
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加强政策宣传和政治思想工作,为分离移交创造良好环境。
二、实施范围市、县(区)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已改制退出和破产重组其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未分离移交的市、县区属原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40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解决驻贵阳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企业为责任主体,以项目化推进为主要实施方式。
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针对自身不同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清晰工作思路,对于条件成熟的分项目、分片区率先推进。
(二)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
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和企业分别承担。
(三)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通过移交方与接收方协商一致,共同推进“三供一业”改革。
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适用范围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四)坚持经济可行原则。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只对原有项目的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满足职工的正常生活需求,既要勤俭节约,又要安全可靠。
二、移交范围贵阳市范围内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及物业管理(简称“三供一业”)等职能。
三、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贵州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驻贵州省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
四、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群工中心、市维稳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法制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的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黔府办发[2009]146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关键时期。
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二五”规划,对妥善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挑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客观、深入的分析研究,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我省面临的发展环境,明确发展目标和战略重点,提出相应的政策方向和重大举措,扎实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9月28日召开全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9〕257号),正式部署启动了全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为做好我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实现由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历史性跨越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是加快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青政办〔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8日青海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为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扎实落地和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6年底,全面启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分企业、分片区制定移交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内容。
2017年遵循“先移交后改造”原则,在各级政府指导下,由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机构、平台)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做好人员安置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或进行补贴。
二、实施原则———明确责任、减轻负担。
国有企业承担分离移交主体责任。
各企业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三供一业”经营机构联系并进行分离移交,实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减轻企业负担。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属地政府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分离移交接收责任,制定分离移交具体办法,指定“三供一业”接收企业(机构、平台)。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承担接收任务的企业(机构、平台)、有关涉及分离移交的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有序推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闽政办〔2016〕156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1日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精神,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地方政府的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有效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现就推动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进行市场化管理,到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总体时间安排:2016年,调查摸底、试点实施;2017年,全面加以推开;2018年底,基本完成;2019年起,各国有企业不再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

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1994.08.27【实施日期】1994.08.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已于1994年8月1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士能1994年8月27日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开发富余劳动力资源,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企业要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他措施,妥善安置富余职工。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三条企业要充分利用具备的资金、场地、设备、人员和技术力量等基本条件,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职工。
企业可将内部的服务机构,如食堂、澡堂、学校、医院、俱乐部、房屋和设备维修、交通运输工具等向社会开放、开展有偿服务,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形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第三产业企业,并接纳安置原企业的富余职工。
第四条企业可以组织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独立核算的企业。
富余职工也可以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兴办企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第五条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六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要将待业保险延伸到企业,适当解决富余职工的生活困难。
对企业开辟安置富余职工的渠道,应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帮助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14【实施日期】2015.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5年1月14日)各监管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黔党发[2014]14号)文件精神,现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打造阳光国企的有力保障,是深化企业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关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黔党发[2014]14号)精神,现就监管企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监管企业各级党委和纪委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的政治任务。
要以更加坚定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两个责任”的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企业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黔府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抓好《政府工作报告》落地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扛起政治任务《政府工作报告》是经省委同意、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部署推动全年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施工图”和“任务书”。
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作为贯穿全年工作的“重头戏”,作为检验政治担当政治能力的“试金石”,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组织上高位推动,在措施上具体深入,在成果上务实有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细化目标任务,合力推动落实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统筹抓总职责,厘清本单位和责任单位职责界限,既不能“挂空名”只做“自家事”,也不能层层转嫁责任;要坚持实化量化项目化,对相关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分季度研究制定进度计划,分地区分行业科学下达目标任务,逐项谋划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按程序报分管省领导审定后实施。
对所涉事项,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坚持“同题共答”,建立“双台账”,细化“双责任”,问题整改实行“双销号”,完不成任务实行“双担责”。
工作中要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不得简单地把召开会议、出台文件、调研检查、追责问责作为抓落实的全部或主要内容,从源头上防止“上下一般粗”“工作走过场”等问题。
三、开展跟踪督查,强化结果运用牵头单位要会同责任单位于2024年2月18日前在省政府督查督办系统填报涉及任务分季度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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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6]24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8
【实施日期】2016.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6〕2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8日
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提质增效这条主线,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从2016年起,在全省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
2018年基本完成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等工作,相关职能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为责任主体。
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要针对自身的不同特点,理清工作思路,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分类处理,项目化分行业、
分类别、分地区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二)坚持引导与自主结合。
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当双方分歧较大且无法协商一致时,由属地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裁定,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和按时完成。
(三)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
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改革成本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部分费用。
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根据企业效益、隶属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予以相应补助。
(四)坚持维修改造经济可行。
原则上“三供一业”基础设施先移交后改造,具体形式由移交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要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满足职工正常生活需求。
(五)坚持积极稳妥整体推进。
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移交、分流安置,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政策衔接,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确保移交期间供水、供电等服务水平不下降。
三、移交时限
(一)中央在黔企业(包括国务院直属、国务院国资委监管、金融、部属等企业)2016年全面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