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昨天大法官这样说!
法院执行难问题简析

法院执行难问题简析陈晓曦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国际经济法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各级法院的一大难题,每年的"两会",代表们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最多的,也是执行问题。
一、执行难现状由于文化传统、社会制度不同,各国的现实问题也有不同。
“执行难”在中国,本质上是司法效力和现实效力不对等,法律要达致的公正公义在现实社会中处于尴尬位臵。
有资料显示,一些地方法律被执行得好的只占20%左右,有的地方仅达10%左右,可见,有法必依实难做到,司法的实现过程有时还复杂得很。
无论是债务人确有经济困难,抑或债务人暂时缺乏还款能力,甚至是债务人有经济能力,却怀有抵抗心理,让法律判决被妥善执行,都还面临一些难题。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
根据司法解释初稿,乘坐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档娱乐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轿车,租赁高档写字楼,外出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都将纳入高消费的范畴予以禁止。
法律判决执行难是中国的一个老问题。
限制高消费的禁令早前已在一些地方推出,实际上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
在许多国家。
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将作为诚信污点被记录,随后银行不会给你贷款,甚至不能参与工程的招投标,不能去进行一些消费,个人或企业的失信代价很大。
这可以形成一种巨大的威慑力量,促使债务人回归到法律轨道上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积极意义在此。
司法被认为是最可信赖的方式,但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被执行,法律权威与尊严就受影响。
为确保执行顺畅,强制措施是需要的,在一些国家,因为这样的设臵,也少有人公然对抗法律执行。
我们也为执行不力设臵了拘留、扣押、查封等手段,但正如去年底最高法执行局一位负责人所说,特殊主体是“执行难”的一个重点。
何谓特殊主体,就是国家的一些强势部门,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普遍存在不配合、抵制执行等行为,这些强势力量,映衬司法的弱势。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在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产生后,被执行人或有执行能力的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明知无法履行而又不履行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况。
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给受益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又应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分析一下。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的我国《执行法》虽然有了很多的修订和完善,但仍旧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导致了执行难问题的出现。
一些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是一些法律的执行标准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了执行难的产生。
2. 司法体制的不健全我国的司法体制尚需改革完善。
一些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成本高昂,也成为了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的法院资源不足,执行难问题愈演愈烈。
3. 执行主体的不合作一些被执行人有意扰乱司法执行秩序,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或者是借助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隐藏真实财产,使得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恶化。
4. 执行手续的繁琐执行手续的繁琐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些执行程序繁琐复杂,程序不尽合理,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5. 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些尚未执法的人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法律不会将执行难问题真正落实到自己头上,因而会故意逃避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解决执行难问题并落实到实际中。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大对《执行法》的修订和完善力度,以确定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堵塞法律的漏洞。
也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2. 加强司法力量我们应当加强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和资源,提高对执行难问题的维护力度。
鼓励地方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合作,形成合力,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3. 加强对执行主体的监管对一些被执行人和有执行能力的人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以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执行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执行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执行难是指在执行法律、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执行无法顺利进行的现象。
这一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并对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产生了负面影响。
以下将介绍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一、复杂繁琐的执行程序当前我国执行程序相对复杂,包括立案、审查、财产保全、拍卖等多个环节,而且规定繁多,程序繁琐。
这给债权人申请执行增加了难度,使得诉讼周期变长,并最终导致大量无法追回债权的情况发生。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当推进改革,简化执行程序,并整合相关环节。
通过减少手续和文件的数量,加强事前调查,优化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等措施来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二、阻碍司法裁决实施的力量干扰当前社会上存在大量恶意债务人或反对方通过暴力威胁、口头挑衅等手段干扰司法裁决的执行过程。
这一现象直接导致执行难问题的严重加剧,并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维护司法权威和执行力度。
例如,可以增加对干扰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同时提升法院和相关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技术手段,确保执行活动得到顺利进行。
三、监督和制衡机制不完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制衡机制存在不足之处。
目前的监督主要依赖于被执行人自觉配合以及债权人发起申诉等方式,但这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这包括设立独立第三方监察机构,并引入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此外,在注重司法规范化的同时,债权人也应具备相应的自我约束意识。
四、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不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之间存在沟通协作不畅、信息共享不足的问题,导致执行工作效率降低。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将相关部门的信息进行整合和交流。
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形成高效协同的联动机制。
这将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执法力量不足在面对一些涉及到大额资金或复杂案情的执行难问题时,执法力量明显不足。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民事执行难主要是指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无法或拒绝履行义务,导致执行难的情况。
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或已被转移一些被执行人可能将财产转移到亲属、朋友等名称下,或者将财产变卖或者藏匿,以躲避执行,这样会给执行程序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执行程序不完善有些地方的执行程序落后,执行手续繁琐,执行效率低下,造成了执行难的情况。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某些执行程序和执行标准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难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四、执行人员工作不力执行人员的工作意识、水平、素质等方面存在不足,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也会成为影响执行的因素。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一、强化执行监管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管,完善执行的纪律与规范,建立科学的执行程序和规范,加强执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加强对民事执行领域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规范执行程序、增加执行标准,为执行提供科学的法律基础,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保证执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加大惩罚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总之,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强化执行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入手,为民事执行打造更加规范、公正和高效的制度体系。
解决执行难的最好方法有什么

解决执行难的最好方法有什么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切实期盼,但是解决执行难,不仅仅在于有坚定的信念,更需要行动上的兑现,因此,彻底解决执行难还需要在四个方面苦练内功。
第二,要强化执行机制改革。
在司法改革的今天,对执行人员的重新定位和机构设置将对执行工作带来影响。
在强化执行工作的同时,要强化执行机构建设,切实解决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的问题。
在调动执行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条件,防止当事人通过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将审判与执行来回循环,达到破坏执行效果的目的。
由于立案登记制后诉讼案件增加,执行案件增加更多,在强化执行案件分权集约执行的同时,还应强化执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使执行案件能够进入快速通道,实现简案快执、繁案细执、难案巧执、疑案群执,切实按照执行规律办事。
执行难不高消费怎么办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
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采取过类似措施。
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释的层面,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
但是,哪些属于“高消费”?怎样监督“高消费”?“高消费”又会面临什么处罚?……考虑到此举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社会影响力,最高法院慎之又慎。
按照常识,法院裁决了,败诉的一方应该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但现实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往往形同一纸空文,败诉的一方往往赖账不还,根本不把法院判决当回事。
法院执行起来那是相当的难,败诉了的一旦成了“老赖”,那就成了爷,胜诉的奈何不得,法院也无可作为。
可以说,“老赖”不除,不仅无法构建和谐的信用社会,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了挑战。
治“老赖”,以往有过曝光、监控、限制等一系列举措,可惜收效甚微。
此番最高法拟对“老赖”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法治决心和善意都可圈可点。
不过,正如诸多法学专家所担心的那样,现在连“高消费”的定位都还是一团混沌,又怎么去限制?而且,即使明确了什么是“高消费”,又如何去监督“老赖”的“高消费”?反过来假设,要是这些“老赖”都不“高消费”了,欠的债又该怎么办?这些“问号”不能释疑解惑,限制“高消费”就变成了一句空话。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判决或裁定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义务,或者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无法依法获得法院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权益的情况。
民事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大难题。
那么,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一、被执行人资产隐匿。
有些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将财产转移、隐匿,避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义务,或者制造虚假债务、虚假债权,使申请执行人面临无法获得执行的情况。
二、执行成本高。
在进行执行时,可能需要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用等较高,申请执行人可能会因为缺乏资金而选择放弃执行。
三、执行程序繁琐。
执行程序繁琐、耗时长,往往会让申请执行人感到疲惫,失去继续执行的信心,导致民事执行难的产生。
四、法院执行力度不足。
有时候,法院执行力度不够大,不能及时有效地依法履行执行职责,也会导致民事执行难的出现。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一、建立完善的资产信息公开制度。
可以建立全国范围的资产信息公开平台,让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可以得到透明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执行人资产隐匿的情况,提高执行效率。
二、优化执行程序,降低执行成本。
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加强风险评估,合理分配执行费用,降低执行成本,激励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
三、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可以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时间,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信心,减少民事执行难的发生。
四、加强法院执行力度。
法院应当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执行工作的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就是对于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的一些探讨。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让每个公民都能在法治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能够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于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关于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执行难一: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也因此,它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发展,所以,执行部门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部门中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就存在着些许多问题:(1)执行权被执行人员简单地认为是司法裁判权,而忽视了执行权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一味的按照审判业务的管理方式管理执行机构,使得上下级法院执行部门之间就如同其它业务审判庭一样,仅仅是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而忽略了相互之间的管理,使之无法把执行力量集合起来而造成执行力量分散执行难度增加。
(2)执行机构对于执行权力分配不清,造成其它业务审判庭也加入执行工作中,这样重复的劳作,既吃力不讨好又增加了诉讼成本。
(3)执行人员对其自身约束力不够,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甚至于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娱乐、财物,导致执行权力的滥用,并且又缺乏有效的执行途径和手段,使得无法从实体和程序上对相关人的权利进行保护而且还让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满意和信任的程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4)执行人员有时为盲目追求成绩为完成业务指标随意地把案件中止,不顾方法是否得当、实效,或是只着眼于执行标的而不顾其他法律后果,执行投入大,负面影响也相应的扩大了。
因此,在今年"全国部分高级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调研会"上就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全面的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这一项法院队伍建设的头号重点任务,因为法院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执行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此,人民法院一定要站在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高度上,围绕着"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全面的整改执行队伍:(1)应全面加强执行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执行不能”≠“执行难” 更不等于“执行不力”

“执行不能”≠“执行难” 更不等于“执行不力”执行不能、执行难、执行不力这三个概念在管理和组织领域中是非常常见的话题。
一个企业或组织无论在战略部署、执行力或团队管理等方面,都需要良好的执行力,因为执行力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竞争力。
当企业的执行能力出现问题时,很可能就意味着其发展也出现问题。
那么执行不能、执行难、执行不力这三个概念的区别是什么?执行不能,指的是在一定的环境下,任务的完成是不可能的或不现实的。
可能是因为种种客观限制,或者是因为企业选择了一个错误的目标,导致目标本身就是不可实现的。
比如,一家小型IT公司,想要在短期内独立研发出一款与微信媲美的社交软件,但是该公司的团队实力和技术积累都无法满足这个目标,那么这个目标就是执行不能的。
执行难,指的是任务完成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和障碍,这些难题不是无法解决,但会对任务完成造成一定的影响。
比如,要把一个新产品推广到市场上,但是市场竞争激烈,消费者对新产品也没有很高的认知度,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执行难的例子。
虽然这个难题是可以通过市场宣传等手段来解决,但是这个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执行不力,指的是在目标明确、任务合理的情况下,企业或团队无法有效地完成任务,不能达到预期的结果。
执行不力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管理体系不完善、团队组织不合理、工作计划没有具体可行性等等。
比如,一家营销公司完成了某个客户的营销方案,但是客户并不满意,由于公司没有从客户的角度出发,无法把握客户的需求和想法,导致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总的来说,执行不能是指目标本身不可实现,执行难是指任务完成中会遭遇到一系列的困难和障碍,而执行不力则是企业或团队虽然明确了目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有效地完成任务。
企业和团队在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和解决方法,才能提高自身的执行力。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执行力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因为一个伟大的企业,不仅需要拥有好的策略和管理,更需要有高质量的执行力来完成和实现这些策略和管理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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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昨天大法官这样说!
《攻坚执行难》——最高院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我记得刚当执行局长的时候到信访大厅接访,到了信访大厅一看,首先看到的是一个当事人举着大牌子,牌子上写着醒目的四个大字“急卖判决”。
毫无疑问,这是当事人在向我们宣示判决没有得到执行。
看到这四个大字,确实是羞愧难当、无地自容。
的确,官司打赢了却得不到执行,当事人怎么能够满意呢?解决执行难也是我们几代执行工作者的一个夙
愿和梦想,更是人民法院矢志不渝的追求和努力的方向。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吹响了攻坚执行难的号角。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庄严地向全社会承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破除影响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展示了我们解决执行难、攻坚执行难的坚定决心和坚强信心。
那么,执行难到底难在哪儿?
难点之一是查人找物难。
我们要执行一个案件首先得找到当事人,找到他的财产。
按照我们传统的模式,我们的执行人员是登门临柜、挨家挨户地跑银行、跑工商局、跑房地产登记部门、跑证券登记部门。
这么一个案件下来,费很长的时间、效率非常低、覆盖面也有限。
北京的执行法官在查了北
京的银行的时候没有找到存款,那当事人会说,那上海呢?深圳呢?他在这里银行有没有存款呢?好,我们的执行人员还要跑到上海,跑到深圳去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要把一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把他的各种财产形式都查遍,大家可想而知何其之难!更大的问题还在于,我们的每位执行人员,他手里的案件少在上百件多在几百件。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创新工作思路,要紧紧依靠现代的科技和信息化。
2013年,我们着手建立总对总的覆盖全国、覆盖所有的财产形式四级人民法院都能够统一使用的网络
化的查控系统。
这个查控系统试图把银行存款、工商局登记的股权、房地产部门登记的土地和房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证券等等财产形式都纳入到一张网,达到一网打尽的这么一个效果。
目前为止中国总共有3900家银行,纳入我们这个系统的已经有3700多家。
近两年来,法院查控了几千万件的案件,冻结了两千亿左右的银行存款,查到了几千万的车辆和二十多万的船舶,可以说查控的效率提高了近百倍。
执行难的第二个难点是当事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
当事人自动履行民事判决的据我们不完全统计不到10%。
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不仅不主动履行判决反而采取了一种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方法,一方面隐匿行踪一方面隐匿财产、转移财产。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最高人民法院循因施策、对症下
药。
我们果断地在2013年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老赖黑名单”制度。
然后我们再联合有关部门对他进行信用惩戒。
联合信用惩戒我们由2013年的8家单位到2015年扩展到了44家单位,到2016年中央深改组在总结我们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了一
个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一个重要文件。
这个文件发布之后,我们对失信被执行的惩戒项目扩展到了十大类一百多项,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也增加到了53个部门。
比如说大家耳熟能详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坐飞机、坐火车。
我们用这样的办法总共自动拦截了八百多万人次坐飞机,三百多万人次坐火车。
很多人都尝到了一次失信,处处受限的这样的后果。
我们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迫使当事人主动地履行债务的案件达到了整个案件的10%左右。
当然有的失信被执行人即使把他纳入失信名单了他也照样以身试法、暴力抗法、抗拒执行,我们对这样的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罚款和限制出境,构成拒执罪,对他给予刑事处罚。
近两三年来,我们司法拘留了14.7万人次,限制出境2.9万人次,判处拒执罪6000人,让我们的执行也要长出利牙铁齿。
执行难的第三个难点在于财产变现难。
大家都知道,当我们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时候,如果查到的是现金和存款,这是执行人员最高兴的一件事,因为把存款从银行里划拨过
来给当事人就可以。
但是我们查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多数是实物的房地产、车辆、证券等等,当事人要的是钱,我们必须通过司法评估和拍卖程序把这些东西给他们转换为资金,然后执行给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全力地在全国推广互联网司法拍卖。
我们指定了五个最有影响力的互联网拍卖平台。
我们这个全国化的平台今年试用了几个月的时间,目前拍出来的金额近上千亿。
通过这几年,我们总共拍出的拍品已经四五千亿了。
它的很多优点:第一个优点是成本低,为当事人节约佣金。
第二个优点就是由于它拍卖的受众范围广泛,参加围观的人多,竞标的人就多,拍卖的竞价的次数多,使我们拍卖的成交率和溢价率有很大的提高。
第三个是便利简洁,当我们进行互联网拍卖的时候,作为参加竞买的人,他交了保证金之后,他拿着手机、拿着电脑随时在机场、车站24小时竞价。
对于我们要拍卖的拍品来说也是极其方便的,大的可以到房地产、大型的轮船、飞机,小的我们拍卖过猪马牛羊,最小的一个拍品6块钱的茶叶罐。
说到执行难的问题,我也特别想利用这个机会给观众朋友们介绍一个我们所面临的一个客观的同时又是世界性的一个
难题,那就是执行不能。
被执行人完全丧失了执行能力,他不是赖账,他是没能力执行。
近几年的执行案件在节节攀升。
我2013年担任执行局长的时候,那个时候是280多万件,
2014年达到了300多万案件,2015年达到了500多万案件。
到了今年毫无疑问,肯定得突破600万。
我们做了一个初步的统计,30%-40%的案件当事人是部分或者全部没有履行能力。
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我给它概括了两大类:第一类是非自愿性的侵权性赔偿的债务。
第二类情况最典型的是企业债台高筑基本上达到了破产的状态,但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破产,债务人也不申请破产。
这么一个僵尸的企业进到了执行程序变成了僵尸案件。
上述这两种情形,我们没有执行程序的退出机制,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我们采取执行措施基本上是无济于事。
这种情况像雪球一样滚动,越滚越大,人民法院确实不堪重负。
我刚才说了,这种情况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是当事人所面临的一个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对这部分问题的解决,我们需要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完善我们企业法人破产制度、完善我们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说到执行难,还必须有一个必须要说的话题,那就是人民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
当我们的各种执行措施都采取的时候,当我们广大的干警都在殚精竭虑解决执行难的时候,我们出现个别人乱执行、消极执行、吃拿卡要、冷硬横推,怎么能够让老百姓认可我们的执行工作呢?我们在坚定地用刮骨
疗毒的毅力猛药去疴,坚决清除我们内部的毒瘤,坚决清除害群之马,重塑我们的执行形象,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赢
得司法的公信力。
仅2016年我们实际执行到位的,也就是我们真金白银装到当事人口袋里面的资金是1.45万亿元。
我相信2017年还会突破这个数据,有一个比较大的提高。
执行虽然难,惟其难才更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
我们坚信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有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干警的辛勤努力,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能够实现,一定能够实现!扫一扫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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